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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并驻市各单位:
市公安局拟报的《关于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的意见


南宁市人民政府:
根据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的决定》[公发(97)9号]和《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00)13号]的指示精神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拟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为确保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91)19号]中关于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保安服务组织的统一领导和管理的精神,全面落实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彻底清理非法保安服务组织,查处保安服务行业中的违法活动,规范保安服务行业行为,从思想、组织、管理上切实把保安服务行业整顿好。
二、清理整顿的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整顿,坚决扭转当前保安服务行业的混乱局面,全面清理保安服务队伍,严肃查处和纠正保安服务行业违法违纪经营行为以及保安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建立明确的保安服务行业行为规范与道德规范,从而使保安服务体系在组织和管理上达到正规化的目的。
三、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
清理整顿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领导,设立市公安局清理整顿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清理整顿的具体工作。
市公安局清理整顿工作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保安服务公司(鲤湾路12号),联系电话:5864393、5852780。
各县区和各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具体清理整顿工作,并报市公安局清理整顿工作小组备案。
四、清理整顿的范围和重点
1、未经公安机关审批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保安服务许可证》的各级保安服务组织。
2、未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器械(器材)服装销售许可证》而从事非法销售保安器械(器材)的经营者。
3、未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器械(器材)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保安器械(器材)的厂家。
4、未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培训保安人员资格证》而从事保安培训的学校、中心等场所。
5、检查各机关、各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所招聘的保安人员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按规定穿着保安制服和配戴标志上岗。
6、检查各级保安服务组织是否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要求履行职责。
7、查处未以社会安全防范业务为主,只靠经营非法保安服务项目以及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接受挂靠的私人保安队伍或其他经营实体。
8、整顿保安服务行业现有的服装、标志、器材。今后,全市保安服装和保安标志由公安机关统一制式,统一标准,统一管理。保安人员执行任务时必须穿着统一的保安服装。佩带统一的保安标志。
9、规范对保安服务从业人员的管理。
清理整顿后,全市所有保安人员实行统一管理,一律实行持证(《保安员上岗证》由南宁市公安局印制)上岗制度,否则一律予以取缔。新招保安人员必须严格政审,从严掌握录用条件,坚持不少于45天的岗前培训,未经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保安服务业。保安人员上岗证实行年度注册检验。对现有保安人员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行严格认定,符合条件的补发上岗证,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补课培训,补课培训仍不能达标的取消保安员上岗资格。对一年之内有3次违纪记录或者有非法搜身、非法拘禁、滥用警械具、侮辱他人等违法记录的,必须坚决清退。
五、方法和步骤
清理整顿时间从2000年4月15日起至2000年7月31日止,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与调查摸底阶段(2000年4月15日至4月31日)。以各县(区)公安局(分局)为单位组织力量,依靠基层派出所把辖区内的保安服务组织及其经营场所。各类保安培训机构以及保安人员基本情况调查清楚。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也要做好自查自纠及保安人数的统计工作,并于4月20日前将单位保安人数、自查自纠情况报辖区公安局(分局)治安科;各公安局(分局)治安科对各单位上报的情况要实地对照检查,于4月26日前汇总统一报市公安局清理整顿工作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审核阶段(2000年5月1日至5月31日)。在各保安服务组织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县(区)公安局(分局)治安科进行审查,提出保留、撤销或整改的书面意见报市公安局清理整顿工作小组办公室。对需整改的保安服务组织要规定时限,监督落实整改措施,对撤销的保安服务组织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0年6月1日至7月31日)由市公安局清理整顿工作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全市所有保安一律纳入市公安局统一管理。
全市各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清理整顿保安服务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给予配合和支持,认真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工作,抓好落实,并做好宣传工作。
从2000年5月1日起,全市保安人员必须由市保安服务公司统一派出,统一进行培训和一年一度的轮训,统一配制新式保安服装及标志。原取得合格证在职保安人员,必须经过市保安服务公司统一培训或轮训后取得南宁市公安局印制的《保安员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组建,其他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组建。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市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组建保安服务公司。
对未取得市公安局批准同意或未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颁发的培训保安员资格证的保安培训基地及学校一律予以取缔。
保安服务公司对派往营业性歌舞厅、游艺等娱乐场所的保安人员,要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管理,并实行定期换岗、定期轮训制度,防止违法乱纪情况的发生。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投资兴办企业人员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
(2000年6月26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府发[2000]63号发布)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投资兴办企业人员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投资兴办企业人员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办法
为鼓励投资兴办企业,促进本市经济发展,解决投资办企业有关人员在我市的城镇常住户口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入户条件及名额
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的投资经营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企业的专业人员,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1、在本市投资生产性企业(含高新技术、支柱产业、新兴产业以及其它工业等企业),实际投资固定资产额达到30万元,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以及居住满1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每超额或增加投资30万元,可增加申请办理企业专业人员1名入户。
2、在本市以专利、科研成果作价向企业投资入股,股本达到30万元,并居住满1年的,持专利、科研成果的人股人和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每超额或增加作价股本30万元,可增加申请办理企业专业人员1名人户。
3、在本市投资农、林、牧、渔、矿产、旅游开发业以及相关产业,实际投资固定资产额达20万元,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以及居住满1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每超额或增加投资20万元,可增加申请办理企业专业人员1名入户。
4、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从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缴纳税金每满10万元(含所得税、流转税),可允许在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专业人员中申请办理1人人户。3年后,年缴纳税金每满8万元,可在上述人员中增加入户名额1名。
5、收购、兼并本市中型及其以上国有企业,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和企业专业人员共计可申请办理20人人户;
收购、兼并本市小型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和企业专业人员共计可申请办理10人人户。
6、承包、租赁经营本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从承包、租赁之日起,3年内缴纳税金每满15万元(含所得税、流转税),可允许在承包、租赁经营人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专业人员中申请办理1人人户。3年后,年缴纳税金每满15万元,可在上述人员中增加申请人户名额1名。
7、在本市投资兴办房地产开发企业,5年内缴纳所得税每满10万元,投资者或其直系亲属可申请办理1人人户。5年后,年缴纳所得税每满5万元,可在上述人员中增加申请入户名额1名。
二、申请入户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1、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企业经营场所房地产权属证书或《房屋租赁证》、租赁合同书及复印件;
3、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有关证明,属投靠亲友居住的。应有屋主及居委会或单位证明;
4、个人有关证明:
(1)本人申请报告;
(2)所在企业的证明;
(3)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原单位或原所在地居委会、乡镇政府证明;
(4)经本市计生部门签署的入城审核意见;
(5)以夫妻关系申请人户的,应当提交结婚证及复印件;
(6)在本市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暂住证或暂住证明。
5、属以投资申办人户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证明和验资机构出具的投资者资信证明。
6、属以专利、科研成果作价投资入股申办入户的,应当提交专利、科研成果证书以及合法资格评估机构出具的作价证明。
7、属以缴纳税金申办入户的,应当提交本市地税局或国税局出具的纳税证明。
8、属以收购、兼并企业申办人户的,除提交资产评估证明和收购、兼并合同以及交付收购、兼并款的转账支票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资产转让审批书或企业管理部门批准的合同文件。
9、属以承包、租赁经营企业申办入户的,应提交纳税证明和承包、租赁经营协议书或合同书。
10、属以企业专业人员(除人事部门引进的先入户后找工作的人员外)申请人户的,申请入户人原属国家干部的,应当提交经本市人事部门(含人才交流中心)鉴证的其本人与企业签订的聘用合同书;申请人户人原属国有企业职工的,应当提交经本市劳动部门鉴证的其本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须3年以上)。
三、审批程序
1、申请入户人员须填写《申请人户表》,连同人户文件、证明向申请人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2、对于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人户申请,公安机关应在5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准迁手续;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全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有关事项和要求
1、以投资或缴纳税金申请入户的,以企业为单位计算。同时投资若干企业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视为一家企业将其投资或缴纳税金合并计算。同一企业如有若干股东和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申请入户的,申请的股东个人持股额必须达到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投资数额。
2、同时具备投资和缴纳税金人户条件的,当年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3、对以收购、兼并企业申请人户的,需交付收购、兼并款50%以上,才受理入户申请。人户名额按实际支付收购、兼并款额的比例办理。
4、配偶申请随迁入户,需保留国家干部身份的,从市人事局调动迁入;需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由市劳动局调动迁入。
5、投资者、企业专业人员符合南发[2000]26号《南宁市关于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规定》条件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人户的,也可依照该文件的办法办理。
6、企业投资或纳税取得的入户名额,不允许转让或搞变相买卖。
7、经批准入户的人员,应遵守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定,由公安派出所按规定予以办理家庭户口簿或建立集体户口进行管理。
8、经批准设立集体户口的企业,应指派专人担任(或兼任)企业户口管理员,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本企业户口。
9、本办法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0、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内容字数:6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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