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内部审计机构承办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市直各事业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 例》以及《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精神,加强对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管理监督,规范我市内部审计机构承办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全面履行职责,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联合制定了《南宁市内部审计机构承办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内部审计机构承办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内部审计机构承办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 例》以及《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承办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有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市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不列人年度国家审计计划的。交由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实施。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承办行政事业单位的市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其提拔、交流、降职、免职、辞职、解聘、退休等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审计范围、内容
第九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任职期在五年以上的,一般以审计近五年为限;任职期在五年以下的,按实际任职期审计;若审计中发现违反财经法规事项或重大事项,审计年限不受上述审计时间范围限制,并可延伸审计到有关单位。
第十条 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三)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六)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七)任期内分管和负责的工程、项目和重大收支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对内部审计机构承办的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委组织部给其主管部门下达委托计划,由主管部门组织内审机构或财务人员承办审计项目。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接受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委托后.应当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十四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向审计组提供以下资料:
(一)在银行开设账户情况;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三)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的缴、拨情况;
(四)财产盘点及债权债务资料,以及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资料;
(五)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相关资料;
(六)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合同及相关的资料;
(七)经济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等出具的审计报告和鉴定材料等资料;
(八)与任期经济责任有关的工作总结;
(九)与经济责任有关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在审计组进点后五日内,向审计组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
(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
(四)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在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三十日内,向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报告。审计中发现重大经济问题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委托部门反馈。
第十七条 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和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主要问题;
(四)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五)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事实以及定性、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改进建议;
(六)财政预算内、外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七)重要经济事项决策的执行和效益情况;
(八)对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任期经济责任的评价意见;
(九)处理遗留经济问题的情况;
(十)委托单位要求反映的其他问题。
第十八条 审计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送主管部门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组长予以注明。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根据核实的情况决定是否修改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和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一并报送主管部门审定。主管部门根据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出具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中发现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审计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报告,由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作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对主管部门作出的审计结果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委托部门提出。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审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内部审计机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规范审计程序和其他要求,并对审计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自觉接受市审计局对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审计结果报告经市审计局审查认定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结果报告由主管部门分别报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审计结果报告列入领导干部本人的干部考核(廉政)档案。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主管部门财务预算予以保证。
第二十四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主管部门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对于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索贿受贿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报告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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