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现将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15号文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6]73号文批转区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意_见的通知精神,为了做好我市全民所有制单位工资基金的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的实际,对有关工资基金计划管理事项规定如下:
一、我市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是按自治区下达我市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分解下达到市属基层单位及邕宁、武鸣两县的。并抄送人民银行及开户银行监督支付,由财政、审计、税务和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贯彻执行。
二、各单位应根据市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扣除年初以来已开支部份,将结余额分季(或分月)逐项填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报经主管部门审核,作为开户银行支付工资的依据。
邕宁、武鸣县由县劳动部门在一个月内将市下达的工资总额分解下达到基层单位。由单位分季(或分月)填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超过规定时期不下达的,开户银行拒予支付。
两县在给所属基层单位下达工资总额计划时,除抄送县计委、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及开户银行外,应同时抄送市劳动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审计局、市人民银行。
各单位应在每年末向银行买取次年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三、在自治区未下达当年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前,由市、县劳动局在元月发薪前,应对所属单位的工资总额,按上年度同期实际支付的工资,加上合理增资部份,扣除其中应扭出的不合理部份后,下达一至三季度的工资总额计划,基层单位根据市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自行分季(或分月)填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送主管部门审核,开户银行凭此监督支付。待自治区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在全年工资总额中统一核算。
四、奖励基金的提取,应按先提后用的原则,根据财政部门核定企业留利中的奖励基金的比例提取,按规定发放:奖金发放(企业单位包括从奖励基金中开支的浮动工资、津贴、补贴、自费改革工资等各项工资性支出)在免税限额以内的,由单位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填写支付金额(但不得超过本月度或本季度工资支付计划)向开户银行提取,超过免税限额再发放的奖金,应坚持先税后发的原则,凭税务部门缴纳奖金税的票据,报当地劳动部门核准,即可向开户银行提取。
对建立基金制度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从经费包干结余中建立奖励基金的单位,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比例提取。
五、企业加班工资,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6]22号《关于国营企业奖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86]59号新修订的“十二条”和桂政发[1986]145号新“十二条”有关问题的说明以及市政府和市经委、市劳动局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经申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市经委,劳动局备案,在工资总额中列支,超过免税限额再发加班费的,凭税务部门缴纳奖金税的票据,报当地劳动部门核准,填入工资手册,银行予以支付。
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以及对外营业的事业单位加班工资应从严格控制,确因营业需要利用公休、节假日加班的,需编报计划申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批,方可支取。
六、区内干部、工人工作调动时,调出的,由调出单位持《工资基金手册》及经劳动人事部门或主管局签章的工资转移卡(单)到开户银行核减工资额,调入的,单位在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凭调出单位开具的工资转移卡到劳动部门核增工资额。
各单位因招工、大中专生、技校生分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以及落实政策回收人员,或因自然减员、辞退职工、由单位持增入凭据或减员审批表,在每年五月、十一月到劳动人事部门核增或核减工资总额。
七、凡属工资总额组成的支出,不论现金、转帐或内部转帐,均应将支出项目分项填写,通过开户银行从《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中列支;不属工资总额组成的各种开支,不应从《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中列支。
八、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和市、县劳动部门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不许突破,需要追加工资总额计划指标的,必须申述理由,,经主管局核准后报市劳动局核增,一般在每年五月、十一月办理。
九、其他有关规定,仍按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全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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