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企业破产及产权整体出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南宁市国有企业破产及产权整体出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国有企业破产及产权整体出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为适应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实施破产和产权整体出售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保持社会的稳定,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职工安置
1、职工安置原则、安置费标准及来源
(1)对产品有市场,有收购方,并能通过所有制改革继续生产经营的企业,职工安置采取以安排就业为主,发放安置费为辅的原则。
(2)截止至企业宣告破产当月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退休。
(3)在职职工安置费按人均1.5万元计算,从破产企业和产权出售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提取。
(4)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以破产当月应领取的数额为计算基数,一次性拨付5年的养老金给社会保险机构;产权出售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以签订出售协议当月应领取的数额为计算基数,从产权出售所得中一次性拨付5年的养老金给社会保险机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发放。 (5)我市医疗保险统筹未实行前,离休人员的医疗费按《南宁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南办发[2000]66号)执行;退休人员医疗费从破产财产拍卖所得或产权出售所得中按人均1100元/年计算,由接收生活区的单位代为发放。我市医疗保险统筹实行后按医疗保险统筹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安置办法
在职人员:企业破产或产权出售后在职人员暂由原企业主管部门、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接管。待安置费落实后,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与职工签订协议,职工领取按工龄计算的安置费后,进入劳动力市场,不再保留国有职工身份。
离休人员:由市老干局接管。
退休人员:由所在城区接管,实行社区管理。
其它人员:“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三无人员及领取死亡救济费的供养人员、因工致伤人员由民政部门按社会救济政策规定办理。
3、企业破产后,原在职职工按《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1999]258号令)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职工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后,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自谋职业职工应到市职工档案托管中心办理档案托管手续,并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续交手续。待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国家规定享受退休待遇。
二、生活区接收
生活区国有资产(含土地)全部划拨给所在城区政府接收,人员实行社区管理。
三、档案接收
在职职工的人事档案交由市劳动局职工档案托管中心托管。
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在城区档案管理体系未建立之前,暂由市劳动局职工档案托管中心接管。
党群工作、行政管理档案由市档案局接收。
财务资料和会计档案由原企业的主管部门或授权经营者按存档规定接收。
工艺技术、设备、基建档案移交给机器设备、房产的购买方。
四、党、团组织关系的转移
原企业职工的党、团组织关系按市委南发[20o0]30号文和市委组织部南组通[2000]69号文精神处理。
五、其它
1、有条件安排就业的,结合企业所有制改革,进行职工身份置换。鼓励职工以安置费转股权,多元投资组建新公司,通过购买破产企业的资产,重新组织生产。
2、企业破产和产权出售中发生的审计、评估、土地使用权变更、土地测量、房产登记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注销和重新登记、产权变更、产权交易手续、公证、验资等费用,由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收取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由政府部门收取的,则予以免除。
3、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属国有企业。
4、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5、本规定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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