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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我市煤炭销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经市人民改府领导同意,现将市计委《关于加强我市煤炭销售管理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加强我市煤炭销售管理的意见



为了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煤炭厅制订的广西煤炭产运销归口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88]114号),结合我市的情况,对加强我市生产煤炭的销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原规定除市煤炭公司、市煤建公司经营煤炭外,邕宁县,武鸣县及郊区的矿产局下属矿产公司(或煤炭公司)都有煤炭经营权。两县和郊区的矿产公司(或煤炭公司)对当地煤炭实行生产、安全、运输、销售归日统一管理,销售业务受市煤炭公司、自治区煤炭销售管理公司指导。
二、邕宁、武鸣两县及郊区的矿产公司(或煤炭公司)负责本辖区内的煤炭供需平衡。
三、市煤炭公司和煤建公司分别负责全市生产方面和生活方面煤炭的供应、节约、回收的管理工作,以及负责对城区范围内的煤炭供需平衡。市产煤炭确需外运的,必须经过市煤炭公司向区煤炭销售公司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外运。对其中需要经过铁路、航运的煤炭,必须纳入自治区的分配和运输计划,对未经批准擅自运往区外的煤炭,按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市外的小窑煤运到本市销售,必须经过市煤炭公司统一结算。城区需要两县和郊区的煤炭,由市煤炭公司与两县、郊区的矿产公司(或煤炭公司)签订合同,按计划供给。城区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能直接向乡镇和个体煤矿直接购买煤炭。各煤炭产销部门(单位)和煤矿不得卖煤给非法经营煤炭的单位和个人。
五、除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煤炭经营权的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准经营和倒卖煤炭。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管理监督,对违反者依法查处。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内容字数: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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