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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百色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扶助的对象为户籍在本市辖区内、夫
妻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家庭只生育两个女儿并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纯二女家庭。
第三条对农业人口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发给一次性奖金,具体金额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财力自定。
第四条 对农村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以下奖励扶助:
(一)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子女,在报考普通高中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考上全国重点大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开展健康平安保险服务。
(四)对贫困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家庭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县(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五)对农业人口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纯二女家庭,在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情况下,丧失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的,根据其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审批后,优先安排入住五保村,实行集中供养。
第五条 对自觉落实节(绝)育措施的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给予一次性奖励。放环奖励50—100元,结扎奖励100-200元。
第六条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由县(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每户不少于500元的奖励金。
第七条对农村计划生育的家庭,落实以下奖励扶助政策: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为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妇女免费进行1次以上的生殖健康检查。
(二)民政部门负责牵头搞好五保村的建设和管理,对农业人口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纯二女户口申请人住五保村的特困家庭,优先安排人住五保村,把入住五保村对象逐步拓展到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并予以优先照顾。
(三)卫生部门对农业人口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纯二女户,就医时应当优先照顾,对有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患病就诊时适当减免部分医疗费用;对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计划生育家庭,适当提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四)扶贫开发部门应当优先把农业人口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纯二女户的贫困户纳入扶贫开发计划,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八条各县(区)要根据自治区的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终生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每年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中划出5%一10%的资金,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基金,用于对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病残及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特困家庭予以生活、生产扶持。
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基金由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专户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应当向乡
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最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有关政策。
第十一条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的各种奖励补助,由县(区)人民政府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经费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专户或由财政执行专帐管理。
第十二条各县(区)应当对享受奖励扶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再生育行为,除停止享受奖励扶助外,还要全额退还已领取的各种奖励扶助经费,由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回上缴国库。
第十三条 各县(区)应把开展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并认真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与领导政绩挂钩。
第十四条对享受本办法奖励的家庭,户籍性质发生变动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户口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从户口性质发生变动之月起,停止有关奖励扶助,已享受的奖励扶助不再收回;
(二)子女户口性质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其父母仍属农村居民的,对其父母和子女可继续给予有关奖励扶助。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监察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公民和新闻媒体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各县(区)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字数:2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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