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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城区随军队未就业家属安置暂行办法


 
《百色城区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8月8日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刘正东
二00六年九月十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拥军优属工作,保障驻百色城部队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的就业安置问题,解决部队干部的后顾之忧,关心和支持部队建设,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是指驻百色城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经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并已随队、户口已迁入百色城区、尚未就业的现役军官(含文职干部)的配偶(包括原来有工作,但现在已经下岗的随军随队家属)。
原有工作单位,现已买断工龄并已享受企业一次性经济补偿的随军随队家属不列为本办法安置对象。
第三条 驻百色城区部队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就业坚持政府调配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就业安置方式改革,鼓励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自谋职业。
第四条做好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安置工作是军队和地方的共同责任,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依照本办法履行接收安置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的责任和义务。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置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就业,自觉接受政府调配安置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就业任务。接收安置单位对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接收任务有困难的,可采取交纳有偿转移安置金的方式,负责安置对象50%的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偿金。
第五条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驻百色城区部队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就业安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双拥办)会同驻军政治机关每年对随军家属情况进行一次审核登记,当年安置随军家属要达到未就业人数的70%以上。
第七条  凡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申请进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就业的,依照《公务员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
第八条市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每年积极开发和收集就业岗位,组织两次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双选”或推荐活动,并为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第九条随军随队来就业家属安置就业工作程序:
(一)每年3月底前,驻百色城区部队将上年度入户市区的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名册报送市双拥办审核,同时准备随军随队批复文、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配偶的军官证(《士官证》)等材料。
(二)市双拥办会同人事、劳动保障和机构编制部门,拟制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就业安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发放安置就业通知,安置单位要按规定接收安置。
(四)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接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就业通知后,应按人员调配管理的权限,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要求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向
市双拥办提出书面申请,签订选择自谋职业安置协议书,由市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偿金,市人民政府不再安置就业。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在本市范围内只能享受一次安置补偿金。
第十一条  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安置补偿金的标准为:按百色城区七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发放,从户口迁入百色城区后第一年算起,每多一年,增加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助,对荣获军级以上(包括军级)授予荣誉称号的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可增加50%的补助费。
第十二条  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要严格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安置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不服从政府安置或接到通知两个月内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政府不再安置。
第十三条切实做好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的养老保险工作。对有劳动能力和意愿而非个人原因不能就业的随军随队家属,在失业期间按有关规定,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全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随军随队家属失业期间所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财政核拨解决,具体办法另行规定,随军随队家属失业期间其人事档案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代管。
第十四条  为增强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择业竞争能力,每年市双拥办应根据需要委托劳动保障、教育部门管理的职校、技校、就业服务中心等对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进行培训,对初次就业的随军家属,要参加相应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持《再就业优惠国的下岗失业随军家属可按再就业扶持政策规定享受免费或部分减免的职业技术培训和鉴定。培训结束后,由劳动保障部门考核鉴定,对合格者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培训经费在300元以下的市级财政负责解决,培训经费超过300元的部分由本人负责。
第十五条安置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所需的自谋职业安置补偿金、养老保险经费、培训经费等由市双拥办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作出经费预算方案,报人民市政府审定后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的自谋职业补偿金由市财政局划拨,由市民政局负责发放。
第十七条各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内容字数: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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