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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宁市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地解决城市贫困居民由于遭遇重大疾病、突发性灾祸及子女上学而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建立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为此,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临时困难救助的基本原则
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它是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对城市贫困居民突然遭遇的严重生活困难给予临时性、应急性生活救助。
临时困难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倡导社会互助的原则;
(四)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二、临时困难救助的对象和标准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常住非农业户口中基本生活暂时遭遇严重困难的居民。临时困难救助的标准,根据实际困难程度确定,每户每年一般不超过两次,一事一审批。
(一)低收入(指家庭月人均收入300元以下,下同)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因遭遇较大自然灾害、严重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每户一次性救济200元--1000元。
(二)低收入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中因患恶性肿瘤、造血机能障碍、尿毒症、精神病、严重心脑血管病、重症传染病、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等大病、重病个人自负医疗费支出较大,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按我市现行医保政策报销住院费后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住院期间的医药费自负部分20000元以上,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一次性给予救助500元—2000元。全年医疗救助累计一般不超过2000元。
(三)低收入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因子女考上经国家或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和计划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录取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而无力供其入学的,根据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救助2000元以下。
三、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一)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由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如实填报《南宁市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审批表》。
申请临时困难救助时,需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1、各县(区)民政局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困难情况证明材料。
2、经市、县(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确认的基本住院医药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或当年考上经国家或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和计划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录取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的录取通知书。
(二)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在接到申请书后,5个工作同内完成人户调查、居民代表会议或单位评审小组会议评审等工作,并将初审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期一般3-5天)。群众无异议的,属市属单位的上报市民政局;属县区的上报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居委会或单位上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签署意见上报县(区)民政局。
(四)市、县(区)民政局负责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的审核和审批工作。
(五)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实行每月审批一次。遭遇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报随批。
(六)临时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发放,也可委托街道(乡镇)发放。
四、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一)临时困难救助资金按照事权划分,采取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属单位、企业职工的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县(区)属单位、企业职工和街道居民的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分别列人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对政府预算的临时救助资金和单位、群众团体、慈善机构等组织和个人提供的资助,全部纳入临时困难救助资金专户管理,统筹安排。
(三)各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和社区居委会要严格执行临时困难救助金审批、发放制度,完善手续,规范管理。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严肃处理,除收回救济款外,对当事人处以已领取救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四)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经常对临时困难救助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救助资金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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