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在我市建立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财政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在我市建立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在我市建立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见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 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 9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3] 91号)的精神,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发生新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首府的社会稳定,决定在南宁市建设行业中推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二、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纳与使用作出以下承诺:
(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在 7 个工作日内,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帐户。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情况的,由财政部门从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预划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具备以上承诺的,取消投标资格;中标后如不按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将取消中标资格。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在发出中标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转入财政指定帐户;一旦其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和工人工资时,由财政部门从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预划支。
四、每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以下规定存入,保障金最高额为80万元,用于解决该项目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问题:
(一)建筑业企业中标后,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可转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中标建筑企业转交财政专户。如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少于80万元且不足中标价2%的,须按2%补足差额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如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超过80万元的,按80万元交纳。
(二)建设单位也应按工程中标价的2%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如中标价的2%总额超过80万元的,按80万元交纳。
五、建设工程的建设方与承建方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承诺,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足额存人财政部门指定的帐户,并持财政部门出具的凭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没有财政部门出具的凭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监督使用。
六、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该项目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问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预划支:
(一)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
(二)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分包,分包方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工程竣工验收后,工资保障金没有使用或剩有余额的,按规定程序退还给建筑业企业。
七、建设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用于解决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问题。若出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情形时,可从其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预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没有使用或乘有余额的,按规定程序退还给建设单位。
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业企业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责令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和工人工资;建筑业企业逾期不予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提出从工资保障金中先预支付的意见书,提交财政部门支付。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业企业确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无法支付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会同建设行政部门提出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预支付的意见书,提交财政部门支付。
九、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分别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在该工程项目中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有关证明,凭此证明到财政部门办理工资保障金的退还手续。财政部门接到建筑业企业或建设单位的申请和有关证明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行将其所缴纳的工资保障金本金或余额及其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一并退还建筑业企业或建设单位。
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出具没有拖欠工资情况的有关证明前,必须认真核实是否有工资拖欠的情况。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出具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有关证明:
(一)审查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资发放情况表时发现有工资拖欠行为的;
(二)正在办理涉及该建设程项目的农民工和工人工资拖欠案件的;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工地张贴公示,在公示期内接到拖欠工资的投诉举报的;
(四)调查发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拖欠工资的。
十一、规范工程的承包与分包,严禁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组织。参与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企业进行劳务分包时,必须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分包公司。
十二、劳务分包公司对招用的劳务人员一律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 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建筑企业招用的临时或者零散的务工人员,也要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十三、严格按照劳动就业制度的要求和建设部门的相关规定,做好农民工的岗前安全培训和劳动技能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建筑工程的优质完成。
十四、建立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理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的足额按时发放。企业无故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外,对公司本部注册地在南宁市区辖区外的建筑企业,予以清理出南宁市建筑市场,并在一年内不得承接我市范围内新的工程项目;对公司本部注册地在南宁市辖区内的建筑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在3个月内不得承接我市范围内新的工程项目。
十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必须每月将农民工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报市或县(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企业,必须向农民工和工人说明拖欠原因,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报告备案。
十六、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将我市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记人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将在劳动力市场上公示,视情况通报有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并通报建设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
建设部门在企业资质年检时,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内容,严肃查处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企业。
十七、建设单位违反合同、不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按规定期限进行工程结算,导致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在未解决前,按有关规定不批准新的建设项目。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市建设局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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