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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南宁市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现将市劳动局关于《南宁市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暂行规定》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保障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弊端,增强企业活力,以保障退休职工生活,逐步实现劳动保险社会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统筹范围
1、驻南宁市的国务院各部属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南宁地区驻南宁市所属企业;南宁市所属的国营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均属统筹范围,应参加南宁市退休费用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
2、邕宁、武鸣两县企业的职工退休费用统筹问题,由两县政府研究决定。
未列入上述统筹范围的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统筹范围。
第三条 统筹基金的项目
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统筹基金包括以下项目:
1、退休费、离休费、退职生活费;
2、粮差补贴;
3、物价补贴;
4、民族地区补贴;
5、按国发(85)52号文的精神和我市的实际情况,暂发给15元的生活补贴费。
6、我区建国初期参加工作的生活补贴;
7、离休、退休、退职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抚恤费。
未列入上述统筹项目的其他费用,仍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四条 离休、退休、退职的条件及待遇
 1、参加统筹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2)1l号文件及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及享受相应的待遇。
2、因工伤、因病要求提前退休,退职的,均需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批。未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而提前退休、退职的,均不得列入统筹基金开支范围。
第五条 统筹基金的筹集
l、根据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和第三条规定的统筹项目的实际需要,统筹基金按企业月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缴纳。
 2、各单位应以上月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当月的统筹基金,并于每月lo日前填写统筹基金月缴款报表上报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审核,由市保险所委托银行以同城托收无承付的办法收取统筹基金。
3、为使统筹:基金能适当调剂、周转,各单位应先交一个月的统筹基金,作为周转金。
4、各企业单位缴纳的统筹基金在上缴所得税前从营业外列支。
5、各单位应按时、如实缴纳统筹基金,工资总额的组成,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执行,不得少报,如发现少报的,除补交应缴的部分外,并加收百分之五的罚金。如逾期未缴的,须每日增缴未缴部份的于分之一的滞纳金,罚金及滞纳金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打入成本或在营业外列支。
 6.亏损企业缴纳统筹基金确有困难的,应向市保险所提出缓缴报告,经核实后,报市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酌情缓缴。每次缓缴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并按统筹基金存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六条 统筹基金的管理
1、由市保险所向开户银行设立统筹基金的帐户储存,统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
2、由市保险所建立《退休费用统筹基金手册》,各单位在每月发放工资前五天持手册及退休费发放表市保险所核拨。 
3、各单位因各种原因发生关、停、并、转等变动时,由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定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单位,并通知市保险所办理转移手续。
4、破产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用问题,按破产法有关规定办理。
5、统筹基金的提取、上缴和给退休职工发放退休金及退休职工的管理工作等具体业务,由各单位的劳资、财务等部门办理。
第七条 管理机构
1、成立南宁市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一名付市长任主任,成员由市劳动局、市人事局、经委、计委、财政局、税务局、总工会、市人民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和处理统筹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性的问题并对统筹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2、市保险所是统筹基金的管理机构,属市劳动局领导。市保险所有权到参加统筹的单位检查有关帐目,各单位应接受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市保险所应按季度将执行情况汇总报市劳动局,并抄报区保险所、市财局。
3、市保险所按月从统筹基金中提取百分之一的管理费,用于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业务费用。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第九条 国家或自治区对退休统筹基金有新规定则按国家或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由市保险所负责组织实施。


内容字数:2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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