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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 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实施征地拆迁,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全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管理的具体工作。依法成立的征地拆迁单位负责征地拆迁事务的具体实施工作。市规划、建设、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征地拆迁相关的管理工作。各城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责做好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第四条 本市集体土地按照地理位置分三个区片:
(一)第一区片为本市快速环道内的地区。
(二)第二区片为第一区片以外、本市高速环道包围的地区。
(三)第三区片为第一区片、第二区片以外的地区。
第五条 建立城区、乡(镇)及村农业人口及耕地动态统计制度。动态统计基准年为2002年,基准年的农业人口与耕地数据由村委会如实填写,逐级报城区人民政府汇总并经市统计部门审定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基准年农业人口与耕地数据库。各城区、开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征地完成后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与耕地增减情况进行登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调整,作为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的依据。征地安置的具体人员,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实提供,并由征地拆迁单位进行登记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再次征地中不得重复计算。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体转为城市居民的,其剩余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家所有,并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因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用土地补偿费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况应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章 征地程序及一般规定


第八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市建设规划,拟定征地范围,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用土地预公告。征用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用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时间、用途等。征用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上建(构)筑物的现状;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新建、扩建房屋和其他设施;不得抢栽、抢种。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市建设、规划、房产、公安、城区政府等,暂停办理拟征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户口迁入与分户、房屋权属转移等手续。征用土地预公告发布一年后,不能实施征地拆迁的,其公告自动失效。
第九条 征用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征地拆迁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权属调查、丈量清点登记,相关权利人应予确认,为拟定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协议提供依据,相关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征地拆迁单位应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条 征用土地方案获批准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将征用土地方案及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十日。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不能签订征地协议的,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听证要求。经协调仍不能按期确认补偿、安置方案或签订征地协议的,申请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由征地拆迁单位申请公证机构将征用土地补偿费予以提存处理。征用土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一条 超过征用土地公告规定或裁决的搬迁期限,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对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征用土地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宗地征地单价×征地面积一土地补偿费宗地征地单价由区片征地平均价格结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系数确定。区片征地平均价格是指按照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的自然、经济、社会等条件划分征地区片,并评估确定不同地类的平均价格。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计算。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四条 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必须是征用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具体安置人数按被征用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计算出现小数的,按四舍五入处理。本办法实施之前已享受产业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人均40平方米标准相应扣减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经安置的农业人口可按规定转为城镇居民。耕地全部被征用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撤销村(组)建制手续。
第十五条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除按法律规定的补偿安置方式外。市政府可根据实际采取预留产业用地、实物补助、自谋职业补助、养老保险补助等方式之一拓宽安置途径。在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基础上,由征地拆迁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协商,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一)预留产业用地。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籍农业人口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标准预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位于第一区片和没有条 件安排产业留用地的其他区片,只能适用(二)、(三)、(四)项安置方式之一。
(二)实物补助。在征地拆迁单位统一建造或提供的商住综合楼内,按被安置人口人均不超过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的商用产业用房或二十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的住宅用房,提供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
(三)自谋职业补助。被安置的农业人员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的,可以按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除以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从征用土地补偿费中领取安置补助费,并按2.5万元/人标准向征地拆迁单位领取自谋职业补助。
(四)养老保险补助。征地安置补助费、自谋职业补助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


 第四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 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是征地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纳入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征地拆迁单位应当按规定向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被拆迁人应按要求向征地拆迁单位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征用土地预公告后,被拆迁人取得用地、建房批准证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具体补偿金额由拆迁当事人按规定协商议定。拆除违章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重置价格×剩余期限÷批准使用期限。
第十八条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宅基地安置方式。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鼓励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住宅房屋位于第一、二区片以内的,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住房位于第三区片,有条件的也可实行宅基地安置方式。
第十九条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其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指导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建筑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依照本市住宅土地级别图和区片划分的结果进行划分。具体补偿标准按《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无其他住房(自购商品房除外)的,可以实行产权调换方式。实行产权调换方式的,由征地拆迁单位统一建造或提供不低于砖混二等标准的住房安置被拆迁人。安置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安置面积)以经依法认定的原住房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原面积)结合被拆迁人家庭的常住户口人数确定:
(一)一至二人户,原面积不足四十平方米的,安置而积为四十平方米;原面积在四十至八十甲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八十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八十平方米。
(二)三人户,原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五十平方米;原面积在五十至一百一十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一百一十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一百一十平方米。
(三)四人以上户,原人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人均面积)不足十五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十五平方米安置;原人均面积在十五至三十五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人均而积在三十五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面积三十五平方米安置、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合法住房的,应合并计算其原住宅用房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面积与原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安置面积超原面积的部分,在安置标准范围内的,按房屋成本价结算,高于安置标准的,按同区域商品房价格结耸;原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货币补偿标准结算。安置用房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而使总安置面积增加在五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屋成本价结算。
第二十二条 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人安置人口:
(一)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
(二)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三)原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四)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 实行宅基地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民新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回建宅基地由被拆迁人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原有宅基地按有关规定给予征用补偿。办理回建用地手续的有关费用以及回建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费用由征地拆迁单位支付。被拆迁住宅房屋按重置价格补偿。
第二十四条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原则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按《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置换产业用地的,产业用房拆迁按重置价格补偿。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原房屋占地及其配套用地不再支付征地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征地拆迁单位应按规定向被拆迁人支付房屋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宅基地安置方式的,由征地拆迁单位按产权户发给不超过一年的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三个月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方式的,临时过渡补助费发放至安置房交付时止。征地拆迁当时有现房安置的,不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的子女就读小学、初中,因住宅房屋拆迁需要转学的,由市征地拆迁管理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教育部门根据被拆迁后的实际住址,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征地拆迁单位按规定将实际发生的费用直接支付给接收入学的学校,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入学。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在接到限期搬迁通知后,在通知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的,可由征地拆迁单位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种征用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具体标准,按《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市辖各县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补偿安置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府发[1997]113号《南宁市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补偿标准的规定》及南府发[2002]64号《南宁市邕江防洪堤江北中堤堤路园工程征用永和、雅里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为实施南宁市征地拆迁工作,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情况,结合统计和评估有关数字,制定如下补偿标准:



说明:
1、宗地征地单价=人均耕地系数×区片征地平均价格。
2、园地和鱼塘列入耕地统计。
3、未利用地包括裸岩石砾地(岩石露地、石山等)、荒草地。
三、征用集体土地补偿费标准表

1、水田
一级:灌排水保证,耕层25∞以上,无酸碱害,以水生作物为主,轮作其他作物;
二级:望天田、冷浸田或干旱、酸碱、廋簿等有限制性因素的低产田。
2、菜地
一级:耕作层肥沃,无旱、酸碱、瘦簿、石砾等有限制性因素,配备灌溉渠(管)的常年耕地。
二级:经菜地改造后的原水田、旱地及零星自留菜地。
3、鱼塘
一级:水源保证,平均水深>1m,无污染的精养鱼塘;
二级:山塘、旱塘及存在污染、洪害等有限制性因素的鱼塘。
4、旱地
一级:坡度<10度,无石砾、酸碱等有限制性因素,多年种植,土层深厚。
二级:坡度>10度。或有石砾、酸碱等有限制性因素。
5、园地
一级:坡度<10度,无石砾、酸碱等有限制性因素,多年种植。土层深厚。
二级:坡度>10度,或有石砾、酸碱等有限制性因素。 




(1)芭蕉:高为1米以下的,每株2—5元;高1米以上未结果的,每株7—10元;已结果的,每株15—25元。
(2)香蕉:高为0.3—1米以上的,每株2—5元;高为1米以上的未结果的,每株7—10元;已结果的,每株15—30元。
(3)木瓜:木瓜苗,每株1—2元;未结果的,每株5—8元;已结果的,每株10一15元。
(4)杉树、松树、柏树、相思树、苦楝树、桉树、桂皮树、杂木:10cm以下的,每株5—15元;10—20cm的,每株20—35元;20cm以上的,每株40—60元。
(5)五眼果树,桐油树、刺桐:cl,5crn以下的,每株1—2元;5一10cm的,每株3—5元;10—40cm的,每株7一10元;40cm以上的,每株10一30元。
(6)水葡萄、无花果、柠檬、石榴、梅子、万寿果、柿子:5cm以下的,每株5—7元;5一10cm的,每株10—20元;中10—20cm的,每株25—35元;~20cm以上的,每株40—50元。
(7)葡萄:1年生产期以下的,每株3—5元;2年生产期的,每株5—15元;3年生产期的,每株15—25元;4年生产期以上的,每株25~35元。
(8)芒果树、柑果、柚子树、橙果树、杨桃树、桃树、枇杷、黄皮、沙梨、三华李、番石榴、人参果:~5crn以下的,每株5—10元;5一10cm的,每株15—50元;10—20cm的,每株50—100元;20—30cm的,每株100—200元;30crn以上的,每株250元。
(9)龙眼树、荔枝树:~3crn以下的,每株10—30元;3一5cm的,每株30—60元;5一1.5crn的,每株60—250元;西15—40cm的,每株250—500元;40—60cm的,每株500—700元;60crn以上的,每株700—1000元。
(10)木菠萝树、榄树:5cm以下的,每株5—20元;05—10cm的,每株20—60元;10一40cm的,每株60—150元;40cm以上的,每株150—300元。
(11)单竹:每株1—2元。
(12)撑蒿竹:每株1—2.5元。
(13)甜笋竹:每株5—8元。
(14)担挑竹:每株3—5元。
(15)千里香:小至大的,每株5—20元。
(16)观音麻、榄核莲:每株0.5元。
(17)芋蒙:每株0.1元。
(18)木必子:每株3—5元。
(19)棕叶:每张0.05元。
五、林地补偿说明
林地补偿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及《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对使用林地的有关手续费用,按其规定补偿。 





(四)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指导价格包含建筑物构造及装修标准
1、框架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现浇混凝土板楼地面,240砖墙;铁门或防盗门(卷闸门),铝合金窗装防盗网或防盗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或少量砖砌内墙),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干粘石、马赛克或条 砖;层高3.5米(办公4.5米;厂房、车间、车库6.0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厂房、车间、车库、杂物房除外)。
2、砖混结构:240砖墙;铁门或防盗门(卷闸门),铝合金窗装防盗网或防盗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干粘石、马赛克或条砖;层高3.5米(办公4.5米;厂房、车间、车库6.0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厂房、车间、车库、杂物房除外)。
3、砖木结构:240砖墙;木屋架、木檩条 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杂物房石棉瓦)屋面;木门,木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外墙面批灰;水泥地面或铺地砖;层高4.0米(办公4.5米;厂房、车间、车库5.0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厂房、车间、车库、杂物房除外)。
4、简易结构:240砖墙;木檩条 承重;小青瓦、机制瓦或石棉瓦屋面;木门,木窗;内、外墙面批灰,局部刮腻子或刷涂料;层高3.5米(厂房、车间、车库4.0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厂房、车间、车库、杂物房除外)。 

 
 



十五、农业生产配套用房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1、农业生产配套用房
(1)砖混结构:250元/平方米;
(2)红砖盖红机(土)瓦:180元/平方米;
(3)青砖盖红机(土)瓦:160元/平方米;
(4)红(青)砖盖水泥瓦:130元/平方米;
(5)砖盖油毡:60元/平方米。
2、养殖用房
(1)砖木盖瓦结构:100元/平方米;
(2)砖木盖水泥结构:80元/平方米;
(3)砖无盖顶结构:40元/平方米;
(4)砖柱盖瓦棚舍:50元/平方米;
(5)木柱盖瓦棚合:30元/平方米。
3、构筑物
(1)红青砖围墙:15元/平方米;
(2)塘边砖砌挡墙(红机砖砌外批水泥砂浆):180元/立方
(3)塘边砖砌片石档墙:150元/立方米;
(4)水沟(池)砌红机砖(沟面批水泥砂浆):200元/立方
(5)6—8米动力水泥杆线(杆线及附属设施):800 元/条;
(6)4米广播水泥杆线(杆线及附属设施):500元/条 ;
(7)10米动力照明水泥杆线(杆线及附属设施):1380元/条 ;
(8)动力木杆线(杆线及附属设施):80元/条 ;
(9)照明木杆线(杆线及附属设施):60元/条 ;
(10)砖木大门:150元/平方米;
(11)砖混大门:250元/平方米;
(12)简易水井:500—800元/口。
4、其它
(1)l0cm厚以下水泥地面:15元/平方米;
(2)青砖地面:10元/平方米;
(3)石板地面:12元/平方米;
(4)简棚(架):20元、平方米;
(5)简棚(砖柱架):20元/平方米;
(6)简房(油毡房):25元/平方米;
(7)农用地自动喷灌设施:1000—3000元/亩;
(8)迁坟:按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十六、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有关说明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说明
1、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指导价格×(1+区位修正系数)×楼层修正系数×朝向修正系数一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房屋拆迁重置价格×(1一成新率)+各项特殊装修项目补偿金额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按被拆迁房屋等级一等计。特殊装修项目补偿金额=该项装修补偿指导价格×(标准使用年限一装修实际使用年限)/标准使用年限特殊装修项目指设定装修标准以外的装修项目;各项装修补偿金额最低不得低于该项装修补偿指导价格的20%。各项装修的标准使用年限:住宅10年;办公用房7年;旅馆、饭店等营业性用房5年。
2、安置房屋成本价格=房屋重置价格+土地取得成本价格
3、私有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价格低于最低补偿单价的。按最低补偿单价补偿。
4、对拆迁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房屋拆迁按住宅标准补偿,停产、停业补助费可按集体产业用房的标准执行。
(二)建筑面积计算说明:按建筑有关规定计算方法进行:外墙边与外墙边丈量的距离相乘为建筑面积,外阳台及外楼梯计二分之一建筑面积。框架、砖混结构的边雨蓬及砖木结构四周瓦檐(飘檐)其补偿费用包含在每平方米补偿价内,不另计算建筑面积。
(三)框架、砖混结构补偿单价是以防水构造、隔热层(包括红阶砖、水泥板或凳式隔热层)、楼顶梯间及四周砖墙或围栏为基价。
(四)房屋的排水(污)沟、管、化粪池属配套设施不另行计价。

内容字数:1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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