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旧城改造项目招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加快旧城改造步伐,进一步规范我市旧城改造项目招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旧城区改造若干问题的规定》(南府发[2003]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旧城区改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3]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旧城改造项目招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旧城改造项目招商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引人市场竞争机制,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招商活动要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二、市旧区改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旧改办”)负责旧城改造项目招商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城区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纳入旧城改造计划的项目组织进行前期调查,搜集汇总基础资料,征求市计划、规划、建设、国土、房产、财政、市政、园林、教育、人防、文化、环保等有关部门对项目性质、规模、开发期限、土地出让形式及方式、城市规划设计条件、配套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要求、物业管理要求、园林景观要求、文物保护要求、环境保护要求、拆迁补偿安置要求等的书面意见,并根据各部门的意见制定(旧城改造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等相关文件。
三、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旧城改造项目同时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按经营性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出让。
四、市人民政府成立南宁市旧城改造项目招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旧城改造项目招商办公室(以下简称“旧改招商办”),由市旧改办会同市国土、规划、财政、城区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具体负责旧城改造项目招商的组织实施工作。旧改招商办与市旧改办合署办公。
五、旧改招商办根据项目前期调查报告、项目前期总成本、《旧城改造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土地评估报告拟订旧改项目的建设条件、优惠政策和招商形式,形成招商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旧城改造项目招商涉及土地出让的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净地出让招商。是指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出资,由项目前期实施单位负责拆迁补偿安置和场地平整、清理形成净地,交市土地交易中心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土地给项目受让人(具体程序见附件1和2)。
2、预出让招商。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项目受让人,并签订预出让合同,约定建设条 件、分期付款方式、交付土地期限和优惠政策等内容。项目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项目前期实施单位负责拆迁补偿安置和场地平整、清理,并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或分期向受让人交付土地(具体程序见附件1和3)。
3、捆绑出让招商。是指将项目的土地连同项目拆迁安置、建设条件和优惠政策捆绑,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给项目受让人(具体程序见附件1和4)。
七、市旧改办会同市土地交易中心发布旧城改造项目招商公告,公布竞投(买)的时间、地点、地块,并向竞投(买)人提供拟招商地块的有关资料,包括地块面积、位置、用途、现状、建设条 件和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出让形式、出让方式、配套优惠政策以及竞投(买)规则。旧城改造项目招商公告应在本市或市级以上主要报刊或其他新闻媒体发布,或在市土地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公示。
八、旧改招商办负责对竞投(买)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资金证明、开发业绩证明和资质等级等)进行审核,必要时,对竞投(买)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实地考核,并报市旧城改造项目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审查合格的竟投(买)人方可参与竞投(买)。
九、旧城改造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可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具体程序参照《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试行)》、《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公开交易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实施。
十、旧城改造项目确定受让人后,项目受让人应分别与市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旧域改造项目投资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一、依照本通知取得旧城改造项目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持《旧城改造项目投资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履约保证金或土地出让金付款凭据等材料,按照旧改项目业务办理规定程序,到建设、计划、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旧城改造项目批准书》、《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手续。
十二、在旧城改造项目招商活动中,以弄虚作假、行贿或恶意串通等手段非法竞得旧城改造项目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旧城改造项目招商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
1、旧改项目招商前期工作程序
2、旧改项目净地出让招商工作程序
3、旧改项目预出让招商工作程序
4、旧改项目捆绑出让招商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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