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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促进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入园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百色市促进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人园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百色市促进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入园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鼓励广大企业投身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规范和完善对入团企业的服务,为入园企业创造优良的发展环境,促进园区农业产业化,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鼓励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所覆盖的百色市右江河谷右江区、田阳县、田东县、平果县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涉农企业、科研开发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自愿申请成为“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入园企业”(以下简称入园企业)。
充分利用园区的辐射带动作用,鼓励百色市所属其他各县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涉农龙头企业、科研开发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自愿申请成为入园企业。
第二条百色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有关园区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促进入园企业发展。
第三条 百色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具体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促进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应当协助政府各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促进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百色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指导支持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减免企业所得税。
支持申报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包括:
(一)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类企业、农业旅游资源开发企业以及上市公司等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治区确定的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等重点产业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制糖、林产等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自治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园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新办的其他入园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四)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减地方所得税。
(五)新办制糖、食品、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新办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新办的特色农业、水利企业、林业企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其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减免规定的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百色市及其所属各县(区)人民政府共建园区,支持入园企业加快发展。
(一)各县(区)应当将入园企业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引进的各类企业(项目),可以根据企业(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在条件适宜的县(区)兴办(或实施)。
引进的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在市本级注册,也可以在属地县(区)注册。企业税收按属地征管,其构成地方财税收入部分,市、县(区)参照百色市《关于实施“飞地园区”项目建设的意见》(百办发[2007]95号)的规定分享。
(三)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在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中分别安排入园企业创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入园企业的科技创新。市、县两级入园企业创新专项资金预算额应当占入园企业上缴税收本级留成总额的适当比例。
市本级入园企业创新专项资金列入园区管委会部门预算;县级入园企业创新专项资金列入县级科技行政部门预算。
(四)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共同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为入园企业创造优良的发展条件。
(五)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入园企业的需要,在人才交流、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职称评定、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与其他企业同等的优质服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为入园企业提供与其他企业同等的优质服务。
第五条创办科技含量高、示范带动面广或对园区建设有重大意义的入园企业,创办时可以享受适当的土地、办公条件等优惠。创办入园企业享受优惠的具体办法,属于园区管委会权限范围的由投资人与园区管委会协商确定;不属于园区管委会权限范围的,投资人与园区管委会协商提出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园区管委会应当积极为入园企业提供全面的服务,主要包括:
(一)指导企业根据园区建设规划和市场需求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企业依法可以享受的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措施。
(三)指导入园企业依法利用和保护知识产权。
(四)指导、推荐企业申报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项目;组织、指导企业按照项目下达机构的要求组织实施科研开发、技术推广以及其他各类项目。
(五)指导、协助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以及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
(六)指导、推荐具备条件的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产品;指导企业申办科技型企业资格认定;指导企业参加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相关评比认定等活动。
(七)为企业提供科研开发、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咨询服务。
(八)为企业参加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展览、展示活动提供组织协调服务。
(九)协调解决企业水电供应等生产生活条件。
(十)为企业提供统一的园区品牌或标识;按照企业自愿参与的原则,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企业宣传推介和交流活动,帮助企业树立形象,提高知名度。
(十一)为企业提供统一格式的“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入园企业登记表”,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办理企业入团事务。
(十二)在权限范围内为企业发展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第七条入园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享有百色市行政区域内其他企业普遍享有的合法权益。
入园企业按照自愿原则,享有接受园区管委会服务、合理使用园区统一品牌或标识的权利。
入园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在各类企业宣传资料、产品外包装以及企业推介活动中无偿使用“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入园企业”称号。
第八条入园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支持和配合园区管委会根据上级部署组织开展的有关检查、考核和统计工作。
入园企业使用“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人园企业”称号以及园区统一的品牌或标识,应当合法合理,切实维护园区形象。
第九条 企业入园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
(一)各类涉农企业应当对园区农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农民致富具有较强的带动能力。
(二)各类涉农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具有较强的科研开发和技术推广能力。
(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农业技术中介、市场咨询、产品推介等服务能力。
  (四)具有法人资格。
  (五)根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申请入园的企业,应当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资金雄厚、辐射面广、带动力强,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第十条各类组织可以按照自愿原则提出申请,经园区管委会审查,符合入园企业条件的,登记成为入园企业。
(一)申请人向园区管委会领取“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入园企业登记表”,如实填报相关栏目内容并提出登记要求,同时附有关证明材料,提交园区管委会。
(二)园区管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
(三)经审查符合入园条件的,园区管委会应在30日内予以登记,录入入园企业数据库,颁发“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入园企业”证书,授予入园企业牌匾。
(四)经审查不符合入园条件的,园区管委会应当函复申请单位,明确指出不符合项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一条 申请成为入园企业应当按一式3份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入园企业登记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证书复印件,或事业单位(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或文件。
第十二条园区管委会应当制定入园企业评价办法,定期对入园企业经营状况和承担政府下达项目情况进行评价。对企业的年度综合评价结论分方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园区管委会依据综合评价结沦为企业提供动态的服务。
对综合评价优秀的企业,由园区管委会授予“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优秀人园企业”荣誉称号,并加大项目扶持和向社会宣传推介的力度。
对综合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园区管委会指导、帮助企业进行整改。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其使用“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人园企业”称号和园区统一品牌标识的权利一年;暂停权利一年后评价仍然不合格的,撤销对该企业的登记,收回入团企业证书和牌匾。
企业因连续三年综合评价不合格被撤销登记后,经营管理得到改善的,可以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对园区形象造成较大损害的,园区管委会应当及时撤销对该企业的登记,收回入园企业证书和牌匾,两年内不予重新登记。
第十四条园区管委会同意或撤销入园企业登记,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试行。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或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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