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绿化费及延误费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中关于“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定,为保证全民义务植树搞得扎扎实实,决定自一九八五年一月起收缴绿化费及延误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范围:
凡无故不履行绿化委员会分配的义务植树任务量的乡级以上党政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以上集体企事业单位都应缴纳绿化费;不按期完成植树任务量或完成了植树任务量而成活率在百分之六十以下的单位都应缴纳延误费。
二、收缴标准:
凡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量的单位,按每株一元计收绿化费;不按期完成植树任务的单位或完成了任务量而成活率在百分之六十以下的单位,按株数每株五角计收。
三、收缴办法:
由各城区、县绿委会向应缴纳绿化费及延误费的单位发出收缴通知单,由各应缴单位汇交到指定的帐卢上,逾期不交处以三倍以下罚款,绿化费及延误费作为市、县绿化基金,用于市、县绿化事业。由市财政局监督使用。
四、经费来源:
对企业单位的收费,应在利润留成企业基金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应在预算包干结余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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