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随军家属保障安置生活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随军家属保障安置生活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随军家属保障安置生活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我市随军家属保障安置制度改革的需求,建立健全驻邕部队随军家属保障安置机制,把保障安置作为我市随军家属安置就业的方式之一,确保随军家属保障安置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3]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保障安置的范围对象和内容标准:
(一)保障安置的条 件为:
1、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
2、驻邕部队现役军官的配偶;
3、在我市落户,无就业岗位;
4、个人档案进人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市职工档案托管服务中心托管。
(二)保障安置的内容标准:
1、发放保障安置生活补贴。符合保障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每人每月可领取保障安置生活补贴200元。
2、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全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缴纳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基数,以个体工商户缴费标准计收社会保险费,所需的社会保险费,由市财政局支付。
3、免费托管个人档案。随军家属属于干部身份的,其个人档案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免费管理;随军家属属工人,从未就业或首次从农村随军到邕的人员(以下简称“非干部身份”)的.其个人档案由市职工档案托管服务中心免费托管。档案托管期间,保留身份,工龄连续计算。保障安置生活补贴,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从批准的下月开始计算。
二、保障安置办理程序:
(一)生活补贴的申请:
1、档案托管。无就业岗位的随军家属,属干部身份的将个人档案托管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属非干部身份的将个人档案托管到市职工档案托管服务中心。
2、申请。随军家属填写(南宁市随军家属保障安置生活补贴审批表),所在部队审核后,属干部身份的送市人事局审核,属非干部身份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①《南宁市随军家属保障安置生活补贴审批表》;
②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干部家属随军报告审批表、军官任职命令,本人户口簿和结婚证书;
③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市职工档案托管中心出具的个人档案托管证明材料。
3、审核。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汇总后送市民政局。
4、公示。由市民政局和南宁市军分区联合复核,并送交部队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十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民政局汇总后反馈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5、审批。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公示情况进行审批,并通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部队和随军家属。
6、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通知名单,按发放标准将保障安置生活补贴专项资金划到市民政局。
7、发放。市民政局根据审批名单发放保障安置生活补贴。同时向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出具明细表。
(二)养老保险的办理:
1、随军家属在领取保障安置生活补贴期间,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2、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领取保障安置生活补贴的随军家属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时间从领取保障安置生活补贴当月算起。原来已参保并从异地转人本市的人员应出具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制的“养老保险基金异地转移单”,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3、随军家属领取保障安置生活补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上交市财政局审核。次季第一月12日之前,由市财政局将核准的养老保险费。次性直接拨人“南宁市社保基本养老基金收人户”。
4、市社会保险经力机构为参保的随军家属建立个人帐户,每年初3月份将上年度个人帐户对帐单交本人确认签章后粘贴到“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
5、随军家属重新就业或随军转移时,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市职工档案托管服务中心发出的通知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医疗保险的办理:
1、随军家属领取保障安置生活补贴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季上交市财政局审核,次季第一月12日前,由市财政局将核准的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直接划人“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
2、随军家属凭通知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材料为:
①本人身份证;
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当年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凭证;
③近期一寸免冠彩照一张;
④填写好《个体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表格在市医保中心征缴管理科领取)。
(四)保障安置办量时间: 每年由所在部队将随军家属安置申请材料于11月1日至30 日上报市人事局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审批一次,超时移到下一年度申报。
三、保障安置的停止
(一)保障安置停止范围。
随军家属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聘)用或从事个体工商户的,随军家属的配偶经部队批准退出现役的,随军家属的配偶调离南宁到其它驻地部队任职的,从下月起停止保障安置。随军家属在保障安置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停发保障安置生活:补贴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保障安置停止程序。
1、达到停止保障安置条件的,所在部队要在十天内及时通报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及时通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和市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停止保障安置。
四、管理与监督
1、各部队建立保障安置审核和公示制度,对申请保障安置的随军家属及配偶清况进行如实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为十天。
2、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审核,编制花名册;建立随军家属申请保障安置档案,详细记录增加、停止等变更情况及原因。
3、建立管理机制,每年由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南宁军分区对随军属保障安置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
4、凡发现弄虚作假的,停止办理保障安置.追回保障安置金,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通报驻邕各部队,停止该部队随军家属保障安置两年;凡工作失误的,通报批评。
5、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每年定期对随军家属保障安置情况进行核对,确保保障安置准确无误;并通过预算审核、年终决算、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等措施,对保障安置金的发放进行严格监督。
五、部门职责
保障安置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军分区等部门应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切实做好保障安置管理监督工作。
1、市人事局的职责:负责属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保障安置申请的核准,汇总、停发审批。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负责属非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保障安置申请的核准,汇总、停发审批,负责办理社会保障。
3、市财政局的职责:安排保障安置预算,核拨保障安置经费、审核决算建立保障预算档案。
4、市民政局的职责:对申请保障安置的随军家属情况进行复核、公示,编制保障安置生活补贴预算,按季发放保障安置生活补贴。
5、南宁军分区的职责:协调各部队,对申请保障安置的随军家属情况进行复核、公示,协调军地双方关系。
六、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公布前实行的与本暂行力、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二00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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