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一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发展科学技术事业,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科技事业发展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的一种荣誉,是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条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包括:
(一)技术开发类成果: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并经实践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技术成果;完成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技术发明。上述技术成果和技术发明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
(二)推广应用类成果:是指在推广应用已有先进的科技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使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在我市有较大范围的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推广应用类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系统以及生物新品种;
(三)重大工程项目类成果:是指在实施列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区内领先水平以上的科技成果;
(四)社会公益类成果: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第四条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每年评审一次,并依据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高低、创新程度,对推动科技进步和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大小,设一等奖2项、二等奖5项、三等奖8项奖励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5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
一等奖:技术处于同类项目的区内领先水平以上(含区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达到同类项目的区内先进水平以上(含区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作用大,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大。
三等奖:技术处于同类项目的市内领先水平以上,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作用较大,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上述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的排列顺序,按其在完成项目工作中贡献大小依次排列。
第五条凡是申报、推荐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经过市科学技术局或处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或者学术评价,并进行过科技成果登记,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推荐奖励的项目,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嫁接、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或者技术难度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经技术鉴定或者学术评价,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百色市领先水平以上。
(二)申报、推荐奖励的项目要经过一年以上较大的实施应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进步作出了很大贡献,经技术鉴定或者学术评价,总体经济、社会效益指标达到了项目合同要求以上。
(三)申报、推荐奖励的项目,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或者学科发展作用明显,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大的作用。
第六条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推荐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县(区)由项目完成单位向所在县(区)科学技术局或教育科技局申报,再由县(区)科学技术局或教育科技局向市科学技术局推荐;
(二)市直、区直、中直的项目完成单位可直接向市科学技术局申报推荐;
(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人)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人)负责组织申报;
(四)获得百色市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励以上的优秀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局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推荐申报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
凡申报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项目,必须在本单位公示5天无异议或异议解除后才能申报。
申报时要提交如下材料:
1.填写《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
2.项目技术鉴定或学术评价证明材料及全套技术资料;
3.成果应用证明材料(涉及经济核算的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应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申报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装订符合科技档案管理要求,报送推荐材料一式8份,推荐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职;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书。
评审委员会聘请各方面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设组长、秘书等职,组长由评审委员会委员兼任。评审委员会下设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百色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
(二)审定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范围;指导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工作;
(三)审定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并将审定结果报市科技局审核;
(四)研究解决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工作;
(二)负责综合本专业评审组初评专家的评审意见,提出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和进行统计分析;
(三)协助奖励办公室对评审结果公布后有争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处理;
(四)研究处理本专业评审组在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奖励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报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
(二)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组织初评工作,并提出奖励等级建议,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提交评审;
(三)负责评审委员会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负责统计、整理、归档评审资料;
(五)负责对授奖项目异议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
第十一条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遵循以下方法、程序、规则:
(一)奖励办公室组织各专业评审组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初评:
1.每个项目聘请7名同行专家进行初评,初评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书面评审方式,必要时可组织答辨,实地考察或召开会议进行辅助评审;
2.初评专家在认真审阅材料的基础上,依据《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价指标体系》填写《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专家评议表》和《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专家评分表》。
(二)各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在综合专家初评意见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专业组综合评审意见(含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奖励办公室依据专家初评意见、计分处理结果和专业评审组综合意见进行汇总处理,并将汇总处理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审议;
(四)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审定各专业组的评审意见和建议:
1.由奖励办公室介绍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年度申报推荐情况,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情况。
2.由获得推荐一、二等奖奖励项目的第一完成人介绍项目的背景、创新点、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并对奖励委员会委员的质疑进行答辨。
3.评审委员会委员评议项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作出百色市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决议。
(五)评审规则:
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1.评审委员会及其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成员)参加会议的表决结果才有效;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可以由奖励办公室提名,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代替委员进行相关的评审,并享有与其他委员同等的权利;
2.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应当得到参加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
3.对评审委员会第一次投票的奖励结果,在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前,如有超过二分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对其中的奖励项目等级问题提出异议的,可由评审委员会再次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后再组织第二次投票;其它情况不予复审;
4.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评审专家、专业评审组成员、评审委员会委员为项目主要完成人或者与该项目主要完成人有近亲关系者(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在专家初评专业组及评审委员会综合评议时应予以回避;
5.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实行保密制度,所有的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初评专家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结果在报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前,应当以评审委员会的名义在公开发行刊物或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自公布之日起20天内无异议或异议在规定时间内解除的,由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十三条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给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荣誉证书及奖金;获得一等奖的项目颁发奖金20000元人民币,每个主要完成人颁发一本荣誉证书,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获得二等奖的每个项目颁发奖金10000元人民币,每个主要完成人颁发一本荣誉证书,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获得三等奖的每个项目颁发奖金5000元人民币,每个主要完成人颁发一本荣誉证书,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第十四条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和奖励工作经费在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奖金分配办法如下:获得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项目完成单位、个人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其中:项目主要完成人员(荣誉证书获得者)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八十,其余部分发给参加项目工作的有关人员;奖金分配出现争议时先由市奖励办公室牵头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法院做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剽窃、侵夺他人的科技成果或者采用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百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各县(区)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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