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在我市建立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财政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在我市建立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在我市建立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见市人民政府: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3]91号)的精神,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发生新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首府的社会稳定,决定在南宁市建设行业中推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并提出以下意见:一、凡在我市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二、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纳与使用作出以下承诺:(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在7个工作日内,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帐户。(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情况的,由财政部门从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预划支。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具备以上承诺的,取消投标资格;中标后如不按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将取消中标资格。三、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在发出中标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转入财政指定帐户;一旦其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和工人工资时,由财政部门从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预划支。四、每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以下规定存入,保障金最高额为80万元,用于解决该项目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问题:(一)建筑业企业中标后,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可转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中标建筑企业转交财政专户。如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少于80万元且不足中标价2%的,须按2%补足差额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如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超过80万元的,按80万元交纳。(二)建设单位也应按工程中标价的2%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如中标价的2%总额超过80万元的,按80万元交纳。五、建设工程的建设方与承建方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承诺,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足额存人财政部门指定的帐户,并持财政部门出具的凭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没有财政部门出具的凭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监督使用。六、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该项目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问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预划支:(一)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二)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分包,分包方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三)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工程竣工验收后,工资保障金没有使用或剩有余额的,按规定程序退还给建筑业企业。七、建设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用于解决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问题。若出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情形时,可从其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预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没有使用或乘有余额的,按规定程序退还给建设单位。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业企业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责令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和工人工资;建筑业企业逾期不予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提出从工资保障金中先预支付的意见书,提交财政部门支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业企业确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无法支付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会同建设行政部门提出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预支付的意见书,提交财政部门支付。九、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分别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在该工程项目中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有关证明,凭此证明到财政部门办理工资保障金的退还手续。财政部门接到建筑业企业或建设单位的申请和有关证明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行将其所缴纳的工资保障金本金或余额及其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一并退还建筑业企业或建设单位。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出具没有拖欠工资情况的有关证明前,必须认真核实是否有工资拖欠的情况。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出具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有关证明:(一)审查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资发放情况表时发现有工资拖欠行为的;(二)正在办理涉及该建设程项目的农民工和工人工资拖欠案件的;(三)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工地张贴公示,在公示期内接到拖欠工资的投诉举报的;(四)调查发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拖欠工资的。十一、规范工程的承包与分包,严禁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组织。参与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企业进行劳务分包时,必须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分包公司。十二、劳务分包公司对招用的劳务人员一律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建筑企业招用的临时或者零散的务工人员,也要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十三、严格按照劳动就业制度的要求和建设部门的相关规定,做好农民工的岗前安全培训和劳动技能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建筑工程的优质完成。十四、建立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理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的足额按时发放。企业无故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外,对公司本部注册地在南宁市区辖区外的建筑企业,予以清理出南宁市建筑市场,并在一年内不得承接我市范围内新的工程项目;对公司本部注册地在南宁市辖区内的建筑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在3个月内不得承接我市范围内新的工程项目。十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必须每月将农民工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报市或县(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企业,必须向农民工和工人说明拖欠原因,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报告备案。十六、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将我市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记人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将在劳动力市场上公示,视情况通报有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并通报建设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建设部门在企业资质年检时,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内容,严肃查处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企业。十七、建设单位违反合同、不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按规定期限进行工程结算,导致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在未解决前,按有关规定不批准新的建设项目。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建设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随军家属保障安置生活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南宁市随军家属保障安置生活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随军家属保障安置生活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为了适应我市随军家属保障安置制度改革的需求,建立健全驻邕部队随军家属保障安置机制,把保障安置作为我市随军家属安置就业的方式之一,确保随军家属保障安置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3]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一、保障安置的范围对象和内容标准:(一)保障安置的条件为:1、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2、驻邕部队现役军官的配偶;3、在我市落户,无就业岗位;4、个人档案进人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市职工档案托管服务中心托管。(二)保障安置的内容标准:1、发放保障安置生活补贴。符合保障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每人每月可领取保障安置生活补贴200元。2、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全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缴纳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基数,以个体工商户缴费标准计收社会保险费,所需的社会保险费,由市财政局支付。3、免费托管个人档案。随军家属属于干部身份的,其个人档案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免费管理;随军家属属工人,从未就业或首次从农村随军到邕的人员(以下简称“非干部身份”)的.其个人档案由市职工档案托管服务中心免费托管。档案托管期间,保留身份,工龄连续计算。保障安置生活补贴,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从批准的下月开始计算。二、保障安置办理程序:(一)生活补贴的申请:1、档案托管。无就业岗位的随军家属,属干部身份的将个人档案托管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属非干部身份的将个人档案托管到市职工档案托管服务中心。2、申请。随军家属填写(南宁市随军家属保障安置生活补贴审批表),所在部队审核后,属干部身份的送市人事局审核,属非干部身份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①《南宁市随军家属保障安置生活补贴审批表》;②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干部家属随军报告审批表、军官任职命令,本人户口簿和结婚证书;③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市职工档案托管中心出具的个人档案托管证明材料。3、审核。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汇总后送市民政局。4、公示。由市民政局和南宁市军分区联合复核,并送交部队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十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民政局汇总后反馈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5、审批。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公示情况进行审批,并通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部队和随军家属。6、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通知名单,按发放标准将保障安置生活补贴专项资金划到市民政局。7、发放。市民政局根据审批名单发放保障安置生活补贴。同时向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出具明细表。(二)养老保险的办理:1、随军家属在领取保障安置生活补贴期间,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2、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领取保障安置生活补贴的随军家属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时间从领取保障安置生活补贴当月算起。原来已参保并从异地转人本市的人员应出具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制的“养老保险基金异地转移单”,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3、随军家属领取保障安置生活补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上交市财政局审核。次季第一月12日之前,由市财政局将核准的养老保险费。次性直接拨人“南宁市社保基本养老基金收人户”。4、市社会保险经力机构为参保的随军家属建立个人帐户,每年初3月份将上年度个人帐户对帐单交本人确认签章后粘贴到“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5、随军家属重新就业或随军转移时,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市职工档案托管服务中心发出的通知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二)医疗保险的办理:1、随军家属领取保障安置生活补贴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季上交市财政局审核,次季第一月12日前,由市财政局将核准的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直接划人“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2、随军家属凭通知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材料为:①本人身份证;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当年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凭证;③近期一寸免冠彩照一张;④填写好《个体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表格在市医保中心征缴管理科领取)。(四)保障安置办量时间:每年由所在部队将随军家属安置申请材料于11月1日至30日上报市人事局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审批一次,超时移到下一年度申报。三、保障安置的停止(一)保障安置停止范围。随军家属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聘)用或从事个体工商户的,随军家属的配偶经部队批准退出现役的,随军家属的配偶调离南宁到其它驻地部队任职的,从下月起停止保障安置。随军家属在保障安置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停发保障安置生活:补贴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二)保障安置停止程序。1、达到停止保障安置条件的,所在部队要在十天内及时通报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及时通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和市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停止保障安置。四、管理与监督1、各部队建立保障安置审核和公示制度,对申请保障安置的随军家属及配偶清况进行如实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为十天。2、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审核,编制花名册;建立随军家属申请保障安置档案,详细记录增加、停止等变更情况及原因。3、建立管理机制,每年由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南宁军分区对随军属保障安置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4、凡发现弄虚作假的,停止办理保障安置.追回保障安置金,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通报驻邕各部队,停止该部队随军家属保障安置两年;凡工作失误的,通报批评。5、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每年定期对随军家属保障安置情况进行核对,确保保障安置准确无误;并通过预算审核、年终决算、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等措施,对保障安置金的发放进行严格监督。五、部门职责保障安置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军分区等部门应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切实做好保障安置管理监督工作。1、市人事局的职责:负责属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保障安置申请的核准,汇总、停发审批。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负责属非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保障安置申请的核准,汇总、停发审批,负责办理社会保障。3、市财政局的职责:安排保障安置预算,核拨保障安置经费、审核决算建立保障预算档案。4、市民政局的职责:对申请保障安置的随军家属情况进行复核、公示,编制保障安置生活补贴预算,按季发放保障安置生活补贴。5、南宁军分区的职责:协调各部队,对申请保障安置的随军家属情况进行复核、公示,协调军地双方关系。六、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公布前实行的与本暂行力、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二00三年三月十八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同级工会工作联系支持工会开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工会是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我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进一步加强与同级工会的工作联系;支持工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社会调节的作用,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护和发挥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现就进一步加强与同级工会的工作联系,支持工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与同级工会的联系为了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如遇紧急和重要问题,经过商议可随时举行。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市直各委、办、局和工会应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落实结果要在下年度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市或县、区总工会提出议题草案,经广泛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及与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总工会共同商议确定。市、县、区人民政府都要建立邀请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政府有关办公会议的制度。除每半年要召开一次研究与工会工作相关的专题办公会议外,政府在召开研究涉及深化企业改革、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改进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问题。涉及在改革发展中有关劳动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生活福利及其他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和其他涉及广大职工利益的紧急和重要问题的会议时,应邀请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二、积极支持工会参与决策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在召开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工资、物价、住房、社会保障等问题的会议时,要邀请同级工会参加。特别是在企业改制、重组和兼并破产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妥善解决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三、支持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支持建立由政府劳动主管部门、同级工会和企业三方代表组成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协调涉及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在起草地方劳动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推行劳动用工和劳动工资制度、检查和处理劳动争议等方面积极进行协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四、支持工会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支持工会在企事业单位中通过推行厂务公开制度、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制度、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以及民主选择企业经营者制度等制度形式,推动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落实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各项规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五、支持工会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在深化企业改革中,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工会组建与企业重组同步进行。任何政府部门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支持抓好企业集团、放开搞活的国有企业工会组织的健全完善工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等新建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六、为工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支持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和开展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要为工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场所,尽可能地为工会解决开展职工文化、教育、体育活动的场地。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要依照《工会法》规定,定期、足额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七、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是搞好国有企业改革的-个重要环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想方设法广开门路,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他们基本的生活来源。要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项保障制度的衔接完善工作。要加大实施送温暖工程力度,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和社会化。八、继续加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积极支持工会组织从完善制度人手,继续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抓好推进厂务公开、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等方面的工作;要解决突出问题,对无视国家法律,无故克扣职工工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不采取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尤其是对那些只顾嫌钱、不顾工人死活的恶劣做法,要坚决进行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惩处。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和理发。三、加强再就业资金管理(一)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运作,严禁用于与再就业无关的其他方面。在申请就业服务补贴时,只能在规定范围内,按每位下岗失业人员人均享受一次就业服务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各部门必须在再就业优惠正如实记录下岗失业人员已享受的优惠政策及补贴待遇。避免重复补贴。(二)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再就业资金的预、决算管理。1、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做好本市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的申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人年度预算。2、再就业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3、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4、劳动保障部门在每年年度终了,要认真做好再就业资金的核算、清理和对帐工作,并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再就业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三)财政部门根据我市再就业工作需要,切实做好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据实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分别列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和“就业补助”款级科目,并将财政部门安排的再就业资金及时转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同时将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措的再就业资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进行分帐核算。(四)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再就业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再就业资金。市监察、审计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对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再就业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五)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沟通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再就业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共同管理好再就业资金。
- 百色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办法(试行)
- 《百色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3月3日百色市一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刘正东二00六年六月十四日百色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鼓励和提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正[2004]30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是指在本市市直(含中、区直驻百色)单位安置的申请自谋职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应予安排工作的转业士官(含复员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第三条对荣立二等功以上退伍士兵、转业士官实行政府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其余人员全面推行自谋职业。第四条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并且在市人民政府未下达安置通知书之前向市民政部门安置工作机构提交自谋职业书面申请,由市民政部门安置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核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城镇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的,按如下程序办理:(一)向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本人自愿自谋职业和不需政府安排工作的意见。(二)填写《百色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报审批表》(附件一)一式三份(退役士兵档案存一份,本级安置部门存一份,报上级安置部门备案一份)。(三)签订《百色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附件二)一式三份(退役士兵一份,安置部门一份,存档一份),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四)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市民政部门安置工作机构开具领款通知书和自谋职业协议书到指定地点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五)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市民政部门安置工作机构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第六条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按以下规定筹集和发放:(一)资金的筹集。一是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给予安排;二是有安置任务的单位,安置确有困难的,可申请转移安置,每转移一个退役士兵收取4万元有偿转移金,作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经费。(二1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按以下原则发放:城镇退伍义务兵、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按百色城区上年底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发放;转业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200%发放。城镇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除按以上基数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加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助。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增加50%的补助费。(三)发放形式。对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由市财政局划入市民政局的安置补助金专户,由市民政局统一发放。第七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办实业或从事各项服务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自治区及我市制定的优惠政策。相关部门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给予政策的优惠和手续上的简化。第八条为提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综合素质,增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择业竞争能力,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职业技术培训应纳入社会职业教育计划。(一)可根据需要委托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管理的职校、技校、就业服务中心等建立退役士兵培训机构,组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进行职业培训,培训结束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鉴定,对合格者发给《职业资格证书》。(二)参加一次性培训的,培训经费在300元以下的由市级财政负责,培训经费超过300元的部分由本人负责。第九条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可到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才市场)办理求职登记手续,自批准之日三年内凭求职登记证免费参加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才市场)举办的各类招聘会,并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才市场)优先推荐就业。此外,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可到各级职业介绍部门登记,职业介绍部门应优先予以就业介绍。第十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民政部门移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免费保管j年,以后按有关规定托管,其党团组织关系由所在街道或乡(镇)社区党团组织接收管理。第十一条对招聘到非国有经济单位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障。第十二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的接续问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第十三条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可在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或配偶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未婚的退役士兵可以在其父、母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第十四条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第十五条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总公司、公司,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属各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为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再就业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和目标(一)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出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促进就业、保持稳定的关系。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大就业再就业的投入,努力改善我市就业环境,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把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举措,统筹兼顾,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二)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成立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进行宏观决策和指导,研究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协调解决,督促检查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具体事务,各县、区要自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各县、区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党政一把手是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要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落实责任制。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对落实好的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好的予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劳动保障、计划、经济、商贸、财政、建设、市政、税务、工商、物价、工会等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发[2002]12号文件的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再就业政策,把增加就业岗位、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作为促进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加以落实。要动员首府南宁的方方面面关心支持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从2003年起到“十五”期末,力争3年内,实现新增就业岗位5万个,有效地缓解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压力,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二、努力开发就业岗位,多形式多渠道促进再就业(一)立足于发展经济,开发就业岗位。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培植面向国际市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型产业;加快改造基础较好的一批骨干企业;集中力量抓好开发区建设,促进经济新增长源的形成。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扩大工业吸纳劳动力的能力,以安置更多的劳动力就业。大力发展服务业。结合我市城市建设管理“136”目标,重点拓展商贸、餐饮、交通运输等传统服务业和会展旅游、房地产、教育培训、文化娱乐、社区服务、信息咨询、中介服务、现代物流、金融保险等新兴服务业的发展空间,开辟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主渠道:发展社区服务实体.着力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的商品零售、医疗服务、邮政服务、家政、维修、保健、清洁、绿化、社区保安、设施养护等就业岗位。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发展完善农业生产服务组织,鼓励兴办各类农业中介服务组织、民营科技组织和“公司+农户”的农业产业化龙头组织,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进人农业开发领域。同时,各县、城区政府可以组织一定规模的列入开发规划的荒山荒地,引导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到农村承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销售等。完善农村人口向小城镇转移政策机制和小城镇建设多元化投资机制,充分发挥小城镇在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的重要作用。(二)放手发展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要简化非公有制企业的设立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管理、社会保障等办法,大力扶持发展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以及社区服务型的中小企业,增强其吸纳劳动力的能力。(三)积极推行非正规就业和弹性就业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发展非正规劳动就业组织,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季节性、临时工、钟点工等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再就业。(四)建立社区劳动就业基地及创业帮扶基地。探索通过政策为就业基地购买生产、培训设施,通过提供项目、落实优惠政策、进行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形式,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五)搞好劳务输出。大力开拓国内外特别是沿海地区劳务市场,扩大劳务输出。三、认真落实促进再就业的扶持政策,优化就业环境。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是既有劳动能力又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一是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二是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三是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四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凭证。要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程序,加强对证件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一)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要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具体办法按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2、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的具体筹集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3、建设、工商、规划、市政管理等部门在城市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妥善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培育性场所。(二)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3、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4、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保险费之和计算。(三)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等4项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一)、(二)、(三)条中有关补贴政策和减免税费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止。由劳动保障、监察、计划、经济、商贸、公安、财政、建设、文化、卫生、税务、工商、银行、物价等部门和工会定期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采取各种形式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通过提供公益性岗位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对既有劳动能力又有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要积极开发适合其特点的社区就业岗位,优先安置其就业,对公益性岗位,从政府设立的再就业资金中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同时还要安排资金,用于街道、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四、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一)构筑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统一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承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2003年3月底以前,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二)加强劳动力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培育以公益性为主,民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等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劳动力中介服务网络。政府投资兴办的劳动力市场,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和各类求职咨询服务。要加快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其公开发布系统,定期发布当地工资指导价位和职业供求状况分析,提供及时、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三)大力加强职业教育和再就业培训。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大力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开展创业培训和开业指导。培养一批创业带头人。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要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对享受再就业资金补贴的免费培训和就业服务项目,要进行严格、科学的效果评估。(四)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用人单位用工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办理招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严禁用人单位使用童工。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办理用工手续、不签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五、搞好就业再就业的宏观调控正确处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实施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市企业改革整顿办公室审核批准;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破产程序。正常生产经营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凡200人以上的各类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中需一次性裁员达到10%,1年内累计裁员超过职工总人数20%的,必须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并向市(县)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备案。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在下岗失业总量接近或超过警戒线时,要及时采取措施缓解矛盾。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一)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企业新裁减人员,要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做好接续服务。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对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下岗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森林防火目标管理实施办法和百色市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评奖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百色市森林防火目标管理实施办法》、《百色市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评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将森林防火目标管理的具体措施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减少森林火灾损失,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共同维护、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百色市森林防火目标管理实施办法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森林防火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的发生和损失,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目标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森林火灾控制指标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对各市的森林火灾实行责任指标和评奖指标双控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将根据自治区的双控指标(森林火灾责任指标和评奖指标),贯彻落实到各县(区)。(一)责任指标。责任指标是森林火灾的最低控制线。凡是突破了责任指标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作出检讨,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领导和防火办主任将受责任追究。(二)评奖指标。评奖指标是对森林防火工作的奖励控制线。对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评奖指标以内的县(区),将取得森林防火评奖资格。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对获奖单位给予表彰奖励。二、森林防火制度和组织机构(一)森林防火制度。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辖区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每年各乡(镇)政府与县(区)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各县(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各乡(镇)要将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到村、落实到农户。(二)组织机构。1.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行使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职能的机构。为了保证森林防火工作的正常开展,市、县(区)、乡(镇)必须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指挥机构。(1)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关于“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的规定,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由同级政府正职领导担任第一指挥长,分管林业工作的副职任指挥长或常务指挥长,同时设立常务副指挥长。(2)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领导成员要随着行政领导的改变及时进行调整、充实,确保机构健全、领导到位。(3)森林防火指挥部按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赋予的8项主要职责,制定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指挥部成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集中研究森林防火工作,决定当地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事项,及时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出现的问题。(4)指挥部的领导成员要切实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区,按照各自的责任做好相关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深入责任区检查森林防火工作,年终向指挥部递交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2、办事机构。市、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森林防火办公室,作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代表指挥部行使森林防火工作日常监督管理职能。(1)各县(区)森林防火办公室要按相当于副科级单位配备领导干部。(2)森林面积在15万公顷以上的县(区)防火办要配备干部7人以上,其他的县(区)配备5人以上,市、县国有林场要配备l一2名专职人员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乡(镇)森林防火分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由林业站负责,行使本级森林防火上作监督管理职能。各县(区)必须按要求把年富力强、德才兼备、身体健康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森林防火办公室工作。(3)森林防火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部署,制定森林防火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工作方案与措施;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决策,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各项工作。(4)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汇报制度。保障通信联络畅通,确保各种信息、指令及时准确传递。在重点森林防火期间,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掌握火情动态,并做好记录和上报。(5)及时如实报告森林火灾情况。乡(镇)、国有林场发生森林火灾要立即组织扑救,同时报告县(区)防火办,县(区)防火办接到火情报告后,要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对上级通报的卫星监测热点,要及时核实、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立即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①国境线附近的森林火灾;②县(区)交界处的森林火灾;③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④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⑤火势发展较快的森林火灾;⑥重要林区的森林火灾;⑦经2小时仍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三、森林火灾的预防森林防火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把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放在第一位。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严格管理野外火源,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护林员队伍建设和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每年9月16日至翌年5月31日为全市重点森林防火期。在重点森林防火期出现连续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当地重点林区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落实森林防火戒严管理措施。每个戒严期期限为30天以下。(一)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要通过形式多样、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火意识。1.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每年要印刷各种宣传材料,分发到各家各户,使农村群众受教育面达到95%以上。2.要在林区村屯、进山路口、林区公路两侧和人为活动频繁的林区建立固定宣传牌,书写标语,使入山人员能随时随地受到教育。3.重点森林防火期,电视台、报社和广播电台要免费播放、刊登森林防火的公益宣传广告、标语和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4.各县(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县(区)、乡(镇)、村统一行动,抽调足够的力量,深入林区、圩镇、山头地块宣传教育群众。5.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编制森林防火专用教材,供城乡、农村中小学校使用。各城乡、农村中小学校每学期都要开设2至4节森林防火教育课。(二)野外火源管理。野外火源是引发森林火灾的直接原因,要依法严格管理野外火源。1.严格实行生产用火审批制度。炼山造林、烧荒开垦、烧牧场等野外生产用火,必须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凭证用火。计划用火面积在1公顷以上的报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制度,审批单位要监督用火的全过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用火。禁止乱烧地边田头草、桔梗、蔗叶,烧蜂驱兽等。对林区野外违章用火的要及时制止、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2.森林防火戒严期,戒严区域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各重点林区要在进山路口设卡检查,严禁携带火种进山。同时,组织火源管理巡逻队加强巡查,依法查处违章用火。3.重点森林防火期,需要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测、采伐、采矿、施工作业和旅游宿营的,必须经当地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局批准,并对参与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落实防火措施。(三)森林防火设施建设。1.森林防火阻隔系统:森林防火阻隔系统建设以生物防火林带为主体,配合防火线、林区公路、河流水系等自然阻隔,把林地分隔为小于100公顷的地块,防止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发生。各县(区)要按此要求,在造林绿化的同时,作出规划、设计,组织实施。2.瞭望监测系统:森林防火瞭望监测系统以瞭望台为主体,配合卫星监测和地面巡护,做到发生森林火灾能在30分钟以内报出。各县(区)的林业用地瞭望覆盖率要达到80%以上。3.通讯系统:我市的森林防火通讯系统建设以无线通讯为主,配合有线通讯,保证森林防火日常工作的联络畅通。各县(区)要把现有的甚高频无线电通讯网建设完善,做到各县(区)、乡(镇)、国有林场森林防火指挥部有无线电基地台和有线电话,各瞭望台、护林员、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有无线电手持对讲机,实现固定点通讯以有线电话为主,不定点的通讯以无线为主,形成有线无线结合、畅通无阻的通讯网络。4.预测预报系统:市、县(区)气象部门,应依据《气象法》的有关规定,为森林防火办公室无偿提供气象服务。市和各县(区)森林防火办公室要主动配合气象部门,根据当地多年的森林火灾情况和有关天气要素实况,建立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森林火险等级预报模型,在重点防火期每天发布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5.交通运输工具:各县(区)应配置一辆森林消防指挥车,有条件的地方要配备通讯差专车;各专业森林消防队要配备运兵车;有条件的地方还要配备巡逻摩托车;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调用非森林消防专用车辆运送扑火物资及人员时,由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命令,被调用的车辆必须无条件服从调度,事后再进行有关费用结算。6.扑火机具:要不断引进先进的扑火机具,逐步提高扑火机具化水平。市和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储备10台风力灭火机、50把二号工具和一定数量的防护用具;各专业森林消防队要有风力灭火机8台以上、油锯2台、二号工具30把以上;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要有风力灭火机3台以上、油锯1台、二号工具20把以上。(四)护林员队伍建设。护林员队伍包括瞭望员和护林员。1.瞭望员的职责是观测、瞭望,及时发现、报告火情。每座瞭望台要配备2-3名瞭望员。在重点森林防火期,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监测。瞭望员要熟悉监测区内的地形地貌和地物概况,及时发现监测区内的火情,准确报出森林火灾发生地点、蔓延方向、燃烧速度、树种,为扑火队伍到达火场提供最佳的行进路线、拦截地点等。对违反纪律、脱岗、漏岗的人员要解除聘用;由于瞭望员的失职,不能及时发现、报告火情,贻误扑火时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瞭望员的法律责任。2,护林员的职责是在林区进行巡查。对在林区活动的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制止违章用火,管好野外火源。林业部门要根据森林分布情况,结合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规定,配备专职护林员,大面积人工林基地、林木所有者要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专职护林员,长年从事巡山护林工作。在重点森林防火期各乡(镇)应根据当地实际,聘请一定数量的季节性护林员,协助专职护林员工作。对护林员要划定责任区,落实任务,建立榆查报告制度和奖惩制度。(五)扑火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应急扑火队伍相结合的扑火队伍体系建设。1.专业森林消防队.各县(区)都要健全训练有素、配备机械化扑火机具的专业森林消防队:其中右江区、田阳、田东、德保、那坡、凌云、乐业、田林、隆林、西林县的专业森林消防队要配备队员30人以上,平果、靖西县、雅长林场专业森林消防队要配备队员20人以上。各专业森林消防队要按《广西专业森林消防队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管理,加强训练,不断提高战斗力,真正发挥扑火主力军的作用。2.国有林场、重点林区乡(镇)要建立15人以上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除了扑救本辖区内的森林火灾外,还要服从调度,支援扑救其他地方的森林火灾。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也要按照《广西专业森林消防队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管理.加强训练,不断提高扑火技能技术水平,做到拉得出去、用得上,成为我市可跨行政区域调动的重要扑火力量。3.非重点林区乡(镇)、重点林区村、屯、厂矿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一支20人以上的义务扑火队,这些队伍可与当地武装部门建立的民兵应急分队结合起来,配备必要的扑火工具,经常对队员进行扑救森林火灾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4.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义务扑火队要做到组织领导、人员、机具、任务四落实,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服从调动,快速反应。当指挥部下达出动扑火的命令后,专业森林消防队要在15分钟内把队伍集合完毕,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要在30分钟内集合完毕,义务扑火队要在1个小时内集合完毕,赶赴火场扑火。5。扑火队伍的交通运输工具、扑火机具和防护用具要经常检修保养,保持机具完好,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6.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建设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的新路子,扶持专业森林消防队建立生产基地,增加队员的收入,稳定队伍。四、森林火灾扑救与火案查处(一)森林火灾扑救。扑救森林火灾要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力争扑灭在初发阶段,努力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1.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每年对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乡镇领导、村委会负责人进行扑火指挥及扑火技术培训一次以上,提高组织指挥能力和扑火技术技能。2.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直接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义务扑火队及其他群众以协助开设防火带、后勤服务和清理火场为辅。3.扑救森林火灾必须有组织地进行。森林火灾发生地的乡(镇)、国有林场在接到火情报告后,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扑救,现场指挥。2小时内无法有效地控制森林火灾蔓延时,县(区)指挥部要迅速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和邻近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前往扑火,领导要亲临火场指挥,同时指定一名指挥部或林业局的领导到防火办坐镇指挥,负责后勤和组织调度后备扑火队伍工作。超过4小时尚未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要赶赴火灾现场指挥、协调有关力量前往扑救。4.扑救森林火灾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指挥。始终把扑火人员的安全放在第一位,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禁止动员妇女、儿童、中小学生,老弱病残人员参加扑救森林火灾。5。当明火扑灭以后,要安排足够的力量清理余火、留守火场,防止死灰复燃。(二)火案查处。1.森林火灾发生地的乡(镇)公安派出所要配合森林公安在第一时间赶到起火地点,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对火案的嫌疑人进行布控,为破案创造有利条件。2.森林公安对每一起火灾案件都要立案侦查,火灾案件的查处结案率要达到80%以上。3.对于损失较大、影响恶劣的火灾案件的查处,各县(区)公安局要派出力量支援,检察院要提前介入,争取尽快破案。五、防火经费的筹集(一)各县(区)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6]104号)要求,把防火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级财政按每公顷林地2元、乡镇财政按年总收入的l%预算),林业部门从两金一费中拿出20%作为防火经费,专款专用。(二)扑救森林火灾的费用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者个人支付;火因不清或肇事者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负责。(三)在正常防火经费投入的基础、上,积极向社会筹措防火经费。l。集资造林、承包造林及到我市开发造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每亩林地每年投入2元作为森林防火经费,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2.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每年必须从门票收入中提取1%的资金,用于林区的森林防火工作。以上单位和个人防火经费投入的预算,应报所在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由所在县(区)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监督执行。六、奖惩办法(一)实行风险抵押。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正、副指挥长、市林业局分管防火的副局长每人每年500元,防火办专职主任、副主任每人300元,防火办工作人员每人200元,指挥部成员每人100元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交风险抵押金。正、副指挥长、分管防火的副局长、防火办正、副主任、工作人员的奖罚与全市双控指标和获自治区奖励等级挂钩;指挥部成员奖罚与所负责的责任区挂钩,若所负责的责任区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或重、特大人员伤亡事故或森林火灾受害率突破责任指标,风险抵押金留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防火经费;如森林火灾受害率突破评奖指标但未突破责任指标,风,险抵押金退回本人;如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评奖指标以内,退回风险抵押金,另按各人所负责的责任区的获奖等级给予不同的加倍奖励:一等奖:按风险抵押金的2倍奖励;二等奖:按风险抵押金的1.5倍奖励;三等奖:按风险抵押金的1倍奖励。2.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第一指挥长、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林业局分管领导和防火办主任要向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交风险抵押金,具体办法由各县(区)自定。3.各县(区)与各乡(镇)之间、各乡(镇)与各村民委员会之间也要实行风险抵押,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自定。(二)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评奖指标以内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百色市森林防火目标管理奖惩办法》进行考核评分,确定奖励等级,对获奖者表彰和奖励。(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取消评奖资格和不退回风险抵押金外,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作出书面检讨,并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1.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2.森林火灾受害率突破责任指标;3.因森林火灾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2人以上(含2人);4.有意虚报、瞒报森林火灾,情节严重的。(四)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森林防火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由于领导不重视、防火措施不落实导致森林火灾频繁发生或在发生火灾时,组织扑救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损失的干部,由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纪检监察建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七、本办法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实施办法与本办法有出入的,以本办法为准。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优势产业发展的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农业优势产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如何进一步加快我市农业优势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我市农业优势产业发展的重大意义(一)加快农业优势产业发展是推进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向纵深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大力培育和发展农业优势产业,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近年形成的农业优势产业数量还很少,产业布局不合理,产业优势不明显,产业化程度不高,产品竞争力不强.难于支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繁重任务。因此,加快推进农业优势产业发展,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向纵深发展的新的突破口,是深化结构调整的必然选择,是创新我市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路子的根本途径。只有将最具优势和特色的农产品在最适宜区域进行专业化和规模化生产,打造农业优势产业集群,形成多个产业共同发展、多个渠道促进增收的格局,才能构建我市现代农业发展的框架,建立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二)加快发展农业优势产业是提高农业整体竞争力,应对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迫切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我国农业面对的是更加开放、更加广阔的国际市场,这必然使已经显露买方市场特征的国内农产品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近期内挑战大于机遇。就国内来说,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建设农产品产业带,发展特色农业已成为一种新的趋势,国内市场的竞争将更多的转为产业体系和综合优势的竞争。因此,只有尽快建立面向国际国内市场的农业优势产业集群,形成综合竞争优势,才能在今后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把握主动,加快发展。(三)加快农业优势产业发展,是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新形势下县、乡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纽带。通过加快农业优势产业发展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有效地带动农民增收,从而使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得到真正的体现和落实。可见,加快农业优势产业发展是关系到今后我市农业和农村发展基础和后劲的大事。因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我市农业优势产业发展,打造农业优势产业集群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扶持引导,尽快形成农业优势产业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二、加快农业优势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从我市的实际出发,以“一点两面三突破”为发展战略,采取政府引领下的市场机制驱动、重点项目启动、龙头企业带动、特色基地牵动、专业经济组织调动、区域发展辐射联动、三大系列产业互动、特色优势产业滚动、保障服务推动和风险预警管理制动的实施策略,以启动10个重点项目、提升10个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水平、培植10大重点龙头企业、扶持建设10个大型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发展1000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10万农民产业化知识与技能培训为实施重点,打造右江河谷品牌,优化两翼山区,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创名牌,创新优,出精品,形成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组织形式,加快农业优势产业发展,促进农业整体素质和效益的提高,促进农业产业升级换代,开创具有持久竞争力和生命力的、可持续发展的百色农业发展新格局,最终实现“高效农业、富裕农民、小康农村”的富民兴百新跨越目标。(二)农业优势产业发展必须坚持的几个重要原则。加快农业优势产业发展,总体上要坚持市场导向与区位优势、资源禀赋相结合的原则。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必须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主要是生态适宜性强,具有其它地区难以比拟的温、光、水资源和良好的生态环境,产品成本低、质量优,在国内外市场上有明显的价格竞争优势,扩大生产规模和出口的潜力较大。二是必须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确定优势产业.必须把市场前景作为重要依据,有效规避市场风险,避免出现农产品卖难。三是必须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主要是在一定的区域内已形成生产传统,具备较大的生产规模,能够集中连片生产,区域内商品总量在全区、全国乃至国际市场占有重要份额,并且具有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的潜能,经过产业化开发,能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取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和更好的经济效益。四是坚持依靠科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原则。把先进实用技术应用于农业优势产业开发与发展的各个环节,不断提高整个产业链条的科技含量和产品开发的档次。五是坚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定不移地保护资源和环境,把可持续发展思想贯穿到农业优势产业发展的各个方面。三、农业优势产业发展的目标(一)从现在起到2010年,建设一批质量优、规模大、成本低、效益好的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发展一批经济实力强、科技含量高、辐射范围广、牵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区域特点、知名度高的产品品牌;加快优势农产品的区域化、专业化、标准化建设步伐,提高优势农产品的综合生产能力和产业化水平,构建起“优势区域、优势基地、优势产业、优势品牌”配套、协调发展的百色市农业优势产业和农业生产业化发展新格局。--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500万亩左右,总产量稳定在120万吨左右;到2010年“吨粮田”面积达80万亩,建立连片商品粮基地150万亩,建立标准化优质稻生产基地120万亩,培植三家市级和两家区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水果:右江河谷现有的40万亩芒果全部实现品种改良,优质商品果率达90%以上;建成20万亩优质香蕉基地;南、北部山区建立5万亩优质核桃基地、50万亩优质板栗基地、25万亩柑桔基地、20万亩时令水果基地。培植五家市级和两家区级水果加工、贮藏、商品化处理龙头企业。--林业:建成速生丰产工业原料林345万亩,培植林桨纸产业区级加工企业四家,桨纸产量达到60万亩,林板产业区级加工企业三家,林板产量达到40万立方米,林化产品加工区级企业三家,综合木材及林产品市场12个。建成名特优经济果木林57l万亩(新增50万亩),其中八角148万亩(新增20万亩)。油茶种植7.5万亩。花卉面积6万亩,其中绿化苗1.5万亩、草坪1万亩、盆栽植物0.5万亩、切叶1万亩、鲜切花2万亩。--畜牧水产业:在稳定猪禽生产的基础上,以牛羊为畜牧业优势品种发展为主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实施种草养畜和充分利用农作物秸杆养畜,力争至2010年全市饲养量达到300万只。计划发展规模养殖1万户、建立养殖小区80个、培育养殖和加工龙头9个、发展养殖协会30个,逐步实现产业化经营,促进牛羊产业的大发展。--渔业:以大水面养殖为优势产业,发展大水面养殖55万亩,在以大水面生态养殖滤食性鱼类的基础上,以发展大水面网箱养殖建鲤、斑点叉尾鲴、鲫鱼、鲶鱼、罗非鱼等优势品种,发展网箱养殖面积98000平方米,库汊栏箱养殖面积8万亩,以百色渔业增殖站为依托,按省级原良种场标准,建设桂西最大的水产苗种基地,年生产培育苗种2.5亿尾,各种大规模鱼苗6000万尾。--经济作物:重点发展蔗糖、烤烟、茶叶、中草药、桑蚕、剑麻、花椒七大经济作物产品。其中:糖料蔗面积70万亩,平均亩产达到5.2吨,建设“吨糖田”50万亩,稳定年产原料蔗350万吨以上,平均年产糖能力48万吨,培植两家市级和两家区级蔗糖加工龙头企业;发展优质烤烟25万亩,收购烟叶60万担,其中上等烟率占45%以上,培植区级复烤企业一家;建成25万亩无公害茶园(含5万亩有机茶园),培植三家区级茶叶生产龙头企业;中药材品种进行区域化、规模化、规范化栽培10万亩,培育2-3个以民族药、道地药材种植和初加工为主体,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的产业集团;建成20万亩优质桑蚕茧生产基地,培植一家缫丝厂,引进、新建一至二家蚕茧加工龙头企业;计划种植剑麻20万亩,引进剑麻加工龙头企业一家;计划种植花椒5万亩。--蔬菜:结构明显优化,产品质量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加工、保鲜、储运跃上新的台阶。播种面积205万亩,总产量350万吨,总产值28亿元。(二)从2010年到2015年,完善经营机制和组织制度建设,使我市农业优势产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进入既快又好、稳步、协调发展的快车道。形成优势产业产品极具特色、农民增收长效机制完全确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齐头并进的新格局。--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在原有支柱产业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要和产业化发展的要求,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建立起符合我市资源凛赋、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农业产业群,推动全市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围绕我市特色优势产业群,不断强化各种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大力发展区域化、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企业化、市场化的现代农业。--完善和规范“龙头企业+基地十农户”、“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农户”等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建立稳定、有效的农民与各种经济组织的利益关系,持续地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完善和规范农业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特别是农村生产要素市场体系和信息体系建设,建成我市主要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促进农村经济、科技、生态、社会的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四、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根据资源条件、现有基础、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对农业重点优势产业进行区域布局。(一)在田东、德保、靖西三县建立无公害标准化优质稻生产示范基地40万亩(其中田东县15万亩、德保县10万亩、靖西县15万亩)。同时在田东、德保、靖西县培育三家优质稻粮食加工龙头企业。(二)水果产业。--芒果:以右江河谷的右江区及田阳、田东两县为主,田林、凌云两县也适当分布,面积40万亩,覆盖五个县(区)、47个乡(镇)、247个村。在右江区及田阳、田东两县各建设芒果加工企业一家。--优质香蕉:主要布局在右江河谷的右江区及田阳、田东、平果三县,至2010年形成20万亩优质香蕉基地,其中右江区2万亩、田阳县6万亩、田东县10万亩、平果县2万亩,重点发展反季节香蕉和优质香蕉。各县(区)成立香蕉协会、香蕉产业化龙头企业各一家。--优质柑橙:主要布局在北部山区的乐业、西林、隆林、田林县和南部山区的那坡、德保县等六个县,发展规模达到25万亩,其中北部山区的乐业、西林、隆林、田林四县共20万亩,以发展优质柑桔为主.重点发展砂糖桔、天草橙、夏橙等品种为主导产品。南部山区的那坡、德保两县共5万亩,以发展美国脐橙为主。--时令水果和名特优杂果:平果县发展葡萄、杨桃、大果余柑等时令水果5万亩;靖西县发展5万亩大果山楂基地;乐业县发展2万亩白风桃和2万亩刺梨;隆林县发展5万亩三月李和5万亩柠檬;凌云县发展3万亩牛心李;隆林县发展5万亩优质梨;德保县发展2万亩三华李。在各县建立相应的果品或饮料加工厂。(三)林业产业。右江河谷一带及田林、隆林、西林三县重点发展以竹子、速生桉、桦木、大叶栎、任豆、良种松等为主的用材林及林纸浆、林板和松脂两用工业原料林;田林、乐业、田东、凌云四县重点发展油桐、油茶;隆林、田东、乐业三县重点发展优质板栗50万亩、优质核桃5万亩;右江区、田林县重点发展珍贵速生阔叶用材林--桦木;右江区及那坡、凌云、田林、德保四县重点发展八角。右江区和田林县各建林桨纸加工企业两家;右江区建林板加工企业1家;田林、乐业、凌云三县各建林化产品加工企业一家;各县(区)建设综合木材及林产品市场各一家。八渡笋主要布局在田林、西林两县和右江区,至2010年,新建成50万亩的八渡笋生产基地,其中田林县30万亩,右江区10万亩,西林县10万亩。三县(区)各建一家八渡笋加工企业。花卉业重点布局在右江区及田阳、田东、平果、德保、靖西、田林等县。(四)畜牧水产产业。有江河谷四县(区)以发展肉牛、奶牛、肉羊为主,同时大力发展生猪生产,并根据市场需要发展特色品种养殖,形成以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和立体养殖、特色养殖为主体的生产格局:南部山区德保、靖西、那坡等三县以开发优质肉牛、肉羊为主,建立优质肉牛、肉羊产业带,积极开展生猪生产,发展优质家禽(地方优质土鸡、大麻鸭)等庭院经济,利用自然流动水体,发展流水养鱼鱼,实施特色品种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北部石山区则要充分挖掘利用现有和潜在资源进行肉牛、肉羊的育肥,提高当地牛羊肉质和出栏效率,在稳定生猪生产的基础上,积极发展鹅、兔和蜂蜜生产;西北部山区以发展西林水牛、隆林山羊、隆林黄牛为主,充分利用天生桥水库进行大规模银鱼养殖和优质鱼网箱、库体饲养,建立面向云南、贵州、广西三省(区)市场的优质鱼生产加工基地。至2010年,全市牛饲养量达300万头,羊饲养量200万头,猪饲养量800万头,大水面养殖100万亩,网箱养鱼1万箱。(五)蔗糖、烤烟、茶叶、中草药、桑蚕等经济作物产品。--蔗糖:主要布局在右江河谷的右江区及田阳、田东、平果三县,甘蔗种植面积达70万亩,其中右江区20万亩、田阳县15万亩、田东县20万亩、平果县15万亩,其中“吨糖田”达到50万亩。四县(区)各培植一家蔗糖加工龙头企业。--烤烟:重点布局在靖西、隆林、德保三个县,同时逐步加快出林、乐业、西林、凌云、那坡县的推广种植。到2008年,全市优质烟叶种植面积达到25万亩,产量达60万担。--茶叶:以凌云、西林、乐业、隆林四县为主,靖西县、右江区也适当分布。建立25万亩优质无公害茶叶生产基地(含5万亩有机茶生产基地),其中凌云县10万亩《有机茶基地2万亩)、乐业县5万亩(有机茶基地2万亩)、西林县5万亩(有机茶基地l万亩)、隆林县3万亩、靖西县1万亩、右江区1万亩。在凌云、乐业、西林、隆林、靖西五县及右江区各建茶叶加工企业一家。--中草药:重点布局在靖西、那坡、,德保、凌云、乐业、田林、西林七县,发展种植的药材主要有:田七、青蒿素、罗汉果、杜仲、金银花、板兰根、首乌、黄芩、桔梗、当归、茯苓、白术、石斛、扶芳藤、红花等品种,按品种分别建立药材种植基地。--桑蚕:主要布局在右江区及田阳、田东、平果、德保、靖西、那坡、凌云、乐业、隆林九县,建立10个连片优质桑蚕茧生产示范基地和20万亩桑蚕茧生产基地,其中优质桑蚕茧15万亩。--“双低”油菜:分布在隆林、乐业等九县(区),至2010年,规划种植面积达50万亩,其中:隆林县13万亩、乐业县8万亩、凌云县5.5万亩、西林县4.5万亩、田林县4.5万亩、靖西县5万亩、那坡县4.5万亩、德保县2.5万亩、右江区2.5万亩。在靖西、乐业、隆林三县各建立一家油菜加工企业,负责全市油菜的收购、加上和销售。--剑麻:主要分布在平果等五县及右江区,至2010年,规划种达19.3万亩,其中平果县8万亩、德保县8万亩、右江区1万亩、田阳县1万亩、田东县1万亩、凌云县0.3万亩。--花椒:主要分布在隆林、田林等四个县,其中隆林县3万亩、田林县1万亩、西林县0.5万亩、乐业县0.5万亩,至2010年,种植面积达5万亩。(六)蔬菜。主要布局在右江河谷的右江区和田阳、田东、平果三县,重点将右江河谷、南昆铁路以及在建的南昆高速公路沿线建成重要的冬菜商品生产基地;将河谷两翼高山冷凉地区建成夏秋反季节蔬菜商品生产基地;中心城市城郊菜区建成以速生叶菜、高档特需蔬菜、野生蔬菜为主的蔬菜基地;丘陵菜区建成特色无公害蔬菜基地。至20lo年,秋冬菜与春夏菜的比重为6:4,高效蔬菜面积150万亩,加工型菜面积10万亩,反季节蔬菜35万亩,优质西甜瓜10万亩,冬种油莱60万亩。并通过农民蔬菜协会和蔬菜专业批发市场的建设,将右江河谷建设成为广西最大、全国重要的“南菜北运”基地。五、市场机制驱动,全面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经济轨道(一)随着加入wto、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以及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落户我区南宁市,国际、国内的发展环境越来越好,要充分利用好目前的机遇,发挥我市优势与潜力,巩固已有市场,积极开拓国内和国外两大市场,利用市场机制驱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全面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经济轨道。(二)继续巩固我市现有的市场优势,通过宣传与推介,进一步树立我市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品牌,有效地保护名牌,不断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业的市场竞争力。(三)乘西部大开发东风,积极努力拓展国内市场,特别是西南与东南地区市场。要充分利用我市与这些地区的互补与互利的优势和条件,加强与四川、重庆、云南、贵州、广东、福建、江苏以及广州、深圳等省、市的合作,积极开拓这些地区的市场,扩大我市产品的国内影响。(四)抓紧开拓东盟国家市场。要敢于走出去,请进来,积极开拓国外市场。要有计划地组织赴东南亚国家的商务考察,在东南亚国家设立产品营销处或代理公司,尽快将我市优质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推销到东南亚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着力打造我市产品的国际新形象。(五)加快我市的市场建设步伐,逐步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在大宗、重要农副产品集散地重点建设百色城东林木产品批发市场、田林异地安置农副产品加工批发市场、凌云有机无公害茶叶批发市场、靖西中草药批发市场、百色城东农副土特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右江粮油专业批发市场、出东水果蔬菜批发市场、平果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田阳牛羊专业批发市场、靖西边贸市场等十个大中型农副产品专业、综合批发市场,同时加快建设和完善各地农贸市场,形成批发与零售相衔接的市场网络体系;要积极培育和规范农村资金、土地、劳务、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为产业化发展创造必要的要素市场条件;发展和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完善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充分发挥其在商品流通中的服务、沟通、公证和监督作用;维护市场秩序,加强执法监督,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六、充分发挥项目的激活和引领作用(一)重点项目建设对农业优势产业发展起到领跑的作用。重点项目一方面能充分发挥我市农业的比较优势,另一方面能够组织带动更多的农户,形成强大的产业化发展规模。因此,必须把工作的着眼点放在重点项目建设上,通过重点项目来引导发展方向,引发各式各样的子项目并形成项目集群,以其核能作用解决关键问题,加快推进我市农业优势产业发展。(二)抓好重点项目建没关键:第一是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对拟建项目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将项目建没建立在切实可行的基础上;第二是要做好项目建设的筹划工作,研究项目建设可能遇到的困难、问题与保障措施等,以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第三是要做好项目建设的监测与调控工作,及时发现与解决问题,避免耽搁或者偏离预定的目标;第四是要提高项目管理水平,要精心选拔好项目负责人,以科学先进的管理方法与手段搞好项目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第五是要做好配套服务与保障工作,切实发挥好10个重点项目的带动作用。1.优果工程项目。以品种改良为前提,以标准化生产为基础,以商品化处理、_产业化经营为手段,实行产前、产中、产后全程优化果品质量,提高水果业竞争力和效益。每年新种水果15万亩,打造百色4条公路主干道“特色水果产业带”,即右江河谷芒果香蕉产业带、田林一西林一隆林柑桔产业带、百色--凌云--乐业桃李产业带、田东--德保--靖西--那坡柑桔产业带。全市优良品种和优势品种覆盖率达95%以上,标准化栽培面积占80%以上,建立市级水果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3-5个,各县(区)也相应建设示范基地各1个以上。2.桑蚕业产业化建设。按“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用(2005-2006)时间完成引进推广良种“桂蚕一号”和扩大制种规模10万张,蚕业产业化商品茧基地10000亩,通过项目带动,建立10个连片、20万亩桑蚕茧生产基地,其中优质桑蚕茧15万亩,实现良种推广率100%、每亩桑园平均产茧达到125kg、优质桑蚕茧率达95%的指标。3.10万亩脱毒马铃薯夏季良繁基地建设。在高寒山区海拔1200米以上的乡(镇)建立马铃薯良种夏繁基地l万亩。建设冷藏库1座(面积1000平方米),脱毒中心和培训中心各一个。建立品种、施肥量、施肥时期、播种期、栽培方式、种植密度等小区对比试验研究。通过开展合理轮作、集成技术研究和高产高效示范等,提高山区复种指数,扩大优势产业在山区覆盖的合理性。推动夏繁马铃薯良种10万亩基地建设,年生产良种20000万公斤,可供秋冬种130万亩用种。4.优质蔬菜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在田阳县建设5000亩标准化蔬菜生产基地,年产2万吨无公害蔬菜;配备2辆冷藏保鲜货运车;新建清洗、分检、包装车间2200平方米;农残、质检中心和管理办公楼300平方米;冷藏库500平方米。购置配套的加工、包装、检测、配送设备及电子商务设备。5.山区3100粮经轮作科技创新项目。通过试验一示范一推广,加快山区名特优农产品的开发,积极开展与区内外、国内外相关地区和单位的交流,引进农作物优质高产新品种(组合)以及先进适用农业新技术,首先在项目区内小面积试种探索,然后确定适合山区气候、符合市场需求、具有山区特色的确保山区农民长期稳定增收的农业生产模式,进一步推广示范,最后大面积推广。用3年时间每年调整农业产业结构100万亩,改革耕作制度,重点发展“稻—油葵”、“稻—油菜”、“玉米—油葵”、“玉米—油菜”、“烤烟—稻”、“烤烟—玉米”、“油菜一马铃薯”、“稻一蔬菜”、“玉米一蔬菜”等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轮作的种植业调整模式,改进耕作栽培技术,改善农产品品质,增加复种指数,提高耕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提高农产品单产和商品率,增加农民收入。并逐步发展形成水稻、玉米、油葵、油菜、蔬菜、烤烟、马铃薯产业。6.牛羊产业化经营示范项目。分布在交通条件较好的田阳县百育、头塘、田州、那坡、玉凤、那满,右江区的四塘、永乐、百兰,田东县的祥周、平马、步兵、义圩等3县(区)13个乡(镇),以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为核心,辐射整个项目区,引进外地良种公牛100头(黄牛33头、水牛67头)、良种公羊300只、波尔山羊10只、隆林山羊290只),并购置配套品改设备100套,建立100个牛、羊人工受精站,有效覆盖200个行政村的6万头母牛、10万只母山羊,建立15个规模养牛养羊示范场,3个繁殖和育肥生产基地,年育肥出栏20万头(只)。项目由百色聚农牧业公司、田阳县金牛公司和田东县玉圩秸秆养牛示范场等实施,按“公司+基地+农户”模式进行产业化经营。7.大水面渔业产业化建设项目。以田阳县头塘镇渔业增殖站为核心点,以百色顺农发展公司为龙头,以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为中心实施辐射建设。在渔业增殖站建设鱼种塘250亩,在百色水库大水面生态养殖20万亩。项目建成后年生产银鱼300吨,鲢、鳙鱼1.1万吨,名特优水产品1000吨,生产各种规格鱼种l万亿尾。8.果蔬深加工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地点在田东县城东郊,通过项目建设,对芒果、香蕉、番茄等南亚热带特色果蔬进行深加工,生产具有南亚热带特色的水果原浆(或浓缩汁)、果蔬汁及即食风味果蔬产品,延长特色产业的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推动项目区特色产业的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项目拟建芒果、香蕉原浆(浓缩汁)加工生产线一条,年设计生产能力3000吨;复合果蔬汁加工生产线一条,年设计生产能力10000吨;即食风味蔬菜加工生产线一条,年设计生产能力750吨,以及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建成后,年生产各类水果原浆、浓缩汁、复合果蔬饮料和即食风味蔬菜等产品12350吨。9.右江河谷农村“生态——富民——小康”示范带建设项目。项目设在右江河谷的邕色二级公路两侧,涉及右江区及田阳、田东、平果三县12个乡(镇)40个村100个自然屯,覆盖5000多户,1.8万人口。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实施“养殖——沼气——种植”三位一体的生态模式;选择4个屯(每县区一个)建立“生态——富民——小康”培训基地;遴选出农村能人1万名,通过与培训基地农户12天同吃同住同劳动,全面参与基地村生态建设活动;按产业成立农村专业协会;发展以风味猪肉、果蔬加工、水产品加工、鱼苗繁育、特色农产品配送中心等农村二、三产业;建立生态农产品专销区;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农业信息进村人户等。逐步形成生态进农户、基地带农户、市场联基地的农村发展格局,吸引和培训两翼山区农民“下山进城人谷”,实现平原与山区联动。10.中草药“123”工程。通过争取中央和自治区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投资渠道筹措基地、设施建设资金,重点建立靖西、田林2个原料生产基地,配套建立中药材种苗组培快繁、中药材种植加工技术培训和中医药信息研究室等3个保障设施。重点开发田七、青蒿素、罗汉果、杜仲、金银花、板兰根、首乌、黄芩、桔梗、当归、茯苓、白术、石斛、扶芳藤、红花等中草药生产。引进一个中药制造企业。通过项目实施,全面推进我市中草药产业发展。七、龙头企业带动,充分发挥其领跑作用(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内联基地和农户、外连市场,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为加快我市农业产业化进程,要立足现有企业的改造和资产存量的优化重组,通过“政策倾斜、项目优先、全面服务”来重点扶持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品牌、有前景的龙头企业,如:凌云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乐业顾式有机茶有限公司、靖西缫丝厂、田阳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田东福东香米有限责任公司、田林八渡笋业有限责任公司、丰林公司、田东华瑞集团、南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平果凯特有限责任公司、百色顺兴农业发展公司、百色聚农牧业有限公司等。(二)要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要在资金、技术、物资、信息、政策上加以重点扶持,使其发展壮大。(三)要牵线搭桥帮助龙头企业加强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合作,加快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步伐,积极引进、研发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求得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八、农业优势产业特色基地牵动,夯实基础促进发展(一)优势产业商品基地建设是农业优势产业发展的基础,必须强化我市特色农产品商品基地的建设。首先要进一步搞好我市特色农产品商品基地的规划与布局,明确各种各类基地建设的目标、内容、规模与水平,处理好不同基地之间的关系,安排好基地建设发展的程序与进度。其次要加强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基地设施功能,改善农业优势产业的自然、社会与生态环境和条件。第三要注意对现有基地进行改造,发挥现有基地的牵动作用。第四要围绕基地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提高优势产业的科技水平。第五要统筹落实好基地建设资金,建立有效的基地建设投资机制。第六要正确处理好基地建设与农民的关系,要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不能损害农民的利益。(二)抓好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推进全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全面提升芒果产业示范园、无公害蔬菜产业示范园、优质高产香蕉产业化示范园、优化高产糖料蔗示范园、优质种子种苗繁育示范园、特色禽畜水产养殖示范园的能力建设。抓好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三大功能区的技术转移和衔接,加速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充分发挥广西百色现代农业技术研究推广中心的孵化功能,实施人才小高地建设,增强我市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培育中草药、桑蚕、花卉等新兴产业。借助建立中国一东盟农业科技合作交流百色基地契机,全面优化我市农业产业,提高我市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三)粮食基地建设:“吨粮田”建设80万亩;地方特色优质粮食开发每年实施100万亩;粮经轮作耕作制度改革示范基地建设每年实施100万亩。(四)芒果基地建设:全力打造“芒果之乡”品牌,通过科技投入、品种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把我市的40万亩芒果商品基地提升到年产40万吨鲜果、质量达到国际标准、5——10个具有国际影响的特色产品品牌的生产水平。(五)蔬菜基地建设:瞄准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充分发挥地理、资源、技术优势,进一步优化目前的140万亩蔬菜生产基地的资源配置,将右江河谷、南昆铁路以及在建的南昆高速公路沿线建成重要的冬菜商品生产基地;将河谷两翼高山冷凉地区建成夏秋反季节蔬菜商品生产基地;中心城市城郊菜区建成以速生叶菜、高档特需蔬菜、野生蔬菜为主的蔬菜基地。(六)甘蔗基地建设:通过加强蔗区治旱工程的建设,使有效灌溉率达到60%以上;以科技为先导加强甘蔗良种繁育推广体系的建设,使高产高糖良种推广面积提高到90%以上;加强高产示范基地建设,采取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工程措施相结合,进行中、低产蔗地改造,建设“吨糖田”50万亩。(七)香蕉基地建设:通过增加科技投入,全面提高现有的13万亩香蕉单产和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香蕉种植面积,至2010年将优质香蕉基地面积发展到20万亩,重点发展反季节香蕉和优质香蕉,主攻2月至8月应市春植蕉和9月至次年1月的正造蕉(夏植蕉),春植蕉比例为80%,夏植蕉20%。将香蕉发展成为我市继芒果、蔬菜、甘蔗之后的又一支柱产业,成为我国主要的优质高产的香蕉商品化生产基地之一。(八)烤烟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强烤烟基地建设,做好靖西、隆林、德保县三个重点烟区基地建设,保持面积、产量、质量稳中求进,共同发展。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重点扶持;实现烟叶生产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全市烟叶生产整体水平。(九)茶叶基地建设:以凌云县被农业部确定为“第一批(100个)全国创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和成为广西第一个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为契机,把无公害茶叶生产开发和优质品牌茶开发为重点,在山区、库区、丘岗区和自然资源保护区大力开发无公害名优茶,积极发展有机茶。加强对现有茶园的培育管理,特别是病虫害的综合防治,严格控制农药的使用,降解农药残留量,提高茶叶卫生品质。全力抓好凌云、西林、靖西等县10个无公害茶叶生产示范基地建设,至2010年,无公害茶叶生产基地发展到25万亩,总产值达到3亿元。(十)桑蚕基地建设:对现有的3.5万亩桑蚕基地生产能力的提升。一是推广种植桑树新品种,基地优良桑树新品种推广应用率达到新增桑园面积的95%以上;二是建立快速丰产桑园,对现有中低产桑园进行改造,修建配套的灌溉设施,以优质高产高效示范样板基地推动面上;三是扶持建设标准蚕房,推广和普及方格簇等优良上簇器具;四是建立蚕种集中催青、统一发放和小蚕共育管理体系;五是开展生态蚕业建设,推广“桑——蚕粪——沼气——桑园(施肥)”等生态模式。至2010年,扩建成20万亩桑蚕茧生产基地。(十一)畜牧水产产业基地:一是积极引进、吸收、消化国内外现代养猪高新技术和成果,发展生猪商品生产基地。二是重点做好冷配站建设、黄牛品种改良,培植肉牛饲养示范户1200户。三是建设两个有能繁母羊500只的隆林山羊种羊场,建设每年饲养量l万只左右的隆林山羊商品基地10-20个,建立一个优质草种生产基地,建优质牧草基地15-20个,规模化养殖(50只以上/户)比例提高到15%,建立100个山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通过1000个示范户种草养羊带动40万农户;建立100个山羊杂交改良示范点,带动全市羊的品种改良,使山羊良种杂交改良率达60%。四是以市畜牧品种改良技术推广站种鸡场为核心建设现代化肉用、蛋用鸡良种繁育基地,实施右江河谷标准化规模生产肉鸡基地,右江区、田阳县、田东县等建设万只以上蛋禽基地5个;西林、靖西、田东3县建立万只以上麻、香鸭的肉鸭生产基地16个,建设年出栏50万只以上的现代化大型麻鸭养殖基地;建立一批适应市场需求的名特优珍禽的现代化繁育、养殖基地。五是建立小水库养殖高产示范基地3.5万亩,发展网箱养鱼l万箱,建立名、特、优品种引进试验基地1000亩;发展以右江河谷为主的3万亩罗非鱼养殖产业带;建设以百色水库、天生桥水库、巴蒙水库大水面优质鱼类开发基地55万亩。(十二)林业产业基地建设:一是大力发展以竹子、速生桉、桦木、大叶栎等速生树种为主的用材林,坚持发展乡土树种与引进外来树种相结合,新造林和改造培育现有林并重,加快速生丰产用材林和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满足林产工业迅速发展的原料需求。二是建设高质量、高水平的名特优新经济木材林基地:积极开展经济林良种选育、繁育和优良品种的引进工作,推进品种改良,优化品种结构。重点发展八角、油茶、油桐、板栗、核桃等特色经济林,积极采用经济林丰产栽培技术,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加快低产林改造步伐,建设一批高质量、高水平的名特优新经济果木林基地,全面提高经济林的产量、质量和效益。三是集约经营竹子(笋)基地,右江河谷一带发展用材竹及田林、西林、隆林、乐业、平果一带重点发展笋用竹,在着力抓好六隆基地机制转换,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的同时扩大笋用林规模。通过基地建设,力争到2010年新增速生丰产林250万亩。其中,竹子100万亩,占40%。速生桉、松树(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1为100万亩,占40%;桦木、大叶栎、任豆等50万亩,占20%。要以扩大开放、吸引外资造林为主要手段,力争使外资造林、个人承包造林达到造林总面积的80%以上。农业优势产业基地建设离不开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因此,各相关部门应从我市农业优势产业发展实际出发做好规划、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进一步加快农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为基地建设快速发展打好基础。九、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调动,不断扩大农民参与主体(一)农业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组织机构,能有效地调节和实现成员之间的合法权益,合理分享市场交易利益和承担市场风险,是真正“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为农民所依赖,具有强大的发展内在动力。要大力发展农业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调动广大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要积极支持农民进行各种形式的联合和合作,发展农产品加工和运销。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通过订单形式建立契约关系。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要注意引导各种专业技术协会发展成为行业协会,规范协会和各种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管理。各级水产畜牧、水利、科技、发改、扶贫等部门要以合作经济组织为承建主体,努力增加投入,积极推动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二)根据我市各地实际情况,依据特色优势产品,建立1000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种植、养殖、加丁、技术、信息、运销物流等。条件成熟后,整合发展成跨县区、规模较大、运作规范的行业协会。(三)要对广大的农民进行技术培训,实施“绿色证书”培训工程、“阳光工程”、“跨世纪青年发展工程”、“农广校培训工程”,开展对10万农户产业化知识、技能培训。十、保障服务推动。以一流的服务环境促进发展(一)建立科学高效领导体制。发展农业优势产业,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事关百色农业和农村工作大局,各有关部门要以支持农业优势产业为发展己任,特别是农业、财政、发改、扶贫、水利、粮食、科技、林业、供销、水产畜牧、农机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形成合力,积极参与并为农业优势产业发展做好各项服务,全力推进我市农业优势产业发展。为此,要建立健全农业优势产业领导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农业优势产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能与业务范围,发挥其领导与协调作用,各县(区)要建立和充实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农业优势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高效推进。要建立严格有效的考评机制和奖励办法,将项目实施与完成情况作为各级部门和领导目标责任管理的内容开展考评,完成情况好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那些消极对待,完不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以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在全国(含全区)范围内挑选一批高级专业人才和企业家,建立农业优势产业和农业产业化专家库和企业家库,聘请20__30名专家为顾问,组成百色农业和农村经济智囊团,参与我市农业优势产业发展规划、咨询、论证、评估,为我市发展出谋献策,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三)建立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金融机构贷款、农民和工商企业投资与招商引资相结合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引导民间资金向农业资本转移,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要加大财政投人。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市、县(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设施建设、示范及评优活动,资金要列入市、县(区)农业局年度部门预算。农业综合开发、退耕还林、水利建设、财政扶贫和以工代赈资金,应与基地建设、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等农业优势产业发展项目相结合。要加强信贷扶持。商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积极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会员联合建立信贷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允许它们以自有资产或联保形式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担保手续。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决冲破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坚决改变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坚决革除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大力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要制定、落实具体措施,切实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坚持把引导和推进外商资本、民间资本和工商资本投入开发农业当作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以优势龙头企业、产品和项目为中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走出去、请进来,提高知名度,增加合作机会。(四)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为农业优势产业发展提供全面、完善的服务。要把加快农业优势产业发展与右江河谷亚热带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区、右江河谷现代农业试验区、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三园区”的辐射带动作用,为农业优势产业发展提供科技和机制创新支撑。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异地恢复植被造林工作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随着我市经济建设的发展,各项重点工程征占用林地日益增多,局部地方的林木、林地在逐步减少,影响了我市的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2002]73号)及有关规定,为确保我市森林植被恢复费异地植被恢复造林任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确保在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同时,林地面积不断增加,森林资源质量不断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异地恢复植被造林工程建设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领导,确保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的要求,各县(区)林业部门所收取(含自治区统一收取下拨的部分)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依法安排异地恢复植被造林,所造林的面积必须是征占用林地面积的一倍以上。异地恢复植被造林计划不得与其它工程项目造林计划重叠,也不得以2003年以前的造林面积顶替恢复植被工程造林任务。二、要按期完成异地恢复植被造林任务。以县(区)为单位,当年征占用林地面积在20000亩以内的,限于次年完成造林任务;征占20000亩以上的,从次年算起限于两年内完成,个别任务特别重的,经市林业局批准可延期1年完成。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异地恢复造林工程主要布局在“路、城、点”规划区域和宜林荒山荒地范围内;造林的主要树种应选择适宜百色的速生的短轮伐期的用材林和高效经济林,而且具有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四、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益的原则。异地恢复植被造林工程要求连片规划,规模开发,集约化经营。县(区)恢复造林工程的作业设计必须报市林业局审批。各实施单位都必须严格按批复的作业设计技术规程进行施工,加强技术指导,严把质量关,确保造林的成活率达90%以上和保存率达85%以上。五、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实行专款专用。根据《森林法》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2002]73号)的有关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开支,用于异地造林、植被恢复和资源管护支出不得低于植被恢复费收的8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六、市林业局要定期督促、检查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及时掌握和了解异地恢复造林工程的进展情况,推广先进经验,纠正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七、市林业局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制定《百色市森林植被恢复费异地造林验收办法》,负责组织力量对年度异地造林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对完成任务好的县(区)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完成任务差的给予通报批评。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百色市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百色市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控制政策外生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6]5l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流动人口(农民工),是指进入本市辖区内没有该辖区户籍的外来人员(以下简称流入人员)以及本市辖区户籍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居住30日以上人员(以下简称流出人员)。第三条本市辖区内流动人口(农民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为主,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管辖区域谁清理”的原则,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一)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由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管理;(二)城镇住宅小区由城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三)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五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市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服务。第六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对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服务的职责:(一)流出地的职责内容和工作要求:1.全面建立流出育龄人口(农民工)基本信息和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电子档案;2,认真开展流出育龄人口(农民工)外出前国情区情、计划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外出须知、合法维权等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服务;3.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为需要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人口(农民工)提供方便;4.加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的孕情、生育和去向追踪管理服务,提高政策生育率,并做好出生人口的登记、统计和上报工作;5.为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在外出前免费提供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孕检(康检)和药具、咨询等优质服务,对应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重点对象要尽力在外出前落实措施,并及时追查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回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对不能按时寄回报告单的采取加强教育和督促约束等措施;6.根据流人地的要求和本户籍地的需要,适时到流出已婚龄妇女现居住地协助做好落实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和其他管理服务工作,及时提供和反馈已婚育龄人口计划生育信息;7.县、乡两级要确保对流出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财政经费投入到位,并落实流出人口(农民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规定;8.建立健全县、乡两级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及时上网反馈流出已婚育龄人口在流出前的“三查”、生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征收社会抚养费等重要信息;9.落实乡、村两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责任制,认真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责任书和协议书;10.依托村(居)民自治搞好流出已婚育龄人口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发动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积极为流出人口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开展亲情帮助活动。(二)流人地的职责内容和工作要求:1.全面建立流入育龄人口(农民工)基本信息和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电子档案;2.认真开展流入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免费为流入育龄人口(农民工)开展国情区情、计划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合法维权等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服务;3.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人口(农民工)在规定期限内补办;4.加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孕情、生育跟踪服务,提高政策生育率,并做好出生人口的登记、统计和上报工作;5.为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计划生育“三查”、避孕节育、药具、咨询和生殖保健等优质服务,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并督促参检对象将此报告单寄回原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乡级计生办查验存档;6.落实属地和相关部门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责任制,将流入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中去,认真落实综合治理的相关规定、制度和措施,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与物业管理、出租屋主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责任书,与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7.按照常住人口标准预算和落实流入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财政专项经费,并做到投入到位;8.建立健全县、乡两级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及时上网提交反馈流入已婚育龄人口现居住的孕检、生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征收社会抚养费等重要信息;9.依法管理,文明服务,切实维护流入人口(农民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帮助解决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就业、生活居住、子女上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没有因执法不当而引发的恶性案件和违法侵权事件;10.依托村(居)民自治搞好流入已育龄人口的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村)和集市、商场、企业,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或组织其参加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协会开展活动。第七条流动人口(农民工)应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一)成年流动人口(农民工)离开户籍所在地30日以上从事务工或经商等活动前,应当携带本人常住户口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办理《婚育证明》。(二)流人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根据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现居住地每季度进行一次孕情检查并将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回户籍地。(三)流入人口(农民工)的育龄人员,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的乡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计划生育验证手续,并每年到现居住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复验1次。(四)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拟在现居住地辖区内生育的,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计划生育证件,到现居住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五)流入人员进行节育手术,享受国家免费项目。(六)禁止转让、伪造、买卖、涂改计划生育有关证件。第八条加强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队伍、经费落实工作。县级独立设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站。在流入人口比较多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商住物业小区,按照500名育龄流动人口或100名已婚育龄妇女配备1名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员(协管员)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并将工作人员工资、报酬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和支出范围。第九条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一)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与公安、工商、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在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实现“资源共享、密切配合、互通信息、综合协调”的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二)卫生医疗保健机构在接受流入孕、产妇分娩时,应当检查其《居民身份证》和《准生证》并进行登记,及时通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流入育龄妇女的生育情况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向其户籍所在地通报。第十条流入人员可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按照规定领取避孕药具。育龄流动人口向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取避孕药具。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保证对外来人员的避孕药具免费供应。第十一条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怀孕、生育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三)协助处理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生育问题。(四)接受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招用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第十二条为流入人员育龄妇女提供住宿的户主或者房屋出租人,应当要求流入育龄妇女持有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婚育证明》和公安部门发放的《暂住证》。发现流入育龄妇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户主或者房屋出租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一)《婚育证明》未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的。(二)怀孕或者生育的。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现居住地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十五条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后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按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第十七条当事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第十八条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乡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百色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百色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奖励扶助的对象为户籍在本市辖区内、夫妻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家庭只生育两个女儿并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纯二女家庭。第三条对农业人口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发给一次性奖金,具体金额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财力自定。第四条对农村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以下奖励扶助:(一)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子女,在报考普通高中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二)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考上全国重点大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三)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开展健康平安保险服务。(四)对贫困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家庭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县(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五)对农业人口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纯二女家庭,在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情况下,丧失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的,根据其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审批后,优先安排入住五保村,实行集中供养。第五条对自觉落实节(绝)育措施的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给予一次性奖励。放环奖励50—100元,结扎奖励100-200元。第六条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由县(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每户不少于500元的奖励金。第七条对农村计划生育的家庭,落实以下奖励扶助政策:(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为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妇女免费进行1次以上的生殖健康检查。(二)民政部门负责牵头搞好五保村的建设和管理,对农业人口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纯二女户口申请人住五保村的特困家庭,优先安排人住五保村,把入住五保村对象逐步拓展到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并予以优先照顾。(三)卫生部门对农业人口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纯二女户,就医时应当优先照顾,对有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患病就诊时适当减免部分医疗费用;对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计划生育家庭,适当提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四)扶贫开发部门应当优先把农业人口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纯二女户的贫困户纳入扶贫开发计划,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第八条各县(区)要根据自治区的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终生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条县(区)人民政府每年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中划出5%一10%的资金,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基金,用于对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病残及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特困家庭予以生活、生产扶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基金由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专户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应当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最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有关政策。第十一条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的各种奖励补助,由县(区)人民政府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经费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专户或由财政执行专帐管理。第十二条各县(区)应当对享受奖励扶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再生育行为,除停止享受奖励扶助外,还要全额退还已领取的各种奖励扶助经费,由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回上缴国库。第十三条各县(区)应把开展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并认真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与领导政绩挂钩。第十四条对享受本办法奖励的家庭,户籍性质发生变动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父母一方或双方户口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从户口性质发生变动之月起,停止有关奖励扶助,已享受的奖励扶助不再收回;(二)子女户口性质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其父母仍属农村居民的,对其父母和子女可继续给予有关奖励扶助。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监察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公民和新闻媒体进行监督。第十六条各县(区)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百色市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意见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卫生局关于《百色市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百色市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意见。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局财政局(二o0四年一月三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及自治区计生委、财政厅、卫生厅、计委联合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桂计生委发[2003]4号)精神,根据《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将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纳人年度财政预算专题会议纪要》(第75期)的要求,现将百色市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全市计划生育手术经费除中央和自治区补助40%外,市级财政负担10%,其余50%由各县(区)财政负担(暂定两年,即2004年、2005年),分别列入市、县(区)两级年度财政预算。二、计划生育手术经费补助标准按桂计生委发[2003]4号文的规定执行。三、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桂计生委[2003]12号文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免费服务表册报销程序和制度。四、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开展免费服务所需要的经费,在市本级财政负担的10%的额度内核拨。五、各县(区)计生、财政、卫生、计委(物价)部门要对计划生育免费服务和补助经费使用加强监督和管理,严禁挪用、拖欠补助经费。对不执行本规,定而造成乱收费现象发生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 南宁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为加强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益效,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生产设备管理,其它企事业单位的设备管理也可参照执行,但财务列支应按国家对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的规定办理。第三条: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四条:企业内部的设备管理工作,应有专人管理(专职或兼职),要与其设备规模及要求相适应,并保持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其工作内容包括对设备规划、选型、购置、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改造、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实行综合管理。第五条:各级设备管理机构和市设备管理协会要加强对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科研工作的领导。企业设备管理和检修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协作,尽快改变现有企业中不合理的管理与维修组织形式。第六条:企业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采用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现代化水平。第七条:全民所有制企业设备属国家所有,搞好设备管理是企业领导的重要职责,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技术经济考核指标(包括主要设备完好率、设备利用率,设备新废系数、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等),要列入厂长任期责任目标及审计内容。第八条:企业设备管理状况应做为企业评比和升级的一项考核内容,设备管理的主要指标,要层层分解落实。企业各种形式的承包或租赁合同中,都应列有设备管理考核指标并同企业利益挂钩。(具体考核指标由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要求制定)。第九条: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主管部、委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并制定本系统设备管理制度;2、负责本系统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3、组织闲置设备调剂,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和通用备件商品化工作;4、组织本系统设备管理的经验交流为企业的设备管理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负责各级设备管理干部的业务培训;5、组织企业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横向联系,开展设备现代化管理,维修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6、负责所属企业关键设备的管理及设备(单台3—5万元)的报废审批和有关设备管理方面的其他业务。第十条:企业各类生产设备要按其价值或在生产经营中所处的地位实行分级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必须做好设备的规划、选型、购置(或设计、制造)及安装调试等前期管理工作。(一)企业购置主要生产设备(包括引进设备)应当进行技术经济论证。(二)企业购置设备到厂,应由设备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共同参与验收。属于国外引进设备:必须在索赔期内及时验收、安装、使用,发现问题及时办理索赔,逾期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三)企业选购的进口设备,必须索取设备维修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备件。第十二条:企业自制设备,应当组织设备管理、维修、使用方面的人员参加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做好设备的制造工作,设备制成后,应当有完整的技术资料,经过生产验证,方可办理验收移交生产建档手续。对不符合质量和安全技术要求的自制设备,设备部门不予验收,财务部门不予建帐。擅自制造设备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三条:企业要积极推行全员设备管理,建立健全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遵照执行。1、设备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通过培训学习,使之熟练地掌握设备的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技术,并经考试合格才能上岗操作。主要生产设备的操作证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发放;特殊设备的操作证由国家规定的部门核发。2、企业要把执行设备使用操作和维护保养制度列为企业经济责任制的内容,由设备管理部门定期考核、评定。第十四条:企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加强对动力、起重、运输、仪器仪表、压力容器、锅炉等设备的维护,检查监测、预防性试验和修理工作。切实搞好设备的防火、防爆、防汛、防尘、防腐、防漏、环保等专项工作,确保设备安全。第十五条:企业的设备检修工作应严格遵守检修规程,执行检修技术标准,.以保证检修质量,缩短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设备的运行状况,结合生产安排,编制设备检修年度计划,做到大修、小修和周检相结合。重要关键设备的大修理计划及执行情况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坚持修理、改造和更新相结合的原则,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加快对现有设备的改造,增强效能,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效益。第十八条:企业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当报废更新。(一)设备磨损严重,预计大修后性能,精度不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二)设备磨损虽在允许范围内,但技术性能落后,效率很低;(三)大修后虽然能恢复精度,但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四)设备运行时,耗能大或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五)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淘汰设备。第十九条:企业提取的生产设备大修理基金,必须专款用于企业的设备改造和维修;设备维护和检修费用指标由设备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对车间下达。结合大修理进行技术改造的设备,大修理费用不足时,可以从折旧基金中安排使用,但应使固定资产增值。第二十条:企业应当确定合理的设备备件的储备定额,有计划地组织采购和生产,并做好保管维护工作,以保证维修需要。对进口设备所需的维修配件,关键配件可以进口,但还要积极组织试制,尽量使之国产化;对价格昂贵的材料,稀缺的零配件,要积极采用先进修理工艺,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开展旧件修复利用以及代用品研制。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目标,编制设备改造和更新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作为企业技术改造的重要内容,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企业生产设备的固定资产要按国家规定实行分类折旧。折旧基金应用于原有设备的更新改造,当年用不完的可按年度结转。设备陈旧的老企业,应当把设备固定资产拆旧基金全部用到设备改造和更新上,还应从生产发展基金,银行贷款等多种渠道筹集更多的资金,改造与更新旧设备。第二十三条:企业应积极、慎重地做好闲置设备的清理,利用和调剂转让工作。1、因特殊原因需要保留的闲置生产线和闲置设备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封存,并指定专人妥善管理,报主管部门备案,在封存期内不提取折旧基金。2、企业内部不再使用的闲置设备,应及时清理向外调剂转让或租赁,不得长期积压。3、未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企业不得将设备无偿轻让,闲置设备的有偿转让其批准权限:单台设备原值二万元以下的由企业厂长(经理)批准;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五万元以上或闲置生产线的转让或出租,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共同审批,所得收益必须全部用于设备更新改造。4、企业保留闲置设备要上报主管部门,企业未经批准,长期闲置的设备,从购置到厂之日起,闲置期超过三年的,企业主管部门有权作价外调。5、企业闲置设备的转让,应按先系统内,后系统外;先市内、后市外的原则。积极处理闲置设备。6、企业扩建,改造或开发新产品时,在确保工艺要求和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均应根据先利用,后购置的原则,优先选用闲置设备。7、企业租赁设备支付的租金可以摊入生产费用。8、严禁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明文规定的淘汰、不许扩散和转让的设备、待报废的设备,作为闲置设备转让出售,坑害用户,给国家和调入单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第二十四条:企业报废设备,必须事先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认真鉴定,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1、使用年限已满,原值已折旧完了的一般设备,由企业厂长(经理)批准报废,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重要和关键设备的报废,按设备分级管理权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报市经委备案。2、使用年限未满或仍有净值的一般设备,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废,市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权限为五万元以下(单台设备),县、区主管部门为二万元以下(单台设备),五万元以上由市经委审批。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严禁企业任意扩大报废范围。3、已报废的设备,要按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将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污染环境和浪费能源的报废设备转让、再用。第二十五条:企业出租、转让、报废生产设备所取得的收益要单独建帐管理,必须用于生产设备的改造和更新,不准挪作他用。第二十六条:企业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设备管理统计报表,由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同时抄报市经委。第二十七条:企业发生设备事故必须查清原因,按其事故性质,严肃处理。重大和特大事故要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和市经委。第二十八条:全市每两年进行一次设备管理评优活动。各系统每年进行一次设备管理评优活动,评比活动依照市经委颁布的南经(1987)95号文的评比细则进行。对设备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企业将给予表彰奖励,并从中择优推荐部分单位参加上一级评比,评比的组织工作,市一级的由经委负责,系统一级的由主管局、(公司)负责。荣获局级、市级、自治区(部)级、国家级设备管理先进称号的单位,企业只能提取获得最高一级的奖金一次,对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进行奖励。奖金从自有资金中提取。第二十九条:企业应根据设备管理工作的要求列入企业承包方案中,开展多种形式的设备评比竞赛活动,对设备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职工和企业,应当给予奖励,对未完成设,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的单位要相应扣减奖金。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之一者,由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1、违章指挥、违反操作、使用、维护、检修规程,造成重大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2、玩忽职守,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影响正常生产的;3、挪用大修理基金,影响设备正常维修,造成严重成果的;4、严重官僚主义,玩忽职守造成设备闲置的。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南宁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南宁市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南宁市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作方案》和《自治区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3月——6月,在全市范围内(含邕宁、武鸣县)开展以强化土地法制观念教育、查处严重扰乱土地市场秩序行为、落实制度建设、促进管理到位为重点的进一步治理整顿我市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治理整顿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重要指示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深入开展以自查自纠为主的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建立健康、有序的土地市场管理体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治理整顿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治理整顿,使严重扰乱土地市场秩序的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得到查处,违规设立的各类园区得到清理,土地执法中的错误做法得到纠正,土地市场管理各项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二、重点范围和主要内容治理整顿的重点范围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土地管理、供应、交易等情况。凡未经处理和尚未终止的非法占地、非法人市行为,不以上述时间为限,均纳入治理整顿的范围。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一)各类开发区、园区用地问题。主要是清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设立各种名目的园区(城、村)、园区行使土地审批、出让权,造成多头供地,恶意竞争,违法供地;土地闲置,未批先用、边报边用等非法占地;拖欠征地款项,侵犯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二)非法征(占)用集体土地问题。未经依法批准,单位和个人擅自与乡(镇)、市、县签订征地、占地、租地协议,非法使用集体土地等问题。(三)违法违规交易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违反《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上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加油站用地和其它经营性用地不按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擅自利用划拨土地、集体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等问题。(四)土地市场制度建设不落实问题。主要是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年下发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1]88号)规定的九项管理制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集体决策制度、举报和监察介入制度)的落实和执行隋况。领导和管理机构在管理上的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一是有法不依,越权审批,致使城乡土地市场分割;二是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等行为;三是违反财务管理和财经纪律,特别是违反国家“收支两条线”政策规定,擅自减免各项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四是中介机构未按规定与行政机关脱钩等问题。三、工作方法和步骤我市这次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采取市、县自查自纠为主,市组织检查为辅的办法。治理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21日至3月15日)。1、传达国土资源部电视电话会议和自治区政府领导讲话精神;2月28日前,把会议精神传达到市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全体干部职工;3月11日,市政府召开全市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动员大会,传达全国和自治区会议精神,部署全市治理整顿工作安排,会议规模为:邕宁县、武呜县、五城区政府、市属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和有关人员。2、邕宁、武鸣县及组织制定本辖区的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并于3月15日前将工作动员部署情况书面报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办公室。3、加强组织领导,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班子。市政府成立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市常务副市长陈瑞贤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查晓剑、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阮兆丰、市监察局局长陈琪任副组长,市国土、计划、经贸、农业、财政、审计、监察、建设、规划、教育、科技、法制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从国土、计划、财政、审计、监察、建设、规划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邕宁、武鸣县人民政府相应成立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领导组成.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从各有关单位抽调工作人员参加治理整顿工作。(二)自查阶段(3月16—4月15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开发区要在组织学习土地法律法规和中纪委二次全会精神的基础上,按照治理整顿工作的内容逐项进行自查,重点排查管理行为中的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违规批准设立园区和授权等问题。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自查的同时,要组织力量开展对各类园区用地、擅自协议圈占集体土地、违法违规交易、擅自利用集体土地、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等重大违法案件进行执法检查。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于4月15日前主动到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市、县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办公室做好统计分类工作。(三)整改和处理阶段(4月16日一5月31日)对自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本着自查自纠,突出重点、重在整顿、区别对待原则进行处理,重在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建立和健全各项制度。依法落实整改措施。同时要写出自查和整改工作报告,新《土地管理法》发生的历史遗留问题,要尊重历史,及时处理。属于工作中的问题,凡是进行自查自纠的,以后不再作为问题提出:属于违法违纪的问题,只要是主动自查自纠.可依法从轻处理:如不主动自查自纠,有令不行、有禁止、执法犯法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对问题严重的要公开向社会曝光;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办公室制定督查计划,将定期对邕宁、武呜两县治理整顿的进度情况及效果进行检查、指导.(四)总结阶段(6月1日一6月8日)根据国土部、自治区政府的要求,全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自查自纠、处理和整改工作于5月底前完成。5月20日前,两县要按要求上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总结和各项统计数据,上报的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情况报告除要求总结自查纠总情况外,重点要汇总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指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6月8日前,由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办公室向自治区写出报告四、加强组织,精心组织实施,部门通力配合全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是全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强化管理、职能到位的重要机遇。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的重要批示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精心组织实施。要抽调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同志参加这次治理整顿工作,治理整顿工作采取层层抓落实的办法,做到人员落实,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确保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工作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果,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与计划,经贸、农业、监察、财政、建设、规划、教育、科技、审计、法制等部门联系沟通.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在治理整顿工作过程中,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特别是涉及本部门自身难以解决的同题,要主动提出建议,共同研究解决制约我市土地市场规范发展的关键问题。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内(东宝路3号),联系电话:5851204。
-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加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工作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委《关于加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工作管理的若干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加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工作管理的若于意见为了有重点、有步骤地加快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步伐,特就加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业的技术改造目标管理和承包责任制1、每年由市经委向各主管局(总公司)下达年度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必须落实的投资额、完成投资数、财务支出数、竣工投产投资额、还贷总额等指标,列入各级管理部门的管理目标,作为向市进行目标承包的考核奖罚指标之一。2、对企业实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承包管理(1)凡列入自治区、市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年度计划的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引进项目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方美元)的,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有关银行直接与承担项目企业签定承包合同,各局(总公司),县、城区、郊区经委作保证方,奖罚按合同进行考核。(2)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引进项目在5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局(总公司),县、城区、郊区经委与承担项目企业签定承包合同,并将承包合同副本送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有关银行备案。(3)承包合同实行“四定”、“四包”。四定:(1)定项目应达到的经济技术指标;(2)定组织实施的进度要求;(3)定实施的协作关系;(4)定承包项目主要人员的责任。四包:(1)包项目的总投资:以批准的扩初设计或技术改造方案概算和列入八年度计划文件为准。(2)包工期:以国家计划或有关技术部门规定的合理工期,从动工到验收合格日期为准。(3)包质量:以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为准。(4)包效益:以批准的扩初设计或技术改造方案预定的经济效益为准。二、大力扶持集体所有制企业和预算夕卜国营企业的技术改造1、利用市或企业自筹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项目,凡能独立核算的车间或分厂可作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预算外国营企业开办。2、金融机构对预算外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资金筹措给予支持。三、支持两县一郊、城区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工作,加快两县一郊、城区的经济发展步伐1、市经委在安排项目时,两县一郊、城区有条件承担的项目,优先安排。2、鼓励市内企业结合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在两县一郊、城区办分厂、联营厂或配套厂等,所办企业按国务院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三十条”及自治区、市有关文件规定给予优惠。四、简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审批手续在自治区无新的规定前提下,暂将我市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审批手续和权限,作如下规定:1、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技改项目、10万美元以下(含l0万美元)的引进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各局(总公司)、两县一郊和城区经委审批。如资金自行解决,能源、材料及其他生产条件能自行平衡的项目,技术改造方案亦由各主管局(总公司)、两县一郊及城区经委审批,报市经委列入市技改、引进年度计划。2、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技改项目、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的引进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扩大设计(或技术改造方案)由市经委委托各主管局(总公司)、两县一郊和城区经委组织审查论证,市经委批复。3、3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50万美元以上的引进项目仍由市经委审批。4、项目的竣工、达产验收由组织论证单位进行,报市经委备案。五、加强各部门对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领导与协调工作l、加强市、县、城区(郊区)经委技术改造的工作机构,局(总公司)要有领导分工管理技改工作,技术部门要有相对稳定的技术改造的工作班子。2、建立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联合办公制度(至少两月一次),解决已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存在的问题。六、对下列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如还贷方面确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上报,市经委和市财、税局审查,报市政府批准,给予增强企业还贷能力的扶持政策l、列入国家专项的大中型企业技改的项目。2、生产紧缺原材料的项目3、扩大化肥、农药、出口创汇产品生产的项目。4、扩大国家、自治区优质名牌产品和短缺产品生产的项目。七、对完成好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给予奖励1、奖励资金的来源:(1)从项目提前竣工投产的经济效益中提取;(2)从项目节约投资中提取;(3)对完成不好项目的罚款;(4)市财政每年拨出一定款项。以上的资金在市信托投资公司中开专户作为奖励基金。2、凡完成项目承包合同的企业可从企业奖励基金中提取一定奖金奖给项目责任厂长(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奖励金额在项目承包合同中核定,该奖金属一次性奖励,不纳奖金税。3、凡项目节约投资或提前投产,并取得经济效益的,可按节约投资额或提前完成期新增利润的4%一10%提取奖金,以奖励项目负责人和有功人员,具体比例数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在签定项目承包合同中核定。4、凡项目按计划提前还贷的,可在提前还贷所节约的利息中提取5%-20%奖励责任厂长(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比例大小由市经委、市财政局核定。5、每年评选一批对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有特殊贡献的单位、部门和优秀项目,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八、对完成不好的项目实行惩罚1、对未能按期完成或超支(外汇升值和成立、设备调价因素除外),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项目(完不成承包合同的项目),对承担项目的单位处以项目总投资1‰-1%的罚款,该款项从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超支资金不享受税前还贷。对项目责任厂家(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处以扣发一定数额的超期的浮动工资及奖金。2、经济效益差的项目(竣工低于预期经济效益70%,在投产一年后仍低于预期经济效益85%的),扣发厂长、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半年以下的浮动工资和奖金。3、罚款、扣发奖金和浮动工资的款项,存入市信托投资公司技改、引进工作奖励基金专户。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当前城乡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的重大举措。它体现了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底线公平为前提,以解决民生为目的,积极探索适应我市社会发展的新型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使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发展轨道。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保障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保障范围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基础的原则;保障条件以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政策为前提的原则;保障对象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的原则;保障形式多种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真实的原则。二、科学合理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和标准,凡持有我市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县(区)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不含五保户)均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在初始阶段,先将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和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农村优抚对象和上世纪60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中的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标准。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农村低保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应考虑水电、燃料及未成年的义务教育等因素确定。保障标准的确定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农业、统计、物价等部门提出保障标准方案,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随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按照家庭所有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纯收入的总和计算。农村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护理费及保健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见义勇为奖励金,外出打工农民工负伤的护理费及死亡农民工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以及临时社会救助金等不计人家庭收入。三、规范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程序和保障金发放办法申请享受农村低保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村民委员会经征求村民小组意见、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张榜公示后,确认其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百色市农村低保待遇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委托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一周后无异议的,正式发放《百色市农村低保金领取证》,农村低保对象凭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公示有异议的,重新调查核实。农村低保资金由县级财政统一管理,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专帐核算,封闭运行,由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社会化方式按月或按季度发放。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农村居民,当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地告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报告审核或审批机关,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金的手续。民政部门每年应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复审。四、积极筹集农村低保资金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主要包括县(区)财政预算内资金、自治区补助金、中央专项补助金,此外还有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部分农村救济补助费,按规定比例可用于农村低保的彩票公益金和农村低保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社会各界捐助资金。在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补助金未到位之前,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主要由县(区)财政负担,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纳入社会专项救济资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专款专用。每年年底前,由各县(区)民政部门在核查农村低保对象所需资金的基础上,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的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于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经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按时拨付资金,确保农村低保资金足额支付到位。同时,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挪用挤占,保证合理有效使用。县(区)财政部门要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或专帐,用于对农村低保资金进行核算;县(区)民政部门也要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帐,用于对农村低保资金的拨付核算。各县(区)要广泛动员社会民间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款物,支持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逐步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增强保障实力。五、明确任务,稳步实施,年内实现全市农村低保制度全覆盖我市农村低保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启动,坚持低标准起步,重在建章立制的原则,年内实现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建立起农村低保制度,切实缓解农村特困群众的生活困难问题。各县(区)于2006年11月底前要对所辖农村特困群众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列出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名单;2006年12月15日前各县(区)要出台农村低保的具体办法,并发证兑现;2006年12月底前全市各县(区)全部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并正式运行;2007年1月起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特困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为保证我市农村低保工作目标的实现,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重在建章立制。各县(区)要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的申请、调查、审核、发放等程序,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制度化和程序化。二是建立农村低保工作平台和基础数据。各县(区)要积极建立健全农村基层低保管理服务网络,保证工作顺利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城乡救助中心,统一管理城乡低保工作。要对辖区内的农村特困群众进行一次认真深入的调查,准确掌握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情况,将农村特困群众基本情况分类建档上卡。三是以点带面,典型示范。各县(区)在推进农村低保工作的过程中,可选择l一2个乡(镇)作为农村低保工作的示范点,通过总结和推广,逐步扩大农村低保的覆盖范围,不断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六、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农村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开展农村低保工作,时间紧迫,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关系到农村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惠及农村困难群众的民心工程,必须有专人管理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市、县(区)、乡(镇)都应设立工作班子和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农村低保的工作经费,当地财政可按本级当年农村低保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把开展农村低保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统筹协调,认真落实。各县(区)要成立开展农村低保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能,各司其职,积极参与。民政部门是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主动承担组织实施和管理协调的职能;财政部门要落实农村低保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工作经费,确保低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审计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监督农村低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农业、扶贫、统计、物价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低保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 百色城区随军队未就业家属安置暂行办法
- 《百色城区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8月8日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市长刘正东二00六年九月十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拥军优属工作,保障驻百色城部队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的就业安置问题,解决部队干部的后顾之忧,关心和支持部队建设,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是指驻百色城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经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并已随队、户口已迁入百色城区、尚未就业的现役军官(含文职干部)的配偶(包括原来有工作,但现在已经下岗的随军随队家属)。原有工作单位,现已买断工龄并已享受企业一次性经济补偿的随军随队家属不列为本办法安置对象。第三条驻百色城区部队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就业坚持政府调配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就业安置方式改革,鼓励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自谋职业。第四条做好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安置工作是军队和地方的共同责任,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依照本办法履行接收安置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的责任和义务。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置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就业,自觉接受政府调配安置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就业任务。接收安置单位对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接收任务有困难的,可采取交纳有偿转移安置金的方式,负责安置对象50%的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偿金。第五条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驻百色城区部队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就业安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第六条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双拥办)会同驻军政治机关每年对随军家属情况进行一次审核登记,当年安置随军家属要达到未就业人数的70%以上。第七条凡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申请进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就业的,依照《公务员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第八条市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每年积极开发和收集就业岗位,组织两次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双选”或推荐活动,并为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第九条随军随队来就业家属安置就业工作程序:(一)每年3月底前,驻百色城区部队将上年度入户市区的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名册报送市双拥办审核,同时准备随军随队批复文、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配偶的军官证(《士官证》)等材料。(二)市双拥办会同人事、劳动保障和机构编制部门,拟制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就业安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发放安置就业通知,安置单位要按规定接收安置。(四)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接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就业通知后,应按人员调配管理的权限,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要求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向市双拥办提出书面申请,签订选择自谋职业安置协议书,由市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偿金,市人民政府不再安置就业。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在本市范围内只能享受一次安置补偿金。第十一条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安置补偿金的标准为:按百色城区七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发放,从户口迁入百色城区后第一年算起,每多一年,增加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助,对荣获军级以上(包括军级)授予荣誉称号的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可增加50%的补助费。第十二条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要严格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安置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不服从政府安置或接到通知两个月内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政府不再安置。第十三条切实做好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的养老保险工作。对有劳动能力和意愿而非个人原因不能就业的随军随队家属,在失业期间按有关规定,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全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随军随队家属失业期间所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财政核拨解决,具体办法另行规定,随军随队家属失业期间其人事档案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代管。第十四条为增强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择业竞争能力,每年市双拥办应根据需要委托劳动保障、教育部门管理的职校、技校、就业服务中心等对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进行培训,对初次就业的随军家属,要参加相应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持《再就业优惠国的下岗失业随军家属可按再就业扶持政策规定享受免费或部分减免的职业技术培训和鉴定。培训结束后,由劳动保障部门考核鉴定,对合格者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经费在300元以下的市级财政负责解决,培训经费超过300元的部分由本人负责。第十五条安置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所需的自谋职业安置补偿金、养老保险经费、培训经费等由市双拥办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作出经费预算方案,报人民市政府审定后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十六条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的自谋职业补偿金由市财政局划拨,由市民政局负责发放。第十七条各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实施征地拆迁,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全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管理的具体工作。依法成立的征地拆迁单位负责征地拆迁事务的具体实施工作。市规划、建设、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征地拆迁相关的管理工作。各城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责做好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第四条本市集体土地按照地理位置分三个区片:(一)第一区片为本市快速环道内的地区。(二)第二区片为第一区片以外、本市高速环道包围的地区。(三)第三区片为第一区片、第二区片以外的地区。第五条建立城区、乡(镇)及村农业人口及耕地动态统计制度。动态统计基准年为2002年,基准年的农业人口与耕地数据由村委会如实填写,逐级报城区人民政府汇总并经市统计部门审定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基准年农业人口与耕地数据库。各城区、开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征地完成后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与耕地增减情况进行登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调整,作为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的依据。征地安置的具体人员,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实提供,并由征地拆迁单位进行登记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再次征地中不得重复计算。第六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体转为城市居民的,其剩余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家所有,并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因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用土地补偿费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况应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第二章征地程序及一般规定第八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市建设规划,拟定征地范围,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用土地预公告。征用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用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时间、用途等。征用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上建(构)筑物的现状;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新建、扩建房屋和其他设施;不得抢栽、抢种。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市建设、规划、房产、公安、城区政府等,暂停办理拟征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户口迁入与分户、房屋权属转移等手续。征用土地预公告发布一年后,不能实施征地拆迁的,其公告自动失效。第九条征用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征地拆迁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权属调查、丈量清点登记,相关权利人应予确认,为拟定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协议提供依据,相关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征地拆迁单位应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第十条征用土地方案获批准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将征用土地方案及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十日。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不能签订征地协议的,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听证要求。经协调仍不能按期确认补偿、安置方案或签订征地协议的,申请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由征地拆迁单位申请公证机构将征用土地补偿费予以提存处理。征用土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第十一条超过征用土地公告规定或裁决的搬迁期限,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对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第十三条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宗地征地单价×征地面积一土地补偿费宗地征地单价由区片征地平均价格结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系数确定。区片征地平均价格是指按照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的自然、经济、社会等条件划分征地区片,并评估确定不同地类的平均价格。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计算。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第十四条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必须是征用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具体安置人数按被征用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计算出现小数的,按四舍五入处理。本办法实施之前已享受产业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人均40平方米标准相应扣减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经安置的农业人口可按规定转为城镇居民。耕地全部被征用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撤销村(组)建制手续。第十五条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除按法律规定的补偿安置方式外。市政府可根据实际采取预留产业用地、实物补助、自谋职业补助、养老保险补助等方式之一拓宽安置途径。在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基础上,由征地拆迁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协商,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一)预留产业用地。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籍农业人口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标准预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位于第一区片和没有条件安排产业留用地的其他区片,只能适用(二)、(三)、(四)项安置方式之一。(二)实物补助。在征地拆迁单位统一建造或提供的商住综合楼内,按被安置人口人均不超过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的商用产业用房或二十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的住宅用房,提供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三)自谋职业补助。被安置的农业人员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的,可以按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除以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从征用土地补偿费中领取安置补助费,并按2.5万元/人标准向征地拆迁单位领取自谋职业补助。(四)养老保险补助。征地安置补助费、自谋职业补助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第四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十六条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是征地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纳入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征地拆迁单位应当按规定向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被拆迁人应按要求向征地拆迁单位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第十七条征用土地预公告后,被拆迁人取得用地、建房批准证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具体补偿金额由拆迁当事人按规定协商议定。拆除违章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重置价格×剩余期限÷批准使用期限。第十八条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宅基地安置方式。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鼓励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住宅房屋位于第一、二区片以内的,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住房位于第三区片,有条件的也可实行宅基地安置方式。第十九条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其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指导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建筑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依照本市住宅土地级别图和区片划分的结果进行划分。具体补偿标准按《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第二十条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无其他住房(自购商品房除外)的,可以实行产权调换方式。实行产权调换方式的,由征地拆迁单位统一建造或提供不低于砖混二等标准的住房安置被拆迁人。安置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安置面积)以经依法认定的原住房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原面积)结合被拆迁人家庭的常住户口人数确定:(一)一至二人户,原面积不足四十平方米的,安置而积为四十平方米;原面积在四十至八十甲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八十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八十平方米。(二)三人户,原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五十平方米;原面积在五十至一百一十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一百一十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一百一十平方米。(三)四人以上户,原人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人均面积)不足十五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十五平方米安置;原人均面积在十五至三十五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人均而积在三十五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面积三十五平方米安置、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合法住房的,应合并计算其原住宅用房的建筑面积。第二十一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面积与原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安置面积超原面积的部分,在安置标准范围内的,按房屋成本价结算,高于安置标准的,按同区域商品房价格结耸;原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货币补偿标准结算。安置用房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而使总安置面积增加在五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屋成本价结算。第二十二条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人安置人口:(一)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二)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三)原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四)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二十三条实行宅基地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民新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回建宅基地由被拆迁人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原有宅基地按有关规定给予征用补偿。办理回建用地手续的有关费用以及回建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费用由征地拆迁单位支付。被拆迁住宅房屋按重置价格补偿。第二十四条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原则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按《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置换产业用地的,产业用房拆迁按重置价格补偿。第二十五条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原房屋占地及其配套用地不再支付征地补偿费。第二十六条征地拆迁单位应按规定向被拆迁人支付房屋搬迁补助费。第二十七条住宅房屋拆迁实行宅基地安置方式的,由征地拆迁单位按产权户发给不超过一年的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三个月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方式的,临时过渡补助费发放至安置房交付时止。征地拆迁当时有现房安置的,不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的子女就读小学、初中,因住宅房屋拆迁需要转学的,由市征地拆迁管理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教育部门根据被拆迁后的实际住址,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征地拆迁单位按规定将实际发生的费用直接支付给接收入学的学校,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入学。第二十九条被拆迁人在接到限期搬迁通知后,在通知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的,可由征地拆迁单位给予奖励。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种征用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具体标准,按《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一条市辖各县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补偿安置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府发[1997]113号《南宁市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补偿标准的规定》及南府发[2002]64号《南宁市邕江防洪堤江北中堤堤路园工程征用永和、雅里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同时废止。附件: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为实施南宁市征地拆迁工作,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情况,结合统计和评估有关数字,制定如下补偿标准:说明:1、宗地征地单价=人均耕地系数×区片征地平均价格。2、园地和鱼塘列入耕地统计。3、未利用地包括裸岩石砾地(岩石露地、石山等)、荒草地。三、征用集体土地补偿费标准表1、水田一级:灌排水保证,耕层25∞以上,无酸碱害,以水生作物为主,轮作其他作物;二级:望天田、冷浸田或干旱、酸碱、廋簿等有限制性因素的低产田。2、菜地一级:耕作层肥沃,无旱、酸碱、瘦簿、石砾等有限制性因素,配备灌溉渠(管)的常年耕地。二级:经菜地改造后的原水田、旱地及零星自留菜地。3、鱼塘一级:水源保证,平均水深>1m,无污染的精养鱼塘;二级:山塘、旱塘及存在污染、洪害等有限制性因素的鱼塘。4、旱地一级:坡度<10度,无石砾、酸碱等有限制性因素,多年种植,土层深厚。二级:坡度>10度。或有石砾、酸碱等有限制性因素。5、园地一级:坡度<10度,无石砾、酸碱等有限制性因素,多年种植。土层深厚。二级:坡度>10度,或有石砾、酸碱等有限制性因素。(1)芭蕉:高为1米以下的,每株2—5元;高1米以上未结果的,每株7—10元;已结果的,每株15—25元。(2)香蕉:高为0.3—1米以上的,每株2—5元;高为1米以上的未结果的,每株7—10元;已结果的,每株15—30元。(3)木瓜:木瓜苗,每株1—2元;未结果的,每株5—8元;已结果的,每株10一15元。(4)杉树、松树、柏树、相思树、苦楝树、桉树、桂皮树、杂木:10cm以下的,每株5—15元;10—20cm的,每株20—35元;20cm以上的,每株40—60元。(5)五眼果树,桐油树、刺桐:cl,5crn以下的,每株1—2元;5一10cm的,每株3—5元;10—40cm的,每株7一10元;40cm以上的,每株10一30元。(6)水葡萄、无花果、柠檬、石榴、梅子、万寿果、柿子:5cm以下的,每株5—7元;5一10cm的,每株10—20元;中10—20cm的,每株25—35元;~20cm以上的,每株40—50元。(7)葡萄:1年生产期以下的,每株3—5元;2年生产期的,每株5—15元;3年生产期的,每株15—25元;4年生产期以上的,每株25~35元。(8)芒果树、柑果、柚子树、橙果树、杨桃树、桃树、枇杷、黄皮、沙梨、三华李、番石榴、人参果:~5crn以下的,每株5—10元;5一10cm的,每株15—50元;10—20cm的,每株50—100元;20—30cm的,每株100—200元;30crn以上的,每株250元。(9)龙眼树、荔枝树:~3crn以下的,每株10—30元;3一5cm的,每株30—60元;5一1.5crn的,每株60—250元;西15—40cm的,每株250—500元;40—60cm的,每株500—700元;60crn以上的,每株700—1000元。(10)木菠萝树、榄树:5cm以下的,每株5—20元;05—10cm的,每株20—60元;10一40cm的,每株60—150元;40cm以上的,每株150—300元。(11)单竹:每株1—2元。(12)撑蒿竹:每株1—2.5元。(13)甜笋竹:每株5—8元。(14)担挑竹:每株3—5元。(15)千里香:小至大的,每株5—20元。(16)观音麻、榄核莲:每株0.5元。(17)芋蒙:每株0.1元。(18)木必子:每株3—5元。(19)棕叶:每张0.05元。五、林地补偿说明林地补偿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及《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对使用林地的有关手续费用,按其规定补偿。(四)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指导价格包含建筑物构造及装修标准1、框架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现浇混凝土板楼地面,240砖墙;铁门或防盗门(卷闸门),铝合金窗装防盗网或防盗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或少量砖砌内墙),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干粘石、马赛克或条砖;层高3.5米(办公4.5米;厂房、车间、车库6.0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厂房、车间、车库、杂物房除外)。2、砖混结构:240砖墙;铁门或防盗门(卷闸门),铝合金窗装防盗网或防盗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干粘石、马赛克或条砖;层高3.5米(办公4.5米;厂房、车间、车库6.0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厂房、车间、车库、杂物房除外)。3、砖木结构:240砖墙;木屋架、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杂物房石棉瓦)屋面;木门,木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外墙面批灰;水泥地面或铺地砖;层高4.0米(办公4.5米;厂房、车间、车库5.0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厂房、车间、车库、杂物房除外)。4、简易结构:240砖墙;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机制瓦或石棉瓦屋面;木门,木窗;内、外墙面批灰,局部刮腻子或刷涂料;层高3.5米(厂房、车间、车库4.0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厂房、车间、车库、杂物房除外)。十五、农业生产配套用房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1、农业生产配套用房(1)砖混结构:250元/平方米;(2)红砖盖红机(土)瓦:180元/平方米;(3)青砖盖红机(土)瓦:160元/平方米;(4)红(青)砖盖水泥瓦:130元/平方米;(5)砖盖油毡:60元/平方米。2、养殖用房(1)砖木盖瓦结构:100元/平方米;(2)砖木盖水泥结构:80元/平方米;(3)砖无盖顶结构:40元/平方米;(4)砖柱盖瓦棚舍:50元/平方米;(5)木柱盖瓦棚合:30元/平方米。3、构筑物(1)红青砖围墙:15元/平方米;(2)塘边砖砌挡墙(红机砖砌外批水泥砂浆):180元/立方(3)塘边砖砌片石档墙:150元/立方米;(4)水沟(池)砌红机砖(沟面批水泥砂浆):200元/立方(5)6—8米动力水泥杆线(杆线及附属设施):800元/条;(6)4米广播水泥杆线(杆线及附属设施):500元/条;(7)10米动力照明水泥杆线(杆线及附属设施):1380元/条;(8)动力木杆线(杆线及附属设施):80元/条;(9)照明木杆线(杆线及附属设施):60元/条;(10)砖木大门:150元/平方米;(11)砖混大门:250元/平方米;(12)简易水井:500—800元/口。4、其它(1)l0cm厚以下水泥地面:15元/平方米;(2)青砖地面:10元/平方米;(3)石板地面:12元/平方米;(4)简棚(架):20元、平方米;(5)简棚(砖柱架):20元/平方米;(6)简房(油毡房):25元/平方米;(7)农用地自动喷灌设施:1000—3000元/亩;(8)迁坟:按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十六、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有关说明(一)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说明1、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指导价格×(1+区位修正系数)×楼层修正系数×朝向修正系数一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房屋拆迁重置价格×(1一成新率)+各项特殊装修项目补偿金额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按被拆迁房屋等级一等计。特殊装修项目补偿金额=该项装修补偿指导价格×(标准使用年限一装修实际使用年限)/标准使用年限特殊装修项目指设定装修标准以外的装修项目;各项装修补偿金额最低不得低于该项装修补偿指导价格的20%。各项装修的标准使用年限:住宅10年;办公用房7年;旅馆、饭店等营业性用房5年。2、安置房屋成本价格=房屋重置价格+土地取得成本价格3、私有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价格低于最低补偿单价的。按最低补偿单价补偿。4、对拆迁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房屋拆迁按住宅标准补偿,停产、停业补助费可按集体产业用房的标准执行。(二)建筑面积计算说明:按建筑有关规定计算方法进行:外墙边与外墙边丈量的距离相乘为建筑面积,外阳台及外楼梯计二分之一建筑面积。框架、砖混结构的边雨蓬及砖木结构四周瓦檐(飘檐)其补偿费用包含在每平方米补偿价内,不另计算建筑面积。(三)框架、砖混结构补偿单价是以防水构造、隔热层(包括红阶砖、水泥板或凳式隔热层)、楼顶梯间及四周砖墙或围栏为基价。(四)房屋的排水(污)沟、管、化粪池属配套设施不另行计价。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百色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百色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百色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l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的原则:(一)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原则;(二)保障对象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原则;(三)政府保障与家庭自我保障、政策扶持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保证按时足额到位;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经贸、人事、工商、税务、卫生、教育、建设、市政、房产、公安、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的审查和保障金的发放工作。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县(区)民政部门的委托,承办低保对象申请的接受、调查核实、张榜公布、材料上报等具体工作。第二章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第四条凡持有百色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市区或所在县城市居民最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主要包括以下人员:(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扶)养人,以及法定赡养人或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城市居民。(二)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基本保险金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未能重新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四)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优抚对象。(五)因其他原因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3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或家庭购买建房用地的;(二)家庭中拥有摩托车(不含残疾人代步车)、小汽车、空调、电脑、摄像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且正在使用的;(三)家庭成员持有手机或家中安装电话且月费用总额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的;(四)自行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人私立学校就读的;(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男16周岁一60周岁,女16周岁一50周岁,下同),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六)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扶(抚)养能力,因不履行义务,造成被赡养、扶(抚)养对象生活困难的。(七)在申请、核查阶段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及房地产、储蓄、有价证券等情况的;(八)不愿意接受低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核实及日常管理的。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经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研究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并根据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第三章家庭人口的确定和收入的计算第七条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及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定,指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及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的成员。家庭成员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户口虽已迁出,可纳入家庭人口计算。具有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其户口虽已独立,仍纳入应赡养人家庭人口计算。第八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实物收入及有价证券收入的总和。包括:(一)工资、资金、津贴、补助和其他劳动收入;(二)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救济金、基本养老费、失业保险金收入:(三)存款、债券、股金及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四)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及各类博彩所得收入;(五)出租房屋或转让财产收入;(六)经营、承包的收入;(七)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收入;(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计人的家庭收入。第九条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所从事的工作难以计算收入的,按我市当年颁布的市、县(区)月最低工资计算;从事农副业生产、承包土地种养殖等收入,按实际收入或评估计算,难评估计算的,按上年当地人均收入计算;从事个体经营的申请家庭,按行业标准对其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评估。第十条下列收入不计人家庭收入中:(一)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领取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等;(二)义务兵津贴、退伍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劳模津贴;(四)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或社会给予的补助金;(五)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残疾辅助器具费;(六)独生子女保健费;(七)丧葬费;(八)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费用;(九)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计人家庭收入的项目。第十一条退出现役符合安置的义务兵或士官在超出部队支出生活费时间后因组织原因仍未安排工作的,在等待安置期间,按无收入计算。第十二条因建设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已缴纳社会保险后有结余金额的,其余部分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数计人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如因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提前用完发生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三条同一家庭中有农业和非农业两类户籍时,共家庭人均收入量按两类户籍人口的总收入平均计算。经过计算后,城镇户口一方达不到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差额补足。第十四条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由经贸或劳动和保障部门出具证明,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据实核算其本人收入。第十五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从本人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计算经济补偿金依据月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入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第十六条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计算。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力提供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第十七条因城建规划、危房改造、拆迁等原因一次性领到房屋拆迁补偿费的人员,其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结余部分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入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计算结余金额时,应扣除通过各种渠道的借款。第十八条在计算农转非家庭收入时,如农村承包地尚未退出的,应将当年土地收入计入其家庭收入。第四章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第十九条凡符合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条件的城市居民,有单位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乡(镇)民政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收人证明包括:1.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2,属离退休人员的,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3.属领取失业保险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或证件。(四)其他有关证明1.残疾人提供残疾证;2.年龄超过18周岁的在校学生出具所在学校证明。第二十条人户分离的城市居民家庭,应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乡(镇)民政办公室要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提供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单位或乡(镇)民政办公室。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乡(镇)民政办公室应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其居住地集中张榜公布。对群众没有异议的,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区)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面或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报材料要严格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及时报市、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面或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市、县(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送审的申请对象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批,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乡(镇)民政办公室接到市、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后再次张榜公布,确认保障对象真正符合条件后再发放保障金。每次张榜公布的保留时限一般不得少于5天,方便群众监督。第二十二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计发办法:(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所列对象按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计发。(二)对年满16周岁、持有《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评定为二级或二级以上残疾且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的重残人,经户籍所在县区)残联审核确认,由本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批,可按月足额发放生活救济金。(三)市本级非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在待分配工作期间按现行保障标准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四)对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低保对象,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高10%的生活保障金。(五)其他对象由民政部门入户调查审核,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第二十三条受理申请的单位、审核部门、审批机关各应在10天内办结初审、复核、审批手续。从批准之日起的下月保障对象计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按季度审批、按月发放制度。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受理审批下一季度救济金。遇特殊情况,经民政部门同意可随报随批。第二十四条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但不接受有关部门推荐就业闲散的,一般情况下,一年连续享受低保救助的时间不得超过9个月。第二十五条保障对象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定期复审,并办理调整或停发保障金手续。(二)户籍在本市范围内发生迁移的,应当到迁出、迁入地的县(区)民政部门办理保障资格转移手续。(三)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应当主动就业,参加劳动部门举办的就业培训,接受有关部门推荐就业。(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暂不能就业的,应当参加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及单位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对无正当理由不愿参加的,应停发或取消救助保障待遇。(五)低保对象应如实提供全部家庭人口及收入情况,并主动配合单位、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调查工作,如发现谎报、瞒报、重报或不配合工作的,民政部门停发其当季度低保补助。第五章保障金的筹集和管理第二十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办法,除中央和自治区给予补贴外,市、县(区)人民政府都要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十七条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在预算编制期限内提出下一年度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年度预算和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足额将保障资金调度拨付给同级民政部门,保证其逐月发放。第二十八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保障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第二十九条市、县(区)民政部门、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应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台帐,做到日清月结。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给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民政部门、乡(镇)民政办公室、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从本级财政安排法定的工作经费,用于管理低保工作开支。第三十一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于每季末月份内,要认真对享受对象上一个月的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进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及时办理延续、提高、降低或终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第三十二条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公共场所、政务公开栏和宣传栏等,宣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法规、办事程序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开通咨询、投诉电话,受理城镇居民的咨询、投诉和举报。第三十三条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第三十四条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人不予批准或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的;(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第三十五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取隐瞒、欺骗手段骗取保障金的;(二)家庭收入好转不按规定及时告知低保管理审批机关的。第三十六条对为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出具假证明的有关人员,其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要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对不按事实要求核定低保对象收入而造成虚报、瞒报的要给以社区或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低保对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向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提出异议。上述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应予纠正。第三十八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主要以货币形式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发放,也可委托当地银行分支机构代发。委托代发的具体办法,由民政、财政部门与代发机构协商。低保对象凭民政部门发给的有效证件及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指定的地点或银行领取。自发放之日起,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逾期1个月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民政部门应按程序办理停发手续。第三十九条居民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不许可或停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或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条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必须有规范的申请、证明材料、审批表、救助对象花名册、发放资金数目以及综合情况表等,并按《会计法》的规定保管好会计资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各种表、证、卡、卷等证件和凭证按统一规格由市、县(区)民政局印制。第七章低保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第四十一条凡连续享受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半年以上(含半年)的低保对象,凭有效期限内我市各县(区)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低保金银行领取存折,可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有关配套优惠扶助政策待遇。(一)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对符合就业条件的低保对象,应优先介绍就业,并免收求职登记费、应聘报名费、用工登记费、劳动力供求信息咨询费。对正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可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介绍成功录用费、职工档案管理费(或个人委托档案托管服务费)、岗前培训费(职业技能培训费)。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对符合就业条件的低保对象,应优先推荐就业,并免收求职登记推荐费、人才供求信息查询费、个人委托单存档费、人才培训费。(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自谋职业。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低保对象,减半收取开业登记费,免收私营企业协会会费;对从事商品购销、劳务活动和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三)各级税务部门对低保对象创办企业或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免费进行税务登记。(四)各集贸市场要优先照顾低保对象进入市场经营,并减半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五)教育部门对低保对象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实行减半或全免收费;低保对象属于孤儿的,杂费、住宿费全免;低保对象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指令性计划生收费标准酌情减免。(六)卫生医疗部门对低保对象实行医疗救助。低保对象在自治区、市、县(区)医保定点医院就诊的,按优诊对象收取普通门诊挂号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含ct、核磁共振dsa、彩色b超、pet等)减免10%。住院治疗的,其诊疗费、床位费三级医院减免30%,二级医院减免20%,其他医院减免10%。(七)根据建设部等五部门出台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租住国有直管公房的低保对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程序申请承租廉租住房。(八)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对低保对象的有线电视安装费按规定减半收取。(九)民政部门对低保对象死亡减收30%遗体火化费。(十)建设部门对低保对象的污水处理费减半收取。(十一)市自来水公司对低保对象的自来水价格按每户每月用水量在8立方米以下的,按现行水价的90%收取,超过部分按现行水价收取。第四十二条大力开展社会救助、互助互济活动,多渠道解决困难居民群众的实际困难。第四十三条鼓励发展服务于贫困家庭的非营利慈善机构。非营利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可按税法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和个人向慈善协会、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鼓励社会各界向贫困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基本医疗,为贫困学生提供助学资助。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自然灾害救济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百色市自然灾害救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百色市自然灾害救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我市遭受自然灾害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自然灾害救济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自然灾害救济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给予的救助。第三条自然灾害救济实行分级管理,自然灾害救济款分级负担的原则。第四条特大自然灾害由自治区协助救济,大自然灾害和中等自然灾害由市为主组织救济,小自然灾害由县(区)和乡(镇)组织救济。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济工作。其职责是:(一)及时准确调查、统计、核定和上报灾害情况;(二)负责调查审核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评定自然灾害等级;(三)确定救济对象;(四)制定和实施救济方案;(五)管理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物,接收和分配自然灾害救济捐赠款物;(六)监督和检查自然灾害救济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七)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民生活救济情况。(八)做好自然灾害救济应急预案,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建立自然灾害救济物资储备制度,设立自然灾害救济物资储备仓库,储备必备物资,以备应急之需。第六条各级有关部门应根据以下职责配合做好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自然灾害救济款预算,及时调度、划拨救灾救济款;计划或粮食部门负责按计划落实粮食储备和调拨,确保灾区的粮食供应;国土部门负责做好灾民建房用地的优先审批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做好灾民建房的规划、设计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和做好农业防灾抗灾及组织救灾复产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和做好灾区、灾民的疾病防治工作;政府采购部门负责完成救灾救济物资的采购招标工作。第七条各级民政部门应按国家民政部制定的《自然灾害统计调查制度》,及时统计、核定、报告灾情,不得虚报、瞒报和迟报。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民政工作的机构在全面核定灾情的基础上,对因灾死亡、失踪人员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灾民生活困难情况等必须逐户核实,登记造册,为实施灾后救济提供依据。县(区)民政部门必须在自然灾害形成6小时内将初步灾情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自然灾害发展变化情况每日一报。灾害结束后报告灾情核灾情况和自然灾害救济工作情况、紧急和重要情况可越级上报。第八条每年度或每次大灾,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核定出最终灾情数据,并及时逐级上报自治区民政厅。第九条各级民政部门必须配备必要交通、通讯工具,充分应用计算机技术,实现灾情统计工作自动化,确保自然灾害救济工作及时、准确、高效。第十条遭受特大自然灾害以上的地方,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自然灾害救济款补助。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救济款的分配由市民政局根据各县区)受灾等情况作出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确认。第十一条遭受自然灾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作为救济对象:(一)需紧急避险、转移安置的;(二)缺衣少被,无法自行解决的;(三)缺粮且缺钱,无法自行解决的;(四)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力自行重建的;(五)死亡和伤病,遗属生活困难的或无力医治的;紧急转移安置可不受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范围及程序限制,直接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救济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从速办理。第十二条自然灾害救济标准以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要为原则,以困难程度为依据。其基本标准:(一)转移安置救济费每户每天一般不超过10元。(二)住房救济标准。1.住房倒塌无家可归需重建的,经上级民政部门确认,每户救济最高不超过:3000元。2.住房部分倒塌、损坏的灾民,每户补助200-300元;3.符合五保户条件的灾民,安排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原则上不再救济单独建房,其应得的建房救济款划拨给相关的敬老院用于建房和购买生活用具。(三)口粮救济:每人每天500克大米。(四)衣被救济:保证灾民有衣穿,重点救济御寒衣被。(五)伤病救济:根据伤病和家庭困难程度适当救济。第十三条全市冬令、春荒救灾救济物资采购工作由市民政局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通过市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以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所需的资金从中央、自治区下拨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中按各县(区)所需物资的金额比例开支。第十四条自然灾害救济经费和物资的来源:(一)国务院下拨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款;(三)通过政府采购形式取得的救灾救济物资;(四)社会捐赠或募集用于自然灾害救济的款物。第十五条遭受自然灾害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可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救灾捐赠工作。第十六条自然灾害救济款物的使用范围:(一)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三)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四)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第十七条各级财政设立自然灾害救济预算科目,市本级每年按辖区内人口每人0.5元以上,县(区)和乡(镇)级分别按辖区内人口每人1元以上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逐年增加。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预算的自然灾害救济款,当年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能抵减下年度的自然灾害救济款预算;结余的自然灾害救济款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用于帮助多灾贫困地区乡(镇)兴建、扩建(维修)敬老院和帮助困难灾民改造住房,提高防灾抗灾能力。第十九条自然灾害救济款必须严格遵守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发放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民,保障无自救能力灾民的基本生活,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贪污、克扣和挪用。第二十条自然灾害救济款由民政部门做出拨款方案,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下拨。下拨自然灾害救济款从发文之日起至银行结算资金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民政工作的机构必须健全自然灾害救济款物管理制度,建立专户,完善申请、审批、领取和检查手续,确保自然灾害救济款物落实到户。第二十二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自然灾害救济款物的管理使用和灾民生活救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对在自然灾害救济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旧城改造项目招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加快旧城改造步伐,进一步规范我市旧城改造项目招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旧城区改造若干问题的规定》(南府发[2003]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旧城区改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3]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旧城改造项目招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旧城改造项目招商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引人市场竞争机制,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招商活动要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二、市旧区改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旧改办”)负责旧城改造项目招商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城区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纳入旧城改造计划的项目组织进行前期调查,搜集汇总基础资料,征求市计划、规划、建设、国土、房产、财政、市政、园林、教育、人防、文化、环保等有关部门对项目性质、规模、开发期限、土地出让形式及方式、城市规划设计条件、配套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要求、物业管理要求、园林景观要求、文物保护要求、环境保护要求、拆迁补偿安置要求等的书面意见,并根据各部门的意见制定(旧城改造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等相关文件。三、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旧城改造项目同时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按经营性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出让。四、市人民政府成立南宁市旧城改造项目招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旧城改造项目招商办公室(以下简称“旧改招商办”),由市旧改办会同市国土、规划、财政、城区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具体负责旧城改造项目招商的组织实施工作。旧改招商办与市旧改办合署办公。五、旧改招商办根据项目前期调查报告、项目前期总成本、《旧城改造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土地评估报告拟订旧改项目的建设条件、优惠政策和招商形式,形成招商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六、旧城改造项目招商涉及土地出让的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1、净地出让招商。是指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出资,由项目前期实施单位负责拆迁补偿安置和场地平整、清理形成净地,交市土地交易中心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土地给项目受让人(具体程序见附件1和2)。2、预出让招商。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项目受让人,并签订预出让合同,约定建设条件、分期付款方式、交付土地期限和优惠政策等内容。项目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项目前期实施单位负责拆迁补偿安置和场地平整、清理,并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或分期向受让人交付土地(具体程序见附件1和3)。3、捆绑出让招商。是指将项目的土地连同项目拆迁安置、建设条件和优惠政策捆绑,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给项目受让人(具体程序见附件1和4)。七、市旧改办会同市土地交易中心发布旧城改造项目招商公告,公布竞投(买)的时间、地点、地块,并向竞投(买)人提供拟招商地块的有关资料,包括地块面积、位置、用途、现状、建设条件和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出让形式、出让方式、配套优惠政策以及竞投(买)规则。旧城改造项目招商公告应在本市或市级以上主要报刊或其他新闻媒体发布,或在市土地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公示。八、旧改招商办负责对竞投(买)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资金证明、开发业绩证明和资质等级等)进行审核,必要时,对竞投(买)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实地考核,并报市旧城改造项目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审查合格的竟投(买)人方可参与竞投(买)。九、旧城改造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可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具体程序参照《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试行)》、《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公开交易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实施。十、旧城改造项目确定受让人后,项目受让人应分别与市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旧域改造项目投资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十一、依照本通知取得旧城改造项目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持《旧城改造项目投资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履约保证金或土地出让金付款凭据等材料,按照旧改项目业务办理规定程序,到建设、计划、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旧城改造项目批准书》、《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手续。十二、在旧城改造项目招商活动中,以弄虚作假、行贿或恶意串通等手段非法竞得旧城改造项目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十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旧城改造项目招商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附件:1、旧改项目招商前期工作程序2、旧改项目净地出让招商工作程序3、旧改项目预出让招商工作程序4、旧改项目捆绑出让招商工作程序
-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等四个单位关于《南宁市小型国营工业企业租赁经营试行办法》的通知
- 市政府同意市经委、体改办、财政局、税务局联合制订的《南宁市小型国营工业企业租赁经营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积极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南宁市小型国营工业企业租赁经营试行办法为了加速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促进小型国营工业企业实现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探索新的经营方式,进一步搞活企业。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国营小型工业企业试行租赁经营,特制定如下试行办法:一、原则1、租赁经营是在不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强化生产经营职责的种新型的社会主义经营管理方式。通过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合理地确定国家、企业、职工、承租者的利益关系,把竞争机制、租赁形式和法律手段引入企业经营活动中。2、实行租赁经营后,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党群关系、财政税收渠道及职工所有制身份不变,并继续享受有关行业的各种待遇。3、承租人是企业租赁期间的法人代表,是从事社会主义经营活动的劳动者。二、租赁办法各主管局(公司)受政府委托为租赁企业的出租人。出租人通过公开招标的办法,选择企业承租人。1、由出租人选定出租企业,报市经委备案后,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启事,提出投标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有关要求,同时会同财税金融等部门做好清产、清资和债权债务的核实、登记、造册工作。2、出租企业可以在本企业、本系统内公开招标,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标。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的人都可以投标。承租方式可以个人承租,也可以小组承租、全员承租或企业承租(本企业系统职工和党政机关干部承租有优先权)。个人承租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个人财产和具有正当职业,并有一定数量个人财产的保证人,集体承租以各自个人财产担保,企业承租以企业自有财产担保。3、组成市考评委员会。市考评委员会由有关综台部门(市经委、市体改办、市劳动局、市企业主管局、财政局、税务局,银行、审计局等)代表及专家、职工代表参加组成,主要负责协调工作,审查合同条款。各企业主管局成立租赁、承包工作小组负责对出租企业的职工进行动员、招标、初步确定标的、核资、草拟合同书等具体工作。4、承租人向出租方递交投标书,提出治厂方案,制定发展生产、改善经营管理的目标、措施和办法,由主管局,(公司)的工作小组和市考评委员会进行审.查,确定中标人。然后企业主管部门与公证部门共同对承租人及保证人个人资产进行调查并登记、造册,租赁期内不能变卖。5、承租人确定后,双方进行商讨,议定合同条款。条款中的重要经济技术指标经市经委、财税、金融等部门审查后,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书.合同书一经’签订(也可由公证机关公证)即产生法律效力。如承租人不是企业租赁前的法人代表,须到工商局办理法人代表的手续,再由主管局领导到企业召集职工太会,宣读租赁合同书,租赁者正式就职。6、租赁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合同书主要内容包括:(1)租赁双方的权利与责任;(2)租金数额与交纳方式;(3)租赁期限;(4)期终和分年度的目标(突出利润、资产增值、产品质量、产品开发);(5)利益分配和使用;(6)债权债务处理;(7)违约处罚等项目。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权利:承租人在国家政策、法令允许的范围内,具有下列权利:(1)有企业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的决策权、指挥权。(2)有权选择合作者(副广长、副经理)并报干部主营部门备案,有权自行任免中层干部。(3)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有权自行选择和确定企业内部分配形式和分配方法。但在。企业经营正常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压低职工的工资标准。租赁期内原有职工保留原工资级别,享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晋级调资,终止止租赁合同后,享受其应有的工资待遇。(4)有权按政策规定招收租赁期内有效韵临时工(增加的工资总额由承租人向市劳动局办理追加手续)。(5)有权自主使用租赁财产,对租赁期间用自有资金增添的财产有所有权和使用权。(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对职工进行奖罚,直至除名(要经职代会同意并报主管局备案)。义务:(1)承租人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接受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开展业务,不得违法经营,不准转证、转业和无故停业。(2)尊重企业职工的民主权利。定期向职工报告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韵劳动权利和利益。要主动向企业党组织汇报工作,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和政府允许的范围内,逐步改善企业职工的生活待遇,不得无故裁减人员。(3)必须定期缴纳租金。按规定提取退休统筹金。对全部租赁财产负责维护保管,并实行社会保险。按规定标准提取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积极引进新技术,努力开发新产品。(4)承租人不能泄露原单位专利或企业内部的其它机密,不得做出损害原单位合法利益的事情。(5)要建立健全财务帐目,并按规定向出租方及市财政部门报送报表。(6)企业租赁前的债权债务,承租人均应继承。对于债务,租赁双方可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协商偿还的具体办法,列入租赁合同条款,作为处理债务的依据;并通知债权人及有关部门。2、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出租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租赁企业的经营范围以及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按租赁合同收取租金,。应尊重租赁企业经营的自主权,不得平调企业资金、设备、物资和人员。出租方有义务为租赁企业提供业务、技术、经营、财务管理等服务。四、租金1、基数租金的核定原则上要兼顾国家、企业、职工、承租人四方利益,在保证国家增收,企业多留,职工收入逐步增长的原则下,依据企业固定资产,自有流动资金,经营状况,地理环境和市场动态等因素,由租赁双方具体商定,并经市考评委员会审查批准。2、租金的形式可根据租赁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一种租赁形式:(1)固定租金。是指基数租金在租赁期内每年金额不变的租金。(2)基数递增租金。是指按定比逐年递增的租金。即由租赁双方首先确定基数租金和每年递增速度,然后计算出计租年度的实际租金。如当年实际利润低于当年应交租金基数列润的,承租人要按照交当年租金。租金原则按原财政渠道上交。五、承租人的收入1、租赁企业按照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后。剩余盈利,在企业恩浩承租人之间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分成。承担者分得的部分受国家法律保护。2、鉴于市场的多变性,承租人在承担期内按合同规定的分红,分年分度兑现。最大不超过当年应分红的65%,剩余部分作为承租风险保证金存入企业,可按银行存款计息,租赁终止时一次从企业提取,承租风险保证金在承租人提取前暂不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3、租赁期内停发承租人的工资和奖金(保留原级别),调整工资可按规定给予调整、晋级,但不发薪金。4、如租赁年度的企业留利不足以缴纳租金时,承租人必须一个人财产抵补。因承租人过失,造成严重损失,要依法追究其责任,直至法律责任。5、承租人按合同规定每月预支原工资,年终结算。六、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租赁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单方违反合同造成经济损失,按国家合同法规追究经济责任。合同期间如遇下列情况时,可以修订,终止或解除合同。1、由于国家政策、法规以及客观环境发生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修订合同指标。2、承租人连续三个月完不成主要经济指标进度,企业管理明显混乱或无能力继续经营企业时,出租方有权捷出中止或解除合同,承租人按合同的规定承担出租方相应的经济损失。3、承租人违背合同规定,损害出租方利益的,或出租方不执行合同规定,严重干扰承租人的经营自主权使无法经营的,都有权提出终止合同: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合同期满后,或由上述规定需解除合同时,由出租方,承租方和财政部门、金融部门代表对租赁企业资产核查后;按法定程序解除租赁关系,并通知有关各方,如承租人要求延长租赁,须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锖,重新履行租赁手续。七、租赁企业有关经济政策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继续享受有关行业政策规定和待遇,同时给予下列的优惠政策:1、承租人的个人纯收入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承租人用个人所得支彳寸给保证人和有关特殊贡献人员的报酬,不计入企业奖金总额。2、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劳动部门核准后,租赁经营企业可以实行百元利润工资含量包手,却上年实发工资总额(如上年企业只发给职工生活费,可经有关部门核定基数)与合同申规定的租赁年度基数利润挂钩,按核定比例上下浮动,工资总额进入成本,也可以实行其它经济效益与工资总额挂钩浮动办法。3、亏损企业实行租赁后,仍享受政策照顾。租赁后实现扭亏为盈的,当年盈利全部免征所得税,用于弥补上年亏损、第二年实现利润比上年增长部分减半征收乒斤得税。第三年照常纳税。4、微利润业租赁后,实现利润不足八三年核定的合理留利时,仍按规定给予减免所得税。超过部分第一年征得税的30%,第二年按计税所得额照章纳税。5、用企业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一年内由企业留用,经财税部门批准,还可以适当延长留用期。用贷款进行技术改造,允许用新增利润税前还贷。将自有资金与贷款合并使用所获得新增利润,按自有资金所占比例提留给企业,继续用于技术改造。6、承租人向企业进行投资的,允许高于银行利率百分之三十计息,分期收回,个人投资收回后,更新设备的产权归企业所有。7、租赁前的流动资金贷款,在租赁后到期不能归还,需要贷新还旧部分,以及在租赁后需要增加新的贷款,可由具备法人资格的盈利企业担保,也可由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后,用一定数额的企业财产作为抵押,由承租人、出租人和开户银行共同签订财产抵押协议书。协议书有效期限与租赁合同期限一致。经公证处公证后,由承租人向开户银行办理贷款手续。8、租赁期间,需要技措贷款,.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立项手续,经贷款方审查并落实具有法人资格的盈利企业担保,也可以在出租人同意后,用租赁企业财产抵押的办法,经公证处公证后,按现行贷款办法办理。9、租赁前用于企业专项技措贷款尚未还清部分,应经贷款方同意后在租赁合同中规定归还期限。租赁期间,企业得到减免税收照顾。其减免额只能用于还贷或发展生产,不得用作生活福利和奖金。八、其它1、凡承租人原属本市(含两县)单位工作的,由出租负责办理调动手续,也可以按留职停薪办理,有关单位要开“绿灯”,原属市外单位者,由出租方负责与有关单位协商后,办理手续,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以自行联系工作单位。2、集体企业租赁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南宁市住房补贴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住房补贴办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桂政发[2001]94号)和《关于南宁市住房补贴系数的批复》(桂房改字[2003]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住房补贴发放对象及条件(一)未以成本价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和政府直管公房的职工。(二)虽已按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三)按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四)居住私房(自建、受赠予、继承的住房)或在市场上承租住房以及个人出资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五)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再婚职工。(六)现承租单位和政府直管公有住房的职工,在租金标准未达到成本租金水平之前,承租期间不享受住房补贴,若职工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时,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核定住房补贴。(七)虽按建房实际费用(含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全额集资建房但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可领取差额面积部分的住房补贴。(八)夫妇双方婚前已分别购买公有住房,有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各自婚前所购住房面积核定差额住房补贴。(九)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家庭户职工,由夫妻双方分别按照各自现任职务(或职称)所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核定;双方均不达标的,可按各自的差额面积领取住房补贴;一方已达标的。只发不达标一方的住房补贴。(十)凡1998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去世的职工均不享受住房补贴;1998年12月31日后去世的职工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可享受住房补贴。二、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一)科级以下(含科级)职工70平方米;处级干部90平方米;厅级干部120平方米。(二)具有中级以下(含中级)职称的知识分子70平方米;具有副高、一档高级职称的知识分子90平方米;具有正高职称的知识分子120平方米。(三)职工所购公有住房面积,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所注明的面积(不含公摊面积)核定。三、住房补贴的计算(一)2004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一律按月发放。每月发放住房补贴额=月工资总额×住房补贴系数(二)2004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和按月相结合的办法发放。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额=发放住房补贴当月工资总额×住房补贴系数×职工累计工作月职工累计工作月的计算,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至发放住房补贴当月止。职工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后,剩余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发放公式与200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相同。(三)住房面积达不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其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其公式为:南宁市1999年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214元/m2)×该职工应补贴住房面积×利息系数利息系数为:(1+i)n,i为发放住房补贴当年银行活期存款利率,n为1999年至发放住房补贴当年的累计年限。四、职工月工资总额的确定(一)职工月工资总额是指根据人事局核准的工资项目、工资标准,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的应发工资数。(二)机关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区分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机关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奖金;以及以上三种人员的适当生活补贴、开放费、暂保留物价福利性补贴、保留补差、人事部门核准的特殊岗位津贴(如从优待警津贴、信访津贴等)。(三)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工资总额包括职工档案工资中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活工资、适当生活补贴、开放费、暂保留物价福利性补贴、保留补差、人事部门核准的特殊岗位津贴(如教护龄津贴、特殊行业提高比例津贴等)。(四)机关单位离休干部工资总额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适当生活补贴、开放费、暂保留物价福利性补贴、保留补差、高龄补贴(护理费)、交通费、人事部门核准的特殊岗位津贴(如从优待警津贴等)。(五)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工资总额包括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活工资、适当生活补贴、开放费,暂保留物价福利性补贴、保留补差、高龄补贴(护理费)、交通费、人事部门核准的特殊岗位津贴(如教护龄津贴、特殊行业提高比例津贴等)。(六)机关单位退休职工工资总额区分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人员)按规定比例折扣后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机关技术工人按规定比例折扣后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机关普通工人的按规定比例折扣后的岗位工资、奖金;以及以上三种人员的适当生活补贴、开放费、暂保留物价福利性补贴、保留补差、新增加退休费、人事部门核准的特殊岗位津贴(如从优待警津贴等)。(七)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总额包括按规定比例折扣后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活工资,以及适当生活补贴、开放费、暂保留物价福利性补贴、保留补差、新增加退休费、人事部门核准的特殊岗位津贴(如救护龄津贴,特殊行业提高比例津贴等)。五、住房补贴系数的确定(一)住房补贴系数是指职工月住房补贴资金额占每月工资总额的比例。(二)南宁市现行的住房补贴系数为月工资总额的5%。今后,住房补贴系数需调整时,由广西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按房价收入比的情况测算.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六、工龄补贴的确定及计算(一)对未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及已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发给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补贴(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最迟计算到1994年)。其公式为:工龄补贴额=核发补贴当年每年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应补贴建筑面积(或差额面积)核发补贴当年每年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当年出售公有住房价×0.6%(二)凡1992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去世的职工不再享受工龄补贴。(三)按建房实际费用(含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全额集资建房的职工,可领取工龄补贴。(四)按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购买公有住房时,已计算工龄折扣的职工,已购住房面积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能领取工龄补贴;购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可领取差额面积部分的工龄补贴。七、补贴资金的管理(一)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来源。行政事业单位由售房款、自有资金解决。不足部分:行政机关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按资金来源渠道在单位年度预算中安排。企业从单位售房款中解决,不足部分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二)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本人,不再集中管理,每月按工资比例发放的住房补贴,作为补充住房公积金。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三)在市内调动工作的职工,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参照公积金管理办法办理;调离本市的职工,已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一次性提取。八、其他规定(一)本办法生效后,已按原住房补贴方案一次性领取完住房补贴的职工,不再调整;未领取完住房补贴的,按新规定逐月发放。(二)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期限,从职工参加工作当月开始至职工离(退)休当月止。(三)住房补贴换算成按月工资比例发放后,职工今后职务或职称晋升,不再计算和发放级(职)差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四)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暂不发放住房补贴,待其转为全产权后,再按规定计发住房补贴。(五)各单位要建立职工的住房补贴档案,职工领取住房补贴期间调动工作的,新工作单位凭住房补贴档案中房改部门的证明继续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六)因职工工资总额变动需要增减住房补贴,各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对因情况变化而不符合再领取住房补贴的人员,各单位应及时办理停发住房补贴手续。住房补贴的计算、发放、管理要接受群众以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违反有关规定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七)对购买公有住房后又扩建住房,但扩建面积部分尚未办理出售手续的,其住房补贴按原购住房面积核定,扩建面积部分办理出售手续时,控制面积标准内不达标部分一律以届时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出售,超出控制面积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八)行政机关单位的职工,符合条件领取住房补贴的,一律按新规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事业单位如因资金困难不能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经批准可以暂缓发放,当有条件实施时应优先予以补发,补发计算公式与一次性发放补贴的公式相同。九、国有企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可根据“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属地政策,自行制定实施方案。方案提请职代会讨论通过,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十、本办法由广西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十一、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南宁市住房补贴暂行办法》(南府发[1999]76号文附件)和《南宁市住房补贴实施细则》(南房改字[1999]5号)予以废止。
-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有关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加强我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局、市计委、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产局、市监察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见市人民政府。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加强我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自2003年8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外,按协议出让方式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办理。二、统一制定国有土地出让计划。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或城镇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会同计委、规划、建设、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市、县建立的土地有形市场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三、制订协议出让方案,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一)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项目类型、规模、规划设计条件等,制订协议出让方案。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界址、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时间、出让底价等。(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和本地区的基准地价,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集体审核,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协议出让底价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三)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和底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组织实施。四、加强地价管理,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已经公布执行基准地价的市、县,在基准地价确定的范围区内,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工业用地需实行出让最低价时,必须根据项目性质、项目投资额、项目科技含量、纳税额等因素确定。其它项目用地如需实行最低价的,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五、公开协议出让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协议出让结果在本地区土地有形市场,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5日。六、在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过程中,下列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一)涉及属于园林、绿化、环境治理项目、小城镇建设项目、危旧房改造项目以及其它重大建设项目中的经营性项目用地,因和其它非经营性项目确实不可分割,而不能进人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项目用地。(二)属于规划为高科技、工业用途的经营性项目用地确需协议出让的。(三)属于国有企业改制补办出让手续的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可按原协议出让程序办理手续。七、在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同时,结合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有关政策,妥善处理好建设项目用地的供地历史遗留问题。凡在2002年6月30日前,具备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原协议方式办理使用权出让手续。(一)已经原市土地开发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同意规划定点的;(二)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三)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1]88号)下发前,市建设局已与修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业主签订以土地补偿合同(协议)的;(四)在2002年6月30日前,原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发生调整变更的。八、市监察部门要做好协议出让土地的审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市国土资源局市计划委员会市规划管理局市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市监察局二00三年九月五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关于发展我市散装水泥意见的通知
-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关于发展我市散装水泥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优越性很多,有很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节约包装费用和大量造纸木材;减少水泥损失,保证水泥质量,降低建筑工程造价,改善工人劳动条件,提高运输效率,是“双增双节”的重要途径之一,对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都有好处。同时,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职工的身体健康,有利于实现文明生产。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积极宣传发展散装水泥的好处,改善生产和使用散装水泥的设施,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发展散装水泥的各项规定,使我市散装水泥生产有一个较大的发展。关于发展我市散装水泥的意见为了贯彻执行国发(1985)27号文《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5)146号《关于发展我区散装水泥的意见》文件精神,现对我市发展散装水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市属现有的南宁市水泥厂、市政水泥厂、邕宁县明阳水泥厂和武鸣县水泥厂,年生产水泥产量在十五万吨左右,但多年来,散装水泥的供应都不到总产量的2%,远远低于全国平均10%的水平。市散装水泥工作迟迟开展不起来的主要原因是:1、对散装水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指导思想上“重包装、轻散装”,致使水泥产量在逐年增长,而散装量在相对减少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一些原来没有散装水泥供应设施的企业,由于对推广散装水泥不够热心,缺乏有力的措施和指导,因而使散装量几乎等于零。2、管理体制上相对脱节,各自为政,忽视了推广使用。散装水泥这项工作,有关部门在安排生产计划时,没有把散装水泥的生产同时下达;物资部门在分配水泥指标时,没有把散装水泥列入分配计划内。加之市散办因无法控制散装水泥的供应,致使一些企业的散装水泥推广中断。3、扩建、改造和建设散装水泥的资金严重枯竭和不足,由于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没有严格执行国发(1985)27号文和自治区桂政发(1985)146号文的规定,对发展散装水泥的专项资金;市散办无法集中使用,统一安排。因而,造成了一些企业无法改进或扩建散装设施,增设运储设备等,这些都给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工作带来了困难。(二)国务院提出:全国散装水泥产量的比例,一九九〇年不低于40%到本世纪末达到70%以上,要实现这一目标,我市的任务是异常艰巨的,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活力,并相应地实行优惠政策。同时对广大用户要进行大量的宣传和采取有效措施,来推广和使用散装水泥。1、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5)27号文和自治区桂政发(1985)146号文件,克服“重包装,轻散装”的思想,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把推广使用散一装水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好,抓落实。水泥厂要把水泥散装出厂列为重要改造内容和技术进步来抓,同时要按分配数量保质保量按时供应散装水泥。按计划生产出的散装水泥,如物资部门、使用单位不调用,水泥厂有权自行处理,并列入指令调拨指标内,、使用单位如确需散装指标改为包装指标,须经市散办同意,以利按计划分配平衡。2、为了建设发展散装水泥设施,各水泥厂必须把作为发展散装水泥的各项专用资金另立帐户,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凡应按比例上交到市散办的纸袋押金与节包费等,各级财政部门和水泥厂,应按自饴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5)146号文通知规定。上交到市散装办集中使用,统一安排专项资金。3、企业在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的设施或运输设备,其所需资金,,在信贷时,应给予支持和优惠。凡经市散办批准并用借贷款方式搞起来的散装水泥设施或购置散装水泥储运设备的,其还款还贷可以从纸袋押金的50%,散装水泥降低产品税的全部和留厂节包费的全部,以及上交市散办的节包费的50%等项专用资金来偿还,待还清设施投资后,再按规定分成。4、为了搞好散装水泥的供应和运输,在现行体制未改变的情况下,凡我市辖区(包括区直属单位)用户所分配得的散装水泥指标,必须通过市散办与水泥厂签订所需合同,散装水泥指标由市化建直接对市散办,市散办按用户实际情况平衡供应散装水泥,并对积极推广使用的单位给予表扬和鼓励。5、各水泥厂凡具备有散装、散运能力的,要积极配合使用单位,多供应散装水泥,亦可采取在城镇、乡村设立散装水泥供应点的办法,方便广大用户。县以上的建筑单位和较大的建筑项目,水泥制品厂、构件厂等,原则上供应散装水泥,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使用,用户如需建造散装储备库(罐),可在使用单位的节包费中开支,做到专款专用。在运输上,设有固定装置的散装水泥专用车,养路费按专业营运收入的15%计征,汽车所需油料供应必须给予保证。6、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工作,责成市散办具体负责办理有关这方面的业务工作。两县经委亦必须分工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办理这方面的业务。各水泥厂要有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要结合本厂的实际,制订出发展散装水泥的规划和措施。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2年12月27日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宁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下称“世行贷款”)项目的建设,理顺世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职责与分工,简化办事程序,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项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自治区和世界银行有关规定及南宁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世行贷款项目的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如涉及到需申请其他部门审批管理时,仍按正常的国内程序报批。第三条世行贷款项目管理主要指项目前期准备管理,项目执行管理(项目实施计划,招标采购,包括招标采购计划、招标评标、货物、工程咨询和培训服务,债务,贷款支付与提款报帐,资金、财务,合同管理等),项目完成与运营管理,项目责任制管理等。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成立南宁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领导小组(下称“市世行贷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有市世行办、市财政局、市计委、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市政管理局等。市世行贷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市世行贷款项目的管理、联络、指导、协调、监督工作。第五条项目工作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原则进行管理。市世行贷款领导小组成员应按这一原则及附件明确的职责与分工,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及运行流程图加强项目管理。第三章项目前期准备管理第六条项目的立项。项目单位应根据南宁市经济发展的战略和优先重点,向市计委和市财政局提出利用世行贷款的计划与申请,并随同贷款申请提交项目初始文件(包括简明项目建议书),在接到项目被列入贷款计划的通知后,开始进行与贷款有关的后续准备工作,并按国内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准备详细的项目建议书.报市计委上报,以便项目正式立项。项目的贷款申请、初始文件、详细项目建议书需经市计委和市财政局审核。第七条项目前期准备。项目前期准备必须在完成国内各项审批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利用外资方案、环境评价报告、移民安置计划等)的基础上,按世行程序进行操作。1.项目单位应在世行的指导下制订出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各项行动计划,提出项目所需配套资金的具体来源和安排计划,并提供有效的资金承诺文件;确定世行贷款的种类及相应的贷款条件。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经济与财务的预测,按要求准备和提供协定谈判、签署和生效所需的有关文件。2。市财政局对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中的非技术性问题,尤其是经济、财务、资金计划、贷款方式和条件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负责对前期费用进行管理。3.市计委对项目中有关基建投资计划、国内配套资金计划、利用外资方案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4.市规划、土地、建设、市政、水利、环保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中有关本行业的规划、计划、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负责与对口部门联系,及时解决项目前期准备中存在的问题。5.市世行办负责参与组织和协调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协调计划、财政、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项目单位制定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各项行动计划,缩短前期准备时间,降低前期准备成本。第四章项目执行管理第八条项目实施计划管理。1.项目单位应提出包括项目执行时间、详细成本、资金安排、采购分包、报帐计划、监测指标等内容的项目实施计划进行报批并组织实施。在项目执行中期,项目单位还应结合实际提出包括时间、项目、资金进行中期调整的计划进行报批和组织实施。2.市世行办负责对项目单位报送的实施计划(包括中期调整计划)进行汇总并征求市计委、市财政局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如果需要)的意见,统一编制市一级世行贷款项目实施计划上报市政府和区项目办,在计划获得批准后,对项目实施计划进行跟踪了解,每半年配合世界银行检查团进行一次项目检查。3.市计委、市财政局、市行业主管部门(如果需要)对市世行办提出的实施计划,包括中期调整计划应及时审核并出具意见。第九条招标采购管理。项目招标采购,主要包括项目货物、工程、咨询和培训服务。1.招标采购计划。项目单位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货物、工程、咨询和服务的采购计划及采购清单等报市世行办,由市世行办汇总并经市财政局同意后,于每年的10月30日前向区项目办上报下一年度的货物、工程采购计划和清单。采购计划一经批准就要严格执行,对列入年度计划的招标采购,如确需要修改的。应报市世行办和市财政局同意,由市世行办转报区项目办和区财政厅同意,由区项目办报世界银行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但此更改的提出不能晚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30天。2.招标评标。项目招标代理的管理、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的审核、刊登招标通告或公告、招标方案及评标报告等招标评标工作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财政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区财政厅对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世界银行《采购指南》有关规定、程序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市世行办、市财政局应参与项目招标采购,应进行监督和检查。3.货物管理。对于采购的货物,项目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货物进行接收、检验、保养和分发。对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货物的验收必须有商检部门人员参加。项目单位应制定验质和验量相结合的计量验收制度。接货时,应聘请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验收货物,并做好验收记录。在每批货物验收完毕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接货验收报告报市世行办和市财政局,由市世行办上报区财政厅、区项目办备案。经专业技术人员或商检部门检验,如发现供货品种不对、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等问题,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委托代理机构提出,并报市世行办上报区项目办、区财政厅。项目单位对采购的货物应按规定进行核算,要制定采购货物的管理及清查盘点制度。对于用世行贷款购买的货物,必须专门用于世行贷款项目,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变卖,对于因特殊原因,需要处理的,要报市世行办和市财政局上报区项目办和区财政厅批准。转让(或变卖)所得收入,除补偿货物原值外,所余净额上交市财政局作为原项目的“还贷准备金”。4.工程管理。(1)施工监理的选定。项目单位应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符合世行贷款项目要求的施工监理,并将选择情况报市世行办转报区财政厅和区项目办审定和备案。(2)项目单位应定期向市世行办及市有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下一步工作安排。(3)市建设、水利等专业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市世行办、市财政局有权对项目单位的工作及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市世行办应定期/不定期召开工程协调会,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协调项目单位、市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4)工程施工管理及验收。工程的施工管理和验收按国家现行的规范和程序进行,项目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市建设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验收必须有市财政局和市世行办人员参加。5.咨询和培训服务。(1)聘请咨询专家。市世行办应对项目单位按国家、自治区和世界银行的各项规定制订世行贷款项目的技术援助和培训计划及项目咨询专家聘请计划进行汇总,并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于每年的10月30日前上报区项目办和区财政厅批准后执行。项目单位聘请咨询专家的合同应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签署,合同副本应送市世行办、市财政局,区项目办和区财政厅备案。(2)出国考察、学习、培训。各项目单位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将国外(内)考察、学习、培训计划报市世行办,由市世行办汇总编制,征得市财政局同意上报区项目办,区项目办批准后执行。第十条债务管理。1.市财政局是南宁市政府利用世行贷款项目的债权、债务代表人和区财政厅指定的项目授权提款签字人,负责由区财政厅直接转贷给市政府的转贷工作,办理转贷协议的签署。2.项目单位应与市财政局签署再转贷协议,并按市财政局的要求向市财政提供偿还担保。3.市世行办编制再转贷额度分配单和债务分割单送市财政局审核确认。4,市财政局和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转贷协议和再转贷协议,就本市和本单位的贷款项目提前做好贷款还本付息付费的资金需求预测和准备,保证到期按时足额的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承诺费等。市政府和项目单位应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设立世行贷款还贷准备金,并设立专户进行管理。第十一条贷款支付与提款报帐管理。贷款项目单位应按《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的规定》的通知进行支付和提款报帐。项目单位应根据监理签发的工程月付款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支付工程进度款;费用发生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编报提款申请报市世行办审核汇总:送市财政局债务代表人审核签章后办理提款报帐。第十二条资金及财务管理。1。项目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世行贷款项目财务报告暂行制度》、《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及时向市世行办、市财政局提供项目支付、提款报帐进度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其它有关财务报告,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施工合同、开工许可证等文件资料的复印件。每季度与市财政局核对一次配套资金划拨和债务往来情况。2.市世行办负责对项目单位报送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核汇总,汇总报表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再上报上一级有关部门。汇总报表须附财务计划执行情况、项目进度情况、效益分析和存在问题的分析说明。3.市财政局负责本市利用世行贷款项目的资金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包括资金发放、回收、还本付息付费、配套资金的管理以及财务决算的审批工作,监督与检查本级项目办和下级项目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第十三条合同管理对招标货物、工程合同中有中方人员的出国考察、学习、培训、访问、监造的出国计划(人员、路线)及合同,项目单位需报市世行办并征得市财政局同意报区项目办批准才能执行;对竞争性招标采购以外的合同,凡是合同金额在5万美元及其以上的合同,项目单位须报市世行办和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区项目办批准后方可签字;对于合同金额超过世行规定限额的合同,项目单位须报市世行办、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区项目办统一按有关规定报送世行审批,在得到世行的不反对意见才能签字;对需世行前审的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如预测增加金额大于原合同金额15%的合同,项目单位应将增加金额的理由及预测分析报告送市世行办、市财政局审核转区项目办统一报世行,在得到世行出具不反对意见后才能签署补充(变更)合同;对违反合同的事项,项目单位应根据合同进行索赔和罚款,或提出仲裁,市世行办、市财政局应参与大额索赔谈判;对合同预结算,项目单位应将合同预结算送市财政局审定。第五章项目的完成和运营管理第十四条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及时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全面的评价和总结,编写项目竣工报告,积极配合世行对项目作项目后评估工作、协助世行项目官员准备其项目执行完成报告,并及时按财政部的规定与要求对世行的完成报告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同时,项目单位应制定出项目未来的运营计划,并根据该运营计划,监测项目的实际运营情况。第十五条市世行办、市财政局应参与项目完工的评价与总结,市财政局参与世行贷款项目运营计划的制定工作,并对项目的运营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随时对项目的效率情况进行了解、跟踪和预测分析。第六章项目责任制管理第十六条市世行办应制定具体的世行贷款项目实施方案,实行项目责任制,定项目工作目标,宅完成时间,通过市政府与项目单位、配合单位签定目标责任书,由主管部门和市世行办进行跟踪考核,对考核结果提出具体的奖惩意见送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农业、林业、扶贫、卫生、粮食等专业项目的管理,可由市计委、市财政局会同其专业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来进行专业项目管理。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世行办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附件一:市世行贷款领导小组成员职责与分工附件二:市世行贷款领导小组成员工作程序附件三:招标采购运行流程图附件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程序图及提款报帐程序图附件一市世行贷款领导小组成员职责分工一、市世行办市世行办是市政府的办事机构,负责落实市政府及其市世行贷款领导小组的决议,对项目的前期准备及项目的执行进行组织、联络、指导、协调、监督工作。1.负责协调并参与项目前期准备及项目的执行工作。2.负责汇总并编制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有关报表。3.负责项目有关文件的上报、催办、转发工作。4.参与招标采购、咨询活动,协调并监督投资预算、支付、工程进度、重大变更(调整)的完成。5.参与项目货物、工程、服务的验收工作。6.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定期召开协调会,跟踪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负责与区项目办及世界银行联系(必要时),接受其指导和协调,并检查,监督有关备忘录的执行情况。7.负责组织项目审批会审工作组会议,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二、市财政局1.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加强与对口部门联系,及时解决报批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2.负责审核确认市世行办对外(南宁市外部单位、部门)报送项目有关资金和成本费用及财政政策的事项,出具不反对意见。3.参与并监督招标、评标、合同谈判,索赔谈判、货物及工程验收等招标采购、项目管理全过程工作。4.审定项目预结算和审批项目财务决算。5.参与项目审批会审工作组会议,及时办理会审工作组会议审定的事项。三、市计委1.负责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报批或评审工作,审核投资计划,加强与对口部门联系,及时解决报批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2.负责申报项目所需的国债、国内配套资金及利用外资并进行检查、监督。3.参与项目招标和工程验收。4.参与项目审批会审工作组会议,及时办理项目审批会审工作组会议审定的事项。四、市建设局1.负责组织项目建设方案、施工图、招标文件中的技术部分(必要时)评审会,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参与组织初步设计评审工作,协调解决项目报建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2.负责组织协调项目的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3.参与项目审批会审工作组会议,及时办理会审工作组会议审定的事项。4。对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5.负责工程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五、市环保局1.协助项目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配合协调或组织项目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工作,加强与对口单位联系,及时解决报批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2.按时向市世行办提供项目规定需提供的监测指标。3.参与项目审批会审工作组会议,及时办理工作组会议审定的事项。4.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六、市规划局1.负责组织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和建设用地选址定点报批工作,及时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一书两证”规划审批手续。2.参与项目审批会审工作组会议,及时办理会审工作组会议审定的事项。3.参与工程竣工验收。七、市国土资源局1.负责组织项目用地预审、报批、征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证工作,加强与对口部门的联系,及时解决报批及征用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2.参与项目审批会审工作组会议,及时办理会审工作组会议审定的事项。八、市水利局1.负责组织项目在涉及到水利、防洪、排涝方面的评审报批工作,加强与对口部门的联系,及时解决报批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2.参与项目审批会审工作组会议,及时办理会审工作组会议审定的事项。3.参与和水利、防洪、排涝有关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九、市市政管理局1.负责组织项目在市政管理方面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协调解决项目报建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2.参与项目审批会审工作组会议,及时办理工作组会议审定的事项。3.协助项目单位办理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城市排水许可证审批手续。4.参与市政道路、管渠恢复工程全过程质量监管工作。5.参与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附件:市世行贷款领导小组成员工作程序一、市世行办1.计划。市世行办项目科接到项目单位项目采购及投资计划、国外(内)考察、学习培训计划即汇总并征求市计委、市财政局出具不反对意见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项目领导小组和区项目办。2.文件。市世行办咨询专家组接到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方案、合同后即进行审核,同时征求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必要时)意见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区项目办。3.协调会。项目单位、有关单位提出需要协调问题的书面意见送市世行办项目科,市世行办在组织项目单位及市有关单位协调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对协调问题的答复意见。4.报帐。市世行办支付报帐科接到项目单位提交的提款报帐资料后应对其完整性、合格性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要求后五个工作日内汇总送市财政局提款签字人审核签字后报区项目办办理提款报帐。二、市财政局1.计划。项目招标采购和投资计划、国外(内)考察、学习、培训计划由市世行办汇总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在市财政局出具不反对意见后由市世行办报区项目办。2.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图纸)及招标方案、合同,由市世行办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在市财政局出具不反对意见后由市世行办报区项目办和世行。3.合同。项目单位与中标人草签的合同应送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市财政局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在市财政局出具不反对意见后,由市世行办报区项目办和世行,并将签订后的合同五个工作日内送市财政局备案。4.支付。市财政局收到项目单位提交的工程月付款申请经审核确认无误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进度款。5.报帐。市财政局收到市世行办提交的(费用报表)等提款报帐资料经审核确认无误后五个工作日内由提款签字人签字后送市世行办报区项目办。三、市计委项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交材料齐全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到市计委,市计委九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自治区计委,由自治区计委组织评审、批复;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申报的年度投资计划,市计委九个工作日内批复。四、市建设局项目单位将资料齐全的建设方案、施工图、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交市建设局,十五个工作日内由市建设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评审,并出评审意见或会议纪要发送至项目单位,招标文件的核准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五、市环保局项目单位将项目文件资料(批文、方案、车船费)送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管理科,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项目已超出原世行项目环评审批内容,则需按规定程序报批。六、市规划局项目单位将齐全的资料报送市规划局后,市规划局对项目的用地选址定点工作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对项目的设计方案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一书两证”核发时限分别为五个工作日。七、市国土资源局南宁市国土资源局收到项目单位报送的齐全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并答复是否具备报批条件。凡具备报批条件的.根据审批权限,市国土局七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八、市水利局南宁市水利局收到项目单位报送的有关水利、防洪、排涝方面的项目设计文件后,七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并答复是否具备报批条件,凡具备报批条件的,根据管理权限。市水电局十四个工作日内批复项目单位或上报区水利厅审批。九、市市政管理局南宁市市政管理局收到项目单位报送的齐全资料后,七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具备报批条件。凡具备报批条件的。七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批意见。
-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财政局、税务局《南宁市工交系统产品原材料消耗管理实行办法》的通知
-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拟定的《南宁市工交系统产品原材料消耗管理实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工交系统产品原材料消耗管理试行办法为了提高我市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推动技术进步,降低原材料消耗和产品成本,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建立健全产品原材料消耗管理机构市经委生产科负责全市工交占线产品原材料消耗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应在生产技术部门设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产品原材料消耗,各大中型企业也要有相应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二、工业产品原材料消耗管理范围市属工交企业的主要产品,首先的有三年以上生产历史、市场相对稳定、工艺成熟、计量管理完善、数据资料完整的产品单位成本中占比重大的原材料,各主管局(总公司)应根据上诉范围确定纳入管理的原材料品种,并报市经委备案。三、日常管理工作市经委负责全市工交系统产品原材料消耗管理工作的计划、协调、检查和督促,各主管局(总公司)本系统产品原材料消耗管理的计划、部署、检查、考核和奖惩等,年终要作出全年的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企业应每月按主管局(总公司)规定的日期向主管局(总公司)报送纳入管理范围的产品原材料上月实际消耗情况,主管局(总公司)报送纳入管理范围的产品原材料上月实际消耗情况,主管局(总公司)于每月十日前汇总上报市经委综合科。四、原材料消耗定额标准纳入管理的工业产品的原材料消耗定额分为三个档次核定:全国同类企业平均消耗定额先进指标,以最近国家部一级制定的标准为准;全区同类企业平均消耗定额先进指标,以自治区各主管厅局制定的标准为准;市一级的消耗定额,则由各主管局(总公司)考核企业前三年实际消耗情况,结合当前条件和年度降低原材料消耗的目标分别制定,并通知有关企业级分别报送市经委、财政局和税务局备案,市一级的消耗定额原则上每两年修一次。五、奖惩规定凡完成消耗定额指标、实际降低消耗效果显著,即可提取原材料节约奖。奖金发放可按单独考核、单提单奖的办法进行,奖金在节约的价值中开支,列入产品成本,不计入工资总额,不纳入奖金控制范围,不缴纳奖金税。提奖率标准按南府发[1985]75号文第四条执行,但三等奖标准改为按市一级消耗定额考核。今后市工交系统贯彻南府发[1985]75号文时,对原材料消耗实行单向节约奖均以本办法为准。但是,不纳入管理范围的产品不能领取原材料节约奖。原材料超耗要扣发奖金。凡纳入管理的产品原材料消耗年累计平均单耗超过市一级消耗定额10%以上的企业,年终要扣除厂级正职领导及主管副厂长全年奖金的8%-12%,降低全厂职工干部人均0.5个月奖金的奖金税起征点,由主管局(总公司)做出处理意见,并由市经委、财政局、税务局和开户银行监督执行。六、提奖审批手续本节约奖可按季度核计提职。年终结算,多扣少补,企业应按季度填报《提取节约奖审批表》(附后),报企业主管(总公司)审核后,转报市经委、市财政局审批,方可在成本中列支,并报市税务局备案,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七、管理目标各主管局(总公司)领导要重视抓产品原材料消耗管理工作,制定好规划,及时总结经验,表扬先进,鞭策后进,争取在三年内一部分产品达到全国或全区先进消耗水平。
-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内部审计机构承办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市直各事业单位: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以及《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精神,加强对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管理监督,规范我市内部审计机构承办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全面履行职责,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联合制定了《南宁市内部审计机构承办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宁市内部审计机构承办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内部审计机构承办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以及《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承办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有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市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不列人年度国家审计计划的。交由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承办行政事业单位的市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第六条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其提拔、交流、降职、免职、辞职、解聘、退休等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第二章审计范围、内容第九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任职期在五年以上的,一般以审计近五年为限;任职期在五年以下的,按实际任职期审计;若审计中发现违反财经法规事项或重大事项,审计年限不受上述审计时间范围限制,并可延伸审计到有关单位。第十条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一)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二)财政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三)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四)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五)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六)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七)任期内分管和负责的工程、项目和重大收支情况;(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三章审计程序第十一条对内部审计机构承办的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委组织部给其主管部门下达委托计划,由主管部门组织内审机构或财务人员承办审计项目。第十二条主管部门接受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委托后.应当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第十四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向审计组提供以下资料:(一)在银行开设账户情况;(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三)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的缴、拨情况;(四)财产盘点及债权债务资料,以及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资料;(五)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相关资料;(六)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合同及相关的资料;(七)经济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等出具的审计报告和鉴定材料等资料;(八)与任期经济责任有关的工作总结;(九)与经济责任有关的其他资料。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第十五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在审计组进点后五日内,向审计组提交以下书面资料:(一)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三)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四)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第十六条审计组应当在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三十日内,向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报告。审计中发现重大经济问题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委托部门反馈。第十七条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和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三)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主要问题;(四)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五)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事实以及定性、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改进建议;(六)财政预算内、外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七)重要经济事项决策的执行和效益情况;(八)对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任期经济责任的评价意见;(九)处理遗留经济问题的情况;(十)委托单位要求反映的其他问题。第十八条审计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送主管部门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组长予以注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根据核实的情况决定是否修改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和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一并报送主管部门审定。主管部门根据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第十九条审计中发现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审计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报告,由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作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对主管部门作出的审计结果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委托部门提出。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四章审计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一条市审计局负责对内部审计机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规范审计程序和其他要求,并对审计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自觉接受市审计局对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审计结果报告经市审计局审查认定后生效。第二十二条审计结果报告由主管部门分别报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审计结果报告列入领导干部本人的干部考核(廉政)档案。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主管部门财务预算予以保证。第二十四条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主管部门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于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索贿受贿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报告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办法
-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规定:厂长离任前,企业主管机关(或会同干部管理机关)可以提请审计机关对厂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议”。根据上述精神,为了考核我市国营企业厂长(经理)在任职期间的生产经营管理状况,明确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维护国家和企业的长远利益,不断完善企业领导干部的管理制度,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特制定本试行办法。一、审计的范围和分工1、凡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企业.厂长(经理)离任时,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分工原则进行审计;其他企业的厂长(经理-)离任时,如果企业主管部门或上级领导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审计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委托,按上述分工原则进行审计。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分级分工审计。市委组织部管的企业厂长(经理),由审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主管部门的内审或财务人员)参加组成联合审计组进行审计;企业主管部门管的企业厂长(经理),由各主管部门的内审机构负责审计,也可由主管部门委托审计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目前我市绝大多数主管部门尚未建立内审机构,为适应贯彻三个《条例》开展厂长(经理)离任审计的需要,有条件的主管部门特别是下属单位较多的工业企业主管部门,应尽快把部门内审机构组织建立起来。二、审计的主要内容:厂长(经理)任职期内完成目标责任制的情况,以任期内财务收支为主,注意考核企业的经济效益。重点抓住两个核实和两个检查,即:核实盈亏真实性,核实财产的真实性,检查有无以权谋私中饱私囊;检查有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浪费。并要具体审计:1、产值、产量、质量、主要原材料燃料消耗、成本、利税指标;2、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完成情况;3、各项专用基金(包括专项拨款)的提取和使用情况;4、各类专项借款的使用、归还及其经济效益情况;5、其它需要审计的重大经济财务活动事项。三、组织、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委托或申请后,应同时通知被审企业厂长(经理),被审单位必须于十五天内报送厂长(经理)任期工作报告及财产盘点情况和财务收支资料,经审查合乎要求,审计部门(包括内审机构或审计事务所,下同)凭以制订审计计划,按计划进厂审计,审计时间不宜过长,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时间。被审单位未报送财产盘点等资料的,审计部门不进厂实施审计。四、审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的法规、政策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作出审计评议,书面通知被审单位。被审单位的厂长(经理)应在审计评议通知书上署意见。被审单位对审计部门作出的审计评议如有异议,可在十五天内向审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复审,审计部门可根据情况进行复议。终审的审计评议通知书应分送被审单位及主管部门和干部管理部门。五、在审计中如认定企业厂长(经理)作出显著成绩,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如发现有严重违反财经法纪活弄虚作假等问题,给国家或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查明原因,确认个人责任外,还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六、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各主管部门和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审计内容,按审计范围的分工,将批准的厂长(经理)任期目标有关材料和年度考核的有关资料及时送审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