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那吉航运枢纽百色市库区移民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右江区、田阳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那吉航运枢纽百色市库区移民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那吉航运枢纽百色市库区移民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那吉航运枢纽库区移民补偿资金,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补偿资金的管理规定及要求,结合那吉航运枢纽库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那吉航运枢纽库区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补偿投资(以下简称移民补偿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一)分级管理。移民补偿资金管理实行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二)专款专用。移民补偿资金必须按照审定的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概算及移民安置规划项目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非移民项目和其他库区移民项目不得使用本库区移民补偿资金。
(三)专户管理。在市、县(区)财政局设立“那吉航运枢纽库区移民补偿资金财政专户”,移民部门设立“那吉航运枢纽库区移民补偿资金专户”。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四条移民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移民迁建、专业项目补偿、库底清理、实施管理等。
(一)农村移民迁建费:
1.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库区淹没征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主要用于淹没区农村生产安置的土地调整和开发、个人林木补偿等。
2.零星果树和树木补偿费,用于农村被淹没征地的个人或集体零星果木和树木补偿。
3.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用于农村被淹没的主房、杂房、围墙、晒场、猪牛栏、粪池、水池、沼气池、水井、有线电视、电话、水泥台阶、坟墓等的补偿。
4.水利水电设施恢复改建费,用于渡槽、水利渠道复建及改造水利渠道等配套设施建设。
5.居民点征地费,用于农村移民居民点新址建设用地征地补偿费及青苗费。
6.农村移民基础设施恢复费,用于农村移民居民点新址的场地平整、屯内道路、排水、供水、供电、挡护、膨胀土处理等工程建设。
7.搬迁运输费,用于农村移民搬迁运输补助。
(二)专业项目恢复费,用于专业项目的复建或补偿。
(三)库底清理费,用于建筑物拆除与清理、卫生清理与消毒、坟墓清理、林木的砍伐与清理、灭鼠等。
(四)其他费用:
1.实施管理费,用于开展库区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主要用于办公、差旅、业务接待、交通、会议费以及改善移民部门的办公条件和职工福利等费用。
2.移民机构开办费,用于解决移民部门的办公场所、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以及差旅、业务接待、交通、会议等费用。
3.技术培训费,用于移民工作干部的业务培训和农村移民的农业科技、生产技能培训开支。
(五)预备费,用于解决移民安置实施中不可预见又必须解决的有关问题。
(六)利息。上述(一)至(五)款的费用在拨付过程中所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纳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用于移民安置项目。
第三章计划及审批
第五条移民补偿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计划管理和审批制度。
(一)移民补偿资金必须按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安排使用。没有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不能使用移民资金。
(二)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由县(区)移民部门负责编制,经移民综合监理签署意见和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移民办公室。市移民办公室审核汇总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后,将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到县(区)移民部门,并按月向广西西江航运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西江公司)报送项目投资实施完成情况。
(三)经批准的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不得擅自改变和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或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 移民补偿资金使用必须严格审批程序。
(一)各级移民部门必须坚持单位法人“一支笔”审批制度,坚持无计划不付款、无合同不付款、无工程进度报告(表)不付款、无竣工验收报告不付款、无领导审批不付款。
(二)市移民办公室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和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及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提出拨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后由市财政局下拨到有关县(区)财政专户。属市移民办公室的经费,拨付到市移民办公室专户。
(三)县(区)移民部门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及项目投资实施计划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县(区)人民政府分管移民工作的领导审批后,由县(区)财政局拨付到移民部门移民资金补偿专户。
1.个人补偿补助费部分,由县(区)移民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后拨付到镇(街道),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批后按程序兑现到移民个人。
2.集体补偿费部分,经县(区)移民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后将补偿费直接拨付到各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专户。使用集体补偿费需经该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代表时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初审后报审查,送县(区)移民部门审核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分管移民工作的领导审批。
3.安置点建设费用部分,经县(区)移民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后拨付到镇(街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按照七级审定的项目及投资审批使用。
4.库底清理费部分,经县(区)移民部门主要领导市批后拨付到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主要领导审批使用。
第七条 预备费的使用,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经设计单位、移民综合监理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市移民办公室和西江公司共同审批。
第八条存款利息用于移民安置项目的,由县(区)移民部门提出,报市移民办公室审批。
第四章实施管理
第九条 县(区)按照上级分解的移民补偿投资在审定的项目内控制使用。其中库底清理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包干使用。
第十条镇(街道)负责填写《移民个人补偿手册》,为每户移民在银行(信用社)办理移民补偿存折,并将补偿费转入移民户存折。与开户银行(信用社)商议,引导搬迁的移民按建房进度领取补偿费。
第十一条县(区)移民部门负责将移民补偿资金分解到水库淹没涉及的镇(街道),填写《移民集体补偿手册》,为集体经济组织在银行(信用社)设立集体账户。与开户银行(信用社)商议,根据生产开发项目及进度兑现,确保移民集体补偿资金用于生产安置。
第十二条专项设施迁建、移民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及其他工程项目拨付的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已完成的工程造价的90%,扣留10%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结清。
第十三条实施管理费(扣除西江公司参与移民安置工作分配的15万元),按市移民办公室15%、县(区)移民部门85%比例分配。技术培训费按市移民办公室10%、县(区)移民部门90%比例分配。县(区)所得的实施管理费按农村移民迁建费和库底清理费投资之和各自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技术培训费按农村移民迁建投资各自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财务管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补偿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桂移发(2002)7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会计核算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补偿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桂财会[2002]16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市、县(区)财政局为移民补偿资金收入、拨付的管理单位,移民部门为移民补偿资金使用核算单位,镇(街道)为报账单位。
第十七条 镇(街道)及有关实施单位要按月定期到县(区)移民部门报账。
第十八条移民补偿资金的结算。
(一)个人补偿补助费。由镇(街道)与移民户结算后再依据有关凭证与县(区)移民部门结算。
(二)集体补偿费。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县(区)移民部门结算。
(三)居民点征地费。由负责征地的部门凭相关凭证与县(区)移民部门结算。
(四)专项设施复建、移民安置基础设施及其他工程款。由负责实施的单位凭审批资料和相关凭证与县(区)移民部门结算。同时向移民部门提供施工合同和合法的竣工审计等资料。
(五)库底清理费。由负责实施的单位凭相关凭证与县(区)移民部门结算。
(六)其他费用(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由负责实施单位凭有关凭证与县(区)移民部门结算。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有移民安置任务的镇(街道)要督促有关村组将集体补偿费的收支情况上墙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县(区)移民部门应接受移民综合监理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移民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移民部门对下拨的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及时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审计部门要把移民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审计范围进行审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移民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移民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有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不符的,以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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