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委关于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拟定的《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 [1980] 246号文件国发 [1980]302号文件和冒家档案法以及国家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精神,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确保城建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地保存和科学的管理,为城市建设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建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各项建设事业不可缺少的环节,是城市建设的真实记录和凭证,是进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研以及抗灾、战备、维修、重建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是城市发展的历史记载。为了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更有效的利用,根据国家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国家城乡环境保护部(87)城办字第585号文的规定,对城建档案实行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城建档案据为已有。
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并为城市各方面的工作服务。市属各单位和驻南宁市的中央部属、区属单位、各地驻南宁市的单位、部队及群众团体等,在基本建设中所产生的城建档案均应纳入本市城建档案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 “南宁市城建档案馆”属于市科技事业单位,归口南宁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领导,兼有政府职能性.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局指导。经费由城市维护费列支。
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主要任务是:收集、接收和保管-涉及全市范围的有保存价值的建设资料}对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进行科学的管理和必要的整理汇编;对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及验查有关城市档案法规的实施。
第六条 以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本地区各单位城建档案室(科)为基础,建立城建档案管理网络,实行分级管理。县人民政府对城建档案工作要加强颔导,健全机构,配备必要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档案专(兼)职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本单位产生的城建档案,并按规定要求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档案材料。
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范围
第七条 市城建档案是指在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自然勘测、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预算、概算、决算、照片、模型、影片、录像带和录音带等年斗技文件材料。主要范围如下:
(1)城乡勘测档案资料:
大地勘测、地形勘测、航空测量成果、各种比例的地形图、航测照片。
(2)城乡规划基础档案资料:
城市经济资料、城乡人口资料、城乡地貌资料、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矿藏资源、地震、地名、气象、城乡历史沿革等方面的综合性统计、汇编、年鉴、图表及文字说明资料。
(3)城乡规划档案资料: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分区规划、工程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4)城乡建设管理档案资料:
建设方针、政策、法规、定额、城乡土地征用、划拨、城乡建筑管理、城乡房地户管理方面需永久保存的档案,各历史时期城乡建筑与用地现状图和房屋、土地普查成果等。
(5)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档案资料:
市政工程道路网络及主干道、城市广场、道口、立体交 叉的工程档案、永久性桥梁和立交桥及小型桥梁、涵洞、隧 道、排水、防洪、河堤水库工程等档案资料。
(6)公用设施档案资料:
城镇管线现状普查成果(给排水管网、供气管网、供热管网),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图、站点分布图、网络图,市区、郊区、地区交通图,城市交通报表、城市交通年度报表 和重要的停车场、修理广、变电所、加油站等图资料。城乡照明线路图、系统图、网络图、供电系统图、路灯形式分布图、控制点位置图。照明供电系统单线图、用电量计表算、干线支线、进户线负荷。城乡供电工程档案、城乡电信工程档案。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环境卫生情况综合表、公厕、垃圾场位置分布图、高级公厕工程档案和重要工程竣工档案。
(7)交通运输工程档案资料:
铁路:城市范围内铁路(包括干线、支线、专用线路)、站台、货仓、货场、调车场、专用供水、桥梁、隧道、涵洞等工程的档案、客货运量的统计档案。
公路:汽车客运站、货运站、修理厂、油库、车场等工程档案及客货运输量的统计档案。
水运:客运站、船坞、货物堆场、仓库、油库、航标等工程档案及客货运输量的统计档案。
航空:飞机场、候机楼、指挥塔、跑道、排水、供水、供电、油库、地下电力、电缆、地下通信电缆、机场专用道路、桥梁、涵洞等工程档案及客货运输量的统计档案。
(8)工业建筑档案资料:
需要工厂、电站(厂)、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及与人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大型仓库、矿山建设工程档案、城乡工业建筑地上、地下管线综合图及有关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矿井地上地下对照图、构筑物工程以及矿区铁路运输专用线、桥梁、隧道、涵洞等工程档案。
(9)民用建筑档案资料:
教育:大中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规划及单体建筑图;学生在校人数、教职工人数等资料。
文化: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文化宫、影剧院、广播电视、电影等建筑的设计图和规模等资料。
体育:体育馆、练习馆、游泳池、运动场、体育训练基地等建筑图及平面规划图以及规模等资料。
卫生:各类医院、防疫站、保健站、疗养院的建筑图、总平面规划图及病员床位等资料。
商业:商场、大型综合商店、高级饭店、宾馆和较大旅社(500张床位以上)的建筑档案。
住宅:三层以上的建筑和民房一层以上建筑档案。反映各个历史时期,具有代表性的住宅、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县有先进水平的住宅楼、高层建筑,大型建筑、各个时期有代表性的建筑工程、技术要求复杂的具有独特风格的、结构特殊的建筑,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房屋建筑、办公楼、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筑工程,大型、重要的特种物资仓库。
(10)名胜古迹、园林绿化档案资料:
主要包括经中央、自治区,市政府批准保护的名胜古迹、古建筑、纪念馆(堂、碑、墓)的现状图、文字材料及照片、各公园、动物园、苗圃、城市小区绿地现状图、名木古树的历史记载、图片等资料、区内特有珍贵动物有关的图片、资料等。城市雕塑规划及现状图、资料等。
(11)城乡环境保护档案资料:
环境普查、环境监测、环境治理工程(含设备)等工程档案。环境保护法规、环境经济技术政策、环境标准、环境规划(包括生态规划、污染综合防治规划、自然保护规划、环境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环境保护各种统计成果和原始图表)、环境 污染源调查成果、监测年报、年鉴、监测数据、环境质量报告评价档案、环境监测月报、环境治理工程(大、中型工程和小工程等项目分开)。
(12)城乡建设科研档案资料:
城乡建设科研规划及城市建设的重要专题著作研究报告、论文(原稿)和新技术、新工艺的图纸和文字材料。
(13)城乡建筑设计档案资料:
具有先进技术的工程设计和具有典型性或一定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档案、建筑工程标准、通用设计及重要工程和大型工程的设计底图等。和城乡人防;军事工程等档案资料(包括人防指挥系统,疏散干道、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工程和台线路工程、警、通照明给排水等综合管线图,重要工程竣工图)
(14)城乡建筑声像档案资料:
国家、自治区、市领导人关于城乡建设的重要讲话、录音带和专家审查城乡总体规划的录音带、报告等档案。有关城乡建设规划、管理的重要会议的录音(像)带档案。
反映城市新旧面貌,城市建设改造(包括小区改造)盼影片、录音、录像、照片。重要和大型工程开工、竣工典礼影片、录像带、照片。有关“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方面的影片、录像带照片。遭受自然灾害的影片、录像、照片。名胜古迹、园林绿化、名木古树、名人故居、纪念性建筑、古建筑的影片、照片。
第三章 城建档案接收进馆的办法和要求
第八条 根据国家建委一九八二年二月颁发的《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几项暂行规定》,凡属第二章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工程项目,应按现行《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先由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预交工程项目竣工档案保证金后,才能办理施工执照手续,预交的保证金应待工程完工验收,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达到完整、准确、无误并将原件(包括中央、自治区在南宁市工程)一式两份报送城建档案馆后,方可如数退还保证金(保证金另文)。建设单位不交付保证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办理建筑执照。超过规定时间又不报送档案的,城建档案馆将保证金用作测绘竣工图的费用。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要有城建档案馆和主管单位的档案技术人员参加,主要履行检查移交的竣工档案资料是否完整、系统、准确。
第九条 城建档案进馆的份数,按照分套多存,分级管理原则,凡要进馆的档案,不得少于四份,送城建档案馆一份,主管部门一份,建设单位自存一份,所属市辖县城建档
案部门每年度按规定将档案目录报市城建档案馆备案。为了便于科学管理和利用,凡是进馆的档案,都要按照城建档案馆规定的统一标准规格,按手风琴式叠好。关系到国家重要的建设项目,送一套给市档案局保存。第十条城建档案进馆的时间,原则上依据工程档案的
形成规律和利用需要的确定,对地下工程和地下隐蔽工程的竣工档案应于竣工后半年内移交进馆;地上各种建筑工程应于竣工后三个月内移交进馆,征拨地档案当年进馆。
第十一条 本市已建成的各种重要的地下建设工程,凡投有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准确的都要组织力量补做补测,这个工作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新补制的图纸资料应及时编制成竣工档案报送南宁市城建档案馆保管。第十二条各建设单位在驻地围墙外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包括地下工业管道、电力,电讯、直埋电缆、人防等),必须报送本市统一座标、高程等内容的平面、断面图的全部竣工档案,如属国防、军事等有关特别保密要求的工程,必须提供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尺寸、结构性质及按本市统一座标、高程内容的平面、断面图,内容可以从简。
第十三条 为了保持竣工图与现状相符,各项已建工程在维修过程中如有变更结构或管线位置改变直致废除时,必须修改竣工图或附文说明,承担维修、改建的施工单位应负责绘制竣工图并及时向工程档案的保管部门报送变更部份的.竣工图,若不按此要求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建工程的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建筑物移交新管理单位时,其工程档案必须随同移交新单位。凡停建,缓建等“下马”工程的档案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上级指定单位收集整理,妥善保管,不得散失。凡机构撤销、变动的单位的城建档案,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收集、整理保管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市城建档案馆备查。
第十五条 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档案是各单位应尽的责任,形成和报送档案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各级城建档案部门,应配备足够数量和胜任档案工作的管理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占一定比例,档案管理人员要积极地为全市的城建档案工作服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保密制度,刻苦学习,钻研业务,提高管理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 各级城建档案部门,必须编制城建档案保管。期限表。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定期三种;保存的档案要定期进行鉴定,确定密级。销毁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并经指定的销毁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后方可销毁。
第十八条 必须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对损坏或变质的档案及时进行补修和复制,并将修改、复制资料存入原档案内。
第十九条 对已进馆的档案严格按照工作程序,配备必需的先进设备,进行科学技术管理,确保档案的长期和永久保存,认真做到为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服务。保管所需的费用,由城市维护费支付。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为查阅、利用城建档案创造条件。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检索工具,做好利用效果的统计;分析研究工作,开展业务咨询,更有效的为城市建设服务。
第二十一条 档案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必须有防盗、防火、防尘、防虫、防潮、防鼠等设施,并具有一定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如有不完善之处或上级有新的规定再进行修改、补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解释权属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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