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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防洪堤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1985年7月4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南宁市防洪堤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南宁市防洪堤管理处是南宁市防洪堤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对防洪堤(包括护堤区、护岸、堤下河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防洪。保持大堤完好,确保抗洪能力,发挥防洪效率。保障全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 保持防洪堤及其配套设施的完好,是全市人民的共同任务。凡住本市各单位和人民必须遵守管堤的规定,特别是防洪堤经过的附近机关、单位、乡村,更要严格遵守。各城区、郊区要协助专门管堤机构做好管堤工作。 
第四条 防洪抢险由市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要按照防汛抢险命令,积极组织人力、物力参加抗洪斗争,不得有误。


第二章 堤坝管理 


第五条 防洪堤是防御洪水的屏障,决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毁坏和侵占。 
一、不准在堤坝乱挖乱种(挖土、撬石、开沟、埋管线、立杆、植树、种作物)。不准随意破堤开路。
二、不准在堤坝上乱堆乱放(堆放物资、废土废物、垃圾、放牧和摆摊)。不准在未建混凝土或沥清路面的堤顶上通行机动车辆及马车(护堤及抢险车例外)。
三、不准在堤坝上乱搭盖房屋(含临时棚屋)及其它构筑物。在堤坝上空架设管线,必须距离堤面8米以上。 
四、不准在堤坝上打桩系船或系船于堤上栏杆及附属设施。
第六条 确因特殊需重必须挖堤(含埋管、一改堤、占堤。下同)者,事先须向市防洪堤管理处申请,报市城建局批准。
一、申请挖堤须提交有关工程建设批准文件和涉及挖堤韵技术图纸确定施工期限和汛期的防洪措施,按质按期修复的保证条件。
二、挖堤的申请经批准后,须签订修复协议,并交纳相当于修复工程实际预算价2倍的保证金,发给许可证,始能施工。 
三、挖堤工程修复完工,经验收合格退还保证金90%.留10%作养护费,若拖延修复,不妨碍防洪的,每拖延十天就少退l0%的保证金。但拖延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否则,除没收全部保证金外,不准拆毁已修复的部分工程,由管理机构负责继续修复;妨碍防洪的,还要负责赔偿防洪抢险的一切损失,并追究责任。
四、凡占堤(含挖堤施工至修复合格前这段时间所占的堤)者,需按占堤面积交纳占堤费。
第七条 特殊情况需在未铺设混凝土或沥清路面的堤坝上行车者,须向管堤机构申请,交纳养护费,发给通行证,始得通行。


第三章 护堤区的管理


第八条 江北堤西乡塘以西,江南堤富德村以西的堤一线,堤内30米,其余堤段,堤内6米,全堤线堤外至邕江河岸,均为护堤区。
第九条 护堤区是保护堤坝安全和进行防洪抢险的保 障,必须严加保护。不得侵占。 
一、不得在护堤区建房及构筑物。
二、不得在护堤区挖塘、打井、取土、爆破。
三、不得在护堤区建筑地下工程、采矿。在护堤区附近 搞地下工程、采矿、爆破,事前须向管堤机构申请,市城建局审批,施工时必须留有安全角,不得危及堤坝和护堤区。
四、不得在护堤区堆放垃圾及其他有碍堤坝安全和防汛抢险活动的物品。 
五、护堤区内,建堤前原有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池塘、菜地可暂时继续使用,并由管堤机构造册登记备查,但不得扩建,待拆迁安置条件具备或防汛抢险需要时再行处理。
六、建堤后,1982年9月l0日颁布《南宁市防洪堤管理暂行办法》前,在护堤区内建成的房屋,由管堤机构造册登记,今后逐渐搬迁;1982年9月lo日以后,在护堤区内所建的一切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均属违章建筑,限期拆除;所挖的鱼塘、所搞的地下工程,限期填平,谁挖谁填。否则要追究违章 责任。
第十条 确因特殊需要占用护堤区,又不妨碍防洪、抢险者,按第六条办理。 


第四章 防洪堤配套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防洪涵间、穿堤涵管、排涝泵站、供电线路、水位标尺、测量标志等防洪堤的配套设备,是防洪抢险的重要设施,必须保持完好,不准任何人破坏。
第十二条 未经管堤机构准许,不得摆弄和启闭各种闸门、堵塞涵管,移动标志。
第十三条 不得在各种防洪设施及其附近倾倒垃圾、抛 掷石块、设障捕鱼、停靠船只、车辆、摆设摊点、堆物住人和圈养禽畜等。


第五章 河床、河岸管理


第十四条 堤外的河岸、河床是堤坝的基础,稳定,不断加固,不准人为破坏。
第十五条 河岸不准挖土、撬石、乱挖乱种,岸脚和水中的防冲堆石,不准炸鱼、爆破。必须保持不准捞取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按照第六条 规定经批准在河中河岸搞建及工程者,必须采取措施稳固河岸并不得改变河水流。 
第十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向河岸、河中排放废渣等物,以免妨碍行洪,改变流向。 
第十八条 严禁在堤外100米,岸边30米的河中挖砂石,凡在有堤的河段采砂石者,须先经市防洪堤管理处批准,交纳管理费,发给采挖证,始得在指定地点限时限量采挖。
第十九条 堤下防空洞及下水道由使用单位经常检查,及时加固,确保堤坝安全。


第六章 防洪抢险


第二十条 坚持汛前检查,作好防洪的一切准备,立足于防特大洪水。洪水涨至警戒水位线后,在市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进行防洪;涨至危险水位线后,动员全市军民进行抗洪抢险。 
第二十一条 防洪期间,各单位要顾全大局,服从指挥,尽职尽责,密切注意水情变化,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及对撤退低洼区的居民和物资,避免遭受损失。
第二十二条 各种防洪设施的运动由市防洪堤管理处负责,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乱动。
第二十三条 属于专用的穿堤交通闸,在防洪、交通两利的原则下,管堤机构与使用单位协商,签订“三包”协议,并由使用单位负责启闭和抢险,保证安全防汛。
第二十四条 穿过堤下的防空洞、专用下水道等地下工程管道洞口,由使用单位负责启闭和抢险,保证安全防汛。 
第二十五条 护堤区内的建筑物和土地,因抢险或修堤急需使用的,单位或个人要无条件支持,建筑物要立即拆迁,然后按规定偿给拆迁和青苗费。属于违章 建筑和种植者不予赔偿,还要追究责任。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对保护防洪堤成绩显著或防洪抢险立功的单位和个人,经上级机关批准,予以表扬、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犯本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违章 建筑,当事人接到通知后能立即拆除并按质量要求恢复原状者,、予以批准教育。超过拆迁期限不拆除或拆除后不按质量要求恢复原状的,自发出违章通知之日起按每平方米每天罚款l元,直至拆除修复好为止;超过期限10天仍不拆除者,除罚款外,经市城市建设管理机关批准,要强行拆除并以料抵工。 
二、违章 破堤、取土、撬石、挖塘、爆破、搞地下工程等,当事人接到通知后能立即按质量要求恢复原状者,给予批评教育;修复不合要求者,处以等于修复费用的罚款,不修复者,处以修复费用两倍的罚款。
三、违章 乱堆乱放,排放废土废渣,设障滞洪,当事人接到违章 通知后能立即清除者,予以批评教育并处以相当于堤或占护堤区费的罚款,超过期限还不清除者,处以清运费两倍的罚款。
四、违章 乱挖乱种、倾倒少量垃圾、放牧、拴船、摆摊,接受巡堤人员劝告立即纠正者,予以批评教育,置若罔闻或强词夺理者,巡堤人员有权予以纠正,一切损失由违章者负责,并处以1至20元的罚款。 
五、违章 捞沙石者,每起处以5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的罚款。不听劝告者,加倍处罚;抗拒者,护堤人员有权暂时扣留船只。
六、损坏各种防洪配套设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处以修复费用两倍的罚款。
七、其他违章,比照以上各条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犯本规定,禁而不止,蓄意抗拒,围殴护堤者,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分别由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若与上级机关颁布的规定相抵触者,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授权市城建局解释。罚款和占用费,由市防洪堤管理处收取,专款专用,用于修复防洪堤或购置防洪设备,提取5%作为护堤奖金。附表是本细则的有机组成部分。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南宁市防洪堤管理细则附表 
一、经批准破堤(护堤区)修复单价表


二、经批准占用堤坝、护堤收费表


三、经批准在指定河段捞砂石管理费表

内容字数: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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