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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七次全会精神,加快我市国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的步伐,对实行公司制、股份合作制及以出售、兼并、分立重组、收购等形式放开搞活的企业,在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中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应收帐款的处置 
1、企业在资产评估时,对应收帐款要认真进行清理。按时间、金额、债务人等内容登记造册,并逐一予以核对,做到笔笔清楚,帐帐相符。 
2、企业改制时,对应收帐款,经国资部门审核,根据不同的年限在资产评估时予以适度核销。以1998年12月31日为时点,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应收帐款核销20%;两年以上、三年以内的应收帐款核销40%;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核销75%。以后逾期应收帐款仍按原有规定正常核销。 
3、应收帐款的核销,采用“帐销案存”的办法。企业应组织力量,加强对应收帐款的催收。追回的已核销应收帐款全部留给企业。 
二、富余职工的安置补偿 
1、企业改制时,按1986年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的30%.以人均1.5万元的标准计算,在国有净资产中提取富余职工安置补偿费。 
2、1986年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改制时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已离岗退养的,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在提留的国有净资产中列支。该项开支超过提留国有净资产部分,由企业自行解决,国有净资产如有剩余,留归企业使用。 
3、1986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作为富余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没有能力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将应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折算成个人在企业的股份(方法按第三条第2项计算)留在企业。有支付能力的企业,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经企业同意,可用现金形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198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工身份的置换 
1、企业改制时,可按1986年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以人均1.5万元的标准计算,从国有净资产中提取,用于置换国有职工身份。 
2、提取置换国有职工身份的资产留在企业,按工龄长短折算成职工在企业的个人股。计算方法:用可折股的总资产量(元)除以可享受折股的职工总工龄(月)后,再乘以个人的工龄(月),得出职工个人的股份。该股份的转让按《公司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股份合作制暂行规定》执行。同时,拥有该股份的职工应按一定的比例配股,具体比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3、已进行国有职工身份置换的职工,不再保留原国有职工身份,仍留在企业的要与改制后的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下岗分流时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4、企业改制后,必须依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离开企业的职工,应将档案委托市劳动局职工档案托管中心管理,继续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原参加的社会保险继续有效),待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四、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 
企业改制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离退休、退职人员,未列入社会统筹由企业负责支付的部分养老金及医疗费用,按人均2万元标准,一次性在企业净资产中提留归企业集体所有。提留后,上述人员未列入社会统筹由企业负责支付的部分养老金及医疗费用,由改制后企业负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后,医疗费用按新规定执行。企业改制时,应从改制企业存量资产变现或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补缴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保证债务的处置 
1、企业改制时,凡是为其他企业(以下称主债务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时,由改制后的企业与债权单位重新订立保证合同。 
2、企业改制时对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有保证责任的,可根据主债务人出现的不同情况,对资产作如下处理: 
(1)主债务人已宣告破产,或法院已判决有保证责任的企业立即清偿债务的,有保证责任的企业可按保证债务本金的100%,在改制时从国有净资产中提留。 
(2)主债务人连续三年亏损或资不抵债的,有保证责任的企业可按保证债务的50%,在改制时从国有净资产中提留。 
企业未承担保证责任时,提留的国有资产留在企业。三年内免收资产占用费,三年后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息支付资产可用费。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时,可用该国有资产履行债务。 
3、有保证责任的改制企业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尽力向主债务人追偿。追偿回来的资产50%留给企业,其余上缴原所属资产经营公司或国资部门。 
4、积极探索被保证的债权转股权。通过与债权单位协商,可将被保证的债权转为债权单位在有保证责任的改制企业中的股权,从而摆脱由于主债务人破产等原因而带来的连锁反应。 
六、鼓励职工控股和经营者持大股 
鼓励职工控股或买断企业产权,内部职工购买股权比例应超过总股本的50%,不设上限,形成内部职工控股;鼓励企业经营层、管理层、技术人员和有能力的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实行少数人控股经营;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等不同所有制企业或个人一次性买断国有企业产权。在企业股权设置时,支持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营层持大股或控股,避免平均持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在有资产或股权担保的前提下,允许3-5年内付清。企业经营者的持股分红、年薪收入可优先转为股本金。支持科技人员以知识产权人股。已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也应按上述要求调整和优化股权结构。 
七、对局部优势尚存或扭亏无望企业的处置 
对资产负债率较高,但局部优势尚存的国有企业,允许其通过局部剥离,实行分立经营,盘活国有资产;经主要债权银行同意,也可实施分立破产。对那些技术含量低、产品没有市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以及浪费资源、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要坚决依法破产或关闭。 
鼓励城区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对城区企4-5投资盘活的亏损或破产企业所形成的税收归城区财政。 
八、从净资产中提留资产项目的顺序 
1、离退休、退职人员未列入社会统筹由企业负责支付的部分养老金及医疗费用; 
2、富余职工的安置补偿; 
3、保证债务的清偿预留; 
4、职工身份置换; 
5、其他。 
提留资产除1、2、3项外,其他项目的提留以企业净资产额到零为限。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问题 
1、企业改制时,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但土地资产不进入企业资产。 
2、改制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应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50%。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分期付款,付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特别困难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再延长二年。首期付款不低于应付土地出让金的20%,首期付款后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3、改制企业采用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从2000年起计收土地租赁费的还原利率由10.98%降至8%。今后土地的还原利率每2年调整一次。 
4、改制企业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允许将标定地价下浮20%作为国家资本金(股本金)。五年内该国家股所得红利全部留给企业。 
5、鼓励国有中小企业利用外资“嫁接改造”。国有中小企业与外资进行合资、合作,凡以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缴纳场地使用费。 
6、鼓励市中心区的国有中小企业向工业区或郊区迁移。企业搬迁改造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后用于“退二进三”。补办出让手续应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50%计收。 
7、改制企业补办出让手续交纳的土地出让金设立专户,经批准专项用于企业增资减债和结构调整。 
十、关于财政支持
1、2000年底前完成改制的企业,在现行财政体制不变的情况下,以1999年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实际上缴的所得税超过基数部分,两年内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给予企业用于发展。 
2、对由于提留第七条1、2、3项资产后形成的负资产,以企业改制前一年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实际上缴的所得税超过基数部分,三年内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弥补提留1、2、3项资产后形成的负资产。 
3、企业改制时,对被企业长期占用的工业发展资金等形成的财政性借款,经企业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可实行债权转股权。 
十一、其他问题 
1、国有企业在改制、出售、兼并、分立重组、收购过程中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以及土地、水电、房产、交通工具、通信设施等变更、过户手续,职能部门要全部予以简化并及时办理,除证照工本费以外的费用一律予以免缴。 
2、对企业改制必须的资产评估、土地评估、验资等,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现行最低标准减半收取服务费用。 
3、国有资产出让时,除本企业职工购买外,必须通过产权市场竞价出售。 
4、企业在实施改制过程中,要依法落实金融债务。 
 

内容字数: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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