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我市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重大突破,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认真做好招商引资项目前期工作
1、在市计委设立南宁市招商引资项目办公室,负责全市招商项目的收集、规划指导、审批建库,以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编制、申报等工作。
2、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发展规划的招商项目,按其性质和审批权限,分别由市计委、市经贸委负责审批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自治区、国家综合平衡,以及超过我市审批权限的项目,按其性质和审批权限,分别由市计委、市经贸委逐级上报并负责跟踪落实。
3、每个项目必须确定业主,落实责任人。各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方向,瞄准国外先进的同行,有计划、有目的地寻求外商作为合作伙伴,并做好以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为重点的招商引资项目的编制和前期工作。每个企业要拿出1~2个项目,及时上报市计委审批入库,同时做到不等不靠,主动“走出去、请进来”,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4、各县区、开发区、“三宁”公司以及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帮助和指导所辖企业做好招商引资项目的筛选和项目前期工作。
5、市计委负责对全市已立项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凡需境外招商引资的项目,要及时转市外经贸局组织实施,包括按国际惯例进行项目包装、委托招商等。市外经贸局要加大招商引资工作的力度,努力扩大招商引资成果;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银行贷款等属于政府对外举债的项目,前期工作由市计委负责,市财政局负责对外谈判与磋商,对谈判、组织贷款项目的财务评估、签约、转贷、使用及偿还等环节的管理。
二、改进和完善投资软环境
1、放宽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凡属于国家鼓励、符合环保要求的外商投资项目,各县区的审批权限由原来的总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下提高到2000万美元以下。
2、赋予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侨投资区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审批权限为总投资额2000万美元以下。
3、坚持外商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公制度,实行一条龙服务。由市外经贸局负责召集工商、税务、财政、海关、外管、计划、经贸、土地、规划、建设、环保、公安、消防、安全、卫生、供水、供电、劳动与社保等相关部门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联合审批,履行联合审批办公职能。办公地点设在市外经贸局。
4、明确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发展规划的项目,只要材料齐全,要求相关的部门要按以下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
(1)市计划、经贸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手续;
(2)市土地、规划、建设、环保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阶段的审批手续;
(3)市税务、公安、消防、安全、卫生、供水、供电、劳动与社保等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4)市外经贸局对全市已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只要材料齐全、合法、规范、有效,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
(5)市工商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各部门对未获准或暂时无法办理完成的项目,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5、设立南宁市外商投诉调解中心。地点设在市外经贸局,归属市外经贸局领导和管理,从市外经贸局、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及市招商局抽出6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工作人员4名。
外商投诉调解中心的主要职能是代表市政府协调处理全市外商投诉工作。对外商投诉必须及时处理,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投诉人明确答复。重大投诉由市外经贸局牵头,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协调解决。
协调中心配备必要的通讯、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调解工作经费,应根据其性质和工作需要,由市外经贸局专题申请,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批准,市财政局核拨。
6、坚决制止乱收费。对外商投资企业坚持实行“两证一票一卡”的收费管理制度,即凭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和收费登记卡收费,规范收费行为。对税外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并将合法收费的项目、内容和标准向社会公布,增加收费透明度,切实保障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补贴经费
1、为了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市政府每年从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市本级招商引资工作专项补贴经费。招商引资专项补贴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对参加市政府批准的,并由市外经局组织出境进行招商引资洽谈活动的项目业主,给予摊位费和旅差费三分之一补贴。
(2)对利用外资责任单位,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工作经费补贴。
(3)提取部分专项补贴经费由市外经贸局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对外招商引资工作费用补助,包括对外招商、对外联络、接洽外商、编制招商文件资料、宣传印刷等项支出费用补贴。
上述专项经费每年由市外经贸局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核拨,并在市外经贸局设立专户,由分管副市长审批使用,市财政局监督。
2、凡由区、市组织的重大招商活动、外经贸工作会议等,所需经费另由市外经贸局专题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核拨。
3、各县区、各开发区应参照此办法,设立相应的专项经费。
四、建立招商引资奖励机制
1、奖励引荐外商到我市投资的机构和人员。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7]18号《奖励引荐外商投资的规定》执行。
2、奖励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照市目标办有关奖励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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