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并驻市各单位:
我市自1993年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已有988个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15.6万多名职工参加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3.1168亿元。同时,利用归集起来的住房公积金开展了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支取等业务,支持了职工购买、建造或大修自住住房,解决了部分职工住房难的问题,有效地发挥了住房公积金的作用。但是,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行几年来,在归集管理、使用上仍不够完善,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0]25号文,以下简称“自治区《通知》”)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1、各单位要从法制和维护职工权益的高度,正确认识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领导。
2、全市(含两县)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城镇的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及其职工(单位的临时工、外籍职工以及合同期不满一年的职工除外),均应依照自治区《通知》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3、各单位应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按照自治区《通知》规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房委会批准后,才能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应重新办理缓交手续并做好补缴计划。待经济效益好转后,按补缴计划进行补缴。
4、2000—2001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原则上定为7%,经济效益好的单位,可以提高到10%—12%;经济效益较差的单位,缴存比例可以低于7%,但最低不能低于5%。降低缴存比例须经本单位职代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市房委会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5、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分别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职工工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共六个部分组成。各单位要认真核对,严格按照规定计提住房公积金。
6、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切实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规定的列支渠道确保按时足额到位,对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的部分,应尽快补缴,不能拖欠。
7、住房公积金要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兼管或代管住房公积金。
8、依据自治区《通知》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发证制度。市辖区所有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都要办理缴存登记。以后每年3月底前对已登记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本情况核定一次。各单位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0天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9、职工由于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或企业改制、机构改革等原因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住房公积金由原单位提出申请并持有关证件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封存手续。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开具《住房公积金封存证明》。如果职工在两年内重新就业的,启封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10、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指定财务有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工作,具体办理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支取等手续。同时,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各单位从事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水平,指导他们做好本单位有关住房公积金的一切事务。
二、住房公积金的支取使用管理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本息余额:
(1)现购、在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南宁市或者出国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原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二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被单位开除或因触犯刑律而被判刑的,参照本条第(7)点办理。
2、职工因现购、在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本息余额后资金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同一居住地且同一户口本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本息余额,但应当取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3、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时,应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件,由职工所在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审批表》后,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4、本市范围内在购、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资金不足的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抵押贷款。
5、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提高风险意识,严格审批程序,加强贷款项目的评估和跟踪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安全运作。
三、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1、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按规定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个人帐户核算到个人,并发给职工个人有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职工住房公积金磁卡或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手册),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随时掌握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本息情况。
2、财政部门要按照自治区《通知》的规定行使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职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按规定向住房委员会和财政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住房公积金的年度报告应于年度结算后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3、要加强对国务院《条例》的执法力度,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或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严格按照国务院《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的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国务院,《条例》,挪用住房公积金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名义向他人提供担保、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按照国务院《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打印当前页 ]

贵港信息价
贺州信息价
南宁信息价
桂林信息价
玉林信息价
梧州信息价
崇左信息价
柳州信息价
防城港信息价
百色信息价
北海信息价
钦州信息价
河池信息价
来宾信息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