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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生桥一级水电站百色库区库岸失稳区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隆林、西林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天生桥一级水电站百色库区库岸失稳区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生桥一级水电站百色库区库岸失稳区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天生桥一级水电站水库库岸失稳区移民安置的实施工作,根据《天生桥一级水电站水库库岸失稳区处理措施规划设计专题报告(审定本)》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库岸失稳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生桥一级水电站库区隆林、西林县库岸失稳区移民搬迁安置实施工作。
第二章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
第三条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县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责任书,按要求完成移民安置任务。
(一)组织本县有关部门配合设计单位完成处理措施实施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编制上报本县移民安置资金使用计划:
(二)组织完成移民安置用地的征用划拨工作。
(四)负责本县移民安置项目迁建工程和生产配套设施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包括实施阶段的设计及招标。
(五)组织县移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移民工程的移交管理手续。
(六)组织失稳区移民搬迁。
(七)负责移民资金管理。
(八)配合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九)组织有关安置项目的验收,编制失稳区处理的检查验收报告。
(十)负责组织移民搬迁后的生产开发工作。
(十一)做好移民思想教育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十二)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移民安置实施情况。
第四条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本乡(镇)失稳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与县人民政府签订安置责任书,按要求完成移民搬迁安置任务。
(一)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失稳区移民和安置区群众识大体、顾大局,服从政府的安排。
(二)与有关部门共同将失稳区实物指标及补偿补助费落实到权属单位或个人,发放《库岸失稳区移民补偿手册》。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移民安置建设用地(含专项设施建设占地)征用和生产用地的划拨工作以及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四)参与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招标,负责安置点场地平整、排水和屯内道路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
(五)接收相关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移民工程,并负责管理。
(六)与移民户签订搬迁安置协议,负责分配宅基地,组织移民建房和搬迁。
(七)接收安置外迁移民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划拨到的生产用地分配到移民户,并完善土地承包手续。同时指导被划拨土地的村、组对现有的土地进行调整,完善土地承包手续。
(八)负责为农户办理粮税任务调整的申报手续。
(九)按规定用好本乡(镇)相关的移民资金,负责按补偿协议兑现移民的各项补偿补助费,指导村、组使用好移民集体补偿费。
(十)组织、指导移民进行生产开发。
(十一)负责本乡(镇)的移民管理,配合公安机关办理移民户籍迁移手续和更换户口簿。
(十二)按有关要求做好各种数据统计和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十三)做好移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十四)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汇报移民安置工作情况。
第五条县移民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一)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本县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编制上报移民安置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编制上报移民安置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统计报表。
(二)做好实物指标、补偿补助费分解落实到权属单位或个人的工作,填写《库岸失稳区移民补偿手册》。
(三)协助和指导乡(镇)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协议的签订工作,指导乡(镇)分配宅基地。
(四)参与移民安置用地实物指标调查、建设用地征地和生产用地划拨以及埋设界桩等工作。
(五)按县人民政府的授权,与移民户或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张榜公布;指导和协助乡(镇)按补偿协议兑现各项补偿补助费。
(六)与县财政局共同管好用好移民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七)按县人民政府的授权,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对移民单项工程进行建设监理;配合移民综合监理和建设监理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八)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和投资预算;负责组织移民迁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招标和实施;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编写移民安置的检查验收报告。
(九)指导乡(镇)实施移民生产开发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对移民进行农业科技与生产技能的培训。
(十)做好移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参与处理突发事件。
(十一)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移民办公室汇报移民安置实施情况。
第六条市移民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库岸失稳区移民安置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
(一)审核县上报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项目实施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审查县上报的移民安置项目各阶段实施投资安排。
(二)参与移民安置项目的设计评审、招标和验收工作。
(三)与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好移民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四)对移民安置实施进度进行跟踪检查,检查、指导移民生产开发工作。
(五)配合移民综合监理做好相关工作。
(六)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移民安置实施情况。
第七条市、县直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有关失稳区移民安置的工作职责:
(一)市、县财政局:与市、县移民部门共同管理好移民资金;按审批的资金使用计划,负责资金的拨付;会同审计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的结果书面向本级政府汇报;按要求编制上报在财政专户发生的移民资金的相关报表;核定失稳区、安置区粮税任务调整。
(二)市、县审计局:对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将检查审计的结果书面报告本级政府。
(三)市、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移民安置建设用地(含专项设施迁建用地)征用和生产用地的划拨工作;做好用地范围界桩的埋设;负责核发移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核发土地权属证;协助办理粮税任务调整手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检查县国土资源局的工作。
(四)市、县建设局(委):县建设局负责移民迁建项目施工招投标的监督和施工质量的检查,指导移民建房。市建委负责指导、检查县建设局的工作。
(五)市、县水利局:县水利局负责移民安置点人畜饮水工程的建设,负责移民生产开发相配套的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市水利局负责指导、检查县水利局的工作。
(六)市、县交通局:县交通局负责移民安置点交通设施的建设管理。市交通局负责指导、检查县交通局的工作。
(七)市、县卫生局:县卫生局负责对移民安置点的卫生室统一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库区的卫生防疫。市卫生局负责指导、检查县卫生局的工作。
(八)市、县教育局:县教育局负责对移民安置点的教学点统一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市教育局负责指导、检查县教育局的工作。
(九)市、县农业局:县农业局负责指导移民进行生产开发,对移民进行农业科技和生产技能培训。市农业局负责指导、检查县农业局的工作。
(十)市、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参与建设用地的征用和生产用地的划拨;指导移民植树造林,恢复植被;协助处理移民山界林权的纠纷。市林业局负责检查、指导县林业局的工作。
(十一)市、县公安局:县公安局负责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办理移民户籍迁移手续和户口簿的更换。市公安局负责指导、检查县公安局的工作。
(十二)市、县民政局:县民政局负责移民弱势群体和因灾移民的救济。市民政局指导、检查县民政局的工作。
(十三)市、县扶贫开发办:把移民纳入扶贫开发范围进行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基本工作及要求
第八条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及施工图设计。
(一)县人民政府组织移民、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林业等部门配合设计单位,在国家审定的《天生桥一级水电站水库库岸失稳区处理措施规划设计专题报告(审定本)》的基础上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按要求上报审查。审查通过后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
(二)移民安置点的选定要经移民认可,村民委员会、乡(镇)和县人民政府同意,并经设计单位进行环境容量和地质等方面分析论证。
第九条实物指标权属落实。
(一)实物指标权属落实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抽调县直有关单位及相关乡(镇)干部组成若干个工作小组,在设计单位的技术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以国家审定的库岸失稳区实物指标为基础,进一步核实并落实到权属人,逐点逐户逐人登记造册后,将核实和落实成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经确认后填入《库岸失稳区移民补偿手册》。
(三)实物指标的分类及权属落实方法
1.人口。在审定的失稳范围内,以移民点为单位,逐点逐户逐人造册登记。
(1)应处理人口:①原确定外迁但未领取房屋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及外迁优惠补偿补助费,现仍居住在失稳区内的人口。②原后靠安置在失稳区内的人口。
(2)不应处理人口:①已办理外迁安置手续,并领取外迁各项补偿补助费后又强行返迁居住在失稳区内的人口。②已在外迁点领取部分外迁补偿补助费,并相应划拨到耕地但未搬迁到外迁点的人口。⑧原已由政府组织迁离库区,但在失稳区的房屋未拆除的人口。④调查时居住在失稳区,现在已外迁到新点安置的人口。⑤通过生物或工程治理失稳房屋而不需动迁的人口。⑥未办理落户手续而居住在失稳区的外来人口。
2.土地。按国家审定数分解落实到权属单位(村民小组),不能落实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落实到所有者。
3.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按国家审定数进一步核实后落实到权属人。
4.零星果木。按国家审定数进一步核实后落实到权属人。
5.坟墓。按国家审定数进一步复核后落实到权属人。
实物指标权属落实成果,以设计单位、县移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及权属法人(自然人)等各方人员签字确认,并张榜公布,15日内无异议的,即可填入《库岸失稳区移民补偿手册》,今后一律不得变更。
第十条安置用地征用划拨。
(一)安置用地征用划拨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抽调县直有关单位和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有关人员,组成安置用地征用划拨工作组具体开展工作。
(二)移民安置点建设用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审定的用地指标和用地范围征用,生产用地按安置标准划拨。
(三)工作内容:定界埋桩,实地踏勘,确定征用划拨土地范围及四至界线;测绘或丈量登记各种地类面积;张贴土地征用划拨公告;组织签订土地征用划拨协议书;兑现土地征用划拨补偿补助费;核发土地权属证;完善土地承包手续(分配责任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核定粮税任务等。
第十一条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复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负责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移民房建。
(一)移民住房、文教卫生用房和村部用房建设实行“四统一分”法,即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分配宅基地、统一完建时间和分户(单位)自建办法。
(二)移民点学校建设由县教育部门统一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村部建设由权属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卫生室建设由县卫生部门统一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建设投资按国家审定的数额控制使用,超投资部分由实施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移民搬迁。
(一)县移民部门按有关时间要求和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失稳区移民的搬迁计划,经移民综合监理签署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搬迁。县直包屯单位协助乡(镇)做好所包屯的搬迁工作。
(二)接收安置外迁移民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做好迁入移民的迎接和生活安排等各方面工作。
第十四条生产开发。
(一)按生产安置标准配置生产用地。
(二)做好生产开发规划工作。
(三)做好移民农业科技和生产技能的培训工作。
(四)生产开发项目的实施。
(五)项目的验收,由实施单位或个人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报告,县移民部门牵头组织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移民安置工作档案管理。
(一)以移民安置点为单位建立档案。在移民安置实施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设计图等,按有关要求归档。
(二)由县移民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四章移民管理
第十六条移民要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与政府签订搬迁协议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到政府安排的安置点安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不得借故拒迁或者拖延搬迁。经安置的移民,不得擅自返迁,否则一律不再重新安置。
第十七条后靠移民管理。
(一)后靠移民户必须填写《后靠移民安置申请表》,由所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移民部门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与移民户签订后靠安置协议书(一式六份),县人民政府、县移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移民户各存一份。
(二)后靠移民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八条外迁移民管理。
(一)外迁移民户必须填写《外迁移民安置申请表》,经所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移民部门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与移民户签订外迁安置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九份,县人民政府、县移民部门、迁出地和接收安置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移民户各存一份。外迁移民必须是整户外迁。
(二)村内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安置的移民,搬迁前后均由所在村委会管理;乡(镇)内跨村安置的移民,搬迁前由所在的村委会管理,从迁入安置点之日起,由接收安置地村委会管理。
(三)农村移民在县内跨乡(镇)搬迁安置的,由迁出地和接收安置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这部分移民的集体补偿补助费及迁建投资划归接收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包干使用,用于安置移民。移民在搬迁前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从迁入安置点之日起,由接收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四)在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既有后靠、又有外迁(迁离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外迁移民的集体补偿补助费,按其所占数量划拨给接收安置地人民政府包干使用,用于安置移民。
(五)农村移民跨乡(镇)安置的,搬迁时要办理户籍迁移手续;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向接收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移交移民户花名册、党团员名册和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兑现情况等资料、接收安置地人民政府在移民迁入安置点后1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安置点行政区域归属界定及命名手续,同时建立健全农村基层组织。移民的党团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农村移民在乡(镇)内跨村安置的,搬迁时要更换户口簿。
第五章移民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移民资金的管理实行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按照国家审定的项目及投资包干使用。要严格财务管理,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坚持无计划不付款、无合同不付款、无工程进度报告(表)不付款、无竣工验收报告不付款、无领导审批不付款。
第二十条移民资金使用范围。
(一)失稳区移民搬迁安置补偿费:用于土地损失补偿、水出破坏补偿、土地整治恢复、安置点占地住宅基地)征用、零星果木补偿、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拆迁补偿、安置点公共设施配套设施补助、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搬迁运输补偿及其他补偿等。
(二)失稳区防护工程建设费:用于公路失稳段路基治理与防护、金钟山乡府新址基础边坡防护。
(三)失稳区生物工程综合治理费:用于生物工程综合治理。
(四)失稳区专项设施迁建和安置点对外交通道路、供电与水源工程建设费:用于10kv线路及变压器、机耕路及机耕路桥梁、安置点生活引水(水源工程)设施等工程建设。、
(五)水库诱发地震处理费:用于水库诱发地震震灾处理,包括重灾户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拆迁重建、搬迁运输费及轻灾户受损房屋维修加固等。
 (六)其他费用
1.实施管理费用于弥补移民部门业务经费的不足和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开展移民工作的经费补助,主要解决差旅费、车辆维修、燃油费、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购置、接待、福利、会议费等费用。
2.勘测设计费用于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工作的开支。
3.技术培训费用于移民部门干部的业务培训和移民的农业科技、生产技能培训开支。
4.监理费用于库岸失稳区处理的监理监测工作费用。
(七)预备费用于解决失稳区处理中不可预见但又必须解决的问题。
(八)在移民经费拨付、周转过程中所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可用于弥补其他项目经费的不足和奖励完成该项目任务成绩突出的有关单位及人员。
第二十一条受县人民政府的授权,县移民部门与补偿项目(房屋及附属设施、零星果树、搬迁运输、副业设施等)的补偿对象(移民户或单位)签订补偿协议,按补偿协议或有关程序兑现补偿费,由补偿对象自行复建或掌握使用。
第二十二条.移民资金由市、县财政局和移民部门共同管理,在市、县财政局分别设立“移民资金财政专户”,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移民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计划审批制度。
(一)移民安置资金使用计划由县移民部门按自治区的有关各工作阶段的目标和时间要求以及工作进展情况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并经移民综合监理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的资金使用计划送市移民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各一份。预备费必须由县人民政府作出项目投资计划,按要求上报审批后使用。
(二)投资月报表(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由县移民部门编制(县财政局提供财政专户资金的有关数据),经移民综合监理签署意见后报市移民办公室。
(三)经审批后的资金使用计划,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和调整,如确需改变或调整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逐级报批后方能改变或调整。
第二十四条移民资金拨付程序和办法。
(一)资金使用计划审批文下达3日内,由市移民办公室填写好《移民资金财政专户资金拨付审批表》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3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县财政局移民资金财政专户。县移民部门根据工作进度和投资计划,填写《移民资金财政专户资金拨付审批表》,经县人民政府分管移民工作的领导审批后,由县财政局在3日内一次足额拨到县移民部门帐户。
(二)县移民部门根据项目的计划及进度下拨资金。
1.个人补偿补助费由县移民部门拨到乡(镇)移民资金专户,由乡(镇)按《库岸失稳区移民补偿手册》中的补偿金额,分户转入移民户补偿补助资金专用存折。
2.集体土地损失和水田破坏补偿费、土地整治恢复费由县移民部门分解到各集体经济组织,并存人其集体专户。
3.机耕路、机耕路桥梁、10kv以上输电线路及其变压器、低压配电线路、人畜饮水、公共设施(学校、卫生室、村部)、生产开发相配套的水利设施等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按合同要求及工程进度,由县移民部门拨付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4.移民安置点场地平整、排水和屯内道路建设投资由县移民部门按工程施工进度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
(三)移民部门的实施管理费,由市、县财政局按市、县移民部门的预算管理及工作进度分期拨付给市、县移民部门。县移民部门可根据有关乡(镇)移民工作量的大小适当给予工作经费补助,补助经费数额及报批手续、拨付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移民资金使用要严格审批手续,按程序办理和结算。
(一)个人补偿补助费由移民户主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盖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制作补偿补助费领款清单,并根据移民的搬迁和建房进度出具证明,同时由移民户主在清单上签名盖章。移民户主持证明、《库岸失稳区移民补偿手册》、身份证、补偿补助资金专用存折到开户银行领取补偿补助费。移民户建好住房且搬迁到位后,凭存折及领款清单与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结算。乡(镇)人民政府凭移民户领款清单与县移民部门结算。
(二)集体土地损失和水田破坏补偿费、土地整治恢复费以及水利设施补偿费:用于安置区土地划拨补偿的,由移民原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划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结算;用于造田造地的,由造田造地的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凭验收报告进行结算;用于生产开发相配套的水利设施建设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与集体经济组织凭验收报告、审计结论进行结算;用于其他项目投资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凭支出凭证进行结算。
以上结算均在县移民部门指导下进行,最后由移民原集体经济组织与县移民部门进行结算。
(三)机耕路、机耕路桥梁、10kv以上输电线路及其变压器、低压配电线路、场地平整、排水、屯内道路、人畜饮水、公共设施(学校、卫生室、村部)等工程项目建设投资,按工程承包合同要求和工程进度进行拨款,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投资的85%,留15%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后结清。凭竣工验收文件和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中介机构提供的竣工决算审计结论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市、县财政局对下拨的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市、县审计局要把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每年的审计范围,每年年初对上年度的移民资金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二十七条补偿项目的验收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移民、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库岸失稳区移民补偿手册》、补偿协议、资金拨付、兑现和结算手续等进行验收。
第六章工程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移民迁建工程项目已经国家审批,不另行报
建。
第二十九条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接受移民综合监理和单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单项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将监理文件报移民综合临理。县人民政府要配合监理单位做好相关工作。移民安置单项工程建设监理,由县移民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并配合监理单位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单项工程建设监理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按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水利水电、路桥、工民建、市政等工程施工规范和要求、标准进行,质量达到有关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
第三十一条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和投资预算的编制,由县移民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完成。投资预算要在国家审定的项目投资限额内。设计单位提交平面布置图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后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
第三十二条工程项目按权属分类实施
(一)机耕路、机耕路桥、10kv以上输电线路及其变压器、低压配电线路、人畜饮水、生产开发相配套的水利设施等工程项目的复建,由县移民部门与相关的行业部门签订项目质量、进度、资金承包合同,在县移民部门的参与和指导下,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负责实施管理。
(二)安置点场地平整、排水及屯内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由县移民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协议,在县移民部门的参与和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负责实施管理。
(三)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送市、县移民部门、移民综合监理、建设监理单位各一份。
第三十三条迁建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由县移民部门具体组织,按现行有关规定制定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并选择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有关事宜。市移民办公室、移民综合监理、建设监理各派员参加招标工作。在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和开标时,邀请县监察、审计、计划、财政、建设等部门到场监督。
第三十四条土石方工程投资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或其他单项工程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要进行公开招标;土石方工程投资30万元以下或其他单项投资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元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单项工程投资20万元以下的,由县移民部门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议标。
第三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在工程竣工后,先由施工单位准备好竣工验收资料,并进行竣工自验。自验合格后7日内编写自验报告,提出验收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县移民部门、施工、设计、移民综合监理、建设监理等单位和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根据批准的有关文件,按验收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返工或完善,直至验收合格。
第三十六条工程审计结算。施工单位应在编制项目竣工决算3个月前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由施工单位编制好工程决算报告,然后书面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县审计局在收到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达审计通知书,并及时完成审计和作出审计结论。施工单位在收到审计结论之日起10日内与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审计结论完成财务结算。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与施工单位完成结算后5日内,与县移民部门完成报帐手续。
第三十七条工程项目的移交与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日内,由县移民部门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工程项目移交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要办理好移交有关手续.
第七章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第三十八条建立县直单位包屯联系制度。包屯单位协助乡(镇)开展移民工作,每个单位包一个屯,联系时限从搬迁前的宣传教育开始到移民恢复生产生活为止。
第三十九条建立请示汇报制度。县移民部门根据上级的要求和各阶段的工作情况,书面将本阶段的移民工作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移民办公室汇报;县人民政府要按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将阶段工作情况书面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汇报;移民搬迁完毕后,市、县移民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上报移民安置工作总结;市财政局将移民补偿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书面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并送自治区和市移民部门;审计局在每次对移民资金使用进行审计后将审计结果书面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并抄送同级移民部门。
第四十条建立公示制度。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八章其他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如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内容字数:1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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