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企业招标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自治区《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和租赁招标的暂行办法》和《南宁市进一步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下称南府发[1989]99号文)的精神,为搞好我市企业招标承包、租赁工作,使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企业承包租赁中引入竞争机制,是完善承包责任制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通过招标竞争,可以在比较大的范围内择优选择经营者,为人才辈出创造均等机会,为搞活企业形成最佳治厂方案。
第三条 招标必须坚持“公开、平等、民主、择优”的原则,对投标者一视同仁。投标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团或企业法人。集团或企业法人投标,必须确定其代表人。
第四条 招标选聘经营者一般在本企业、本系统范围内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投标者不受行政区划,所有制性质、行业及职业的限制。在同等条件下,原厂长(经理),本系统的投标者可以优先中标。
第五条 招标工作按企业干部管理权限由企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标企业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实行竞争招标:
1、未实行承包或租赁的企业;
2、承包、租赁期满的企业;
3、由于选择经营者不当,导致承包合同不能兑现的企业;
4、经营者或职代会要求招标的企业;
5、企业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无法正常工作,经主管部门核实,确定经营者应负主要责任的企业;
6、依据中纪发[1988]7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l3号《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赂贿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经营者严重违纪违法或经营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企业;
7、经营者调动工作或其它原因离任的企业。已经签订承包租赁合同的企业,在合同期问实行招标,应按法律程序事先中止合同,然后才进行招标。
第七条 企业实行竞争招标,根据企业领导干部管理权限和行业管理原则,市管企业由主管委、办、局(公司)和
财政局组织招标;局(公司)管企业由主管局(公司)和财政局组织招标。均报市承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体改委备案。
第三章 招标组织
第八条 在未设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建立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之前,企业主管局(公司)、委、办受政府的委托,成
立招标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招标。招标考评委员会下设招标工作小组,负责处理招标过程中的日常业务工作。
第九条 招标考评委员会组成人员17—21人,由企业主管委、办、局(公司)会同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专业人员、招标企业职工代表以及聘请的企业家、有关专家组成。其中企业主管委、办、局(公司)成员最多不超过七人,企业职工代表不少于三人,其中一人为党组织代表,由党组织民主选派、其余职工代表由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民主推荐产生。
第十条 招标考评委员会的职责是:
1、对招标企业进行初步的请产核资;
2、拟定招标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起草招标文件,制定先进科学合理的标底;
3、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
4、组织招标答辩,考评;
5、提出中标人选意见;
6、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招标考评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实行主任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表决时少数服从多数。
第四章 投标人
第十二条 投标人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
2、具有中专(或相当中专)以上的学历及相应的文化专业知识,熟悉招标企业或同行经营业务,善于经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3、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联系群众;
4、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5、不影响原已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的履行;
6、至少具有三千元人民币的个人财产作抵押。
第十三条 在招标范围内,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台胞,凡遵守中国法律和各项经济法规的,也可以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有严重政治问题和严重经济问题的人员,不能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均可参加投标,各级领导要积极支持投标者的行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设置障碍。
第十六条 对于外单位的中标者,由招标企业主管部门与中标人所在单位协商。可以采取调动、聘用、或辞职等方式到职上任。
第十七条对本市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加投标,应支持鼓励。中标者原干部身份不变。
第十八条 中标者在承包、租赁期间。是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享有《企业法》规定的全部权利,其利益在合同中应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九条 外单位中标者在承包、租赁合同期满后,愿意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应予接受。外地中标者成绩显著的,可视同引进人才对待。
第五章 招标程序
第二十条 招标的一般程序如下:
1、由企业主管委、办,局(公司)对企业进行分析研究,按本《暂行办法》第六条确定招标企业,并组成招标考核委员会。
2、由招标考评委员会组成企业资产评估小组,核实债权债务、并造册登记,提出资产评估报告书。
3、由招标考评委员会经过调查测算后,编制招标标底,报企业主管委、办、局(公司)审定。根据招标企业的不同情况,招标时可以亮标底,也可以不亮标底。
在企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由招标考评委员会编制招标文件。文件包括:招标方案、章程,合同条款草案等。
4、由企业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企业的基本情况,招标范围、投标人条件、投标手续,投标与开标时间及其它事项。在规定时间内,投标人应填写投标人登记表。
5、审定投标人资格,由企业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参加投标的决定,以书面通知投标人。
6、通过资格预选的投标人,应到企业主管部门领取招标文件,还可以持招标考评委员会的介绍信到招标企业进行必要的调查,以便编制投标书和经营方案。
投标书的内容一般包括:(一)本人主要经历和业绩;(二)对招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现状和主要问题的分析;(三)对深化招标企业改革的认识和设想;(四)经营思想和经营方针;(五)经营期间各年度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六)实现经营目标的措施和经营管理方案等。
7、招标考评委员会召开招标会议,邀请投标人和招标企业负责人参加,布置投标人送标书的有关事项,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等。
8、投标人按规定要求,将标书密封送招标考评委员会。
9、开标确定中标预选人。由考评委员会召开开标会议,当场开标,并分析、论证各标书的先进性和可行性。以多数通过确定中标预选人。一般筛选出三至五人(组)参加答辩。
10、组织公开答辩会,评标确定中标人,由招标考评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答辩会和考评活动。答辩前,应对全部中标预选人宣布注意事项。可以考一人,也可以考整个标组考一个组主要考核其代表人),答辩通过抽签确定顺序,分别单独进行。答辩会的范围由考评委员会确定,可以请全体职代会代表参加,同时也可以扩大到全体中层以上干部和其他人员,答辩会应明确会场纪律。答辩结束后,参加答辩会的全体职工代表。对各中标预选人进行民意测验。考评委员会对中标预选人的政治素质、标书的先进性和可行性、答辩水平,笔试成绩和民意测验等。划分具体的项目列出评分表评议,以记分的方式确定中标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评分过程,考评委员应签名负责。
11、签订承包或租赁经营合同。中标人一经确定,应在十天内由发包方与中标人依法签订合同,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承包合同必须符合南府发[1989]99号文的规定。
12、宣布就职。合同生效后,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到企业召开会议、宣布中标人就职、颁发聘任书。中标人发表就职演说,并在上任二个月内交足风险抵押金或提交个人财产抵押证明。
第二十一条 严肃招标纪律。为保证招标正常进行,在招标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下交易,不准内定中标者。不亮标底时,不准泄露标底,不准刁难或打击投标者,不准阻挠投标者到企业调查,不准向投标者提供虚假的资料,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原企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如不参加投标,应坚守工作岗位。保证生产经营正常秩序。如参加投标,企业主管部门可指定临时班子,负责组织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直至招标过程结束。原企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无论投标与否,其原职务在新任厂长(经理)就职时自行免除(不另行办理免职手续),原厂长(经理)离任时,主动做好交接工作,并按南府发[1987]13号文进行离任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中标承包租赁者的职务工资标准以及因合同期满或中止合同而离任后的工资标准,均参照自治区桂工改字[1987]22号文《关于划分国营企业类型工资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标者在承包租赁期间的利益分配按南府发[1989]102号文的规定在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四 条对未参加招标或未中标的原企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然免职后,本着干部能上能下的原则。由新任厂长(经理)量才录用,安排适当的工作。其工资奖金及岗位津贴按新岗位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招标企业的党组织负责人,按党章规定产生。
第二十六条 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成立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后,招标工作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的工业、交通、建筑、商业、供销、物资、邮电、农林,民政等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招标,过去招标没有明确的事项,按此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体改委、市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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