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郊区甘蔗奖售粮标准的补充通知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1]177号文件和区农委、区财办联合发的桂农字[1981]56号文件的精神,“南宁市郊区甘蔗奖售粮标准问题,从一九八一至一九八二年榨季开始,实行取消基数,交售给粮的办法”。现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以生产粮食和生产甘蔗为主的社队,每交售一吨原料蔗给机糖厂,奖售原粮i90市斤。实行这种办法后,原来对蔗区生产队由于扩种甘蔗而减少的征购粮和双超粮任务要如数恢复,统销粮如数扣回。生产队所得的甘蔗奖售粮,可以顶交征购、双超任务,顶交任务后有余的也可作议价卖给粮食部门。
二、以生产蔬菜为主的社队必须在保证完成蔬菜种植面积、计划品种、上市任务和做到均衡上市的前提下,按国家安排的甘蔗种植面积生产的甘蔗,每吨给予奖售原粮100市斤,不完成蔬菜任务者,不给奖售粮或少给奖售粮。蔬菜生产队自产粮食加上甘蔗奖售粮食超过蔬菜队的口粮供应标准的,要按种植粮食和甘蔗的面积完成交公粮实物任务。
三、奖售粮的发放,由粮食局按上述规定,并与有关部门研究,本着有利生产、有利于生产责任制的巩固和完善的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搞好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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