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报告》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委、市财金贸办,市工商局《关于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报告
一九八七年,我们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87]43号《转发区工商局关于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报告的通知》文件要求,在工业和商业系统一些企业开展了试点工作,经区工商局年终考核审定,我市首批评为“重合同、守信用”的单位有南宁麻纺厂、南宁市糖业烟酒公司等五个企业。实践证明,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是有力地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桂政办[1987]43号文件及陈仁副主席三月四日在全区首批“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命名大会上的指示,决定在我市工业、商业、物资、基建等系统广泛深入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现将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有关委、办要加强领导,具体工作由市工商局全面负责和指导,企业主管局(总公司)组织实施。
二、“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标准
根据桂政办[1987]43号文件规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标准如下:
(一)定期组织本企业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经济合词法》及有关法规、条例,企业分管领导和合同、管理人员能掌握经济合同法的基本知识,并向企业职工做好宣传工作。
(二)企业设立专(兼)职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并有一名主要领导分管合同工作。有签约审批、检查履行、档案管理等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办法。
(三)企业对外经济往来,除即时清结者外,都应签订书面合同,签订的经济合同,符合经济合同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并与生产经营能力相符,做到内容具体,条款清楚,经济责任明确,手续完备,没有因自身过错而出现的无效合同和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行为。
(四)合同履约率达到百分之百,而且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好。有以下情况的不影响计算履约率:经济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自行解决或协商变更、解除合同达成协议的;因对方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由于不可抗力或无法防止的外因,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三、评选范围和程序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荣誉称号。凡在我市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评选。“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评定,每年进行一次,不分指标,不定比例,符合一个评定一个,年底申请,下年初评定。
参加评选的企业,首先对照“重合同,守信用”标准,认真进行自查,认为符合条件的,整理书面材料和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或解除的统计资料,报给本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审核。经主管局(总公司)按照“四条”标准审核合格者,由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送南宁市工商局考核。在考核中,由市工商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核,并征求财税、审计、物价、银行等部门意见,考核合格者,提出意见,汇总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批准,授予荣誉称号和证书。
荣获“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的企业,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经济活动中,可以出示荣誉证书和刊登广告。使用荣誉称号期限为一年,第二年经考核合格者,授予新年度的荣誉称号和证书。在使用荣誉称号期间,有严重违法行为者,要主动向市工商局和企业主管局(总公司)报告,并立即主动停止使用,授予单位视情节及态度作出停止使用或撤销荣誉称号的决定。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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