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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生桥二级水电站隆林县施工区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天生桥二级水电站隆林县施工区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生桥二级水电站隆林县施工区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处理好天生桥二级水电站施工区征地遗留问题,妥善安置好移民,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天生桥二级水电站施工区(广西隆林县)征地移民遗留问题处理专题报告审查、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电源工[2002]2号)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生桥二级水电站隆林县施工区征地移民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天生桥二级水电站施工区征地移民安置工作负总责,并具体组织实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一)组织有关部门配合设计单位完成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编制上报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及资金使用计划。
(三)组织完成移民安置用地的征用划拨工作。
(四)负责移民安置项目迁建工程和生产配套设施项目实施与管理,包括实施阶段的设计及招标。
(五)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建设监理,并配合移民综合监理做好相关工作。
(六)组织县移民局、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移民工程的移交管理手续。
(七)组织移民搬迁。
(八)负责移民资金管理。
(九)负责组织外迁移民剩余土地资源的调查和调整,组织移民进行生产开发。
(十)组织有关安置项目的验收,编制移民安置检查验收报告。
(十一)做好移民思想教育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十二)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移民安置实施情况。
第四条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本乡(镇)二级站施工区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与县人民政府签订安置责任书,按要求完成移民搬迁安置任务。
(一)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移民和安置区群众识大体、顾大局,服从政府的安排。
(二)配合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组织移民选定安置点。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移民安置建设用地(含专项设施建设占地)的征用和生产用地划拨工作以及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四)参与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招标;负责安置点场地平整、排水和屯内道路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
(五)接收相关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移民工程,并负责管理。
(六)与移民户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发放《施工区征地遗留问题处理移民手册》;负责分配宅基地;组织移民建房和搬迁。
(七)有外迁移民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整外迁移民的剩余土地给就地安置移民,并完善土地承包手续。接收安置外迁移民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划拨到的生产用地分配到移民户,并完善土地承包手续,同时指导被划拨土地的村、组对现有的土地进行调整,完善土地承包手续。
(八)负责为农户办理粮税任务调整的申报手续;组织、指导移民实施生产开发工作。
(九)按规定用好本乡(镇)相关的移民资金,负责按补偿协议兑现移民的补偿补助费,指导村、组使用好移民集体补偿费。
(十)按有关要求做好各种数据统计和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十一)负责本乡(镇)的移民管理,配合公安机关办理移民户籍迁移手续和户口簿更换。
(十二)做好移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十三)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汇报移民安置工作情况。
第五条县移民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一)配合设计单位完成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编制上报移民安置实施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编制上报移民安置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统计报表。
(二)填写《施工区征地遗留问题处理移民手册》;协助乡(镇)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协议的签订工作;指导乡(镇)分配宅基地。
(三)参与建设用地征用和生产用地划拨以及埋设界桩等工作;
(四)按县人民政府的授权,与移民户或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张榜公布;指导和协助乡(镇)按补偿协议兑现移民的各项补偿补助费。
(五)与县财政局共同管好用好移民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编制上报移民资金财务报表。
(六)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和投资预算;负责组织移民迁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招标和实施;参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编写移民安置检查验收报告。
(七)按县人民政府的授权,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对移民单项工程进行建设监理;配合移民综合监理和建设监理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八)指导乡(镇)实施移民生产开发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对移民进行农业科技与生产技能的培训。
(九)做好移民来信来访工作,参与处理突发事件。
(十)负责移民安置工作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十一)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移民办公室汇报移民安置实施情况。
第六条市移民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二级站施工区征地遗留问题处理移民安置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二级站施工区征地遗留问题处理移民安置的实施进行综合监理。
(二)组织对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审查,参与移民安置项目的招标和验收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四)对移民安置实施进度进行跟踪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五)检查、指导移民生产开发工作。
第七条县直各相关部门要完成好有关移民安置工作任务:
(一)财政局:与县移民局共同管理好移民资金;按审批的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会同审计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书面向县政府汇报;按要求编制上报在财政专户发生的移民资金的相关报表;核定粮税任务调整。
(二)审计局:对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
(三)国土资源局:负责移民安置建设用地(含专项设施迁建用地)征用和生产用地的划拨工作,并办理好有关手续;做好用地范围界桩的埋设;负责核发移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核发土地权属证;协助办理粮税任务调整手续。
(四)建设局:负责移民迁建项目施工招投标的监督和施工质量的检查,指导移民建房。
(五)水利局:负责移民安置点人畜饮水工程的建设,负责移民生产开发相配套的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交通局:负责移民安置点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
(七)公安局: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办理移民户籍迁移手续和户口簿更换;维护社会稳定。
(八)民政局:负责移民弱势群体和因灾移民的救济。
(九)卫生局:对移民安置点的卫生室统一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
(十)教育局:对移民安置点的教学点统一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
(十一)农业局:负责指导移民进行生产开发,对移民进行农业科技和生产技能培训。
(十二)扶贫开发办:把移民纳入扶贫开发范围进行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基本工作与要求
第八条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及施工图设计。
(一)县人民政府组织移民、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林业等部门配合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按要求上报审查。审查通过后,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
(二)移民安置点的选定,要经移民认可,村民委员会、乡(镇)和县人民政府同意,并经设计单位进行环境容量和地质等方面分析论证。
第九条安置用地征用划拨。
(一)外迁安置用地征用划拨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抽调县直有关单位和有安置任务的乡(镇)有关人员,以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组成安置用地征用划拨工作组具体开展工作。
(二)移民安置点建设用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审定的用地指标和用地范围征用,生产用地按安置标准划拨。
(三)工作内容:定界埋桩、实地踏勘、确定征用划拨土地范围及四至界线、测绘或丈量登记各种地类面积、张贴土地征用划拨公告、签订土地征用划拨协议书、兑现土地征用划拨补偿补助费、核发土地权属证、完善土地承包手续(分配责任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核定粮税任务等。
第十条 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复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移民房建。
(一)外迁移民和文教卫生用房的建设实行“四统一分”法,即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分配宅基地、统一完建时间和分户(单位)自建办法。
(二)移民外迁点的文教设施恢复由县教育部门统一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卫生设施的恢复由县卫生部门统一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建设投资按国家审定的数额控制使用,超投资部分由实施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移民搬迁。
(一)县移民局按自治区的要求,做好移民的搬迁计划,经移民综合监理签署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搬迁。
(二)接收安置外迁移民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做好迁入移民的迎接和生活安排等各方面工作。
第十三条生产开发。
(一)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外迁移民原有土地调整方案,分配土地给就地安置移民。接收安置外迁移民的乡(镇)人民政府将划拨到的生产用地分配给移民户。
(二)做好生产开发规划
(三)做好移民农业科技和生产技能的培训工作。
  (四)生产开发项目的实施。
  (五)项目的验收,由实施单位或个人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报告,县移民局牵头组织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移民安置工作档案管理。
(一)以移民安置点为单位建立档案。在移民安置实施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设计图等,按有关要求归档。
(二)由县移民局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四章移民管理
第十五条移民要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与政府签订搬迁协议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到政府安排的安置点安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不得借故拒迁或者拖延搬迁。经安置的移民,不得擅自返迁,否则一律不再重新安置。
第十六条就地安置的移民,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七条外迁移民管理。
(一)外迁移民户必须填写《外迁移民安置申请表》,经所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移民局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与移民户签订外迁安置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九份,县人民政府、县移民局、迁出地和接收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移民户各存一份。外迁移民必须是整户外迁。
(二)农村移民在县内跨乡(镇)搬迁安置的,由迁出地和接收安置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这部分移民的集体土地开发费及基础设施复建投资划归接收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包干使用,用于安置移民。移民在搬迁前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从迁入安置点之日起,由接收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三)农村移民在本市内跨县搬迁安置的,由迁出地和接收安置地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这部分移民的集体土地开发费及迁建投资拨给接收安置地县(区)人民政府包干使用,用于安置移民。移民搬迁前由所属县人民政府管理,从迁入安置点之日起,由接收安置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四)农村移民跨乡(镇)和跨县安置的,搬迁时要办理户籍迁移手续;迁出地县、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向接收安置地同级人民政府移交移民户花名册、党团员名册和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兑现情况等资料。接收安置地人民政府在移民迁入安置点后1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安置点行政区域归属界定及命名手续,同时建立健全农村基层组织。移民的党团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移民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移民资金的管理实行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按照国家审定的项目及投资包干使用。要严格财务管理,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坚持无计划不付款、无合同不付款、无工程进度报告(表)不付款、无竣工验收报告不付款、无领导审批不付款。
第十九条移民资金使用范围。
(一)个人补偿补助费:用于外迁安置移民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搬迁补助等。
(二)集体土地开发费:用于就地安置移民的耕地复垦及水利设施建设、耕地新垦投资和外迁移民安置用地征用的补偿补助等。
(三)移民基础设施复建费:用于新建扩建简易公路和桥梁、10kv输电线路、施工区35kv变电站及35kv输电线路、变电设施以及安置点“三通一平项目、文教卫生补助、沼气池补助等项目的建设。
(四)其他费用
1.实施管理费用于弥补移民部门业务经费的不足和有关乡(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经费,主要解决差旅费、车辆维修、燃油费、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接待、福利、会议费等费用。实施管理费的分配由区、市、县三级移民部门具体商定。
2.规划设计费用于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工作的开支。
3.技术培训费用于移民部门干部的业务培训和移民的生产技术、技能培训。
4.监理费用于施工区移民安置的监理工作费用。
5.预备费用于解决施工区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中不可预见但又必须解决的问题。
(五)存款利息:在移民经费拨付、周转过程中所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可用于弥补其他项目经费的不足和奖励完成该项目任务成绩突出的有关单位及人员。
第二十条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授权,县移民局与补偿项目
(房屋及附属设施、零星果树、搬迁运输等)的补偿对象(移民户或单位)签订补偿协议,按补偿协议或有关程序兑现补偿费,由补偿对象自行复建或掌握使用。
第二十一条移民资金由县财政局和移民局共同管理,在县财政局设立“二级站施工区征地移民资金财政专户”,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移民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计划审批制度。
(一)县移民局按自治区的有关各工作阶段的目标和时间要求,编制好二级站施工区征地移民安置资金使用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并经移民综合监理签署意见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的资金使用计划送市移民办公室一份。
预备费必须由县人民政府作出项目投资计划,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使用。
(二)经审批后的项目投资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和调整。如确需改变或调整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进行报批后方能改变或调整。
第二十三条移民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资金使用计划审批文下达3日内,由县移民局根据工作进度,填写《移民资金财政专户资金拨付审批表》,经县政府分管移民工作的领导审批后,由县财政局在3日内一次足额拨到县移民局帐户。
(二)县移民局根据项目计划及进度下拨资金。
1.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由县移民局拨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按《施工区征地遗留处理移民手册》中的补偿补助金额分户转入移民户补偿补助费专用存折。
2.集体土地开发费由县移民局统一掌握,按实施进度拨付。
3.新建扩建简易公路和桥梁、10kv输电线路、施工区35kv变电站及35kv输电线路、变电设施以及安置点人畜饮水、低压线路、文教卫生补助等项目的建设投资,由县移民局按合同要求及工程进度拨付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4.安置点的场地平整、排水、屯内道路项目投资由县移民局按工程施[进度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
(三)移民部门的实施管理费,按移民安置实施进度拨付。
第二十四条移民资金使用要严格审批手续,按程序办理和结算。
(一)个人补偿补助费,由外迁移民户主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盖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制作补偿补助费领款清单,并根据移民的搬迁和建房进度出具证明,同时由移民户主在领款清单上签名盖章。移民户主持证明、身份证、补偿补助费专用存折到开户银行领取补偿补助费。移民户建好住房和沼气池并搬迁到位后,凭存折及领款清单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结算。乡(镇)人民政府凭移民户领款清单与县移民局进行结算。
(二)集体土地开发费和水利设施补偿费:用于外迁移民安置用地征用划拨的,由县移民局与国土资源局进行结算;用于土地开垦的,由县移民局与土地开垦的单位或个人凭验收报告结算;用于生产开发相配套的水利设施建设的,由县移民局与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结算;用于其他项目投资的,由县移民局与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凭支出凭证进行结算。
(三)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复建投资,按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和工程进度拨款。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投资的85%,留15%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清。凭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中介机构提供的竣工决算审计结论进行结算。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县财政局对下拨的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县审计局要把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纳人审计范围,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补偿项目的验收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移民、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施工区征地遗留问题处理移民手册》、补偿协议、资金拨付、兑现和结算手续等进行验收。
第六章工程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移民迁建工程项目已经国家审批,不另行报
建。
第二十八条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接受移民综合监理和单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单项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将监理文件报移民综合监理。县人民政府要配合监理单位做好相关工作。移民安置单项工程建设监理,由县移民局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并配合监理单位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单项工程建设监理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按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水利水电、路桥、工民建、市政等工程施工规范和要求、标准进行,质量达到有关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和投资预算的编制,由县移民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完成。投资预算要在国家审定的项目投资限额内。在施工图设计及预算资料提交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审查。
第三十一条工程项目按权属分类实施。
(一)新建扩建简易公路和桥梁、10kv输电线路、施工区35kv变电站及35kv线路、变电设施以及安置点人畜饮水、低压线路、生产开发相配套的水利设施等工程,由县移民局与相关的行业部门签订项目质量、进度、资金承包合同,在县移民局的参与和指导下,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负责实施管理。
(二)安置点场地平整、排水及屯内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由县移民局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协议,在县移民局的参与和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负责实施管理。
(三)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送市、县移民部门、移民综合监理、建设监理单位各一份。
第三十二条迁建工程项目建设招标工作,由县移民局具体组织,按现行有关规定制定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并选择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有关事宜。移民综合监理和建设监理单位派员参加招标工作。在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和开标时,邀请县监察、市计、计划、财政、建设等部门到场监督。
第三十三条土石方工程投资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或其他单项工程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要进行公开招标;土石方工程投资30万元以下或其他单项投资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元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单项工程投资20万元以下的,由县移民局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议标。
第三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在工程竣工后,先由施工单位准备好竣工验收资料,并进行竣工自验。自验合格后7日内编写自验报告,提出验收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县移民局、施工、设计、移民综合监理、建设监理等单位和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根据批准的有关文件,按验收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返工或完善,直至验收合格。
第三十五条工程审计结算。施工单位必须在编制项目竣工决算3个月前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由施工单位编制好工程决算报告,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后,施工单位书面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县审计局在收到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达审计通知书,并及时完成审计和作出审计结论。施工单位在收到审计结论之日起10日内与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审计结论完成财务结算;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与施工单位完成结算后5日内,与县移民局完成报帐手续。
第三十六条工程项目的移交与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日内,由县移民局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工程项目的移交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要办理好移交有关手续.
第七章 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第三十七条建立请示汇报制度。县移民局根据上级的要求和各阶段的工作情况,书面将本阶段的移民工作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移民办公室汇报;县人民政府要按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将阶段工作情况书面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汇报;移民搬迁完毕后,市、县移民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上报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总结;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将移民补偿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书面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县审计局在每次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后,将审计结果书面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并抄送县移民局。
第三十八条建立公示制度。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如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内容字数:12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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