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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税务局关于南宁市减免税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税务局关于《南宁市减免税的管理试行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减免税管理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减免税管理,使国家批准给予企业所减免的税款,有效地用于发展生产和改善经营管理,支持生产,服务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实行减免税效益目标管理和减免税金集中储存管理,其适用范围:
1、适用于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乡镇企业和民政企业另订管理办法)。
2、凡经税务机关及财政机关批准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以及经批准以税还贷和新增利润税前还贷(不包括预算内国营企业以新增利润税前还贷)的税金。
第三条 减免税申请管理
1、对新产品、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新办集体企业、民政福利企业、安置待业知青、接受国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等,企业要求减免税时,要写出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符合以税还贷和税前还贷的企业,要写出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
3、对企业因特殊情况而提出的临时性减免税,除填写减免税申请表以外,同时要写出减免税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1)申请减免税的理由;(2)申请减免的税种;(3)申请减免税的金额或数量;(4)减免税金的用途}(5)预计新增效益;(6)减免税的起止时间。
 第四条 减免税审批管理 
1、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报告后,要对请求减免的原因,减免税款用途,和预计运用减免税金后而能增加的经济效益和其他收获,进行调查。
2、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减免税金效益进行分析,写出可行性报告,作为审批减免的依据。
3、市税务局应按减免税审批权限的规定适时审批或及时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第五条 减免税金使用的管理
1、凡享受第二条减免各税的税金,、应于月终后十天内足额缴入“南宁市减免税发展生产基金”专户存储(开户银行:人民银行南宁分行;帐号:0246002,收款单位:南宁市信托投资公司)。
 2、企业缴入市信托投资公司“减免税发展生产基金”专户的减免税的税款,属企业所有,企业有权按规定范围支用。
企业按规定用途使用时,必须填写“使用减免税款申请表”经市税局核办退款。第六条减免税金支用范围 
1、经批准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品目和营业税经营项的亏损额。 
2、新产品销售时发生的亏损;
3、用于弥补自然灾害的损失额;
4、经批准的新产品试制费用,技术改造相应的零星土支出和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5、购建生产用固定资产;
6、以税还贷,所得税前还贷;
第七条 运用减免税金效益管理
1、经批准减免税的企业,要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减免月报表和年终总结报告;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税务机关视情节轻重,分给予限期改正,调整减免税照顾,取消减免税照顾,追回分或全部减免税金,直至给予经济处罚。
(1)申报不实,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照顾的;
(2)没有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减免税金的、;
(3)不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减免税报表的;
(4)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的;
(5)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减免条件发生变化的;
(6)没有达到确定的经济目标的。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税务局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内容字数: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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