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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当前城乡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的重大举措。它体现了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底线公平为前提,以解决民生为目的,积极探索适应我市社会发展的新型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使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发展轨道。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保障标准与当地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保障范围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基础的原则;保障条件以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政策为前提的原则;保障对象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的原则;保障形式多种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真实的原则。
二、科学合理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和标准,凡持有我市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县(区)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不含五保户)均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在初始阶段,先将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和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农村优抚对象和上世纪60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中的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标准。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农村低保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应考虑水电、燃料及未成年的义务教育等因素确定。保障标准的确定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农业、统计、物价等部门提出保障标准方案,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随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按照家庭所有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纯收入的总和计算。农村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护理费及保健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见义勇为奖励金,外出打工农民工负伤的护理费及死亡农民工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以及临时社会救助金等不计人家庭收入。
三、规范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程序和保障金发放办法申请享受农村低保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村民委员会经征求村民小组意见、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张榜公示后,确认其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百色市农村低保待遇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委托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一周后无异议的,正式发放《百色市农村低保金领取证》,农村低保对象凭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公示有异议的,重新调查核实。农村低保资金由县级财政统一管理,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专帐核算,封闭运行,由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社会化方式按月或按季度发放。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农村居民,当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地告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报告审核或审批机关,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
发保障金的手续。民政部门每年应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复审。
四、积极筹集农村低保资金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主要包括县(区)财政预算内资金、自治区补助金、中央专项补助金,此外还有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部分农村救济补助费,按规定比例可用于农村低保的彩票公益金和农村低保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社会各界捐助资金。在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补助金未到位之前,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主要由县(区)财政负担,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纳入社会专项救济资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专款专用。每年年底前,由各县(区)民政部门在核查农村低保对象所需资金的基础上,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的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于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经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按时拨付资金,确保农村低保资金足额支付到位。同时,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挪用挤占,保证合理有效使用。县(区)财政部门要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或专帐,用于对农村低保资金进行核算;县(区)民政部门也要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帐,用于对农村低保资金的拨付核算。各县(区)要广泛动员社会民间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款物,支持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逐步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增强保障实力。
五、明确任务,稳步实施,年内实现全市农村低保制度全覆盖我市农村低保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启动,坚持低标准起步,重在建章立制的原则,年内实现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建立起农村低保制度,切实缓解农村特困群众的生活困难问题。各县(区)于2006年11月底前要对所辖农村特困群众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列出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名单;2006年12月15日前各县(区)要出台农村低保的具体办法,并发证兑现;2006年12月底前全市各县(区)全部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并正式运行;2007年1月起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特困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为保证我市农村低保工作目标的实现,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重在建章立制。各县(区)要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的申请、调查、审核、发放等程序,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制度化和程序化。
二是建立农村低保工作平台和基础数据。各县(区)要积极建立健全农村基层低保管理服务网络,保证工作顺利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城乡救助中心,统一管理城乡低保工作。要对辖区内的农村特困群众进行一次认真深入的调查,准确掌握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情况,将农村特困群众基本情况分类建档上卡。
三是以点带面,典型示范。各县(区)在推进农村低保工作的过程中,可选择l一2个乡(镇)作为农村低保工作的示范点,通过总结和推广,逐步扩大农村低保的覆盖范围,不断完善农村低保制度。 
六、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农村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开展农村低保工作,时间紧迫,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关系到农村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惠及农村困难群众的民心工程,必须有专人管理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市、县(区)、乡(镇)都应设立工作班子和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农村低保的工作经费,当地财政可按本级当年农村低保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把开展农村低保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统筹协调,认真落实。各县(区)要成立开展农村低保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能,各司其职,积极参与。民政部门是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主动承担组织实施和管理协调的职能;财政部门要落实农村低保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工作经费,确保低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审计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监督农村低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农业、扶贫、统计、物价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低保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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