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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邕江大堤指挥部《关于临江街堤路工程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邕江大堤修建指挥部《关于临江街堤路工程拆迁安置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在拆迁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密切配合、互相支挣,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切实保证拆迁工作的按期完成。


临江街堤路工程拆迁安置办法



临江街堤路工程是防洪、交通以及逐步改变市政面貌的重要工程,是造福人民的一件大事,为使工程能顺利进行,依照《南宁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的若干规定细则的通知》精神。拟定本办法: 
一、认定为搬迁户和迁移人口的条件
1、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日通告前居住临江街有正式户口、粮食供应关系和合法的房屋产权或租赁权及有常住人口的住户为搬迁户。其常住人口为迁移人口。
2、多子女供养的老人。在临江街有户口、粮食关系,虽不属常住人口,但在他处未安置住房的,计为迁移人口。
3、搬迁临时安置期间内,合乎计划生育要求所生的子女。计为迁移人口。
4、父母单位在本市已有住房、为读书、入托等方便,寄住挂户口的。不计为迁移人口。
5、居住他人房屋未建立租赁关系以及抢占、借住和属挂户口的。不计为搬迁户和迁移人口。
6、原户口在临江街属搬迁户的未婚现役军人、配偶属于迁移人口的已婚现役军人计为迁移人口:原户口属于迁移人口的在校学生、入托儿童,-以及住精神病院的,被拘留审查、劳动教养、判刑未注销户口的人员,计为常住人口。
二、建设城市是全市人民的责任,提倡顾全大局,服从安排,为保证自治区成立三十周年前完成堤路工程作出各自的贡献。
三、安置原则要从南宁市住房水平全面考虑,不能把将来要解决的问题要这次拆迁安置中给予解决,要适当考虑原来住房面积,不能过高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1—2人户 安排单房一间 
3人户  安排一房一厅一套
4-6人户  安排二房一厅一套
7人以上户  安排三房一厅一套
要求租住公房(要按章交纳房租),不能申请要地回建;想要地自行回建,就不能申请租住公房。
四、搬迁户补助办法:
1、搬迁户,在拆迁办公室规定的搬迁日期前主动搬迁的,每户发给搬迁费100元。
2、申请要地自行回建的搬迁户,在拆迁办公室规定的搬迁日期前主动搬迁的。每户发给临时搭盖补助费300元。
3、有产权的房屋业主户,不要租住公房,申请要地自行回建,发给搬迁补助费3000元(同一产权房屋有二个以上业主者,只能承认一个业主可以享受搬迁补助费3000元)。
4、租住户不要公房租住,申请要地自行回建,每户补助搬迁费2000元。
5、落实政策(指“文革”期间、城市居民下放农村的)回城户,无住房到拆迁范围内搭盖的,持有关部门证明,经审查属实,发给补助搬迁费1000元。
6、凡常住此处的住户.不要国家安排,自行解决住处者,每户补助住房费6000元。
五、旧房评价收购
1、持有合法契证的房屋,按合法契证所开列的项目。根据房屋现状。按市房产局(86)3l号“关于开展房产估价工作通知”精神。评定造价,收购拆除。
2、持有屋契,但无上盖者,不予评价,不予安排。材料归原屋主所有,由原屋主自行拆除。
六、一切违章建筑物,一切未经城建部门批准自行修建的建筑物。应无偿自行拆除。
七、经市城建部门批准临时搭盖的建筑物,按“国家建设需要时,应无偿拆除的规定,无偿自行拆除。
八、公房拆迁按规定办理。一切未经办理城市建设许可证手续,自行修建的建筑物,应无偿自行拆除。
九、按规定已作了合理处理,仍然无理要求,拒绝或拖延搬迁者,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搬迁拆除,当事人不服者,可在接到通知的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不起诉又不搬迁的,由有关部门组织强行拆迁。
十、在搬迁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阻挠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拆迁工作人员执行任务者,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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