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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水利枢纽百色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右江区、田林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百色水利枢纽百色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水利枢纽百色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百色水利枢纽百色市库区移民安置实施工作,保证枢纽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百色水利枢纽广西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桂政发[2002146号)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百色水利枢纽百色市库区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百色水利枢纽百色市境内水库淹没和影响区以及施工区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
第二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
第三条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县(区)移民搬迁安置实施工作,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责任书,按要求完成移民安置工作任务。
(一)宣传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移民方针、政策,做好移民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库区、安置区群众识大体、顾大局。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
(二)按国家审定的淹没实物指标及补偿资金分解到权属人,并编制填发《移民手册》。
(三)组织有关部门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本县(区)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在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及概算投资的范围内,制定本县(区)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移民安置办法、安置标准及投资标准,并严格执行。
(五)编制上报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统计报表。
(六)组织完成工程占地和移民安置用地的征用划拨工作。
(七)负责移民安置项目迁建工程和生产配套设施项目的管理。组织项目实施阶段的设计及招标,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建设监理。
(八)组织县(区)移民局、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移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移交管理手续。
(九)组织移民搬迁。
(十)负责移民资金管理。严格财务管理,管好用好移民资金。
(十一)负责制定本县(区)库区剩余资源的调整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本县(区)移民生产开发工作。
(十二)配合移民综合监理做好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本县(区)库区的库底清理工作。
(十四)组织有关安置项目的验收,编制移民安置的检查验收报告。
(十五)及时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维护施工区、库区和安置区的社会稳定。
(十六)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移民安置实施情况。
(十七)完成上级布置的移民安置其他任务。
第四条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本乡(镇)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与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责任书,按要求完成移民搬迁安置任务。
(一)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库区移民和安置区群众识大体、顾大局,服从政府的安排,积极搬迁。
(二)与上级有关部门共同将库区淹没实物指标及补偿资金落实到权属单位或个人,发放《移民手册》,并做好移民各项补偿补助费的兑现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移民安置用地(含专项设施建设占地)的征用划拨工作以及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四)参与安置点基础设施设计成果审查及建设招标;负责安置点场地平整、排水和屯内道路工程项目的实施。
(五)接收相关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移民工程,并负责管理。
(六)与移民户签订搬迁安置协议,负责分配宅基地,组织移民建房和搬迁。
(七)库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库区剩余土地资源的调整,指导村、组分配落实到后靠移民户,并完善土地承包手续。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划拨到的生产用地分配到外迁移民户,并完善土地承包手续;指导被划拨或被调剂土地的村、组对现有的土地进行调整,完善土地承包手续。
(八)负责办理土地被淹没和调整后粮税任务调整的申报手续。
(九)组织、指导移民进行生产开发,做好植被恢复工作。
(十)按规定用好移民资金,指导村、组使用好移民集体补偿费。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乡(镇)库区的库底清理工作。
(十二)负责本乡(镇)的移民管理,配合公安机关办理移民的户籍迁移手续和户口簿更换。
(十三)做好移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十四)定期向县(区)人民政府汇报移民安置工作情况。
(十五)完成上级布置的移民安置其他工作。
第五条县(区)移民局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一)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本县(区)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根据上级审批的年度移民安置项目投资计划,编制上报季度移民安置项目投资计划;按要求编制上报移民安置项目实施进度报表及资金使用统计报表。
(二)负责编写本县(区)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移民安置办法、安置标准、投资标准。
(三)会同库区乡(镇)将国家审定的库区淹没实物指标及补偿补助费落实到权属单位或个人,填写《移民手册》;与移民户或单位签订补偿项目资金补偿协议:
(四)参与安置区移民安置用地实物指标调查、建设用地征地和生产用地划拨以及埋设界桩等工作。
(五)指导乡(镇)分配宅基地,指导和协助乡(镇)按补偿协议兑现移民的各项补偿补助费。
(六)与县(区)财政局共同管好用好移民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七)根据县(区)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迁建项目建设招标和实施;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移民迁建单项工程进行建没监理;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
(八)指导乡(镇)实施移民生产开发项目,委托技术部门对移民进行生产技能培训和开展咨询服务。
(九)负责移民迁建工程项目的管理,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编写本县(区)移民安置的检查验收报告。
(十)负责管理移民安置工作档案资料。
(十一)做好移民来信来访工作,参与处理库区突发事件。
(十二)配合移民综合监理做好相关工作。
(十三)定期向县(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报移民安置实施情况。
(十四)完成县(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布置的移民安置其他任务。
第六条 乡(镇)移民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移民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移民安置日常工作。
(一)协助乡(镇)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移民思想教育、宣传发动以及移民搬迁工作。
(二)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库区淹没实物指标权属落实工作和移民安置用地征用划拨工作。
(三)协助办理移民安置有关手续。
(四)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现场管理。
(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移民主管部门管好用好移民资金。具体负责兑现个人淹没补偿补助费。
(六)按有关要求做好各种数据统计和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七)负责管理本级移民安置工作档案资料。
(八)完成上级布置的移民安置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移民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百色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
(一)指导县(区)配合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汇总、上报县(区)上报的移民安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审查县(区)上报的移民安置项目实施季度投资安排。
(二)组织编写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及移民安置办法、安置标准、投资标准。
(三)参与移民安置项目的设计评审、招标和验收工作。
(四)与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好移民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配合移民综合监理做好相关工作。
(六)协调市内跨县(区)移民安置工作;对移民政策落实情况和安置进度进行跟踪检查;检查、指导库区移民的生产开发工作。
(七)对下级移民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八)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库区突发事件。
(九)管理本级移民安置工作档案资料。
(十)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移民安置实施情况。
(十一)完成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布置的移民安置其他工作。
第八条市、县(区)直属部门要履行好有关移民安置的工作职责:
(一)财政部门。市、县(区)财政局与同级移民部门共同管理好本级移民资金;按审批的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会同审计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的结果书面向本级政府汇报;按要求编制上报在财政专户发生的移民资金的相关报表;核定库区、安置区粮税任务调整。
(二)审计部门。市、县(区)审计局对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将审计检查的结果书面报告本级政府。
(三)国土资源部门。县(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移民安置用地手续:移民迁建、专项设施迁建用地报批,办理建设用地有关手续后提供用地;负责核发移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负责移民安置用地的征用划拔及用地范围界桩的埋设,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核发土地权属证;协助办理粮税任务调整手续;负责编制工程占用耕地的耕地补充方案。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检查县(区)国土资源局的工作。
(四)林业部门。县(区)林业局参与移民安置用地的征用划拨工作;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移民建设占用林地的有关手续和生产用地土地权属证;办理、发放移民生产用地山界林权证书;负责库区移民安置区植被恢复的规划设计并指导乡(镇)组织实施;指导、推广农村沼气池建设。市林业局负责指导、检查县(区)林业局的工作。
(五)建设部门。县(区)建设局负责移民迁建项目施工招投标的监督和施工质量的检查;指导移民建房。市建委负责指导、检查县(区)建设局的工作。
(六)水利部门。县(区)水利局负责移民人畜饮水项目和移民生产开发相配套的水利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市水利局负责指导、检查县(区)水利局的工作。
七)交通部门。县(区)交通局负责移民安置点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市交通局负责指导、检查县(区)交通局的工作。
(八)卫生部门。县(区)卫生局负责对移民安置点的卫生室统一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库区的卫生防疫。市卫生局负责指导、检查县(区)卫生局的工作。
(九)教育部门。县(区)教育局负责对移民安置点的教学点统一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市教育局指导、检查县(区)教育局的工作。
(十)农业部门。县(区)农业局负责移民生产开发技术的指导并提供咨询服务,负责移民生产技能的培训。市农业局指导、检查县(区)农业局的工作。
(十一)公安部门。县(区)公安局负责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办理移民户籍迁移手续和户口簿的更换;维护库区和安置区的社会稳定。市公安局负责指导、检查县(区)公安局的工作。
(十二)民政部门。县(区)民政局负责移民弱势群体和因灾移民的救济。市民政局负责指导、检查县(区)民政局的工作。
(十三)档案部门。市、县(区)档案局负责移民安置工作档案资料管理的指导工作。
第九条 百色水利枢纽工程百色库区移民安置领导小组及下设的办公室、宣传教育组、征地组、工程组、搬迁组、财务组、监察组、稳定组、生产生活组等9个工作组(办),按百办发[2002]52号文规定的职责开展检查、指导工作。
第三章移民安置基本工作及要求
第十条宣传教育工作。
(一)各级政府必须成立宣传教育工作组,在库区和安置区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移民安置政策。
(二)宣传形式:以广播、电视、报刊、文艺演出、培训、座谈会、固定标语、墙报、板报、群众大会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
(三)目的和要求:宣传教育工作要贯穿前期工作、搬迁中以及安置后各个工作阶段,使库区移民和安置区群众了解建设百色水利枢纽工程对拉动百色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自觉以国家利益为重,识大体、顾大局,服从政府的安排,为枢纽工程建设作贡献;自觉贯彻执行国家开发性移民政策,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重建家园,逐步致富。
第十一条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
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移民、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林业等有关部门配合设计单位,在国家审定的技施设计阶段移民安置规划的基础上,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按要求上报审查,审查通过后,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
原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确需变更的,由设计代表提出意见后,经移民综合监理同意,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商右江水利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变更意见,再由设计单位提出移民安置规划变更设汁报告,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和右江水利有限责任公司审查。
移民安置点的选定或变更,需经多数移民认可,村民委员会、乡(镇)和县(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复后,由市移民办公室报设计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和设计。
生产安置项目需作单项设计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进行设计管理。
第十二条淹没实物指标权属落实。
(一)以国家审定的库区淹没及影响实物指标为依据,将其落实到权属人,并将落实成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经确认后填入《移民手册》。
(二)淹没实物指标权属落实工作要在市移民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和设计单位的技术指导下,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要抽调县(区)直有关单位及库区乡(镇)的人员组成若干个工作小组,具体开展工作。
(三)淹没实物指标的分类及权属落实方法:
1.人口。对搬迁人口及安置人口核实登记到户。如有变动的,需经当地公安、计生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共同审定,并按正常出生、死亡、婚嫁及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军人转业退伍、刑满释放人员分别进行核实登记。
2.土地。土地权属按耕地、鱼塘、园地、林地、荒草地、未利用土地等地类,按土地所有权归属分项细化落实到村民小组,不能落实到承包户。对土地权属有纠纷的,在土地总量平衡的前提下,属集体与国营单位之间和乡与乡之间权属纠纷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暂列为县(区)代为管理;属乡(镇)内村与村之间纠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暂列为乡(镇)代为管理;属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自然屯)之间纠纷的,由乡(镇)、村协调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暂列为村委会代为管理。在纠纷土地上的地面附着物按准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落实到所有者;若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暂列为集体所有。
3.房屋及附属建筑。按用途、结构、面积落实到权属人。
4.园地、林地地面附着物。以自然屯为单位,按权属逐块、逐片把面积落实到权属人,并按附着物种类,果树按大、中、小,林木按成林和未成林进行分类登记。
5.零星果木。指房前屋后、田边地头的零星果、木、竹类。按果、木、竹种类,以大、中、小进行分类登记,按权属落实到户。
6.小型工副业设施。指采石场、砖瓦窖、石灰窖、榨油房、水磨、加工作坊等,落实到权属人。
7.小型水利水电设施。指小水库、山塘、引水渠道、拦河坝、水车、水轮泵站、抽水站、家用微型发电机组等,落实到权属人。
8.坟墓。落实到权属人。
(四)淹没实物指标权属落实成果,以设计单位、县(区)移民局、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及权属法人(自然人)等各方人员签字确认,并张榜公布,15日内无异议的,即可填入《移民手册》,今后一律不得变更。
(五)对漏项或少计的淹没实物指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9年9月10日发布的《关于禁止在百色水利枢纽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人人口的通告》的时间为限,并经权属落实工作组、设计单位与移民综合监理核实,确实属于漏项或少计的,由权属人提出书面报告,所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县(区)移民局,经县(区)移民局认可后报市移民办公室核实,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报告,经移民综合监理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商业主审定认可后,方能张榜公布,确无异议的,填入《移民手册》。
(六)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领导,成立库区淹没实物指标权属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抽调县(区)直有关单位及库区乡(镇)干部组成若干个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七)工作步骤:
1.前期准备:整理资料、印制表格、编制《移民手册》、拟定指标权属落实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等;对参加淹没实物指标权属落实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2.权属落实的外业工作和内业资料整理工作。
3.将权属落实成果进行张榜公布,使移民相互监督,共同认可后填发《移民手册》。
4.工作总结。由县(区)移民局将工作总结上报市移民办公室,市移民办公室汇总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
(八)工作经费: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安排。
第十三条安置用地征用划拨。
(一)安置用地征用划拨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抽调县(区)直有关单位和有安置任务的乡(镇)有关人员,组成安置用地征用划拨工作组,负责具体工作。
(三)制定用地征用划拨工作方案。内容包括工作组的任务和职责、用地征用划拨具体操作程序、时间要求及任务分配、工作要求及纪律等。
(四)编印法律、法规资料;印制各种工作表格;印制用地征用划拨公告;制定用地征用划拨协议式样等。
(五)工作内容:定界埋桩,实地踏勘,确定划拨土地范围及四至界线;测绘或丈量登记各种地类面积;张贴土地征用划拨公告;安置区人民政府与被征用划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用划拨协议书;兑现土地征用划拨补偿费;核发土地权属证;完善土地承包手续(分配责任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核定粮税任务等。
(六)工作步骤:
 1.对征划工作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2.召开会议。(1)村级干部及党员会议;(2)群众大会。学习法律、法规和宣传百色水利枢纽建设的重要意义,动员教育群众顾全大局,划出土地安置库区移民。
 3.开展具体工作。
 4.工作总结。县(区)人民政府将工作总结报市人民政府。
  (七)工作经费来源: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村移民和集镇安置点基础设施复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移民和单位的房建。
(一)农村移民住房和乡(镇)直单位的用房建设实行“四统一分”法,即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分配宅基地、统一完建时间和分户(单位)自建办法。
(二)住房由移民户(单位)量力建设。建房经费从兑现给个人(单位)的补偿补助费中开支,不足部分由移民户(单位)自行解决。
(三)移民安置点学校建设由县(区)教育部门统一布局规划,组织实施;村部建设由权属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卫生室建设由县(区)卫生部门统一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建设投资按国家审定的补偿标准控制使用,超支部分实施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移民搬迁。
(一)县(区)移民局按有关时间要求和安置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农村移民和集镇搬迁计划,报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搬迁。县(区)直包屯单位协助乡(镇)做好所包屯的移民的搬迁工作。
(二)接收安置外迁移民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做好迁入移民的迎接和生活安排等各方面工作。
第十七条剩余资源调整分配。
(一)后靠移民屯的剩余资源必须进行重新分配,发包到移民户。按照生产安置标准,其容量不足的,可在邻近已整屯外迁的移民屯的剩余资源中或在有富余土地的周边村屯中调整补足。
(二)移民屯整屯外迁后,其剩余土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调剂给土地资源不足的后靠屯。所调剂的土地费从该后靠屯的土地补偿费中支付。
(三)剩余资源调整分配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生产开发。
(一)县(区)人民政府编制上报生产开发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县(区)农业、移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移民生产技能培训,采取举办培训班、组织参观、印发技术资料、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等形式,使移民掌握多门种养科学技术。
(三)造田造地项目由移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按国家审定的安置标准组织开发,其配套的水利设施建设由县(区)水利局负责。投资从移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土地补偿补助费和水利补偿费中解决。在移民人均拥有生产资源已达到审定安置标准后,谁造谁投资谁使用。
(四)造田造地项目的验收。由县(区)移民局根据实施单位或个人提交的验收报告,组织县(区)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有关乡(镇)等单位,按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或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验收。种植、养殖、第三产业的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施单位或个人提交的验收报告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库底清理和防护工程,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章移民管理
第二十条移民要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与政府签订搬迁协议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到国家审定的安置点安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不得借故拒迁或者拖延搬迁。经安置的移民,不得擅自返迁,否则政府一律不再重新安置。
第二十一条后靠移民管理。
(一)后靠移民指水库淹没后,经国家审定在水库淹没线以上安置,且在原村民小组内从事生产开发的人口。
(二)后靠移民户应填写《后靠移民安置申请表》,由所在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然后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后靠安置协议书,一式五份。县(区)移民局、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移民户各存一份。
(三)后靠移民由原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二条外迁移民管理。
(一)外迁移民指按国家审定的安置规划中迁离原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土地集体安置的人口。
(二)外迁移民户应填写《外迁安置申请表》,经所在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然后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书,一式八份。县(区)移民局,迁出地和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移民户各存一份。
(三)村内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安置的移民,搬迁前后均由所在村委会管理;乡(镇)内跨村安置的农村移民,搬迁前由所在的村委会管理,从迁入安置点之日起,由安置地村委会管理。
(四)在县(区)内跨乡(镇)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由迁出地和安置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这部分移民的集体补偿补助费及迁建投资由县(区)移民局划拨给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包干使用,用于安置移民。移民搬迁前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从迁入安置点之日起,由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五)农村移民在本市内跨县(区)搬迁安置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这部分移民的集体补偿补助费及迁建投资由迁出地县(区)人民政府拨给安置地县(区)人民政府包干使用,用于安置移民。移民搬迁前由所属县(区)人民政府管理,从迁入安置点之日起,由安置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六)农村移民跨市搬迁安置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协调下,由迁出地和安置地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这部分移民的集体补偿补助费和迁建投资以及移民搬迁后的管理等问题,由两县(区)人民政府协商办理。移民搬迁前由所属县(区)人民政府管理。
(七)同属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移民,有部分后靠,有部分迁离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迁离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移民的集体补偿补助费由县(区)移民局按国家审定的安置投资划拨给安置地人民政府包干使用,用于安置移民。
(八)农村移民跨乡(镇)和跨县(区)安置的,搬迁时同时办理户籍迁移手续;乡(镇)内跨村安置的,搬迁时同时更换户口簿。迁出地乡(镇)、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向安置地人民政府移交移民户花名册、党团员名册和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兑现情况等资料。安置地人民政府在移民迁入安置点后1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安置点行政区域归属界定及命名手续,同时建立健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移民的党团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投亲靠友移民管理。
(一)投亲靠友移民是指自愿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以投靠亲戚朋友的方式获得满足安置标准的生产资源或有生活依靠而不需要政府统一安置,并愿意接受户口所在地政府统一管理的人口。
(二)要求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必须是全家成员自愿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由移民户主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由县(区)移民局与移民户签订投亲靠友安置协议书,并经公证机构公证。
(三)办理投亲靠友安置手续时,移民户必须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及文件。
1.迁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同意迁入的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和文件。
2.迁入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亲靠友并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移民,需出具迁入地村民小组同意迁入的证明材料和宅基地、土地资源调整承诺书。
3.迁入城镇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需出具其亲友单位或街道委员会同意迁入的证明材料和住宅及从事职业的有关文字材料。
4.迁入城镇在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区)级以上国营企业投亲靠友的移民,需出具接收单位与其签订的招:工(不含临时工)手续、有稳定住宅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文件。
5.投亲靠友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其退出原承包土地后,由县(区)移民局商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将集体淹没补偿费应得份额拨给接纳安置移民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投亲靠友到城镇不需要土地安置的移民,其退出原承包土地后,可将集体淹没补偿费应得份额支付给移民个人。
(四)移民搬迁前,由原所在的村委会负责管理,从搬迁到位之日起,由接收单位负责管理。搬迁时,要办理户籍迁移等手续。第五章移民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移民资金的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按照国家审定的项目及投资包干使用。要严格财务管理,坚持单位法人“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开支必须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无计划不付款、无合同不付款、无工程进度报告(表)不付款、无竣工验收报告不付款、无领导审批不付款。
第二十五条移民资金使用范围。
(一)农村移民补偿费:用于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零星果树和树木补偿、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住房、杂房、集体公房、炉灶、粪池、晒台、围墙、生活水池、水井、塘棚等)、农副业加工设施补偿(兰靛池、砖瓦窑等)、小型水利电力设施补偿(水车、电灌站、水轮泵站、水库、山塘、灌溉渠道等)、居民点征地、乡村企事业单位迁建、基础设施建设(场地平整、屯内道路、供水、供电等)、搬迁运输(物资搬迁费、途中伙食费、车船医疗费、物资损失费、误工补贴费、临时住房补贴费、搬迁道路修建)、其他补偿(坟墓、文教卫生补助、过渡时期生活补助费、移民临时搬迁道路修建费、移民户炉补助等)。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农村移民安置项目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具体项目为造田造地、耕地调整、中低产田改造、生活困难补助等。
(二)集镇迁建补偿费:用于新址征地及青苗补偿、基础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给排水、供水、供电、道路、涵洞、绿化、基础设施处理、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及居民迁移补偿(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搬迁运输费、零星果木及其他补助)等。
(三)专业项目补偿费:用于公路及库周交通恢复乡村路、乡村路加宽改造、机耕路、船及简易码头)、输变电设施改建、通讯线路、工矿企业复建、广播电视工程复建、航运设施复建、水利水电设施补偿、渡口码头复建、文物古迹保护等。
(四)防护工程费:用于永久工程投资、临时工程投资等。
(五)库底清理费:用于建筑物拆除与清理、卫生清理与消毒、坟墓清理、林木的砍伐与清理等。
(六)其他费用:
 1.实施管理费用于弥补移民部门业务经费的不足,主要用于办公生活用房、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差旅、车辆购置及维修、燃油、接待、福利、会议费等费用。
2.开办费用于解决移民部门办公生活用房、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等费用。
3.勘测设计费用于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工作的开支。
4.技术培训费用于移民部门干部的业务培训和移民的农业科技、生产技能培训开支。
(七)有关税费:用于缴纳耕地占用税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
第二十六条在移民经费拨付、周转中所发生的银行存款利息,除用于移民资金拨付费用、弥补其他项目经费的不足和奖励完成该项目任务成绩突出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外。要用于移民安置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二十七条受县(区)人民政府的授权,县(区)移民局与补偿项目(房屋及附属设施、零星果树、搬迁运输、副业设施、工矿企业等)的补偿对象(移民户或单位)签订补偿协议,按补偿协议或有关程序兑现补偿费,由补偿对象自行复建或掌握使用。
第二十八条移民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局和同级移民部门共同管理,在市、县(区)财政局设立“百色水利枢纽工程库区移民补偿资金财政专户”,并指定专人管理,负责资金的收入与拨付。
第二十九条移民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计划审批制度
(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由县(区)移民局组织编制,经移民综合监理签署意见和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上报市移民办公室,市移民办公室将各县(区)上报的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审核汇总,经移民综合监理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周意后,于11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
(二)季度项目投资计划,由县(区)移民局根据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库区移民工作进度情况编制,于每季度末月15日前将下季度项目投资计划送综合监理审核后上报市移民办公室审批;市移民办公室将批准的季度项目投资计划汇总上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同时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移民综合监理、右江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各一份。
(三)投资季度统计报表,由县(区)移民局编制(财政局提供财政专户资金的有关数据),于下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报表送移民综合监理审核后报市移民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审查汇总,市移民办公室子10目前将报表送移民综合监理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和右江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四)投资年度统计报表,由县(区)移民局编制(财政局提供财政专户资金的有关数据),于次年1月10日前将报表送移民综合监理审核后报市移民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审查汇总,市移民办公室于20日前将报表送移民综合监理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
(五)经审批后的项目投资计划,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和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或调整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进行逐级审批后方能改变或调整。
第三十条移民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计划内资金拨付程序。
在季度项目投资计划的批复下达后3日内,由市移民办公室填写《移民资金财政专户资金拨付审批表》(下称《资金拨付审批表》)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3日内将资金一次足额拨付到县(区)财政局移民资金财政专户。
县(区)移民局根据当月的项目投资安排,填写《资金拨付审批表》,经县(区)人民政府分管移民工作的领导审批后,由县(区)财政局在3日内将资金一次足额拨到县(区)移民局账户。县(区)移民局根据项目的计划及进度情况使用。
1.个人补偿补助费由县(区)移民局拨到乡(镇)移民工作站帐户,由移民工作站按《移民手册》中的补偿金额,分户转入移民户存折。
2.集体补偿补助费由县(区)移民局分解到各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专户。
3.专项工程和安置点基础设施迁建投资,由县(区)移民局按合同或协议及工程进度,拨付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负责实施管理的乡(镇)。
4.实施管理费。市移民办公室的实施管理费,由市财政局按市移民办公室的季度使用计划,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一次足额拨付给市移民办公室;县(区)移民局的实施管理费,列入季度项目投资计划上报,经审批后,由财政局一次拨付给县(区)移民局。
5.开办费。市移民办公室的开办费,由市财政局一次足额拨付给市移民办公室;县(区)移民局的开办费,由市财政局一次足额拨到县(区)移民资金财政专户后,由县(区)财政局一次足额拨给移民局。
(二)专项工作经费拨付程序。
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下拨专项工作经费(如征划土地工作经费、实物指标分解工作经费、库底清理工作经费、临时搬迁工作经费等)后,由市移民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度,填写《资金拨付审批表》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收到后3日内一次足额下拨到县(区)移民资金财政专户。如属市移民办公室专项工作经费,直接拨入市移民办公室帐户。
县(区)移民局根据下拨的资金和工作安排,填写《移民资金拨付审批表》,经县(区)人民政府分管移民工作的领导审批后,由县(区)财政局按照审批数额,3日内拨到县(区)移民局账户。
(三)追加项目资金拨付程序。
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外的临时性追加项目投资,由移民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单独报批。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将项目资金拨到市财政专户后,市移民办公室根据项目投资安排填写《资金拨付审批表》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收到后3日内一次足额拨付到县(区)财政专户。县(区)移民局根据实施进度,填写《资金拨付审批表》,经县(区)人民政府分管移民工作的领导审批后,由县(区)财政局在3日内一次足额拨到县(区)移民局账户。
第三十一条移民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审批手续,按程序办理和结算。
1.个人补偿补助费,由移民户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盖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制作补偿补助费领款清单,并根据移民的搬迁和建房进度出具证明,同时由移民户主在清单上签名盖章。移民户主持证明、《移民手册》、身份证、存折到开户银行领取补偿补助费。移民户建好住房且搬迁到位后,凭存折及领款清单与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结算。乡(镇)人民政府凭移民户领款清单与县(区)移民局结算。
2.集体补偿补助费:(1)由集体经济组织编制生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签字盖章后,再经村委会同意盖章;(2)由村委会将可行性报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查意见送县(区)移民局审核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分管移民工作的领导审批。经审批后,按项目的实施进度使用资金。用于安置区土地划拨补偿的,由移民原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划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凭划拨手续、被划拨土地村(组)的收款凭证进行结算;用于造田造地的,由造田造地的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凭验收报告进行结算;用于生产开发相配套的水利设施建设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与集体经济组织凭验收报告、审计结论进行结算;用于其他项目投资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凭支出凭证进行结算。集体补偿补助费的结算均在县(区)移民局指导下进行,并且结算前由移民综合监理签证。最后由移民原集体经济组织与县(区)移民局结算。没有生产安置人口的村民小组,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水利设施补偿费,可由其提出生产开发项目使用计划,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并报县(区)移民局审批后,由村民小组掌握使用。凭支出凭证结算。结算前由移民综合监理签证。
3.专项设施迁建、移民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及其他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按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和工程进度进行拨款,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投资的85%,留15%的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结清。工程完工后凭竣工验收文件,经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中介机构提供的竣工决算审计结论并经移民综合监理签证后进行结算。缺乏恢复条件或不需要恢复的专项设施,按国家审定的补偿费兑现给权属人,凭权属人的收款凭据结算,结算前由移民综合监理签证。
4.行政、事业单位及工矿企业迁建补偿费,按国家审定的补偿投资与迁建单位签订补偿合同,按迁建进度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凭迁建单位收款凭据结算,结算前由移民综合监理签证。
第三十二条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市、县(区)财政局对下拨的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市、县(区)审计局要把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审计范围,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审计。
第三十三条补偿项目的验收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县(区)移民、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移民手册》、补偿协议、资金拨付、兑现和结算手续等进行验收。
第六章工程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百色水利枢纽移民迁建工程项目已经国家审批,不再另行报建。
第三十五条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接受移民综合监理和单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单项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将监理文件报移民综合监理。县(区)要配合监理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移民安置单项工程建设监理,由县(区)移民局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并配合监理单位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单项工程建设监理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的编制,由县(区)移民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项目投资预算要在国家审定的项目投资范围内进行限额预算。设计单位提交平面布置图后,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后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
第三十七条工程项目按权属分类实施。
(一)县(区)属专项设施(乡村路、乡村路改造、机耕路、船及简易码头、10kv以上输电线路、变压器及安装、通讯线路、广播电视线路等)和低压配电线路、人畜饮水、生产开发相配套的水利设施等工程的复建,由县(区)移民局与相关的行业部门签订项目质量、进度、资金承包合同。在县(区)移民局的参与和指导下,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负责实施管理。
(二)场地平整、排水和屯内道路等工程的建设,由县(区)移民局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协议。在县(区)移民局的参与和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负责实施管理。
(三)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送市、县(区)移民局、移民综合监理、建设监理单位各一份。
第三十八条根据县(区)人民政府的委托,由县(区)移民局具体组织招标工作。按现行有关规定制定招投标工作办法及实施细则,并选择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有关事宜。招标文件要事先提交给市移民办公室、右江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移民综合监理审核。市移民办公室、广西右江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移民综合监理、建设监理等单位派员参加招标工作。在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和开标时,邀请监察、审计、计划、财政、建设等部门到场监督。
第三十九条土石方工程投资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或其他单项工程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要进行公开招标;土石方工程投资30万元以下或其他单项投资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元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单项工程投资2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移民局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议标。
第四十条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按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水利水电、路桥、工民建、市政等工程施工规范和要求、标准进行,质量达到有关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
第四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在工程竣工后,先由施工单位准备好竣工验收资料,并进行竣工自(预)验,合格后10日内编写自验报告,提出验收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县(区)移民局、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综合监理、单项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根据批准的有关文件,按验收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验收。若经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返工或完善,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验收报告送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备案。
第四十二条工程审计结算。施工单位应在编制项目竣工决算3个月前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由施工单位编制好工程决算报告,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后,施工单位书面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县(区)审计局在收到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达审计通知书,并及时完成审计和作出审计结论。施工单位在收到审计结论之日起10日内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按审计结论完成财务结算;完成结算后5日内,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与县(区)移民局完成报帐手续。
第四十三条工程移交管理。工程验收合格后20日内,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县(区)移民局将工程项目移交给权属管理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好移交有关手续(签订移交管理协议书等)。从协议签订之日起,由权属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七章移民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移民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是移民安置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移民部门要重视移民档案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切实建立、管理、利用好移民档案。重要的移民档案应按移民综合监理的需要报送移民综合监理。
第四十五条移民档案分为农村、集镇、专项和其他四个部分。
(一)农村部分分为移民、工程、补偿、生产和其他五类。
1.移民类档案资料包括移民花名册、搬迁人口、生产安置人口、安置申请及审批资料、搬迁协议、搬迁时间、新建民房的结构和面积等。
2.工程类档案资料包括基础设施(“三通一平”和学校、村部、卫生室、广播电视等项目)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图及概算、施工图及预算、招投标资料’、监理合同、承包合同或实施管理工作协议、施工合同、施工资料、竣工验收、审计结算、移交资料以及有关批复、调整、修改、协调的文件、记录的资料。
3.补偿类档案资料包括淹没实物指标调查资料、淹没实物指标权属落实资料、补偿资料及其兑现情况资料等。
4.生产类资料包括生产用地调整划拨资料(含转让协议书、政府文件、土地使用证)、造田造地资料(含设计图、竣工验收等)、水利设施建设资料(含设计图及预算、施工、竣工验收)等。
5.其他类档案资料包括淹没前居住地村容、村貌、民房的录相和图文等资料。
(二)集镇部分分为工程、补偿、其他三类。
1.工程类档案资料包括基础设施工程和单位房建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图及概算资料、施工图及预算资料、招投标资料、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施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审计结算资料、移交资料以及有关批复、调整、修改、协调的文件、记录的资料。
2.补偿类档案资料包括淹没实物指标调查资料、淹没补偿投资及使用情况资料等。
3.其他类档案资料包括集镇淹没搬迁前镇容、镇貌的录相和图文等资料。
(三)专项部分包括专项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图及概算资料、施工图及预算资料、招投标资料、监理合同、承包合同、施工合同、施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审计结算资料、移交资料以及有关批复、调整、修改、协调的文件、记录的资料。
(四)其他部分:包括防护工程和库底清理资料、移民部门在实施移民安置工作过程中所形成和往来的计划、请示、报告、总结、批复、复函、通知等文书资料,移民跨村、跨乡(镇)、跨县(区)、跨地区安置所形成的有关安置协议书等资料。
第四十六条建档要求。在移民工作竣工验收基础上,按分类整理,立卷归档。技术规范和保管期限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资料不全的,要没法补齐。农村部分以安置点为单位,按分类进行建档;集镇部分以每个集镇为单位,按分类进行建档;专项部分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建档;其他部分按其内容分类建档。工程类档案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分别立卷,在项目完成结算后进行清理,按时间和工作顺序编列立卷。
第四十七条移民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市移民办公室管理本办形成的请示、批复、通知、计划等文书和上下级来往文书等;县(区)移民局建立和管理本县(区)在移民安置工作过程中所形成的档案资料;乡(镇)管理本乡(镇)所形成的档案资料。市、县(区)档案局负责移民安置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八章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第四十八条建立县(区)直部门包屯联系制度。实行县(区)直单位包屯协助乡(镇)开展移民工作,每个单位包一个屯,联系时限从搬迁前的宣传教育开始到移民恢复生产生活。
第四十九条建立请示汇报制度。县(区)移民局每季度书面将本季度移民工作情况向县(区)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移民办公室汇报一次;县(区)人民政府将移民搬迁安置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14日电话、28日书面向市人民政府汇报一次,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市人民政府将移民搬迁安置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15日电话、月末书面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一次,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县(区)人民政府每半年书面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汇报一次;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市、县(区)移民局要分别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上报移民安置工作总结;市财政局每年年底将移民补偿资金的拨付及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情况书面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并抄送市移民办公室和抄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审计局在每次对移民资金使用进行审计后将审计结果书面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并抄送同级移民部门。
第五十条建立公示制度。移民的淹没实物指标、个人补偿补助费及其兑现情况、集体补偿补助费及其使用情况、专项和基础设施补偿投资及其使用情况等,要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建立现场办公制度。从市移民办公室、县(区)移民局、移民综合监理、建设监理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移民工程项目现场工作组,在现场及时解决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十二条建立督办制度。市、县(区)要分别成立督查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并向奉级政府汇报。
第九章加强领导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移民安置1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加强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层层签订责任状。
第五十四条重视移民干部队伍建设。要把政治思想好、有专业、责任心强、身体好、有一定群众工作经验的年轻十部配备到移民部门。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也要成立移民工作站,并配备好人员。每年有计划地组织移民干部外出考察学习,集中培训,不断提高移民干部的综合素质。
第十章奖惩办法
第五十五条为了鼓励在移民安置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可在移民资金银行存款利息中拿出一定的数额作为奖金。市人民政府奖励给提前或按时完成责任状确定的安置工作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5万元以上;县(区)人民政府奖给按时或提前完成责任状确定的安置工作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的数额,由县(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市、县(区)每年评选移民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发给每个先进单位3000元以上,先进个人500元以上的奖金;移民户按时搬迁的,每户奖励500元。
第五十六条市、县(区)移民部门每年评选本局的先进科、室(股)和先进个人,并发给予每个先进科、室(股)1500元,每个先进个人500元的奖励。经费从本级实施管理费中开支。
第五十七条对不按时完成责任状所确定的移民安置工作任务和要求的人民政府,或不能按时完成政府下达移民安置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或在移民安置工作中不负责任而造成库区不稳定或使移民安置工作受到严重影响、被动或使移民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五十八条本细则如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内容字数:2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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