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百色市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以工代赈项目管理,使本市以工代
赈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以工代赈项目在加快本市农村基础设施及农业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巩固扶贫攻坚成果,加快小康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根据国家以工代赈方针政策、《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工代赈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以工代赈管理的通知》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管理部门的确定和职责划分
第二条市以工代赈主管部门是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县(区)级以工代赈主管部门是各县(区)发展计划局。
第三条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市级计划部门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全市以工代赈项目前期工作,做好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修订,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和审批,转达自治区下达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指导各县(区)开展项目建设的实施工作,组织评审并下达审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二)县(区)级计划部门的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并落实本县(区)的项目前期工作,做好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和修订,负责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组织实施项目建设,抓好项目建设的各项管理工作,直至项目通过市级项目竣工验收并完成各项交接工作。
第四条 以工代赈项目的监管单位有市财政局、扶贫办和审计局。以工代赈项目协作部门有市环境保护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区)财政局、扶贫办、审计局是各县(区)以工代赈项目监管单位;各县(区)环境保护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局、国土资源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县(区)级以工代赈项目协作单位。
第五条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以工代赈项目建设资金的及时下达和项目建设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全程监管。参与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实施监督和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扶贫部门主要负责中、长期扶贫规划目标的确定,保证以工代赈年度项目的申报符合本市扶贫工作实际,确保以工代赈工作切实围绕本市年度扶贫工作重点开展。参与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项目年度计划申报、项目建设实施监督和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审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财务审计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的决算和开工、竣工审计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参与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项目建设实施监督和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环保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环评工作,审查审批环评报告,确保项目符合国家环保政策,参与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项目建设实施监督和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交通、水利、林业、农业等部门主要负责以工代
赈项目中本行业项目各项技术指标的制定,完成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并审批,抓好项目建设的监理或技术指导,并在项目竣工验收时抓好项目验收的技术评定,参与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和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建设所需建设用地征用工作,协助项目实施单位办理土地征用的有关手续。参与项目规划、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以工代赈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协助项目实施单位做好本乡(镇)项目建设实施过程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在工程技术要求不高、本乡(镇)可以保证并且获得本县(区)项目主管部门授权的情况下,可直接组织实施部分小型项目。
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二条 以工代赈资金投向必须是与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农业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建设重点主要有:
(一)农田水利建设;
(二)基本农田建设;
(三)乡村公路;
(四)人畜饮水;
(五)小流域治理;
(六)草场建设;
适当安排异地安置示范项目。
年度建设计划的申报应在以上规定范围内列报项目,所报
项目原则上应属列入市扶贫开发规划和以工代赈十年规划项目库的项目。
第十三条各县(区)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申报由县(区)计划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编制,送县(区)财政局、扶贫办会签,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计划、财政、扶贫3部门联合上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级年度项目申报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拟定项目计划送市财政局、扶贫办会签,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计划、财政、扶贫3部门联合上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十四条 以工代赈项目前期工作由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开展。
(一)国家补助投资在4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聘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项目所在县(区)发展计划局审批并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备案。
(二)国家补助投资在4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由项目所在县(区)计划部门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完成编制工作后报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评审,通过评审后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的项目按要求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备案,未经审批的项目,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将不列入年度建设投资申报计划。
第四章以工代赈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以工代赈项目必须遵循项目建设管理的三项制度,即: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和工程质量监理制。
第十六条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各县(区)计划部门要尽快报告本县(区)人民政府,同时拟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报请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备案。并尽快委托有资质单位尽快完成项目设计方案,项目设计方案经县(区)行业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行业技术管理审批部门审批。设计方案通过审批后,方可落实施工单位和签订施工合同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对符合招投标的以工代赈项目,要严格进行招投标;不宜进行招投标的以工代赈项目.必须严格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项目建设任务;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的,且适宜政府采购的,要按当地政府限额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并按国家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必须坚决执行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切实使以工代赈工作成为增加当地农民收入的一项工作,积极吸收当地农民工参与项目建设,按当地同类工种的用工价格支付工资,并将该项支出登记造册,作为是否执行以工代赈政策的依据以备检查。
第十九条 以工代赈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作,加强技术和质量管理。项目的技术和质量由行业技术管理部门按上级技术和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协同计划部门管理。计划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组织力量抓好工程建设,确保项目按质、按量、按时完成。
第五章项目建设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以工代赈财务管理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国家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计委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各级计划部门要本着对党、对国家、对贫困地区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切实把这项资金管好用好,不断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各级计划、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以工代赈资金的监督和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调减下年度以工代赈资金投资计划,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罚:
(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以工代赈资金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
第二十二条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以工代赈资金的行为,除如数抵减下年度投资计划外,并依法对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以工代赈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项目所在县(区)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拟定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县(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以工代赈预算支出通知后,要及时将资金转入本县(区)以工代赈项目主管部门设立的以工代赈专户,由主管部门根据合同按工程进度及时支付项目建设资金,以保证项目建设按计划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推行财务报账制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
先由施工单位列出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和需要拨付的资金量,经项目主管部门派出的具体项目负责人审核,报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才能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在年度执行终了,要根据财政
部门的要求,按时编报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由县(区)级财政部门汇总后上报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县(区)上报的报表编制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情况表上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第六章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以工代赈项目竣工后,各县(区)计划部门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有:
(一)整理汇总技术文件资料,包括计划下达文件、招投标合同、监理合同、群众参与工程受益凭证、项目实施设计方案、工程竣工图纸等,分类立卷;
(二)核实实物工程量(应与会计、统计报表相一致);
(三)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四)核实未完工程量,编制未完工程明细一览表,包括项目、工程量、预算和完成日期等;
(五)编写固定资产构成分析表,列出各个竣工决算的百分比;
(六)施工总结;
(七)清理剩余物资,填制其构成清单;
(八)编制竣工决算和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完成验收准备后须尽快报所在县(区)计划部门,由计划部门商财政、扶贫部门同意后报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县级初步竣工验收。县级初步验收由项目工程质量监理单位主持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县级初步验收的主要任务是:
(一)核实验收准备工作情况;
(二)处理验收准备过程中发现的和有争议的问题;
(三)草拟《竣工验收报告书》和《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八条县级初步验收通过后应由本级计划部门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申请市级正式验收。由市计划部门牵头会同财政、扶贫、审计、行业主管、施工单位、设计单位、项目工程质量监理单位等开展市级正式验收。市级正式验收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并研讨初步验收工作汇报;
(二)进行现场复查;
(三)讨论、审查《锻工验收报告书》和《验收鉴定书》;
(四)签署《竣工鉴定书》。
第二十九条 以工代赈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所在县(区)计划部门向市计划部门申请批准通过验收,申请报告附竣工验收过程形成的主要附件材料。在市计划部门下达验收通过批准文件后向本县(区)人民政府递交申报办理财产转移等相关手续,申报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竣工验收结果简述;
(二)建议竣工验收后项目的管理单位和管理办法。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暂行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管理办法由百色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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