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等四个单位关于《南宁市小型国营工业企业租赁经营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同意市经委、体改办、财政局、税务局联合制订的《南宁市小型国营工业企业租赁经营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积极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南宁市小型国营工业企业租赁经营试行办法
为了加速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促进小型国营工业企业实现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探索新的经营方式,进一步搞活企业。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国营小型工业企业试行租赁经营,特制定如下试行办法:
一、原则
1、租赁经营是在不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强化生产经营职责的种新型的社会主义经营管理方式。通过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合理地确定国家、企业、职工、承租者的利益关系,把竞争机制、租赁形式和法律手段引入企业经营活动中。
2、实行租赁经营后,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党群关系、财政税收渠道及职工所有制身份不变,并继续享受有关行业的各种待遇。
3、承租人是企业租赁期间的法人代表,是从事社会主义经营活动的劳动者。
二、租赁办法
各主管局(公司)受政府委托为租赁企业的出租人。出租人通过公开招标的办法,选择企业承租人。
1、由出租人选定出租企业,报市经委备案后,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启事,提出投标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有关要求,同时会同财税金融等部门做好清产、清资和债权债务的核实、登记、造册工作。
2、出租企业可以在本企业、本系统内公开招标,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标。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的人都可以投标。承租方式可以个人承租,也可以小组承租、全员承租或企业承租(本企业系统职工和党政机关干部承租有优先权)。个人承租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个人财产和具有正当职业,并有一定数量个人财产的保证人,集体承租以各自个人财产担保,企业承租以企业自有财产担保。
3、组成市考评委员会。市考评委员会由有关综台部门(市经委、市体改办、市劳动局、市企业主管局、财政局、税务局,银行、审计局等)代表及专家、职工代表参加组成,主要负责协调工作,审查合同条款。各企业主管局成立租赁、承包工作小组负责对出租企业的职工进行动员、招标、初步确定标的、核资、草拟合同书等具体工作。
4、承租人向出租方递交投标书,提出治厂方案,制定发展生产、改善经营管理的目标、措施和办法,由主管局,(公司)的工作小组和市考评委员会进行审.查,确定中标人。然后企业主管部门与公证部门共同对承租人及保证人个人资产进行调查并登记、造册,租赁期内不能变卖。
5、承租人确定后,双方进行商讨,议定合同条款。条款中的重要经济技术指标经市经委、财税、金融等部门审查后,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书.合同书一经’签订(也可由公证机关公证)即产生法律效力。如承租人不是企业租赁前的法人代表,须到工商局办理法人代表的手续,再由主管局领导到企业召集职工太会,宣读租赁合同书,租赁者正式就职。
6、租赁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合同书主要内容包括:(1)租赁双方的权利与责任;(2)租金数额与交纳方式;(3)租赁期限;(4)期终和分年度的目标(突出利润、资产增值、产品质量、产品开发);(5)利益分配和使用;(6)债权债务处理;(7)违约处罚等项目。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承租人在国家政策、法令允许的范围内,具有下列权利:
(1)有企业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的决策权、指挥权。
(2)有权选择合作者(副广长、副经理)并报干部主营部门备案,有权自行任免中层干部。
(3)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有权自行选择和确定企业内部分配形式和分配方法。但在。企业经营正常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压低职工的工资标准。租赁期内原有
职工保留原工资级别,享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晋级调资,终止止租赁合同后,享受其应有的工资待遇。
(4)有权按政策规定招收租赁期内有效韵临时工(增加的工资总额由承租人向市劳动局办理追加手续)。
(5)有权自主使用租赁财产,对租赁期间用自有资金增添的财产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对职工进行奖罚,直至除名(要经职代会同意并报主管局备案)。
义务:
(1)承租人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接受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开展业务,不得违法经营,不准转证、转业和无故停业。
(2)尊重企业职工的民主权利。定期向职工报告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韵劳动权利和利益。要主动向企业党组织汇报工作,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和政府允许的范围内,逐步改善企业职工的生活待遇,不得无故裁减人员。
(3)必须定期缴纳租金。按规定提取退休统筹金。对全部租赁财产负责维护保管,并实行社会保险。按规定标准提取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积极引进新技术,努力开发新产品。
(4)承租人不能泄露原单位专利或企业内部的其它机密,不得做出损害原单位合法利益的事情。
(5)要建立健全财务帐目,并按规定向出租方及市财
政部门报送报表。
(6)企业租赁前的债权债务,承租人均应继承。对于债务,租赁双方可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协商偿还的具体办法,列入租赁合同条款,作为处理债务的依据;并通知债权人及有关部门。
2、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出租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租赁企业的经营范围以及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按租赁合同收取租金,。应尊重租赁企业经营的自主权,不得平调企业资金、设备、物资和人员。出租方有义务为租赁企业提供业务、技术、经营、财务管理等服务。
四、租金
1、基数租金的核定原则上要兼顾国家、企业、职工、承租人四方利益,在保证国家增收,企业多留,职工收入逐步增长的原则下,依据企业固定资产,自有流动资金,经营状况,地理环境和市场动态等因素,由租赁双方具体商定,并经市考评委员会审查批准。
2、租金的形式
可根据租赁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一种租赁形式:
(1)固定租金。是指基数租金在租赁期内每年金额不变的租金。
(2)基数递增租金。是指按定比逐年递增的租金。即由租赁双方首先确定基数租金和每年递增速度,然后计算出计租年度的实际租金。如当年实际利润低于当年应交租金基数列润的,承租人要按照交当年租金。
租金原则按原财政渠道上交。
五、承租人的收入
1、租赁企业按照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后。剩余盈利,在企业恩浩承租人之间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分成。承担者分得的部分受国家法律保护。
2、鉴于市场的多变性,承租人在承担期内按合同规定的分红,分年分度兑现。最大不超过当年应分红的65%,剩余部分作为承租风险保证金存入企业,可按银行存款计息,租赁终止时一次从企业提取,承租风险保证金在承租人提取前暂不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3、租赁期内停发承租人的工资和奖金(保留原级别),调整工资可按规定给予调整、晋级,但不发薪金。
4、如租赁年度的企业留利不足以缴纳租金时,承租人必须一个人财产抵补。因承租人过失,造成严重损失,要依法追究其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5、承租人按合同规定每月预支原工资,年终结算。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租赁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单方违反合同造成经济损失,按国家合同法规追究经济责任。
合同期间如遇下列情况时,可以修订,终止或解除合同。
1、由于国家政策、法规以及客观环境发生预料不到的
重大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修订合同指标。
2、承租人连续三个月完不成主要经济指标进度,企业管理明显混乱或无能力继续经营企业时,出租方有权捷出中止或解除合同,承租人按合同的规定承担出租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3、承租人违背合同规定,损害出租方利益的,或出租方不执行合同规定,严重干扰承租人的经营自主权使无法经营的,都有权提出终止合同: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合同期满后,或由上述规定需解除合同时,由出租方,承租方和财政部门、金融部门代表对租赁企业资产核查后;按法定程序解除租赁关系,并通知有关各方,如承租人要求延长租赁,须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锖,重新履行租赁手续。
七、租赁企业有关经济政策
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继续享受有关行业政策规定和待遇,同时给予下列的优惠政策:
1、承租人的个人纯收入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承租人用个人所得支彳寸给保证人和有关特殊贡献人员的报酬,不计入企业奖金总额。
2、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劳动部门核准后,租赁经营企业可以实行百元利润工资含量包手,却上年实发工资总额(如上年企业只发给职工生活费,可经有关部门核定基数)与合同申规定的租赁年度基数利润挂钩,按核定比例上下浮动,工资总额进入成本,也可以实行其它经济效益与工资总额挂钩浮动办法。
3、亏损企业实行租赁后,仍享受政策照顾。租赁后实现扭亏为盈的,当年盈利全部免征所得税,用于弥补上年亏损、第二年实现利润比上年增长部分减半征收乒斤得税。第三年照常纳税。
4、微利润业租赁后,实现利润不足八三年核定的合理留利时,仍按规定给予减免所得税。超过部分第一年征得税的30%,第二年按计税所得额照章纳税。
5、用企业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一年内由企业留用,经财税部门批准,还可以适当延长留用期。用贷款进行技术改造,允许用新增利润税前还贷。将自有资金与贷款合并使用所获得新增利润,按自有资金所占比例提留给企业,继续用于技术改造。
6、承租人向企业进行投资的,允许高于银行利率百分之三十计息,分期收回,个人投资收回后,更新设备的产权归企业所有。
7、租赁前的流动资金贷款,在租赁后到期不能归还,需要贷新还旧部分,以及在租赁后需要增加新的贷款,可由具备法人资格的盈利企业担保,也可由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后,用一定数额的企业财产作为抵押,由承租人、出租人和开户银行共同签订财产抵押协议书。协议书有效期限与租赁合同期限一致。经公证处公证后,由承租人向开户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8、租赁期间,需要技措贷款,.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立项手续,经贷款方审查并落实具有法人资格的盈利企业担保,也可以在出租人同意后,用租赁企业财产抵押的办法,经公证处公证后,按现行贷款办法办理。
9、租赁前用于企业专项技措贷款尚未还清部分,应经贷款方同意后在租赁合同中规定归还期限。
租赁期间,企业得到减免税收照顾。其减免额只能用于还贷或发展生产,不得用作生活福利和奖金。
八、其它
1、凡承租人原属本市(含两县)单位工作的,由出租负责办理调动手续,也可以按留职停薪办理,有关单位要开“绿灯”,原属市外单位者,由出租方负责与有关单位协商后,办理手续,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以自行联系工作单位。
2、集体企业租赁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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