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南宁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2)
南宁市儿童发展规划
(2001—2010年)
前 言
随着南宁市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今后一段时期.我市在人力资源开发方面,将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人才为重点。为此,从儿童早期教育着手,培养、造就适应21世纪高素质人才队伍已成为我市今后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
儿童期是人的生理、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儿童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给予儿童必需的保护、照顾和良好的教育,将为儿童一生发展奠定重要基础。
1994年,我市根据国务院颁布的《90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以及自治区政府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八五”计划、十年规划》,结合我市儿童发展现状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南宁市儿童发展“八五”计划、十年规划纲要》。通过市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已基本实现,全市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社会环境有较大改善。
随着我市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儿童发展取得明显进步,同时也出现了新的问题和挑战。要缩小城乡差异,改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条件,提高各类教育水平,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关注儿童的健康成长仍是我市面临的重要任务。
《南宁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 (以下简称《规划》)是建立在《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l一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规划(200l一2010年)》以及《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基础上,总结《南宁市儿童发展“八五”计划、十年规划纲要》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编制而成。《规划》针对我市儿童事业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对我市儿童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和2001—2010年的可持续发展作了总的部署。并分为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等四个方面,提出目标和实施措施,以促进我市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儿童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 目
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以提高南宁市跨世纪人才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为目标,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儿童健康的主要指标要达到或接近全国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平均水平,并达到全区的先进水平;儿童教育在巩固我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利用政府和社会力量普及外语、计算机教育,进一步提高儿童学前教育和家庭教育水平;逐步完善我市保护儿童的法规体系,并依照全国、全区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权益;优化儿童成长环境.使困境儿童受到特殊保护。
主要目标及策略
一、儿童与健康
目标:改善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1)婚前医学检查率:2005年城市不低于90%,农村不低于55%;2010年城市不低于95%,农村不低于65%。
(2)住院分娩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159100以下。
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
(1)孕产妇死亡翠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1/4,或控制在35/10万以下;因产科出血引起的死亡降低1/2。
(2)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2005年达到80%以上,2010年达85%以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2005年达到90%.2010年达到95%以上,农村消毒接生率达到95%以上。
(3)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1/3。
(4)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巩固在95%以上。
3、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1)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5‰和2%以下。
(2)降低新生儿窒息和5岁以下儿童肺炎、腹泻和意外伤害等主要死因的死亡率。
(3)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1%以下。
(4)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并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管理。
4、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1)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在2000一年基础上下降1/4。
(2)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3)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
(4)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85%,适时、合理添加辅食。
(5)减少儿童维生素a缺乏。
(6)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以上。
(7)儿童保健覆盖率巩固在95%以上,提高女童及流动人口中儿童保健覆盖率。
(8)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达到90%以上。
5、加强儿童卫生保健教育
(1)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
(2)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增长和蔓延。
(3)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指导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二)策略与措施
1、政府宏观政策确保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服务。
(1)深化医疗卫生改革,努力实现儿童健康的主要目标。
(2)坚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的方针,合理安排和逐年增加妇幼卫生、疾病控制等基本卫生服务经费投入,特别是降低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等监测的专项经费投入。
(3)加强妇幼卫生保健知识的教育、宣传和培训,普及生命知识。
2、法律和部门政策
落实妇幼卫生保健的法律法规,完善政策措施。
(1)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卫生执法机构,充实执法队伍,加强执法监督力度,依法实施全行业管理,规范母婴保健服务市场。
(2)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按区域卫生规划要求,以需求为导向,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逐步建立一批功能完善、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点,为妇女儿童提供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
(3)全而开展妇女生殖健康服务,加强对孕产妇产前产时和产后的保健服务。在城乡特别是在农村继续实施“母亲安全”工程,大力推行住院分娩,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创造安全分娩的必要条件,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4)以农村为重点,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和规范化服务。推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重点加强基层尤其是乡(镇)卫生院的急救和产、儿科建设,建立布局合理、运行便捷、经济有效的转诊和急救系统,保证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须的医疗救助。以县为单位卫生院的救护车、新生儿复苏设备、产科必备设备的配置率达80%。县、乡卫生机构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综合服务,行政村卫生室有房、有医、有药、有设备,并负责做好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信息统计、健康教育等妇幼卫生基础工作。
(5)加强妇幼卫生专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和考核,特别是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的培训,强化其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推广适宜医疗保健技术,提高农村防治疾病的水平。实行农村医疗保健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城市卫生机构对农村卫生机构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持等形式的支援工作。
(6)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重视做好儿童心理卫生、眼、口腔和听力保健等工作。
(7)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增加接种疫苗种类。预防性注射应达到安全注射标准.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消毒”。
(8)倡导科学喂养和良好的饮食习惯,改善儿童营养,减少儿童营养不良和营养过剩。支持母乳喂养。在贫困地区和维生素a缺乏地区,做好儿童维生素a缺乏的干预工作。有条件的地区提倡中小学生饮用畜奶,分步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和“大豆行动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学生营养餐,减少营养不良和营养过剩。
(9)加强儿童卫生保健的理论研究与技术推广。继续推广应用计划免疫、口服补液疗法、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婴幼儿科学喂养、食盐加碘、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等适宜技术。研究减少新生儿疾病、儿童营养不良、儿童意外伤害等预防措施。
(10)广泛开展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能力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大力宣传安全分娩、婴幼儿科学喂养、常见病防治、儿童心理卫生保健、意外伤害预防、安全饮用水和卫生厕所的普及等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性病和艾滋病的危害及自我防范知识。对青少年进行青春期教育、预防吸烟和吸毒教育。
(11)加强对全市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管理,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3、社会保障和服务
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儿童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
(1)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计划免疫保偿、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儿童享受保健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2)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贫困家庭的疾病救助基金,帮助特困家庭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加强对弃婴和孤儿的医疗救助。对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儿童纳入保健管理。
(3)重视儿童体育。有条件的社区、乡(镇)为儿童健身提供必要的体育设施。培养儿童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学校保证中小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4)重视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在学校开设心理健康指导课程;逐步在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儿童心理咨询和矫正服务的门诊。
(5)保障以生殖健康为目的,普及优生优育知识。加大开展儿童保健、青春期保健、婚前保健、遗传咨询、孕产期保健等服务的力度;建立并逐步巩固完善规范、管理有序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筛查工作网络,并采取早期干预措施,尽可能减少先天出生缺陷的残疾儿出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6)加大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力度。采取措施减少病毒感染,建立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机构,并为艾滋病就诊者提供规范的医疗保健服务。
二、儿童与教育
目标:保障儿童接受教育权利,提高儿童教育水平。是求事、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审汁人员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有权或受委托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职业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根据审计项目的需要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三章审计管辖
第十二条 南宁市审计局是全市直属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统一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人事管理关系,分别由市、县(区)审计机关管辖。
(一)对市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所属机关、本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机关负责。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的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列入国家审计计划的,由审计机关负责;不列入国家审计计划的,由审计机关通知该单位委托具有承办经济责任审计资格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或通知该单位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实施。
(三)对市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任命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各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实施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
(一)主要目标
1、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保障所有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1)全市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100%,辍学率控制在0.5%以下,小学五年巩固率保持在99.5%以上,小学毕业升学率达99%以上。
(2)初中毛人学率达100%,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其中城区控制在1%以下。普通初中三年巩固率保持在97%以上。
(3)发展特殊教育,残疾儿童人学率达95%以上.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要求。
(4)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2、适龄儿童基本接受学前教育
(1)发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
(2)全市3~6岁儿童90%以上接受学前教育,其中城区及县城适龄儿童基本接受学前3年教育,农村适龄儿童学前一年受教育率达98%以上。
3、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全市高中毛入学率2005年达65%以上,2010年达80%。
4、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1)保持首府教育发展规模和质量的全区领先地位,达到全国省会城市的中等水平。
(2)创新德育工作。
(3)构建适应21世纪需要的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并鼓励学校搞好研究性课程的教学。
(4)改革考试评价制度,探索科学的评价办法。
5、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1)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家长学校办学率保持在90%以上,其中城区在99%以上。
(2)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的知晓率,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二)策略与措施
1、政府宏观政策
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作为人才战略的基础工程。
(1)保证教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实现适度超前发展。
(2)合理调整学校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制定《南宁市(城区)中小学校布局调整方案》,根据城市建设扩大的需要,改造和新建一批中小学,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能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学的需求;县(区)也要做好调整中小学校布局的整体规划,要从实际出发,建设(改造)一批寄宿制小学,撤并一批规模小、效益低的教学点。初中学校布局调整的原则是扩大校均规模;城镇开发区、住宅区要配套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义务教育学校,努力促进城乡教育相对均衡发展和区域的合理分布。确保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性。
(3)完善教育投入机制,增加教育投入。逐步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确保财政经常性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
(4)建立逐级考核县(区)、乡(镇)各级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特别是义务教育工作的情况,进一步完善教育监督机制,确保各级政府落实教育责任的行为到位。
2、法律和部门政策
落实和完善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
(1)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实施“教育法制建设工程”,利用首府立法方面的优势,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教育法规。
(2)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导、评估和法制机制,强化教育督导、评估和法制的功能。提高全社会的教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积极推进依法治教。
(3)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注重对儿童进行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精神、人文精神、环境意识以及良好人格的培养,加强儿童的体育与健康、艺术、劳动习惯和科技教育,积极开展各类适合开发儿童智力的科技活动,进一步拓展“五个一”活动:“一操、一舞、一歌、一画、一书”,陶冶学生的高尚情操、培养学生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
(4)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培养社会实践能力。加快南宁市中小学劳动技术教育基地和南宁市中小学校外教育活动中心的建设步伐。
(5)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教育内容。
(6)建立和完善以奖、贷、勤、补、缓为主体的多元化特困生资助体系,鼓励慈善助学;加大对两县边远贫困乡村学校的扶持力度,在资金调配、教学设备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保障两县边远贫困村(坡)及少数民族儿童的就学权利。
(7)重视女童教育,消除阻碍女童入学的障碍。将送子女尤其是女孩入学列入农村基层组织制定的村规民约,帮助家长树立努力致富,为子女成长创造条件的意识,确保女童受教育权利的落实。
(8)帮助失学、辍学的大龄女童接受技术、技能教育。
(9)保障残疾儿童、孤儿和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利。重视特殊教育,重点建设特殊教育学校.将市盲聋哑学校建设成为全区特殊教育示范性学校,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特殊教育水平。贯彻落实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继续办好明天学校(孤儿学校)。完善流动人口中儿童就学制度;根据自治区推进城镇化的要求,做好教育计划,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向城镇转移后的就学需求。
(10)发展学前教育。建立并完善0~3岁幼儿早期教育管理体制。合理规划并办好公办示范性幼儿园,调动社会各方而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学前教育。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非正规教育形式,满足两县边远贫困村(坡)及少数民族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
(11)加强公办学校中薄弱学校的建设,做好企业剥离学校的调整、改建工怍,提高办学效益。把社会力量办学纳入市、县(区)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中,完善有利于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的激励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依法办学和捐资助学,并依法进行管理。
(12)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推动中小学校普及计算机等信息技术教育。尽快建成南宁市教育信息(城域)网中心站,使教育信息网与建好的校园网互联。运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向社会提供师资培训、网上接受教育,学生上网学习和家庭网上教育信息咨询等教育服务。提高中小学教育教 学设备设施配备合格率;开发教育软件,为教育现代化奠定基础。
(13)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继续开展“铸师魂”教育活动,创文明教风,树师表形象。
继续实施“21世纪园丁工程”,培养一批教育理念先讲、教育成果卓著且在全国、全区和全市有一定影响的名教师。做好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实行教师交流制度,鼓励优秀中青年教师到边远、薄弱学校任教、兼职,到“扶贫支教”点工作,到乡村学校经受锻炼,吸引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和先进地区优秀教师到我市任教。
(14)学校、幼(托)儿所的教职工要爱护、尊重儿童.
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纪律和教育方法应适合儿童生理、心理特点。
3、社会宣传教育
(1)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加强学校、家庭、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构建社区教育网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提高育人效果。
(2)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和理论研究,总结和推广家庭教育经验。
(3)利用学校、社区和农村各种文化活动场所办好各类形式的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和方法。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目标:保证法律法规实施,完善司法保护制度,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一)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的实现,尤其注重农村儿童上述权利的实现
2、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1)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
(2)禁止拐卖拐骗、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保护儿童人身安全。
3、加强对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1)在处理婚姻家庭及其他纠纷时应注重对儿童权益的保护。
(2)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3)加强中小学校园周边治安环境的治理,减少校园周边不良环境对儿童身心的影响。
4、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1)中小学校普遍进行法律知识教育,提高未成年人法
律意识。
(2)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十年内未成年人犯罪率平均数应低于2000年未成年人犯罪率。
(3)学校、社会、家庭、司法机关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挽救工作,减少重新犯罪率。
5、保障未成年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利
(1)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2)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
(3)贯彻对少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法院应建立少年法庭或少年合议庭。
6、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健全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为需要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二)策略与措施
立法与执法
完善有关儿童的立法,强化执法,有效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1)不断完善保护儿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继续认真履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2)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毒品的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
(3)加强对企业、个体业主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使用童工的不法行为。
2、司法保护
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落实司法保护原则。
(1)对违法犯罪的末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执法实践中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互相配合,在侦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依法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特殊的、有别于成年人的待遇。在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3)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4)各有关部门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周边治安秩序的治理和整顿;清理整顿桌球室、电子游戏室、网吧等娱乐场所;查禁淫秽书刊、音像制品.为儿童少年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保护儿童少年的身心健康。
3、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
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和为儿童提供法律服务,使全社会广泛重视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1)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关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制氛围,增强全社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2)加强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对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的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健全完善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查处过程中,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更好地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3)进一步加强对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自觉性。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禁止一切有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4)加强对在校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校外法制副校长制度,强化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的遵纪守法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5)加强社会各界对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制宣传教育,各类媒体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真实姓名、住所、照片、身份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有关资料。
(6)建立完善儿童权益保护网络。家庭、学校、社会各方加强协作,共同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及时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
(7)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工作,及时为违法犯罪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无偿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各级青少年维权岗和法律服务热线,应当及时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儿童与环境
目标:改善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尊重并鼓励儿童积极参与。
(一)主要目标
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1)农村缺水地区供水受益率达到98%。
(2)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7%。
(3)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
(4)农村户厕所普及率达到65%,农村户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0%。
(5)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6)城市空气和水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7)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2005年达到50%以上,2010年达到70%。
(8)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农村村屯(村旁、宅旁)绿化覆盖率逐年提高。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1)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儿童、爱护儿童、保护儿童的环境,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
(2)为儿童提供必需的休闲、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让儿童在一个较宽松的家庭和良好社会的环境里健康成长。
(3)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文具、服装和游乐设施等的质量,保证其安全无害。
(4)采取严厉措施,加强“扫黄打非”工作力度,加强对电子游戏机、互联网等娱乐设施的管理,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
(5)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众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的影响。
(6)发展社区儿童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各县要建1个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儿童校外活动场所。
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1)残疾儿童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康复参与率在90%以上,康复有效率在85%以上。
(2)改善我市孤儿、弃婴的收养、治疗、康复、教育状况。
(3)实现市拥有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每个县建立起综合性的社会福利院(含儿童部),全市儿童收养床位力争达到700张。
(二)策略与措施
1、政府宏观政策
政府制定相关规章和政策时要体现“儿童优先”原则。有利于儿童的发展。
(1)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儿童、爱护儿童、保护儿童、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保障儿童参与的权利。
(2)将儿童发展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投入。
(3)鼓励儿童积极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培养他们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4)建立和完善儿童社会保障制度。
(5)关注女童和所有处于特殊困境中的儿童,保障其获得健康成长和平等发展的机会。
(6)扩大儿童工作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各类儿童交流和研究活动,努力争取社会各界对我市儿童事业尤其是农村贫困地区儿童事业的援助。
2、法律和部门政策
落实完善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1)贯彻落实有关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残儿童在生活水平、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切实维护和保障其合法权益。
(2)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我市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开展植树造林,增加森林和绿地面积,积极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控制和治理工业、生活、农村而源污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在农村,继续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整治,并纳入小康村、生态村等村建总体规划,多渠道加大改水改厕投资力度;加强卫生厕所建设和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圈养家禽家畜。
(3)广泛开展包括儿童在内的全民生态环境意识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为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和生态环境。
(4)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强儿童食品、玩具、用具、游乐设施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其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加强游戏机和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督,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积极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意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鼓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体现儿童受惠的原则,为儿童发展提供财力、物力支持。
(5)充分利用我市各种宣传媒介,宣传普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鼓励文艺工作者创作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舞蹈、戏剧、美术等作品,丰富儿童精神生活。对文化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及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检查监督。各街道、乡村要建立文化责任区,配合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抓好“扫黄”工作,扫除各种淫秽、色情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物。
(6)各类媒体应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对侵害儿童权利的现象进行监督。禁止各类媒体传播色情、暴力等损害儿童身一己、健康的信息,减少对儿童的负面影响。
(7)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把家庭教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中,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8)增加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将儿童校外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并加大政府投入,重点资助贫困地区的儿童活动阵地建设。加强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利用现有设施,扩大、增加儿童文化、娱乐、体育、宣传场所。巩固并发展农村儿童科技、文化园建设。对城乡各类儿童活动场所加强管理,提高社会效益。逐步实现社会公益活动场所免费向儿童开放。
(9)在女童入学率低的地方,采取特殊措施。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宣传、动员女童人学。继续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入学。
3、社会保障与服务
完善社会对孤儿和弃婴的健康保障体系,促进困境儿童的生存和发展。
(1)加大对儿童福利基础设施的投入,为孤残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针对孤残儿童的不同残疾和过去经历所造成的心理问题,研究应用和推广国内外有利于残疾儿童身心发育的供养方式,培养健康人格。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体系和管理运行机制。
(2)制定和完善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政策法规,使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享有与居住儿童同等的医疗保健、教育等权利。
(3)继续加强南宁市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设立具有收容、教育、遣返流浪儿童功能的工作机制,减少儿童流浪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4)加强南宁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的建设,因地制宜发展社区康复工作,开展学龄前早期肢体功能训练、聋儿语训、弱智特殊教育等综合康复训练,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知识培训,促进残疾儿童康复和发展。
组织与实施
1、南宁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的组织与实施。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根据《规划》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负责实施。
2、各级政府应结合实际情况,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3、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市妇女儿童工
作委员会的各成员单位每年要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定期报告实施《规划》情况,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情况,总结推广经验,注重对儿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应用。
4、根据我市财力情况。确保实施《规划》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纳入同级部门预算。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事业的发展,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社会赞助,争取国际援助。
5、做好《规划》实施的宣传工作。各新闻媒体要把对《规划》的宣传纳入宣传计划。宣传《规划》的各项目标、措施以及相关知识,实施进展情况。积极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监测与评估
1、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规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实行分级监测评估。要加强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儿童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实施《规划》的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及时、准确、全而分析儿童发展现状。总结经验,预测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2、建立市、县级的儿童状况监测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儿童发展状况。《规划》的统计指标,纳入市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督机制,确保《规划》总目标的全而实施。
3、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和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市监测评估周期为年度监测评估和3—5年阶段性监测评估,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4、建立《规划》监测评估机构。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并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汁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1)统计监测组由市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儿童分性别数据库;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市级儿童发展状况统计监测报告;负责指导各县对《规划》的统计检测工作,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2)专家评估组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阶段性评估,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县对实施《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
5、各县都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落实必要的监测评估经费,认真开展监测评估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规划》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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