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土地局《关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问题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问题的若干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南府发[2000]6号),促进我市国有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就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以下简称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合理处置、努力盘活国有企业土地资产
对改制企业的原划拨土地,应遵循“明晰产权、显化资产、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根据不同类型,采取保留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多种方式灵活处置土地资产,鼓励企业以货币、资本、股本等多种形态综合实现土地资产价值。
1、企业原有职工生活区用地(住宅区用地),可以从企业用地中剥离出来,保留划拨方式使用。
2、企业生产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继续保留原划拨或原租赁方式使用,但土地资产不进入企业资产。
3、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国有土地资产,可以进入企业资产。
4、经批准,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的,国家将土地资产作价后转为国有资本或股本金注入企业,五年内该国家股所得红利全部留给企业;企业在土地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土地。
5、要抓紧解决国有企业的土地权属纠纷问题,对权属.争议一时难以解决的企业用地,可先将无争议土地剥离出来进行确权,办理初始土地登记。
二、努力降低企业改制成本
1、改制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从2000年1月1日起,应缴纳的土地租赁费在南府发[1997]89号文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按不同的土地级别分别下调20%-80%(新标准附后)。
2、改制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按标定地价的50%缴纳土地出让金。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市土地局批准可分期付款,付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特别困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再延长两年。首期付款不应低于应付土地出让金的20%,首期付款后即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3、改制企业根据南府发[2000]6号文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第一至第四项提留后净资产出现负值时,可将原划拨土地按评估价作价后分割出与企业净负资产额相当的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剩余土地,购买方或兼并方有优先受让权和承租权。
4、改制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须缴入财政专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专项用于企业增资减债和结构调整。
5、改制企业与外资进行合资、合作,以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缴纳场地使用费。
6、已经初始土地登记的改制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部门只收取证书、图纸工本费,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7、改制企业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办理用地手续时,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土地评估费、测绘费。
三、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间
1、有关部门应严格遵守限时办公和公开承诺制度,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为改制企业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2、改制企业仍保留划拨方式用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持国资委的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直接到市土地局申办变更登记;改制企业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持市规划局核定的路网图、市财政局出具的土地出让金结算单及其他必要材料,到市土地局申办用地及土地登记手续。
3、改制企业在申办用地及土地登记手续时,可一次性填写有关申请表,呈报有关材料。市土地局有关业务科室(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平行办理有关手续,尽量减少审查、交接、报批时间。
4、改制企业初始土地登记发证、土地变更登记发证属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土地局报市人民政府直接用章:
(1)土地使用权已经初始登记,且仍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
(2)租赁、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批的。
四、国有土地租赁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年
土地级别 土地用途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工业、仓储 | 1.2 | 0.8 | 0.48 | 0.24 | 0.16 | 0.08 |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执行。
南宁市土地管理局
二〇〇〇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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