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商业管理的通知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市已形成了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多条流通渠道并存的商品流通体制新格局,这对活跃市场、繁荣经济、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搞活流通,并把商业经营活动进一步纳入社会主义法制轨道,市政府决定加强本市全社会商业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有关商业流通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定为指导,继续深入开展商业流通的体制改革,健全法规、保护合法经营,制定发展规划,促进商业流通持续、健康、协调地发展。提高商业管理水平,建设现代化商业流通行业。
二、管理机构
市财贸办公室为本市统一管理社会商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并设置社会商业管理处,行使管理社会商业的职能。城区和两县一郊应明确由一个机构行使管理本县(区)全社会商业的行政管理职责。
市社会商业管理处对两县一郊城区的社会商业管理机构实行业务指导、协调。
三、管理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分所有制形式、经营方式和隶属关系,都受市社会商业管理处统一管理。
四、管理内容
遵循“统筹、协调、监督、服务”的原则,实行宏观管理。
(一)研究制订本市商业经营活动的方针、政策,实施商业流通体制、管理体制的改革。
(二)研究拟订本市商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流通规模、市场结构和各项有关计划。
(三)研究预测全市城乡消费品市场状况,会同有关部门协调重要商品的流通。
(四)协调各系统,各种流通渠道、各种经济形式的商业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全市社会商业的所有制结构,行业结构,批零结构等。
(五)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搞活流通的措施,加强市场管理、监督和检查,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研究制定行业服务规范、企业等级和技术等级标.准,并组织监督实施。
(七)负责指导和协调组建行业协会。
(八)掌握社会商业统计资料和商业信息,并组织信息交流。
五、管理手段
(一)参与本市商业法规、规章的研究、起草工作,并根据商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实施细则,并加强执法的检查监督,实行依法行政。
(二)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发布商业行政命令。包括:确定关系国计民生重要商品的供应政策,规定各类商品的经营环节、批发渠道和市场责任。
(三)会同工商、物价、计量、卫生等部门对市场进行检查和管理,配合统计、审计、财政、银行、税务等部门对商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社会商业各类行业协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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