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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进一步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改革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及包定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基本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责权利关系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增长的前提下,调动经营者和生产者积极性,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逐步改善职工生活。
第四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方向的国营大中型骨干企业,实现承包经营要体现政策上的支持。
第五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 承包分类、形式、基数、考核指标及工效挂钩
第六条 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要实行分类指导,基本原则如下:
1、滚动承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政府主管部门经过全面考核、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续签合同的方式实行滚动承包。
(1)生产经营情况稳定、市场前景透明度高,主导产品畅销或平销;
(2)经营者及领导班子素质较好;
(3)上期承包合同执行较好;
(4)职工代表大会对承包经营者拥护; 
(5)企业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规划和目标。
对已经到期或正在承包期中的企业,有条件的都可以推行滚动承包。续签合同时,上期承包基数合理可行的,可不调整,其他考核指标按本办法进行调整;企业内外环境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承包基数明显偏高或偏低的,应按本办法调整承包基数和考核指标。
2、招标承包:因各种原因必须更换经营者的企业,凡是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应实行招标承包。招标工作按南府发[1989)100号文《南宁市企业招标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3、租赁承包:对小型国营工业、商业企业,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租赁经营。租赁承包按南府发(1987)57号文《南宁市国营商业小型企业租赁经营试行办法》及南府发[1987]118号文《南宁市小型国营工业企业租赁经营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企业承包、兼并企业:支持和鼓励企业按照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搞活现有资产存量的要求,由先进企业通过竞争承包或兼并落后、亏损企业。企业承包企业,被承包企业应将其经营权让渡于承包企业,其法人代表应由承包企业任免;企业兼并企业按南府发[1989]40号文《南宁市企业兼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各类承包,其承包期限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商定,一般为1—3年。
第七条 按照“一户一议一定”的原则,确定企业的承包形式,主要承包形式有:
1、上交利润递增包干,超收多留;
2、上交利润基数包干或递增包干,超收分档分成;上交利润超过包干基数,分为四档结算分成:
(1)超基数在8%(含8%)以内的,企业按20%留成,80%上交市财政;
(2)超基数在8%以上至15%(含1 5%)以内的,企业按30%留成,70%上交市财政;
(3)超基数在1 5%以上至25%(含125%)以内的,企业按60%留成。40%上交市财政;
(4)超基数在25%以上的,企业按70%留成,30%上交市财政。
3、微利企业上交利润定额包干,超收全留;
4、亏损企业定额亏损包干,减亏留用;
5、自营出口企业出口创汇,上交利润双基数包干(核定承包基数时以出口创汇为主);
6、市政府批准的其它形式。
对符合第一章总则第四条所规定范围的企业,可以采用上交利润递增包干、超收多留或全留的形式;
对下轮承包期内经济效益较难预测的企业可以采用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档分成的形式。
年利润1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可以采取上交利润定额包干超收全留的形式;
政策性亏损的企业和行业可以采取定额亏损包干减亏留用的形式。
第八条 承包基数及递增比例实行“一户一议一定”时应掌握以下原则:
1、企业在承包期内上交利润基数、递增比例要与市财政包干基数及递增比例相衔接。目前市对自治区财政包干办法,是以86年实际解交区财政为基数,年递增8%,应按此标准进行综合平衡,保证全市总的财政收入不减少;
2、上交利润基数一般以承包前一年上交的利润额(实行二步利改税的企业,是指依法缴纳的所得税、调节税部分,下同)为准;受客观因素的影响,利润变化较大的企业,可以承包前2至3年上交利润的平均数为基数;
3、在承包期内、有新增能力的企业,在保证还贷的前提下,应适当增加上交利润基数;
4、确证上交利润基数时,可参照本行业自治区级先进企业标准中的资金利税率和企业实现利润进行适当调整;
5、递增比例超收分成比例,应当根据市财政包干增长比例、企业的生产增长潜力并适当考虑企业的技术改造任务确定;
6、对国营大中型骨干企业,在确定基数时,要保持其发展后劲。
第九条 上交利润的方式为企业按照税法纳税,纳税额中超过承包合同规定上交利润额多上交的部分,由市财政按半年计算返还80%给企业,年终结算,多退少补,保证兑现
第十条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考核指标: 
1、效益指标:上交利润、实现利税、亏损定额;
2、发展指标:技术改造任务(指经过批准且有正常资金来源的项目)、贷款归还、新产品开发、国家资产维护和增值、自有流动资金补足率;
3、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可参照本行业自治区级先进企业标准制定);产值(产量)、消耗、质量(含优质品产值率)、全员劳动生产率、资金利税率、安全;
4、精神文明建设指标:以创建文明单位为主要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率挂钩。以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挂钩为主要形式,具体挂钩办法按南府发[1989]66号文《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和工资分级管理的意见》执行,工效挂钩办法必须纳入承包经营合同,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合同时应予明确。
第三章 承包经营合同
第十二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由企业经营者代表承包方同发包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发包方由市政府委托确定,承包方是承包企业。根据我市企业干部管理权限,发包方按如下原则确定:市管企业,发包方为市政府主管委、办、局(公司)和市财政局、市工改办;局(公司)管企业,发包方为市政府主管局(公司)和市财政局、市工改办。
第十三条 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必须坚持合同双方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十四条 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1、承包形式;
2、承包期限;
3、承包基数及递增比例;
4、考核指标;
5、工效挂钩办法;
6、留利使用,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
7、双方权利和义务;
8、违约责任;
9、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
10、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凡按本办法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解除。必要时可以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由合同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l、国家增(减)税种,提高(降低)税率;
2、财政包干体制发生变化;
3、国家调整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价格;
4、企业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大幅度提高价格,且主要产品又不允许调价、企业确实无法消化时;
5、因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使企业无法履行承包经营合同。
第十七条 因承包经营管理不善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或因发包方违约使承包方无法履行合同时,发包方或承包方分别有权提出中止或解除承包经营合同。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后,合同双方有责任结清债权债务,并分清责任。
第十八条承包合同执行过程发生纠纷时,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经济合同仲栽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发包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权利:享有国家法律、国家政策规定的权利,履行政府部门的职责,按承包合同规定对承包方进行检查和指导。
义务:有责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协助解决承包方实施合同所需的外部条件;协调解决承包方生产经营中的困难;维护企业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违约责任:由于发包方没有履行合同,影响合同完成时,应根据情况核减承包当年上交利润或退库,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权利:享有国家法律、国家政策和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义务:按承包合同规定完成各项任务。
违约责任:由于承包方未按合同完成上交利润(税金)时,应由企业资金抵缴,并视情况轻重追究经营者的经济责任。
第五章 企业经营者
第二十一条 企业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熟悉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善于经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和开拓精神;廉洁奉公,身体健康。如果是招标确定企业经营者,还需具备招标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厂长(经理),作为企业法人的代表,对企业全面负责。
第二十三条 企业经营者可按《企业法》有关规定及中共中央中发[1989]9号文件精神,提名一定数量的主要行政领导,或采用公开招聘、内部招聘或者民主推荐等方式进行选拔,组成企业领导班子(大中型企业一般五至七人,小型企业一至三人),报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企业经营者必须保证承包合同的全面完成。承包期间按年度向发包方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提交合同执行情况的报告,定期向企业党组织介绍合同执行情况、征求意见。
第二十五条 企业经营者的年承包收入,视完成承包经营合同情况,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标准工资+加班费+奖金,但不包括各项补贴)的一至三倍,企业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收入要低于企业经营者。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时,应当扣减企业经营者的年承包收入,直至保留其年基本工资的一半。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也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具体办法按南府发[1989]102号文《关于企业经济利益分配的试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承包企业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承包企业试行资金分帐制度,划分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分别列帐。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及我市企业实际情况原则划分如下: 
l、国家投入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国拨流动资金列为国家资金;
2、承包期间的企业留利(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以及用留利补充的流动资金,列为企业资金;
3、企业承包后的超收分成金额,列为企业资金;
4、利用贷款形成的固定资产,由税后留利还贷的,列为企业资金;由税前还贷的,按承包前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折算成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
5、划分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6、全民所有企业其企业资金属全民所有制性质。
第二十七条企业资金可以作为承包经营企业负亏的风险资金,企业完不成上交目标任务时,先用企业当年留利抵交,不足时用企业资金抵缴。
第二十八条 承包企业必须根据承包合同规定,向财税部门上交利润、税金,逾期欠交,又不办理缓交手续的,按照税收条例交纳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承包企业的正常留利,必须按有关规定核定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比例。生产发展基金原则上不得低于50%。
第三十条 企业通过承包超收分成部分,除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外,其余应全部用于技术改造和还贷以及自有流动资金的补充。
第三十一条 承包企业承包前的固定资金投资贷款,应规定还贷期限,分年还清,还清后应调整承包基数。新投入重大技改项目的企业,在税制未改革之前,新增利润可继续申报税前还贷。
第三十二条 承包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物价政策及国务院颁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不得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统配产品超过国家规定价格及自销产品超过最高限价的收入,除上缴财政外,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以经济处罚,并追究企业经营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承包企业应按企业留利的10%提取承包风险基金。 
第七章 承包企业内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承包企业必须贯彻《企业法》及配套的“三个条例”,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及南府发[1987]13号文件规定,实行年度财务审计制及厂长离任审计制。
第三十五条 承包企业应按照责权利结合的原则,实行内部层层承包,发展和完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有条件的企业,应推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风险抵押办法按南府发[1989]101号文《南宁市企业实行风险抵押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改革干部制度和劳动制度,引进竞争机制,积极推行干部聘用制和职工劳动组合制,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设置和改革。第三十七条 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按有关政策确定适合本企业的工资形式和分配办法。应积极推行计件工资、定额工资、岗位工资、工资含量包干等分配形式。
第三十八条 严格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和全面经济核算。有条件的企业,应按照“划小核算单位、责任权利下移”的原则,积极推行“厂内银行”制度。加强企业内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三十九条 加强基础管理工作,以企业上等级为目标,推动企业管理现代化。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充实和调整南宁市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领导小组(另文通知),负责指导全市承包工作,决定承包政策及有关工作规划。各主管局(公司)相应成立承包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本系统企业承包工作。凡当年承包合同期满的企业,要求在笫四季度落实下轮承包期合同,最迟不能超过次年春节前。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正式颁布后,按本办法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以本办法规定执行。对原已按南府发[1988]17号文签订承包合同未到期的企业可按原办法继续执行,若需另行选择承包形式或继续滚动承包应根据本办法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原则适用于工业、交通、商业、物资、建筑、农林、内外贸等行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对于承包合同的考核指标体系和分成办法,各行业可根据行业特点进行适当调整,方案报市企业承包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执行。市属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各城区、郊区可根据市财政管理体制分区包干的要求,参照本办法的原则,另行制订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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