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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天生桥一级水电站库区移民工作有关问题实施意见和天生桥一级水电站百色库区移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单位:
  《天生桥一级水电站库区移民工作有关问题实施意见》和《天生桥一级水电站百色库区移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生桥一级水电站库区移民工作有关问题实施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天生桥一级水电站移民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办函[2002]40号)对如何解决库区移民安置存在的各种突出问题,特别是用好现有的6465万元移民资金,确保库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出了具体的意见。为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关于资金分配和使用问题
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函[2002]40号明确的资金数额、使用方向及重点和百色地区行政公署百署报[2001]268号认定的有关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解决隆林、西林两县库区移民安置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安排资金1070万元,用于解决严重缺粮的后靠移民三年口粮补贴问题,其中隆林县788.97万元,两林县281.03万元。由隆林、西林县人民政府再次核实移民缺粮户数、人数和缺粮原因以及年缺粮天数(月份)等,并造册登记、建档立卡.根据本县的实际,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移民缺粮问题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上报地区行署,经地区行署审批后,由地区移民局下拨资金。今年的口粮补贴方案,县政府要在5月初上报。
(二)安排资金1350万元,用于继续兑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移民开发办公室关于天生桥一级水电站库区移民外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1998]127号)所规定的外迁优惠补偿补助费,其中隆林县1007.15万元,西林县342.85万元。由隆林、西林县人民政府再次核实符合享受外迁优惠补偿补助且未兑现或未完全兑现的外迁移民人数和未兑现金额,造册登记,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兑现方案报地区行署审批后实施。本次兑现的外迁优惠补偿补助费要按照移民户搬迁及建房等进展情况分期付款。对去年库区移民安置情况全面调查中发现的重发、多发、错发补助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收回。对原已领取外迁优惠补偿补助费后返迁库区的移民户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动员其到原外迁点安置。
(三)安排资金1275万元,用于外迁安置移民配置水田、山地,其中隆林县858.77万元、西林县416.23万元。由隆林、西林县人民政府对外迁移民还需划拨的水田和山地数量再次核实,并造册登记,制定水田和山地划拨配置及资金使用方案报地区行署审批后实施。对外迁点水田、山地的配置必须按生产安置标准划拨,禁止资金突破。新配置的水日1、山地必须完善土地划拨手续后才兑现资金。
(四)安排资金310万元,用于解决移民安置点的饮水困难问题,其中隆林县195.08万元、西林县114.92万元。由隆林、西林县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尚需完善的人畜饮水项目投资方案报地区行署审批后实施。
(五)安排资金2460万元,用于完成库区四级公路及其它专项工程的改建任务,其中西林县马蚌至八大河四级公路水毁工程处理投资260万元,隆林县蒙里至坡安四级公路路面、附属养护设施、水毁工程处理投资2000万元,革步35kv变电站建设投资200万元。根据库区的实际情况,隆林、西林两县人民政府提出将四级公路及其它专项工程的复建资金改用于兑现移民集体土地补偿费,解决移民生存问题的请求,地区行署正在综合库区两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如自治区不同意变更资金投向,则请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负责对以上专项工程完善有关手续后进行移交,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县人民政府要明确由相关专项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工程的复建任务,资金按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期拨付。地区行署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的进展情况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二、关于限时收回非移民安置项目占用移民资金问题
(一)对非移民安置项目占用的5078.89万元移民资金(除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1908.89万元外,地区移民局360.26万元,隆林县1175.88万元,西林县1633.86万元),按照“谁借款谁回收、谁批准谁负责、谁担保谁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限期追回。
(二)地、县移民部门把所有占用移民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及金额等列出明细表,作出追款具体计划上报地区行署。
(三)地、县分别成立追款工作组,从纪委、监察局、法院、检察院、移民局、财政局等单位抽人组成,由纪检部门牵头,纪委一名领导担任组长。工作组人员抽调由组织部门负责。从今年5月份起,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追回非移民项目占用资金。地区追款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追回地区一级非移民项目占用资金,并指导库区两县的追款工作。追款工作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分别由地、县财政给予解决。
(四)对违纪党员、干部除责成其本人追回全部资金外,纪委、监察部门要做出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拒不还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程序上诉法院,由法院依法进行裁决,对法院判决生效的要依法强制执行。
三、关于移民管理问题
(一)完善移民人口造册登记,以点以户以人建档立卡。隆林、西林两县移民部门要根据本县库区移民安置的实际情况,制好有关表格报地区移民局,由地区移民局综合编制统一表格,印发库区两县统一填写。整套表卡一式四份,地、县、乡(镇)、村各留存一份。此项工作要于今年8月前完成。
(二)抓紧做好移民安置点的行政归属报批工作。
(三)尽快完成隆林库区跨县外迁移民安置点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工作。
(四)移民工程未验收结算的,年底前要进行验收结算,验收结算后以点为单位进行建档立卡。
(五)办理各种形式安置移民的各种证件(移民手册、土地使用证、户籍证、房产证、协议书等)。
四、几点要求
(一)隆林、西林县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高度,重视解决当前库区存在的突出问题,把现有的移民资金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项目上,切实帮助移民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确保库区社会的稳定。同时要按照地区行署制定下发的《关于天生桥一级水电站百色库区移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管好用好现有的移民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二)要讲究工作方法,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在用库区预备费解决后靠严重缺粮移民的三年口粮补贴时,可能会引起其他没有享受到口粮补贴的移民心理不平衡。在调整外迁移民水田、山地时会遇到两种情况,一种是部分未完全落实田地的移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已完全兑现;另一种是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很少,不足于购置口粮田地。按生产安置标准,用预备费落实上述两种情况的移民田地,同样也会导致其他移民心理不平衡。库区两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加以解决,尽可能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和问题。
(三)隆林、西林两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核实资金缺口项目及原因并提出追加资金的报告,于今年10月份前上报地区行署,以便综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天生桥一级水电站百色库区移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要求,为做好《关于天生桥一级水电站库区移民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办函[2002]40号)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管好用好自治区明确下拨的库区预备费、规划设计费、库区培训费和银行存款利息共6465万元移民资金,发挥其使用效益,尽快解决当前移民安置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库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天生桥一级水电站百色库区移民安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明确下拨的现有移民资金由地区移民局按有关规定做出方案,经地区行署批准后分配到县,由县人民政府使用。地、县设立天生桥一级水电站库区移民资金财政专户。资金使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移民资金必须按项目计划安排使用,没有项目计划不能使用移民资金,资金使用计划由县人民政府上报地区行署审批,地区财政局按审批项目将资金按进度、计划从地区财政专户下拨至县财政专户。
第四条移民资金必须按照自治区和地区明确的资金使用方向和重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侵占和掷用,凡擅自挪作他用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各级各部门不得从现有移民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第六条移民补偿补助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分解到村民小组、移民户及移民安置项目,填写到移民手册上,并向移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专业项目复建资金按工程合同有关条款规定拨付,工程竣工后及时办理财务结算。
 第八条各级移民部门根据会计制度要求,每月编报财务结算报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移民主管部门必须保证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对不按项目计划使用移民资金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拨付。
第十条移民工作主管部门对每次移民资金的使用实行管理,并将各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向地区行署汇报。
第十一条依法追回非移民安置项目占用的移民资金纳入移民资金渠道,用于移民安置项目。
第十二条移民资金所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应用于移民经费缺口,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地区审计、财政部门对每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实行年度审计。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行。

内容字数:4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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