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6]17号)精神以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加快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原则和时间要求
(一)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目标。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积极推行国有粮食企业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确保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转换企业经济机制和用人机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促使企业真正面向市场,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经济实体,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
(二)在改革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企业改革的方向,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多种改革形式,组建新型企业。
2.坚持企业改革与确保粮食安全、加强企业经营管理相结合,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积极筹措资金,妥善安置职工与新型用人机制相结合,确保社会稳定。
4,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粮食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三)时间要求。
2006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好国有粮食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
系所需安置经济补偿工作
(一)安置国有粮食企业职工所需的资金,按照桂政发
[2006]1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依次从以下渠道筹措:(一)企业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收入、国有资本减持和产权转让收入;(二)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补助;(三)在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的审批额度内,从市、县(市、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通过上述渠道筹措资金仍有缺口的,可再依次通过以下渠道筹措:(一)本级粮食风险基金还有结余的,可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动用本级粮食风险基金结余;(二)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没有结余的,可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粮食风险基金借款,自治区财政厅视各市、县(市、区)的实际情况,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借款,在以后年度逐步扣回;(三)财力相对较好的市、县(市、区),可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补助,市、县(市、区)本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先安排配套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确定后,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补助款。各地要设立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安置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包括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欠发工资或生活费、医药费等。”对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国有粮食企业资产变现困难的,由置换身份的职工承租或购买国有粮食企业设施(含土地使用权),抵顶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等改革成本的办法,妥善解决分流安置职工的资金问题。国有粮食企业设施或土地处置办法按《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拔土地使用权处置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04]69号)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收入,国有资本减持和产权转让收入,使用顺序为:一足用于补交历年所欠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二是用于补发原各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或生活费;三是用于安置职工费用;四是用于补交历年所欠税款;五是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六是用于偿还各种债务。
(三)经济补偿金标准及办法。
1.经济补偿程序: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必须向所在企业提出个人申请,经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金计算办法、职工工龄的计算办法、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按照《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04]68号)执行。
三、保留和扶持必要的粮食购销企业网点和财政供养人员
(一)为了确保粮食供应应付突发性危及粮食安全事件,各县(区)粮食局应科学合理设置粮食供应所(站);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通过财税、信贷等政策继续给予扶持,新组建的国有粮食购销公司(或中心)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1998年粮改后明确由财政供养的人员仍按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粮食局关于百色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百政办发[2003]198号)的规定执行,尚未明确或财政供养人数不达规定要求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机构和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8]62号)有关规定核定。
(二)保留的乡镇粮所(粮站)继续承担政策性粮食业务,做好农村困难群众的口粮安排,确保救灾救济等政策性粮食供应。同时接受政府委托,做好粮食直补订单收购和粮食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保护农民利益,避免“谷贱伤农”现象发生。
四、妥善处理职工安置问题
(一)严格政策规定,把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桂政发[2006]17号文件规定:“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国有粮食企业,必须于2006年6月底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和职工要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国有粮食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按照规定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欠费中应由企业缴费的部分,企业没有能力一次性补缴的,必须制定清欠补缴计划,在3年内由企业筹措资金或从财政补助资金中安排补齐。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其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粮食局等部门关于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l19号)的规定执行,重新核定的养老保险待遇与原享受待遇的差额,尚未落实所需资金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各级财政补助或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支出的改革经费,应优先用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切实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国有粮食企业职工与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照规定一次性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属于企业欠缴部分,由企业补缴;属于个人欠缴部分,由职工补缴。
(二)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补偿金后,由职工自谋职业。企业改制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原企业职工,重新就业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在人事管理上,正、副经理(库主任)由本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任命或竞争聘任,其他人员根据需要由公司(中心、库、站)设岗定员竞争上岗,新组建的股份制合作企业实行股东会制,其董事会成员按投资股或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他人员由董事会聘任。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其档案委托劳动保障部门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并由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认真做好企业分流人员再就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对不能上岗又不符合离岗退养条件的在职职工,企业按照政策发给经济补偿金后即解除其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职工按政策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将其纳入当地就业工作规划。符合条件者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国家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拓宽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渠道;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为国有粮食企业分流的富余人员提供转岗培训、职业介绍,切实为富余人员再就业创造条件。
(四)离岗退养。
1.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对因体弱有病不能正常工作,女性工作年限满25年、男性工作年限满30年的职工,仍按百政办发[2003]1 98号文件规定执行,企业参照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和发放离岗退养生活费,并按照规定继续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至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然后再办理退休手续。
2.经费来源及管理。离岗退养人员的生活费,按规定继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从筹集的职工安置费用中一次性划留,由改制后的企业代发代缴。
(五)退休及管理。
1.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要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或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从事粮食保管防化工作,可参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执行,提前退休。
企业离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由企业移交当地社区统一管理,具体办法参照百政发[2004]68号文件执行。企业改制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离退休干部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管理;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的,离退休干部管理由当地党委和政府确定。
(六)切实处理好企业拖欠职工的债务问题。企业改制时,要认真清理和偿还历年来拖欠职工的集资、工资或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医药医疗费等,应从企业改革、改制列支中一次性划留或直接补偿。
五、认真清理和解决好“老帐”问题,减轻国有粮食企业负担“老帐”问题是制约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个“瓶颈”,必须妥善解决。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审计、财政、粮食、发展改革和农发行等部门认真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的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共同确认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数额。凡是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减轻企业负担,在清理审计工作中,既要防止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认定不足,又要避免人为增加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已完成清理审计工作任务的县(区),要做好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上划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的准备工作,确保挂账剥离工作有序彻底,数据客观准确,会计账目不乱。对企业经营性财务挂账,可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探索集中管理的有效形式,使企业卸掉包袱,盘活存量资产,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
六、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粮食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产权制度改革是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核心。要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优化企业布局和结构,改造和重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不断增强其市场竞争力。承担政策性业务的粮食储备库和军粮供应企业,原则上不实行产权制度改革,仍保持国有独资,确需改革的必须保持国有控股,仍归口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对其他国有粮食企业,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等多种形式,优化产权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但要因地制宜,保留一些必要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国有粮食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调整优化结构。对资产优良、经营状况好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强势企业,可以兼并其他实力较弱、经营较差的国有粮食企业,由市、县(区)根据市场规律和因地制宜原则,组建粮食集团或粮油总公司,形成购、销、存、加一体化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集团。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必须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制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原则上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尚未实行政企分开的企业,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方案,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中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产权制度改革方案要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广大职工公布。产权制度改革方案中的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进行清产核资。对国有粮食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清查,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认定,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具体处置办法参照《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04]70号)的规定执行。
(三)做好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国有粮食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须由审批改革方案的单位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要纳入资产评估范围。评估报告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企业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四)严格土地使用权处置办法。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须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处置审批手续。具体操作办法参照百政办发[2004]6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规范国有产权转让。国有粮食企业向其他国有企业转让国有产权,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以划拨方式进行。以划拨以外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严格按照《关于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6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在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规范操作。
七、转换经营机制,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
国有粮食企业要通过改革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转换经营机制,创新经营方式,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仓储、运输设施优势和所享受的国家有关优惠政策,面向市场,主动服务,继续发挥粮食流通的主渠道作用,确保粮食市场稳定和粮食安全。粮食主产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改进服务,与农民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积极收购粮食,掌握粮源,促进农民增产增收。粮食主销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从粮食主产区采购粮食,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维护粮食市场稳定。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建立产销区之间的互信机制,促进产区粮食向销区流通。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督促企业服从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要在项目开发、技术引进和创新、土地使用、财政、税收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积极培育、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提高效益。
八、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是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重要内容之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改革的成败,不仅影响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不利于粮食市场的繁荣稳定,也严重制约了企业自身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列入议事日程,行政首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切实加强领导,承担起具体组织本县(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责任,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县(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总体方案,分类指导,扎实推进。各级发展改革、粮食、财政、劳动保障、国资、国土资源、审计、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在财政资金安排、税费减免、手续简化等方面全力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特别对国有粮食企业改制改革工作经费要列入专项予以解决。要充分利用现有粮食购销网点和粮食产业化经营的优势,开展多种经营和招商引资,努力增加就业岗位,为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创造机会。要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为提高工作质量和进度,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督查组进行工作督查,对积极完成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任务的给予肯定和通报表彰,对互相推诿不负责任的要通报批评。各县(区)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注重工作实效,扎实开展工作,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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