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工作方案
- 为了强化税源监控,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建立起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原则建立“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就是分析与管理相结合、监控与服务相结合、评估与稽查相结合、机关与基层相结合,在税源管理的分析、监控、评估和稽查四个环节,建立起信息共享、双向反馈、统筹协调、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和运行机制。(一)效率优先原则。科学整合数据资源,统一发布平台和内容,统一布置任务,统一评价体系,提高管理效能,减轻基层负担。(二)服务基层原则。利用信息集中的资源优势,及时发布各类风险性预警指标,查找税源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为基层有的放矢地加强税源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三)层级管理原则。税源管理的主体是税收管理员,坚持在现行的上级税务机关、管理局、税务管理员权责配置体系下,构建分层级的税源管理联动机制。(四)突出重点原则。围绕税源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风险点,在税收分析的基础上,按照“面、线、点”梯次推进的办法,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税源监控的实效性。(五)统筹协调原则。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对相关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或部门之间职能交叉的,实行归口管理,部门联动。加强机关对基层的指导和服务,基层增强对机关的理解和配合,实行机关与基层联动。二、目标要求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协调,务求实效,稳步推进”的指导思想,“四位一体”联动机制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市、县(区)两级“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实现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各环节的有机衔接,形成“多个税种通盘考虑、多个部门齐抓共管、多个环节协调运作”的工作格局,切实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止税收征管高风险户发生严重偷骗税问题,全面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我市整体宏观税负水平。三、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实施“四位一体”联动机制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市局成立“四位一体”联动机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国税系统实施“四位一体”联动机制的领导、决策、指导、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周元卫副组长:徐健刘坤凌国清廖纪新文建中成员:卢华君杨准梁宇军樊茗邓其荣杨伟敏覃标石玲玲黄欣罗大益于子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也称市局联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划征收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调研和督办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罗大益担任,副主任由邓育担任,工作人员由计划征收科指定专人负责。各县(区)局要按照要求,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在本单位的具体推行、实施,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便于协调、方便工作出发,指定一个业务职能部门承担联动办公室事务的牵头协调工作,并报市局联动办公室备案。四、工作职责根据“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层级管理要求,“四位一体”联动机制由市局联动办公室、各业务职能部门、县(区)局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实行由上而下的指导与监督,由下而上的具体执行与反馈,上下共同联动管理。(一)市局联动办公室1.研究制定税收分析指标体系,确定分析内容、预警标准,规范税收分析工作。2.根据联动办公室成员部门提交的税收分析和管理建议,召开税收分析例会,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将分析内容划分为管理任务类信息和预警监控类信息,布置税源管理联动工作任务和统一发布预警监控类信息。3.根据管理任务实施反馈结果,召开评析联席会议,综合评价联动措施的执行效果,提出征、管、查等环节和职能部门间加强管理衔接的工作意见。4.组织对下级落实“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工作的指导与考评。5.完成市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二)市局业务职能部门1.结合部门职能工作和基层管理需求,逐步建立分行业的预警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2.根据分析结果,研究税收管理中可能存在的疑点和风险点,提出有针对性的税源管理联动工作任务和建议。3.根据税收经济分析信息,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以点带面,研究完善和改进税收管理的工作措施。4.结合各自职能工作,指导基层开展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相关工作,并做好服务工作。5.完成市局联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三)各稽查局、各税源管理单位(部门)1.根据市局“四位一体”联动机制总体要求,明确本单位内部各环节联动管理运行衔接制度,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联动机制在本单位的顺利实施。2.根据市局联动办公室下达的税源管理任务,认真组织实施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并按时报送执行结果。3.根据市局制定的税收分析指标体系和发布的预警监控信息,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开展本级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工作。4.根据市局联动办公室反馈意见,研究、完善本单位加强税源管理的措施,并向上级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5.完成市局联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五、工作内容“四位一体”联动机制的主要工作:税收分析1.建立和严格执行定期分析制度,加强计划统计、税种管理、征收管理等部门在分析工作中的协作配合。通过开展税负、税收弹性和同比、环比等趋势分析,研究地区税源发展情况以及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重点行业分析、同业税负比较、重点企业解剖,寻找征管的薄弱环节;通过税务系统各类征管数据的综合比对以及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揭示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通过对欠税、缓税、减免税等问题的专项分析,反映税收收入的质量;通过对税源变化、税收收入变化、纳税遵从成本和内部管理成本、人员等变化的交叉弹性分析,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为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稽查选案提供指导。2.建立分类预警监控指标体系,包括宏观分析指标、微观分析指标、征管数据分析指标和税源质量分析指标等信息,为各管理部门和基层开展监控、评估和稽查选案提供参考和工作研究。3.提高分析数据的质量。认真抓好前台各类基础信息和税种认定、行业认定等数据质量,确保源头数据准确,为税收分析提供准确的数据信息,提高税收分析的准确性。税源监控1.明确重点对象,提升管理服务质量。对重点税源企业要实现优质服务、优质管理。一方面要以优化纳税服务为重点,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高税务机关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全面了解重点税源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税收缴纳情况,结合企业历年税负、同业税负,分析企业税负状况,加强监控管理,切实提高税收征管水平。2.以税收分析为基础,提高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各单位(部门)应重视对税源发展和管理中存在的疑点、问题和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馈信息的分析应用,根据分析过程中筛选风险点和优先级,突出管理重点,提高税源监控的质量。3.认真落实各项征管制度,加强日常税源监控管理。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疑点和问题,及时反馈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环节,为纳税评估和稽查选案提供指导,发现企业的偷税线索的,移送稽查,实现与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三)纳税评估1.开展深度分析,提高评估对象确定的精准度。充分利用总局、区局发布的相关分析指标,结合地区税源特点,按行业、企业或涉税事项等设定具有针对性、系统性和时效性的评估分析指标,开展深度分析,发现和准确反映税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评估对象确定的精准度。2.整合各税种的纳税评估,提高评估工作效率。在布置纳税评估任务时,不再由各部门直接布置到基层局,而是在兼顾各税种工作要求和基层实际情况后,由联动办公室统一部署,形成合力,避免多头布置、多头评估。基层局在实施评估过程中,对涉及多个税种的企业时,应实施多税种联评,避免多次下户、多次评估。3.注重评估结果的分析。根据评估结果,应及时总结反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加强税源管理的措施、建议,不断提高税收分析的精准性,实现与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四)税务稽查1.提高选案质量,实现以管助查。加强联动管理信息的分析应用,把税收分析、税源监控和纳税评估反映的异常信息、风险预警和偷税线索,作为稽查选案的重要来源之一,充分发挥稽查打击的及时性和精准度。2.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实施税务稽查。对稽查对象和评估环节转来的案源,要落实专门力量,明确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高质量地完成稽查任务。3.注重稽查结果的分析,实现以查促管。稽查部门在稽查过程中,凡发现税务机关在日常征收管理工作方面存在薄弱环节的,应当提出稽查建议。稽查结束后要加强案例剖析,制作整改建议,定期反馈给税收分析、税源监控和纳税评估环节,实现与税收分析、税源监控和纳税评估的互动。六、工作流程实现税源管理“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应加强机关和基层之间、税源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按照流程化管理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协调配合、衔接到位的流程运行模式。(一)工作协调实行四统一1.统一分析项目。为保证数据分析工作为征管所需、为基层所用,数据分析实行“项目制”。常规项目由市局业务部门围绕税源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基层反映的需求,提出具体分析项目(目前各部门已经开展、具有长期性管理需要的分析项目均列入常规项目),由市局联动办公室确定后,交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共同进行数据采集、处理、加工和分析。原则上分析工作由业务部门负责,技术部门协助;数据提取处理由技术部门负责,业务部门协助。一项分析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立项部门负责牵头。常规项目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化,由项目承办部门定期分析。因管理工作需要,需增加的特殊项目,由联动办公室审核确定,并指定扎口业务部门负责。在市局统一分析项目的基础上,各单位可根据个性化管理需要,自行增添预警监控分析内容作为补充,以提高税收分析的针对性和及时性。2.统一信息分类。建立分析例会制度,市局联动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分析例会,对各部门提交的分析项目进行综合评析,并将分析结果确定为管理任务类信息、预警监控类信息和其他参考信息。对税源监控、纳税评估、专项检查和税务稽查反馈的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修正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的参数体系,不断提高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的有效性和准确性。3.统一数据发布。税收分析数据由市局联动办公室定期统一发布。任务类信息为必作项目,以“任务单”形式下发基层实施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预警监控类信息和其他参考信息为参考项目,由各单位结合实际,选择应用。4.统一发布平台。市局联动办公室发布各类信息,统一在市局内部办公网“联动信息发布”专栏中发布;各单位上报工作任务完成结果、税源管理反馈问题、建议,通过市局内部办公网“联动信息反馈”专栏中的指定目录上传。(二)具体联动工作流程1.各业务职能部门提出分析项目各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分析”的原则,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职责,提出具体分析项目、分析指标(已列入常规项目的分析项目不再单独提出),提交市局联动办公室讨论通过后,交由数据处理中心进行统计数据的抽取、归类、比对。2.数据处理中心进行数据分析数据处理中心接到市局联动办公室提交的分析项目、分析指标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数据的抽取、归类、比对、统计工作,并将数据结果通过“联动信息反馈”专栏反馈给具体业务职能部门。对于综合征管软件中既存的信息,由数据处理中心自动提取;对于无法从综合征管软件中自动提取的信息,相关业务部门要及时与外部经济管理部门联系,多渠道获取较为全面的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通过人机结合的方式进行数据分析。对于市局联动办公室已列为常规分析项目的,数据处理中心应按照分析要求定期提供分析数据。3.各业务职能部门进行综合分析、拟定纳税评估及预警清单各业务职能部门接到数据处理中心反馈的数据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提高征管水平的具体措施,并在分析材料中确定本期纳税评估的行业(或纳税人类型及具体名单)、预警清单,报市局联动办公室。其中:流转税科负责确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评估名单;征管科负责确定增值税小规模企业名单;所得税科负责确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评估名单;国际税务管理科负责确定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评估名单;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负责确定出口企业评估名单;计划征收科负责确定全局宏观税负、税收弹性、重点税源企业微观税负预警清单。4.市局联动办公室召开联席会确定并统一下发纳税评估名单和发布预警清单市局联动办公室定期收集各业务职能部门提交的分析材料和纳税评估名单、预警清单后,组织召开联席分析会,确定下一阶段应采取的征管措施、拟公布的纳税评估名单以及各类预警清单,并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局内部办公网“联动信息反馈”专栏统一下达管理任务、预警监控任务。5.税源管理部门工作实施及反馈税源管理部门定时查阅“联动信息反馈”专栏统一下达的管理任务、预警监控任务,并按照市局要求开展、实施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工作。税源管理部门将市局确定的评估名单以及根据本单位征管实际确定的其他评估名单一并列入评估计划,组织税收管理员实施评估工作。纳税评估工作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分别按照上级税务机关和市局出台的相关规定进行。同时,各单位应加强对市局发布的各类预警监控指标和数据的分析应用,结合本单位分管行业、企业的特点和管理实际,加强税源管理和重点监控,自行确定本单位开展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各项工作任务。项目任务完成后,应在任务规定时限内及时通过市局内部办公网“联动信息反馈”专栏中的指定目录上传,将执行结果上报市局。不能按时完成评估的,在规定完成时限前1个工作日通过市局内部办公网“联动信息反馈”专栏说明具体原因。税源管理部门应定期填制《纳税评估情况反馈单》(附件1)向稽查部门通报、反馈纳税评估工作进展情况。6.税评估问题的移交及移交标准(1)纳税评估问题的移交。在评估和管理中发现符合应移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的,实行双层两级移交反馈办法,即:税源管理部门评估和管理中发现应移交稽查的,由其自行制作《纳税评估移送稽查资料传递单》(附件2)移交对口稽查部门;自治区局、市局领导交办的案件、市局纳税评估组及流转税科、所得税科、征管科开展纳税评估发现应移交稽查的,由对口的业务科室制作《纳税评估移送稽查资料传递单》,提交市局联动办公室统一向稽查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市局联动办公室在收到《纳税评估移送稽查资料传递单》后2个工作日内移交给市局稽查局,市局稽查局在收到《纳税评估移送稽查资料传递单》的1个工作日内分配给各相关稽查局查处。(2)评估移交稽查的标准。根据上级税务机关和市局出台的相关规定办理。7.稽查部门及时对移交案件进行查结并反馈评估或管理中发现符合移交稽查部门查处,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按规定应移交稽查部门检查的,稽查部门在接受移交后的30个工作日内查结,并将结果于到期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附件3)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具体的查处情况,未能在30个工作日办结的必须说明原因。属于自治区局、市局领导交办、市局纳税评估组及流转税科、所得税科、征管科开展纳税评估发现应移交稽查的以及需紧急办理的移交案件,稽查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查结,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查结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将结果于到期日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向市局联动办公室反馈具体的查处情况。市局联动办公室及税源管理部门应做好评估问题移交稽查的登记和反馈记录工作,税源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市局联动办公室填报《纳税评估及稽查反馈统计表》(附件4)。稽查部门对评估环节移交案件和日常稽查案件的查处情况按季或按专题进行总结分析,提出相应的税收管理建议,以便税源管理部门及时堵塞征管漏洞。稽查部门的税收管理建议于每季度终了后的10日内提交市局联动办公室,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局联动办公室统一向税源管理部门下发相关征管措施。8.税源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要加强沟通。税源管理部门在纳税评估中有纳税调整的,应将有关资料一并移送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在查处过程中发现查处结果与税源管理部门移送意见有较大差异的,应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通报,如果经双方协商仍有较大异议的,要及时向市局联动办公室报告,由市局联动办公室协调处理。9.县局的征管股、税源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的工作衔接除重大案件及交办案件按规定反馈外,可比照市局的办法执行。七、“四位一体”工作中争议问题和事件的处理在“四位一体”互动机制工作中,由于责任部门、责任人难以界定或者对同一问题的处理意见不同导致的问题和事件,除个别涉税争议事件应启动应急预案外,一般由市局联动办上报领导小组后通过召开联席协调会议来解决处理。(一)联席协调会议启动程序:1.领导小组负责人认为争议的问题和事件有必要开会处理解决的;2.会议也可由联动办成员单位提请召开,或可由争议问题、事件的相关单位提请召开。3.经提请召开的联席会议,由联动办成员单位或争议问题、事件的相关单位填制《四位一体工作联席会议提请书》(附件5)后,将提请书和相关书面材料一并提交联动办。4.联动办收到《四位一体工作联席会议提请书》后,填写《四位一体工作联席会议提请登记表》(附件6),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后列入联席会议议程。在联席会议召开前三天,联动办将有关会议安排和提请内容等材料送发联动办成员单位和相关被提请单位及问题、事件涉及的单位。(二)联席协调会议程序:1.联席协调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授权的副组长主持,联动办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2.联席会议须有领导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领导小组成员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经请示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3.启动联席协调会议前,争议问题和事件所涉及的主管业务科室,应先针对争议问题和事件提出拟处理意见,并提供相应业务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上报联动办。4.召开联席协调会议时,应先由争议问题、事件的相关单位介绍情况,有关主管业务科室进行处理意见汇报,如经调查的由联动汇报调查情况,再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形成决定经半数成员同意即为通过。联席会议对提请的事项形成决议和意见,由联动办下达《四位一体工作联席协调会议纪要》至相关单位。5.相关单位收到《四位一体工作联席协调会议纪要》后,在限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执行结果报联动办。八、保障制度实现税源管理的良性互动,需要每个工作环节的高质量、高效率运行,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价制度是保证“四位一体”联动机制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一)评析通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局联动办公室定期和不定期召开评析联席会议,评析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发现问题和处理结果,评析税收分析与税源管理实施结果差异程度和原因,研究改进的措施和办法。通报各单位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及时跟踪、反映和评析税源管理互动机制的实施情况。(二)工作考核。为了保证“四位一体”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局联动办公室要对每次工作完成情况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目标责任制挂钩。(三)责任追究。在各级机关、各环节税源联动管理工作中,对反映问题不实、应反馈未反馈、反馈问题不落实、不及时反馈的,以及经纳税评估复评、税务稽查复查发现质量较差的,应对责任人进行过错责任追究。八、其它各县局可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参照市局“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工作方案制订本局的具体实施方案。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行。附件1:纳税评估情况反馈单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注册类型电话评估日期评估所属期间涉及税种评估部门评估人员评估情况年月日评估单位意见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两份,纳税评估部门留存一份,稽查部门一份附件2:纳税评估移送稽查资料传递单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注册类型电话评估项目项目所属期间项目实施时间主要疑点问题:所移交的纳税评估资料:调查分析岗意见年月日评定处理岗意见年月日主管局长意见(加盖公章)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两份,稽查部门留存一份,纳税评估部门一份。附件3: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注册类型电话检查日期稽查所属期间涉及税种稽查实施部门稽查人员评估部门检查结果稽查局长意见年月日纳税评估单位意见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两份,稽查部门留存一份,纳税评估部门一份。附件4:纳税评估及稽查反馈统计总表报送单位:所属时间:单位:万元所属行业或类别确定评估对象户次约谈户次实地调查户次其他核实手段(需注明)及户次评估入库税款评估入库滞纳金转稽查户次稽查反馈户次反馈有问题户次稽查反馈入库金额一般纳税人工业商业其他小计小规模纳税人工业商业其他小计合计备注稽查未反馈的原因说明(可另附纸说明)填表说明:以年度为标准,本表统计的数据为累计数据。即包含以前季度的数据。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质量分析联席会议制度
- 为了贯彻落实全区国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组织收入工作,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确保圆满完成年度各项工作目标,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税收管理质量分析联席会议制度》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制定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质量分析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一、会议主要职能在市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分析税收经济关系,分析税收收入和税收征管质量变化情况,以及各税种、各因素对收入和征管质量的影响,并按照“四位一体”良性互动机制建设要求,分析税收征管等组织收入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二、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召集及主持人由市局局长(主要负责人)担任,市局局长(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委托其它局领导主持。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局局领导和办公室、法规科、监察室、计划征收科、征管科、流转税科、所得税科、国际税务管理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各稽查局、信息中心(数据处理中心)、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等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三、工作任务各与会成员应结合所在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四位一体”良性互动机制的要求,通过深入分析税收经济关系和税收收入异常情况,分析总结税源监控和纳税评估等税收管理工作落实情况,以及通过税务稽查案件分析,发现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新情况和主要问题,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意见供会议讨论。具体要求如下:(一)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工作,具体负责协调安排会议时间,确定会议地点、布置会场,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负责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二)法规科负责对各单位、各部门、各环节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协调解决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各类政策法规问题。(三)监察室负责监督各单位、各部门、各环节工作落实情况,负责制订和落实相关的责任追究办法。(四)计划征收科负责分析通报全局税收收入进度总体情况和各部门相关收入的进度情况,分析汇报税收异常增减情况和宏观税收经济关系,提出当前组织收入工作的新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供会议讨论,汇报落实上一期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情况。负责对会议纪要相关内容和数据的审核。(五)征管科负责分析汇报全局税收征管质量变化情况和对税收收入的影响情况,分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收入变化情况,提出税收征管质量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的措施供会议讨论,汇报落实上一期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情况。(六)流转税科负责分析汇报全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收入异常情况,分析汇报主管税种管理质量动向,查找主管税种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和薄弱环节,分析汇报税收政策变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情况,汇报落实上一期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情况。(七)所得税科负责分析汇报全局所得税收入异常情况,分析汇报所得税管理质量动向,查找所得税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和薄弱环节,分析汇报税收政策变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情况,汇报落实上一期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情况。(八)国际税收管理科负责分析汇报本部门税收收入进度情况,分析汇报全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动向,查找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和薄弱环节,分析汇报税收政策变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情况,汇报落实上一期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情况。(九)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负责分析汇报全局进出口税收管理质量和出口退税指标安排、免抵调库的落实情况,分析汇报出口退税政策变动对税收收入的影响情况,汇报落实上一期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情况。(十)各稽查局负责分析汇报本局案件查处、专项(或行业)检查和整顿税收秩序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所反映的税收征管质量问题,分析汇报查补收入发展形势,汇报落实上一期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情况。(十一)信息中心(数据处理中心)负责分析汇报税收管理综合信息数据所反映的税收经济关系和税收征管质量问题,对各单位和部门提出的需求报告进行可行性答复,汇报落实上一期例会布置的工作情况。(十二)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负责对本单位组织收入工作开展、税收征管质量、税收执法等情况及其下一阶段税收征管工作采取的措施等进行分析汇报,汇报落实上一期例会布置的工作情况。四、工作规程(一)会议时间的确定。联席会议按月以例会形式召开,具体召开时间由市局局长(主要负责人)确定。在会议召开前1日内,由市局办公室通知各会议成员。(二)会议材料的准备。各会议成员根据本单位和部门的工作职责准备会议材料,需要提交联席会议各成员进行讨论的重大问题所需材料由提交单位自行复印(或誊印)。(三)会议内容。联席会议先由各会议成员汇报各项税收收入和税收征管质量动态情况,重点汇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其次,各与会成员对各职能部门汇报的内容进行讨论和研究。最后,由会议主持人进行会议总结,并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部署。(四)会议情况通报。市局计划征收科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经各会议成员会签后提交市局领导审定。五、其他要求(一)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强化各项管理基础,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总结。分析汇报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提出的措施意见切实可行。(二)联席会议的会议纪要属于机密档案,各单位、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会议纪要的管理。(三)本制度从2007年3月开始实行。税收收入分析联席会议制度和税收征管质量分析联席会议制度同时取消。(四)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可根据本局实际工作,参照市局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本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口退税执法行为,确保出口退税“规范、安全、高效”地进行和促进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桂国税党组字〔2007〕66号)、《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南市国税发〔2006〕38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市国税系统税务人员的出口退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口退税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税务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执法行为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本办法所称出口退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给予税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及其以下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级国家税务机关。本办法所称税务执法人员,是指税务机关中的公务员。本办法所称承办人,是指办理具体事务的税务执法人员。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第四条出口退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应在明确执法岗位职责、工作规程、内部考核的基础上,对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加强执法监督,防止和减少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的发生。第二章追究形式第六条出口退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形式分为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一)经济惩戒是指扣发奖金。(二)行政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批评教育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较轻,后果轻微的责任人。该处理形式应当书面记载并附卷。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一般,后果较轻的责任人。通报批评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一般,但可能导致较重后果或者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责任人。责令待岗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较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责任人。待岗期限为1至6个月,待岗人员需接受适当形式的培训后方可重新上岗。取消执法资格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后果严重的责任人。取消执法资格期限为1年。被取消执法资格人员需接受适当形式的培训后方可重新取得执法资格。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决定,由其所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局长办公会议集体作出。批评教育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可以由本单位分管局领导作出。被追究的责任人员是县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的,追究决定由市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作出。责任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能够纠正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能消除影响的,应当及时消除影响。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先进或优秀资格,是指系统内外与工作有关的先进或优秀资格。第三章追究范围和适用第八条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扣发20%的月度(指扣发的当月,下同)奖金:(一)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手续的。(二)未按规定受理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三)未按规定审批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的;(四)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系统纳税人信息的录入和变动不及时、准确的;(五)其他行为性质、后果较轻的执法过错行为。第九条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扣发40%的月度奖金:(一)未按规定发出和回复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二)未按规定审批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三)未按政策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四)其他行为性质一般、后果较轻的执法过错行为。第十条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全额扣发月度奖金:(一)未按规定办理纳税人出口货物退(调)库的;(二)未按规定追补已退出口货物退(免)税款的;(三)其他性质一般,但可能导致较重后果或者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执法过错行为。第十一条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待岗,并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扣发2个月的月度奖金:(一)未按规定停止企业出口退税权的;(二)未按规定查实、移送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三)其他性质较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执法过错行为。第十二条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执法资格,并取消其2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同时扣发4个月的月度奖金。(一)违规多退出口货物退(免)税款的;(二)其他性质、后果严重的执法过错行为。第十三条执法过错行为按下列原则明确责任:(一)因承办人的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2人或2人以上的,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二)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批准的,由承办人和批准人共同承担责任,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审核后报经批准的,由批准人、审核人和承办人共同承担责任,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批准人、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三)因承办人呈报资料不实、弄虚作假导致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四)经复议维持的过错行为,由承办人和复议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复议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经复议撤销或者变更导致的过错行为,由复议人员承担全部责任;(五)执法过错行为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承担次要责任;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税务人员的责任;(一)因执行上级机关的答复、决定、命令、文件,导致执法过错的;(二)有其他不予追究的情节或者行为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一)因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过错的;(二)在集体研究中申明保留不同意见的;(三)因不可抗力导致执法过错的;(四)其他不承担责任的情节或行为的。第十六条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一)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错误、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挽回影响的;(二)经领导批准同意后实施,导致执法过错的;(三)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或者行为的。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对责任人免予追究。第十七条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不受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所应承担责任的限制,直至取消执法资格:(一)同时具有本办法规定的2种以上过错行为的;(二)同一年度内发生多起性质相同,且根据本办法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行为的;(三)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执法过错责任调查、追究的;(四)被责令限期改正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五)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数额较大的;(六)导致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七)导致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终审败诉的;(八)导致税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第十八条执法过错责任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进行追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以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和适用,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第四章追究程序和实施第二十条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为:登记立案、调查取证、陈述申辩、确定责任、做出决定、实施决定、申请复查。第二十一条凡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线索均由责任人所在单位主管法制工作的机构(市局政策法规科、市局各稽查局审理股、城区、开发(华侨)区局、县局业务股,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登记,填写《税收执法过错立案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立案(对税收执法过错行为较明显的,可先予调查取证再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在登记立案和调查过程中,发现应属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的线索,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各级税务机关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工作中发现的执法过错线索,以书面形式列明责任人及责任人所属单位(部门)、执法过错行为的基本情况,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本机关法制部门,进行追究。法制部门还可以通过日常检查、税收执法检查、财政、审计、新闻媒体以及其他社会各界等各种渠道发现执法过错线索。第二十二条对执法过错行为的调查和对过错责任的初步定性由法制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有关职能部门和被调查单位应大力支持和协助。第二十三条调查中应允许并充分听取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二十四条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制作执法过错案件调查报告送法制机构审核,并听取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部门的意见。执法过错案件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一)执法过错的事实;(二)案件定性的分析;(三)过错责任的划分;(四)有关过错行为的证据材料;(五)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部门的意见;(六)调查人签字、盖章及报告时间。第二十五条法制机构应从以下方面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一)执法过错的事实是否清楚;(二)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三)性质认定是否准确;(四)责任划分是否明确。第二十六条法制机构在审核调查报告时,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时,应当责令原调查人员补充调查或自行调查。第二十七条法制机构组织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发现存在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第二十八条法制机构根据分管局领导或者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应当作出以下处理:(一)对无过错或者不予追究或者免于追究的,制作相应决定;(二)对应当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的,制作追究决定,由人事、财务、法制等部门分别实施;责令待岗和取消执法资格的,自执法过错责任人收到追究决定之日起开始执行;(三)执法过错行为能够予以纠正的,同时责令撤销、变更或者限期改正,或者提请有权机关予以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涉嫌刑事责任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部门处理。(五)对执法过错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责任不明确的退回法制机构重新调查。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第二十九条被追究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或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辩。接受申辩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辩材料次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申辩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三十条处理决定执行后,法制部门应当将全部资料立卷、归档,具体实施决定的部门应当将相应资料分别立卷、归档。第三十一条对发现执法过错追究线索隐瞒不报的,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毁灭证据的,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就调查人员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按其情节和性质比照本办法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市局各稽查局、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报市局(政策法规科)。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税发〔2005〕113号)要求,以及关于重新修订《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模式改革方案》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07〕9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第三条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范围、退税率和退(免)税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我局2007年推行出口退税管理模式改革后,出口退税管理工作既涉及县(区)局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门和综合业务部门,也涉及市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计划征收科办税服务厅,各部门工作各有侧重。一是各办税服务厅侧重审核企业申报的资料凭证是否齐全、有效。二是税源管理部门要结合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侧重审核出口货物是否与企业经营情况相符,是否如实、足额申报纳税,是否有视同内销征税等情况,并做好审核疑点和预警评估的实地调查核实工作。三是综合业务部门侧重审核出口货物是否符合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把好政策关。四是市局出口退税主管部门要严把终审的最后一道防线,确保税款安全退付,加强对县(区)局工作的指导,夯实管理基础,抓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一)计划征收科:1.负责市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认定、认定变更及注销认定的手续。2.负责受理本辖区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涉税申请。3.负责市局出口货物退(调)库的办理。(二)国际税务管理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级国家税务局(简称各管理部门):1.负责本部门管辖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管理、评估,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审核和日常检查工作。2.负责本部门管辖出口退税企业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等。3.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单证审核和日常检查工作。(三)进出口税收管理科:1.负责贯彻落实总局、区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政策落实,对市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进行培训、指导、抽查、考核。2.负责市局出口货物退(免)税计划管理、统计分析。3.负责市局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化管理。4.负责市局出口货物退(免)税宏观监控分析,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等。5.负责本部门管辖出口退税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复核、评估、日常检查及对各管理局日常出口退(免)税工作情况进行抽查。6.负责市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其他业务审核、呈报审批及移送办理退(调)库等日常管理。7.外贸出口企业的征收管理。第五条各主管税务机关(部门)应按照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程序,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申报受理、初审、复审、调查、审批、退库和调库等相应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因人员少需要一人多岗的,人员设置必须遵循岗位监督制约机制。第二章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第六条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有关资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计划征收科办税服务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四)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五)开设的银行基本账号、退税账户和开户银行证明。(六)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七)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计划征收科办税服务厅应当自受理出口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核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对不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退回出口商限期补正。具体认定条件包括:(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手续完备,内容填写规范,附送证件、资料真实、齐全、有效并符合法定形式。(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有关内容与其税务登记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实地查验记录等征管资料核实无误。核实不清的,计划征收科办税服务厅应提请其主管征税机关负责到纳税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或到工商、海关等有关部门核实相关情况。第八条计划征收科办税服务厅根据出口商企业类型,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按下列规定核定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方法。(一)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具有实际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照现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即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下同)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产品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属于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一律实行“免税”管理办法。(二)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没有实际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即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律实行“免、退”税管理办法。(三)对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规定,增值税、消费税一律实行“免税”管理办法。(四)特定退(免)税企业和人员的退(免)税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计划征收科应在每年6月份对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资料进行验审,具体办法由市局另行下发。出口商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办理验审手续。第十条出口商遗失《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计划征收科办税服务厅,并登报声明作废,核实无误后应及时补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第十一条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计划征收科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第十二条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各管理部门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后,由计划征收科办税服务厅按规定办理注销认定手续。第三章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及受理第十三条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办税服务厅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涉及应补税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出口商按规定向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时,有关申报资料须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退(免)税管理工作的需要和申报时限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受理申报的时间。第十四条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办税服务厅应及时予以接受并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出口商报送的纸质资料、凭证齐全的,办税服务厅受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出口商报送的纸质资料、凭证不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办税服务厅不予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要当即向出口商提出改正、补充资料、凭证的要求。办税服务厅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应为出口商出具回执,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情况进行登记。第十五条出口商报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纸质凭证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规定申报期限结束前,办税服务厅不得以无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第四章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第十六条各级税务主管部门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以及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率文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不得随意更改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审核配置、出口退税率文库以及接收的有关电子信息。第十七条各级税务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管理职责划分,负责对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申报凭证和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批。外贸企业由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进行审核通过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批。生产型出口企业由各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后,转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复核,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复核通过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批。根据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不同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是否一致。(三)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凭证是否有效,与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明细内容是否一致等。重点审核的凭证有: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是盖有海关验讫章,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原件(另有规定者除外),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商海关代码、出口日期、商品编号、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2.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的受托方企业名称、出口商品代码、出口数量、离岸价等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内容相匹配并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印章齐全,没有涂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开票日期、数量、金额、税率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匹配。4.出口收汇核销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清单,下同)。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编号、核销金额、出口商名称应当与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批准文号、离岸价、出口商名称匹配。5.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各栏目的填写内容应与对应的发票一致;征税机关、国库(银行)印章必须齐全并符合要求。第十八条在对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后,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使用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计算机审核,将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审核、核对重点是:(一)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日期、商品代码、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二)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代理出口证明的编号、商品代码、出口日期、出口离岸价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三)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四)出口退税率文库。出口商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是否属于可退税货物,申报的退税率与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退税率是否一致。(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日期、金额、税额、购货方及销售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是否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核对相符。在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时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暂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税务机关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但必须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六)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号码、购货企业海关代码、计税金额、实缴税额、税率(额)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第十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在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凭证、资料,应通知出口商进行调整或重新申报;对在计算机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有疑问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一)凡对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无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应及时按照规定进行核查。(二)凡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纸质凭证有疑问的,应向相关部门发函核实。(三)凡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有疑问的,应向同级税务稽查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税务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系统进行核查。(四)对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的货源、纳税、供货企业经营状况等情况有疑问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发函调查,或向同级税务稽查部门提出申请,由税务稽查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依据回函或调查情况进行处理。第二十条出口商提出办理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的申请,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后转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审核,对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出具相关证明。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结审核、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审批条件须按规定进行核查,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的,要及时告知纳税人。第二十二条出口货物退(免)税经审批后,由计划征收科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出口货物退(调)库手续(华侨区国税局、县局各自办理)。第五章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管理第二十三条出口商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下称办税员),并出具授权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包括办税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二寸免冠照片及出口商负责人签名、盖章等内容。各管理部门对出口商授权的办税员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接受无出口商授权书人员的出口退(免)税申请。出口商更换办税员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税务机关。否则,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依法由原授权委托的出口商负责。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商实际退(免)税款小于应退(免)税款的,除有特殊情况外,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办理退还手续。出口商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之日起3年内发现少退(免)税款情况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少退(免)的税款,但不得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出口商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按规定办理退还手续。第二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政策、规定应及时予以公告,并加强对出口商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第二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分析、上报工作。必须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出口退(免)税计划内办理退库和调库,不得超计划办理退库和免抵调库,不得将退税计划与免抵调库计划混用,不得擅自调整专项出口退(免)税计划。由进出口税收管理科按规定定期编制反映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的税收报表,并按规定上报上级机关。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遇到下述情况,应及时结清出口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一)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退(免)税事项的,或者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二)出口商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被停止一定期限出口退税权的。第二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机制和监控机制,强化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止骗税案件的发生。第二十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数据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证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安全,定期做好电子数据备份及设备维护工作。第三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档案管理范围包括申报资料、审核审批资料、证明资料、计会统资料、文书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章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第三十一条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检查由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第三十二条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由税务稽查部门负责。第三十三条实施检查工作程序和要求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违章处理第三十四条出口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二)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第三十五条出口商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出口商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商,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停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出口退税权停止期间自营、委托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第三十七条出口商违反规定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由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有骗取出口退税款嫌疑的出口业务,在检查期间依法暂停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依法责令纳税人限期补缴所退税款,在限期内如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财产等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补税担保;如纳税人不能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如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三十八条因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等责任造成出口企业实际退(免)税款大于应退(免)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限期缴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第三十九条因纳税人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等原因造成实际退(免)税款大于应退(免)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限期缴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有特殊情况的,追缴期可延长到5年。逾期不缴的,从限期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纳税人骗取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追缴其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第四十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规定致使纳税人骗取出口退税的,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未列明的其他管理事项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定办理。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模式改革方案
- 为贯彻2006年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出口退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出口退税管理模式改革方案》的通知,特制定本方案。一、改革的总体思路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将出口退税融入到整个税收管理工作中。在出口退税审批权仍集中市局的前提下,把出口退税的认定、预审、受理申报、审核(含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前移至计划征收科办税服务厅、华侨投资区局办税服务厅、邕宁区局办税服务厅、良庆区局办税服务厅和各县局办税服务厅(以下简称办税服务厅)及国际税务管理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以下简称各主管税务机关和部门),使其履行对出口企业各项国税业务的全面管理。(一)按照目前征管模式下纳税人“一户式”管理,“一站式”服务的要求,重组出口退税业务流程,明确各个工作环节的岗位职责,更好地体现“谁审核、谁签批、谁负责”。(二)以税源管理作为解决“就单审单”和“征、退税脱节”的工作切入点,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赋予出口退税管理新的内涵,将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纳税和出口退税情况纳入整个税源管理之中。(三)使征、退税衔接工作在出口退税管理制度上得到保障,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的信息交换,逐步建立出口退税评估和预警分析机制。(四)发挥“三大系统”数据整合的效能,充分利用“一户式”管理等综合资料提高出口退税的管理水平。二、改革的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一)工作准备阶段(2006年8月1日至8月31日)1.按出口退税管理模式改革所涉及的有关工作事项,由进出口税收管理科与征管科、流转税科和计划征收科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重新制定和细化出口退税工作流程及要求,明确各主管税务机关和部门的岗位设置、工作职责及工作标准。2.做好人员的培训工作。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负责对各相关部门出口退税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素质,确保出口退税管理模式改革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8月份完成对办税服务厅人员的培训。9月份完成对各主管税务机关和部门出口退税相关岗位人员的培训。3.本着相对集中管理的原则,计划征收科、各主管税务机关和部门合理配置受理申报、审核等各岗位的管理人员,报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备案,由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做好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计算机操作管理权限的设定工作。(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9月1日至11月30日)1.按照工作流程、岗位设置、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的要求,开展出口退税申报受理、审核、审批、退(调)库等工作。(1)出口退税的认定、预审、受理申报前移至办税服务厅的工作从9月份开始组织实施。(2)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模式改革从9月份统一组织实施。(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管理模式改革分步骤进行,9月份至10月份在市局办公大楼内的部分城区局组织实施,11月份全面铺开实施。2.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负责改革工作实施初期的业务指导,认真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定期检查各主管税务机关和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三)总结完善阶段(2006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总结出口退税管理模式改革的经验,对管理模式、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使出口货物征、退税管理工作更加紧密衔接。三、职责划分(一)办税服务厅计划征收科办税服务厅、华侨投资区局办税服务厅、邕宁区局办税服务厅、良庆区局办税服务厅和各县局办税服务厅:1.负责出口企业基本档案资料及征管资料的收集。2.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注销。3.负责各类涉税证明出具申请的受理及申报资料的清分、移交。4.负责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预审、受理申报,进行电子信息预审反馈和对正式申报作出限期补正、不予受理或受理等决定。将申报资料的清分、移交管理部门。5.负责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延期申报退(免)税的受理及申报资料的清分、移交。6.负责办理已审批退税税款退库、免抵税款调库的处理。7.负责将各类已办结需反馈的资料退还纳税人。(二)主管税务机关(部门)国际税务管理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1.负责到办税服务厅接收各类出口企业的申报资料。2.负责出口企业日常税务管理。3.负责各类涉税证明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4.负责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审核(人工审核、计算机审核)工作。由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日常税源管理情况,重点核实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并对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发现的疑点进行调查核实或纳税评估。5.负责出口退税的复审。由综合业务股重点审查退税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出具本级税务机关的审核意见提交主管领导审签后,报送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6.负责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延期申报退(免)税的审核工作。7.负责出口企业出口不予退税货物及已超过申报期限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管理和税款征收工作。8.贯彻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加强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出口真实性的检查和监督,有效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违法行为。9.深入企业调查研究,掌握企业经营情况和动向,及时向上级反馈信息,反映情况。10.出口退税的违章处罚:属违反现行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由县(区)国税局做出处理或处罚决定;属于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移送稽查部门立案查处,做出处理或处罚决定。(三)主管退税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科1.负责出口退税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检查监督政策的执行情况,指导和协调管理部门开展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审核审批工作。2.负责对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和出口退税证明的复审。3.负责向上级报送出口退税计划需求情况。4.负责对上级分配的出口货物免抵及退税计划进行管理。5.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免)税复审和移送退(调)库工作。6.负责出口退(免)税电子信息管理、维护。7.对异常情况或疑点进行调查核实。有针对性地制定有效的措施,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违法行为。8.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馈信息,总结情况。9.会同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基层税务机关出口退税政策贯彻执行情况。10.负责对出口退税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四)主管退调库部门计划征收科、华侨投资区局计划征收股、各县局计划征收股(以下简称计划征收部门)负责办理出口退税的退(调)库手续。四、主要业务流程(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办税服务厅户籍管理岗负责受理出口退税的认定、变更、注销和补办1.审核企业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2.符合认定条件的,在企业填报的《出口退(免)税认定申请表(或变更、注销申请)》“受理人”栏签章后与资料原件退还企业,并通过企业提供的数据软盘打印《出口退税登记认定表》,经市局分管领导审批、盖章后,发放给纳税人。3.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在ctais综合征管系统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录入出口企业的认定基础信息。4.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制发《不予受理决定书》交纳税人。5.超期认定的,按违章处理程序处罚后重新受理;书面审查不合格的,制发《限期补正通知书》,退回纳税人限期补正。(二)各类涉税证明的管理包括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补办报关单证明、补办代理出口证明、补办核销单证明1.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岗负责受理企业各类涉税证明资料(1)接收企业申请出具证明的预申报电子数据,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预审,并生成预审信息反馈给出口企业。(2)接收企业根据预审反馈信息打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申请表》及纸质申报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初步审核。(3)符合受理条件的,按主管税务机关(部门)进行清分并登记台帐移交主管税务机关(部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企业重新申报。(4)收到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已完成审批盖章手续的各类证明后发放给纳税人。2.主管税务机关(部门)(1)综合业务股接到办税服务厅各类出口企业的申报资料后,移送税源管理股。(2)税源管理股税收管理员对资料进行审核,并移交综合业务股。(3)综合业务股复核岗对资料进行复审后,报分管领导核批,并将已核批的资料移送进出口税收管理科。3.进出口税收管理科(1)接到主管机关(部门)交来的申请资料后进行复核,无误后报市局分管局长签批并加盖市局公章。(2)将已完成签批手续的各类证明移送办税服务厅。(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办理1.办税服务厅申报受理岗负责受理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资料(1)接收企业出口退税预申报电子数据,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预审,并将预审信息反馈企业。(2)每月8-17日受理企业正式申报,并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①审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报表种类、内容及签章、印章是否齐全、准确;②审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提供的单证是否齐全;③审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和申报表是否一致(主要是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额);④审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提供的单证是否符合申报期限要求;⑤审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资料的装订是否符合要求。(3)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再次检查其正式申报电子数据无误后,正式受理申报,并将受理的申报资料进行清分、登记台帐,2个工作日内移交主管税务机关(部门)。(4)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作出限期补正或不予受理等决定。2.主管税务机关(部门)出口退税的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根据日常税源管理情况,重点核实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并对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发现的疑点进行调查核实(1)综合业务股接到办税服务厅转来的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后,移送税源管理股。(2)税源管理股税收管理员岗接收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资料的政策、单证、逻辑的人工审核及计算机审核,并移交综合业务股。(3)综合业务股复核岗接收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资料进行复审。重点审查退税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出具本级税务机关的审核意见提交分管领导审签后,报送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3.进出口税收管理科(1)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部门)交来的退税单证后进行复审,审核无误后在复核栏签字,并于每月的24日前报市局主管领导签批。(2)经市局主管领导签批的退税单证,在退税审核系统中进行签批、审批和生成退补税单等,对有关申报表进行清分,制作台账后移送计划征收科。(3)按月编制各类报表。4.计划征收部门(1)接到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移送的已审批退调库资料及市局同意办理退调库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收入退还书》或《更正通知书》的开具工作并送交国库办理退调库手续。(2)县局、华侨区局计划征收部门收到国库退回的《更正通知书》、《收入退还书》回执联的当日,将复印件报进出口税收管理科。(3)接到国库退回的《更正通知书》回执联和日报表后,按日对帐,及时销号,并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退调库通知书》数据进行核对,发现错误的及时通知国库更正。每月已办理调库的免抵税额必须如实反映在当月的会统报表上。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工作方案
- 为认真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确保新法的顺利实施,全面推进我市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全区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工作方案》(桂国税发〔2008〕2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国税系统要充分认识到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把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认真抓实抓好。(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顺利实施,南宁市国税局成立“新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元卫南宁市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刘坤南宁市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成员:樊茗南宁市国税局所得税管理科科长邓其荣南宁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覃标南宁市国税局政策法规科科长杨准南宁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科长罗大益南宁市国税局计划征收科科长石玲玲南宁市国税局信息中心主任各级国税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切实加强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的组织领导。(二)召开宣传动员会议。市局召开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工作会议,全面部署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各征管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动员大会,在全系统营造学习贯彻企业所得税法的良好氛围,做到人人学新法,个个懂新法。明确只有学习好政策,才能掌握好政策,贯彻落实好政策,做好所得税征管工作。(三)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各级国税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协调,制定本单位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要责任到人,分工负责,注意协调、形成合力,确保推行新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贯彻实施工作步骤(一)第一阶段:2008年1月4日至4月底。工作安排:1.制定工作方案,建立部门的协调机制。2.加大宣传力度,在南宁剧场举办一期大规模的企业所得税法培训班,对内和对外进行全方位的培训。3.全面清理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理顺过渡期间政策的衔接。4.做好新申报表的印制发放和填报辅导,新老税法征管软件升级等更新工作。5.根据新政策变动因素,及时对企业所得税税源的走向进行测算和分析。6.主要结合全国税法宣传月和全区“五五普法”活动,继续加大新税法及其相关配套制度和办法的宣传力度以及对内和对外的培训;7.做好2008年4月底前各征期的统筹安排,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研究应急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征期出现紧急情况,保证新老税法的平稳过渡。8.严格实施新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认真落实各项新税收优惠。(二)第二阶段:2008年5月至年末。工作安排:1.健全和运用防范机制,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维护国家税收权益。2.认真调研,及时反映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3.对贯彻实施新税法情况作阶段性总结和通报。三、贯彻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一)加大宣传力度,创优执法环境。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宣传新《企业所得税法》征税范围和税额调整等相关内容。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让广大纳税人更多、更好地了解新《企业所得说法》的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二)强化对内和对外的培训。各单位要按照“内外并举、重在训内”的原则,下大力气做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各项相关配套制度和办法的学习培训工作:1.对内要重点加强对国税干部的培训,要让税务干部都尽快领会、掌握和执行好新税法的各项政策规定。一方面要发动广大干部利用报纸、录像资料、征订的辅导学习教材进行自学,另一方面要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开展层层培训。重点抓好中层管理干部、基层从事所得税管理工作业务骨干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坐席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尽快熟悉掌握新税法的各项规定,成为宣传讲解新税法的宣传员、纳税人税法咨询的辅导员。2.对外广泛开展对纳税人的培训。要通过视频会议、座谈会、举办培训班、热线电话、发放新税法宣传资料、编写辅导培训教材等多种形式,切实有效地落实好培训工作。要重点培训企业财务人员,特别是纳税大户企业,帮助他们及时理解和掌握新税法相关政策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准确填报要求。同时,要加强日常辅导工作,陆续宣传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配套的各种管理制度和办法。四、细致做好清理衔接工作,实现新旧税法平稳过渡正确处理积极实施新旧政策衔接。要在税收优惠、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征管软件与征管办法等方面,抓好新老政策过渡,保证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不断档”。(一)坚持规范执法,推进依法治税。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好企业所得税政策,严禁擅自制定或者变通与企业所得税法不符的政策规定,全面清理原有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凡与新税法规定不一致的,从2008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各级国税部门继续按照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的要求,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管理,加强对企业收入总额、应税收入、免税收入、税前扣除项目的确认和核定,强化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效保护税基。要正确处理组织收入与服务经济的关系。一方面,坚持依法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另一方面,运用税收政策,并积极向所在地党委、政府建言献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各单位要按新税法关于对部分特定区域和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的规定,强化对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企业的管理,对执行过渡期优惠政策的老企业采取制定电子台帐等方法进行专门管理,过渡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要及时对其恢复征税。(二)抓实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市局将下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内资企业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汇缴范围、汇缴方式、工作要求和工作步骤,对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三)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从2008年第一季度起,企业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原则,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新制定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原申报表一律停止使用。这项工作涉及范围广、时间紧迫、任务重。各单位要及时对本区域范围的总分机构、建安企业外来和外出、房地产开发项目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及时准确确认纳税人,并按照管户责任到人的原则,下户进行辅导,确保首季申报顺利实施。(四)开展新法对经济影响的测算,为政府建言献策。根据新旧所得税政策的变化,从税率、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税收征管等方面进行认真测算,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进行汇报,做好政策服务。(五)落实后续政策配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相关配套税收政策,各种专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及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措施和操作办法,确保新税法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四、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切实发挥反避税工作的威慑作用要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体系,规范征收管理操作规程,优化征管环境,创新征管方式,提高征管质量和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把握好税收政策的调整,对利用新旧税法的税率、税前扣除标准等差异,人为地转移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行为,要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切实发挥反避税工作的威慑作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五、认真调研,及时反映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征管单位要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源普查等多种方式,全面准确地掌握本地企业户数,建立和完善税源数据库,严格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政策,对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确保新税法的顺利实施。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宣传税务信息税收调研工作规程(试行)
-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宣传、税务信息、税收调研工作,使我局税收宣传、税务信息、税收调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宣传税务信息税收调研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二条各单位(部门)专职、兼职信息、宣传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树立大局观念,服务于全局总体工作目标,以实事求是、尊重事实、确保时效为原则,开展信息、调研、宣传工作,要全面、真实反映我局两个文明建设成果。第三条各单位(部门)要遵照本规程认真开展税收宣传、税务信息、税收调研工作。二、专职信息、宣传工作人员职责第四条市局专职信息、宣传工作人员由市局办公室宣传组人员担任。专职信息、宣传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全局税收宣传、税务信息、税收调研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全局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南宁国税信息》、《南宁国税调研》等内部刊物的编辑;负责全局性税收工作新闻稿件、图片资料、影像资料、图片新闻、电视新闻的采写、摄制和投稿工作;负责调研文章的组织和评比工作;负责南宁国税网站内容编辑、更新工作;负责宣传版报的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宣传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负责对外新闻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负责税收宣传资料的整理、建档工作;负责全局信息、宣传工作的评比。三、兼职信息、宣传工作人员职责第五条兼职信息、宣传工作人员由各单位(部门)推荐工作责任心强、有写作特长的工作人员担任。第六条兼职信息、宣传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本部门信息、宣传稿件的采写;负责向新闻单位和市局办公室提供信息和宣传稿件;负责完成市局办公室的约稿任务;积极支持、配合市局统一安排的信息、宣传工作。四、税收信息工作规程第七条市局办公室信息工作具体包括:受理各部门信息来稿;编发《南宁国税信息》;向自治区国税局办公室、市委、市政府积极报送信息稿件;统计信息采用情况;计发信息稿酬和奖金;开展信息工作的评先评优活动。第八条市局办公室于每年3月底前将当年度部门信息报送任务下达给各部门。按月统计、通报信息任务完成情况。第九条市局办公室根据当年全局税收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负责给各单位(部门)印发年度信息报送要点。第十条信息的报送(一)各单位(部门)向市局办公室报送信息,必须同时采用电子传送和纸质传送两种方式。(二)电子传送是指各单位(部门)通过cutftp32(简称ftp)软件将稿件传送到市局局域网(站点87.20.16.60)“办公室宣传组”文件箱中所设本部门文件夹;纸质传送是指各单位(部门)将部门领导签发并盖部门公章的纸质信息报送到市局办公室宣传组签收。(三)报送信息的标题必须包括报送信息单位名称和事由,如“**分局采取三项措施加强税收征管”。(四)电子版信息和纸质信息必须内容一致,格式统一为word文档、a4纸型、三号仿宋字体、页边距(上下左右各为2.8厘米)、行距28磅,文末署名。(五)所报送的信息如为动态信息,信息时效不得超过5天;所报送的信息如为综合信息,信息时效不得超过15天,时效已过的信息不再采用。(六)各单位(部门)报送的信息必须按规定程序经部门领导签发后方可报送。(七)各单位(部门)向市局办公室报送的信息,如内容充实、数据翔实、时效性强,由市局办公室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市委办公厅信息处、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处推荐报送。各单位(部门)也可经部门领导签发后自行向上述信息部门报送信息。第十一条信息的编审(一)市局办公室宣传组人员签收和下载信息稿件后,及时进行信息内容、时效性的初审,对有价值的信息进行编辑。(二)《南宁国税信息》由办公室主管领导签发。(三)市局办公室每年编发《南宁国税信息》不少于100期。(四)编发的《南宁国税信息》通过“公文处理系统”传送到各单位(部门)。第十二条信息的统计市局办公室宣传组负责定期统计并通报各单位(部门)信息报送情况和信息采用情况,并按照当年修订的《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信息宣传目标考核责任制》进行目标考核。第十三条信息的保存(一)未被采用的信息稿件由市局办公室宣传组每月清理、销毁一次,被采用的信息稿件分别保存电子版和纸质版至年底统一归档。(二)编发的《南宁国税信息》由市局办公室文秘组保存完整的期数至年底移送市局档案室存档。第十四条信息稿酬的统计市局办公室根据《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信息宣传稿件稿酬兑现及奖励管理办法》(南市国税发〔2003〕117号)于次年2月份核发信息稿酬及奖金。第十五条信息工作的评先评优市局办公室根据《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信息和宣传报道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南市国税发〔2003〕123号)的有关规定于次年2月份开展信息工作先进集体、优秀信息员的评比工作。五、税收调研工作规程第十六条税收调研工作具体包括根据区局、市局、市委、市政府下达的调研课题分配调研任务;编发《南宁国税调研》;推荐优秀调研文章参加各类税收研讨活动;开展年度优秀调研文章评比活动。第十七条调研课题的分配市局办公室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调研课题以及市局工作重点,按内容和部门职能给相关单位(部门)分配子课题,并明确课题承担人以及完成时间。第十八条调研任务的认领(一)各单位(部门)按照规定时间,按时向市局办公室宣传组上报本单位(部门)具体课题承担人。(二)市局办公室宣传组对于课题任务的完成情况采取跟踪管理办法,即对于部门上报的课题承担人,不论其工作岗位、工作部门是否发生变动,都始终承担所认领的课题,其所在部门负有督办完成的责任。若没有如期完成调研课题,市局办公室根据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对其所在部门进行通报。第十九条调研文章的报送(一)各单位(部门)向市局办公室报送调研文章,必须同时采用电子传送和纸质传送两种方式。(二)电子传送是指各单位(部门)通过cutftp32(简称ftp)软件将稿件传送到市局局域网(站点87.20.16.60)“办公室宣传组”文件箱中所设本部门文件夹;纸质传送是指各单位(部门)纸质文章报送到市局办公室宣传组签收。(三)电子版信息和纸质信息必须内容一致,格式统一为word文档、a4纸型,标题为小二号黑体,正文为三号仿宋字体、页面为距(上下左右各为2.8厘米)、行距28磅,文末署名及撰写时间。第二十条调研文章的编发(一)市局办公室宣传组负责接收和审核各部门人员在税收实践中把发现的工作问题、提出的改进意见、创新的工作思路、好的工作经验撰写成的研究性文章以及完成的课题文章,质量较好的调研文章编入《南宁国税调研》。(二)《南宁国税调研》由市局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核签发。(三)编发的调研文章通过公文处理系统传送机关各单位(部门)。第二十一条调研文章的推荐市局办公室每年从各单位(部门)报送的专题调研文章中择优2-3篇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主办税收研讨会推荐。第二十二条调研文章的评比(一)参评范围。在当年《南宁国税调研》上发表的所有调研文章以及在有关刊物上发表的税收理论文章均参加评比。(二)奖项设置。评比活动由市局办公室负责。根据当年参评文章篇数评选一、二、三等奖若干篇。第二十三条调研文章的稿酬及奖励对于在各类评比活动中获奖的税收调研文章,市局办公室根据《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信息宣传稿件稿酬兑现及奖励管理办法》(南市国税发〔2003〕117号)于次年2月份兑现稿酬及奖励。六、税收宣传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税收宣传工作具体包括:市局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工作;税收新闻稿件、图片资料或图片新闻、影像资料或电视新闻的采写、摄制和投稿工作;各类税收宣传品(包括音像制品、书籍、宣传画)的制作;宣传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与有关新闻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税收宣传资料的整理、建档工作;开展宣传方面的评先评优活动。第二十五条新闻单位采访工作的管理(一)税收新闻宣传工作归口市局办公室统一管理。(二)凡新闻单位对我局进行采访或约稿的,统一由市局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如新闻单位先与有关部门联系的,有关部门要到市局办公室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采访登记卡》登记备案,并报市局主管领导审批后,统一协调安排。(三)凡市局统一安排的采访或约稿,局内各单位(部门)要积极配合。第二十六条对外宣传工作的管理(一)局内各单位(部门)需要在新闻单位宣传报道或在有关杂志刊登宣传专版反映市局整体税收工作情况,必须先与办公室联系,告知宣传主题、版面安排、文稿内容等,经主管局领导审批后刊发。(二)局内各单位(部门)向新闻界公布的重大新闻,应提前1周将公布内容(主要是新闻内容、背景材料等)送市局办公室,经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领导或指定专人统一对外发布。税制改革方案、税收政策调整、税收收入、涉税大案要案等重要信息,由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指定专人向社会发布,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任何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团)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接受新闻单位采访,对外发布涉税信息。(三)凡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领导职务名义对外公开发表的署名文章,以及涉及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领导重要活动、讲话的稿件,须经局领导本人同意并签发后,方可刊发。个人撰写的业务、理论探讨文章,不涉及税收工作动态或领导讲话、内部信息资料的,一律文责自负。未经局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名义或署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名称发表。未经局领导同意,不得以学术报告、理论研究名义对外披露未正式发布的涉税信息。(四)各单位(部门)需要使用办公室摄制并管理的图片、音像资料进行对外宣传,必须经办公室主管领导同意并审核过相关资料方可办理资料借用手续(借用手续的办理详见本规程第九节第五十四条),音像资料用后必须按时归还。第二十七条税收宣传资料录制的管理(一)对本局工作影响较大、涉及全局性的会议或活动,有必要留存相关图片、音像资料的,主持会议的部门应及时告知办公室相关内容的安排,并在《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摄影记录卡》、《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记者站工作记录卡》上登记。(二)由办公室主管领导根据所登记内容,安排市局办公室宣传组相应人员负责摄影、摄像或录音工作,并将之记录在册。(三)局领导召集的各种会议、局领导下基层或有关外事活动需要新闻报道和留存资料的,由市局办公室协调。(四)对于重要的会议和活动,有必要完整保存摄影和摄像资料的,由市局办公室宣传组摄影、摄像人员同时参与活动,分别履行自己的职责。一般的活动,由一人完成摄影、摄像。第二十八条税收宣传品的管理(一)局内各单位(部门)制作、出版和发行各类税收宣传品(包括音像制品、书籍、宣传画等,下同)以及在报刊、杂志上刊登公告或通告的,由市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和协调。未经市局领导同意,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名义自行或与其他单位、个人联合制作、出版、发行税收宣传品,不得向全市国税系统和社会推荐各类税收宣传品,不得在报刊、杂志上刊登公告或通告。(二)制作、出版、发行各类税收宣传品的,将主题、样稿及用途以书面提交市局办公室呈局领导审阅。经主管局领导签发的稿件为终稿送印。(三)各单位(部门)需在报刊、杂志刊登公告或通告的,必须把盖有单位(部门)公章和主管局领导签发的意见以纸质形式送市局办公室,由市局办公室联系报社或杂志社落实具体刊登时间和版面。第二十九条宣传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市局办公室宣传组负责定期统计并通报各部门宣传稿件情况采用情况,并按照当年修订的《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信息宣传目标考核责任制》进行目标考核。第三十条宣传稿件稿酬的统计市局办公室根据《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信息宣传稿件稿酬兑现及奖励管理办法》(南市国税发〔2003〕117号)于次年2月份计算宣传稿件稿酬及奖励,经局领导审批同意经费预算后核发。第三十一条宣传工作评优评先市局办公室根据《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信息和宣传报道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南市国税发〔2003〕123号)的有关规定于次年2月份开展宣传工作先进集体、优秀通讯员的评比工作。第三十二条税收宣传月活动的管理(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围绕税收宣传月的主题,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二)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办公室及时制定下发市局活动实施方案;各分(县)局要根据市局实施方案按时制定、上报本部门活动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三)市局办公室负责协调市属有关部门,办理税收宣传月活动涉及场地、广告审批等有关手续,同时督促检查各分局、县局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四)市局策划的大型税收宣传活动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五)各分(县)局开展的大型税收宣传活动要及时告知市局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业人员摄影摄像。在活动开展期间,各分(县)局也要自行摄影、摄像,留存相关资料。(六)税收宣传月结束后,各分(县)局要按时上报工作总结、统计数据、音像资料和其他工作资料。市局办公室根据各分局、县上报的资料,及时起草市局税收宣传月工作总结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七)市局办公室根据各单位(部门)上报的总结、数据及资料为依据,按照税收宣传月活动评比方案,开展创新项目、组织奖、税收宣传月优秀通讯员等项目的评比。七、南宁电视台驻国税局记者站工作规程第三十三条南宁电视台在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设立记者站,归口市局办公室管理,由办公室领导兼任记者站站长。第三十四条记者站设5名兼职记者,指定专人进行记者站电视非线性视频编辑系统软件、硬件的维护和管理。第三十五条记者站负责摄制、编辑、制作电视新闻,经市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向各电视台报送稿件。第三十六条市局召开会议需使用视频设备时,记者站人员负责协助物业人员使用专业器材播放。第三十七条记者站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拟定录像资料、税收新闻的拍摄计划,报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可安排时间进行,工作内容在《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记者站工作记录卡》上登记。第三十八条记者站在制作全局性专题片需要调用各分(县)局录像资料或摄像器材时,各分(县)局必须积极支持和配合。第三十九条市局所有摄像资料全部归口记者站进行统一管理。记者站人员要定期整理录像资料,并做好文字记录和技术处理。第四十条各单位(部门)需借助记者站设备编辑、制作工作录像片,必须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记者站工作记录卡》,由市局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核后,安排专业人员开展工作。第四十一条各单位(部门)需拍摄、制作有关工作专题片,必须提供由局领导审签同意的具体文稿,以备记者站人员进行镜头拍摄、录音、剪辑等工作。第四十二条其他部门或外单位需使用记者站所拍摄的工作录像,必须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宣传资料借用记录卡》,经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记者站方可将指定范围的内容按指定的录像带或光碟形式提供给申请部门,用后按时归还。第四十三条记者站向电视台提供的新闻或专题片录像带,播出后应及时取回。八、宣传版报管理规程第四十四条版报宣传工作具体包括:安排市局综合楼、新办公大楼版报(规格:122cm*244cm)出版任务;对版报的如期出版进行考核;组织版报评比。第四十五条版报任务的安排。市局办公室于每年1月将版报出版任务分配给各单位(部门)。第四十六条版报的出版。各单位(部门)应按照办公室安排的出版时间表,于每月10日前(逢节假日出版时间顺延)出版,凡不按时完成出版任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第四十七条版报的内容。各单位(部门)应按照市局部署的全年税收工作目标,结合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按照图文并茂的原则设计版报,反映国税工作动态、宣传税收政策、展示国税风貌。第四十八条版报的评比(一)评比依据。机关各部门制作出版的版报由市局办公室宣传组负责照相作为考核和评比的依据;各分(县)局出版制作的版报由分(县)局自行照相留存考核及评比依据。(二)报送时间。每年12月20日前,各分(县)局将版报照片报送市局办公室宣传组,并于12月30日前组织评比,通报评比结果。(三)奖励办法。由市局办公室组织对各部门制作的版报进行评比,评一等奖2名(机关、分局、县局各1名);二等奖4名(机关、分局、县局各2名);三等奖6名(机关、分局、县局各3名)。九、税收宣传资料管理工作规程第四十九条税收宣传资料的种类。本规程税收宣传资料是指不纳入公文处理系统管理、但必须留存参考的文字资料,摄影所积累的图片资料,摄像所积累的声像资料。第五十条税收宣传资料的来源(一)文字性资料。平时开展全局性活动时或在媒体开展宣传活动,由市局办公室起草的方案、讲话稿、其他文稿等。(二)合同性资料。与各新闻单位合作签订的相关方案,在报刊、杂志刊登宣传专版、公告、通告的合同或协议,税收公益广告策划方案等。(三)图片资料。市局办公室宣传组人员日常拍摄的反映税收工作的工作场景、工作会议、人物、各类文体活动等图片。(四)声像资料。市局办公室宣传组人员日常拍摄的反映税收工作的工作场景、工作会议、人物、各类文体活动以及电视新闻和专题片等录像资料。第五十一条税收宣传资料的日常管理(一)文字性资料。由市局办公室宣传组人员利用计算机进行分类储存,以备查询利用。(二)合同性资料。方案类的资料留存原件;费用类合同资料只保留复印件,原件交财务。这类资料平时由市局办公室宣传组专人保存,作资料查阅,年底根据资料统计当年宣传费用。(三)图片资料。图片资料由市局办公室宣传组专人保管,每次拍摄的传统图片按时间、按内容(附必要的文字简介)装相袋专柜保管,经常使用的优秀摄影作品其底片和冲印片另行装袋保管方便使用;在设备完善的前提下,经常使用的优秀摄影作品必须扫描存储到计算机管理。拍摄的数码相片,经筛选后在计算机上建立专门的文件夹保管,达到一定的数量后刻录碟片保管。(四)声像资料。声像资料由记者站专人负责管理。对于平时所拍摄的资料在每盒录像带上作简要、明了的内容摘要,便于查找使用;对于制作的各类电视专题片,分别以录像带、光碟形式各保存一份;对于播出的电视新闻等,从电视录制下来后,分别以录像带、光碟形式各保存一份。第五十二条税收宣传资料的档案管理(一)文字性资料。此类资料只作平时工作参考资料,保存为一年,过期自行消除。(二)合同性资料。此类资料只作平时工作参考和辅助资料,保存为一年,过期自行清理和销毁。(三)图片资料。市局办公室宣传组清理当年度所拍摄各类相片,按时间、按内容分相袋装好将相片和底片移送综合档案室保管,作好签收记录;数码相片则刻录光碟移送市局综合档案室保管。在没有扫描仪器的情况下,经常使用的优秀摄影作品其底片移送档案室之前必须洗印多张另外装袋,放在市局办公室宣传组保管确保平时宣传使用,如设备完善,优秀摄影作品扫描存入计算机随时调用,达到一定数量刻录光碟管理。(四)声像资料。平时所拍摄的录相资料在每盒录像带上作简要、明了的内容摘要后仍由记者站专柜保管;各类电视专题片、播出的电视新闻等,其录像带仍存放于记者站保管,其光碟年终移送综合档案室。第五十三条外单位和局内其他部门需到市局办公室借用由宣传组摄制并管理的图片、音像资料,必须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宣传资料借用记录卡》,经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将指定范围的图片、声像资料按指定的照片、录像带或光碟形式提供给申请部门,用后要及时归还,并在《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宣传资料借用记录卡》上作销号处理。第五十四条其他部门或外单位到综合档案室借阅图片、声像资料的,只允许现场借阅,不得带离档案室;若需借离档案室,需经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十、摄影、摄像器材管理规程第五十五条摄影、摄像器材的种类:市局办公室宣传组日常保管、使用的摄影、摄像器材及其辅材;记者站非线性视频编辑系统及其辅材,话筒、录像带、空白碟片、录音带等。第五十六条市局办公室宣传组对保管的摄影、摄像器材要建立档案清单,由专人管理并每年将实物与档案清点核对一次。第五十七条市局办公室摄影、摄像人员负责对各类器材进行日常维护、清洁和保养。第五十八条所有的器材均由市局办公室宣传组专人、专柜保管。平时使用须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摄影、摄像器材管理记录卡》,归还时销号。第五十九条逢时间较长的节假日或出差,除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外,领用的摄影、摄像器材必须归还保管人员统一管理。第六十条其他部门若要借用市局办公室摄影、摄像器材,必须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摄影、摄像器材管理记录卡》,经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否则不得外借。外借器材必须按规定保管,并在规定时间归还,如有损坏照价赔偿。第六十一条市局办公室调用各分局的摄像器材时,各分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第六十二条耗用量大的录像带、胶卷、电池、碟片等,由市局办公室宣传组专人向市局领用,做好记录并保管。宣传组其他人领用,需在《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摄影、摄像器材管理记录卡》上记录。第六十三条录像带、碟片等专业耗材的采购由市局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十一、信息宣传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规程第六十四条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制定市局办公室每年根据《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修订下发当年的《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信息宣传目标考核责任制》。第六十五条市局办公室根据《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信息宣传目标考核责任制》中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收取和退还各部门和部门领导的信息保证金。第六十六条市局办公室根据《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信息宣传目标考核责任制》明确的信息、宣传稿件的考核范围,每月统计并通报全局信息、宣传稿件采用情况。(一)对于各单位(部门)上报采用但采稿证明有待进一步核实的稿件,当月不通报,经审核证实后可以补通报;经审核不符的稿件,不通报也不算任务计入目标考核范围,不计发稿酬和奖励。(二)采稿单位和采稿内容不属考核范围的稿件,可以进行通报以示鼓励,但不算任务计入目标考核范围,也不计发稿酬和奖励。(三)信息、宣传稿件的采用依据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信息宣传目标考核责任制》中明确的考核依据为准。第六十七条次年2月份,由市局办公室分别统计各部门信息和宣传稿件的采用情况,并根据《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信息宣传目标考核责任制》中的扣分、加分规定计算部门该项目标考核分,交各部门自核确认后,将最后考核结果报市局人教科。十二、信息、宣传培训工作规程第六十八条市局办公室根据信息、宣传工作需要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局培训中心报送次年度信息、宣传培训计划,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追加培训计划的,要经分管的局领导同意,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第六十九条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经审批后,以“南市国税办函”的形式下发培训通知,下级国税机关凭此通知参加培训。第七十条市局办公室分别邀请信息、宣传、调研、摄影、摄像等方面的专业人士授课,接受培训人员为各部门从事税收宣传工作的人员、兼职信息和宣传人员以及摄影、摄像、写作爱好者。第七十一条参加培训人员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市局办公室负责对培训人员的学习情况进行记录、作出评价,并将记录情况向其所在部门反馈。十三、附则第七十二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七十三条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原下发的文件,有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附件1: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采访登记卡来访单位:采访部门或领导:采访时间:采访内容:办公室领导意见:主管局领导批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采访登记卡来访单位:采访部门或领导:采访时间:采访内容:办公室领导意见:主管局领导批示:附件2: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记者站工作记录卡(前期拍摄)拍摄时间:拍摄人员:拍摄地点:拍摄内容:办公室意见:向电视台报送情况说明: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记者站工作记录卡(前期拍摄)拍摄时间:拍摄人员:拍摄地点:拍摄内容:办公室意见:向电视台报送情况说明: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记者站工作记录卡(后期制作)制作部门:制作时间:制作用途:制作内容及要求:办公室意见: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记者站工作记录卡(后期制作)制作部门:制作时间:制作用途:制作内容及要求:办公室意见:附件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摄影记录卡部门联系人时间地点事由领导审批摄影人员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摄影记录卡部门联系人时间地点事由领导审批摄影人员附件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宣传资料借用记录卡借用部门:借用人:借用时间:归还时间:借用的图片、声像资料内容及数量:办公室经手人:办公室意见: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宣传资料借用记录卡借用部门:借用人:借用时间:归还时间:借用的图片、声像资料内容及数量:办公室经手人:办公室意见:
- 南宁市国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 第一条为在全市国税系统进一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高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的透明度和办税效率,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更好地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根据上级机关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办税公开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市国税系统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明确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丰富公开形式,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针对性和规范性。第三条全市国税系统各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把政府信息公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本单位、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第四条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国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机关和系统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业务指导的工作。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第六条主动公开类信息内容及职责部门。(一)南宁市国税系统基本情况介绍;领导讲话、税收工作动态。(由办公室牵头办理)(二)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局领导简历等情况;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构设置情况;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主要工作职能;精神文明建设、干部教育培训等情况;人事任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公示、公务员招录等;注册税务师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注册税务师考试考务通知、各科考试大纲等。(由人教科牵头办理)(三)国税部门主管的各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事项;非许可审批有关规定和事项。(由法规科牵头办理)(四)税收工作短期计划和长期规划;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由征管科牵头办理)(五)历年税收收入总数、分地区税收收入数据。(由计征科牵头办理)(六)稽查工作规范、稽查工作部署、涉税案件曝光。(由稽查局牵头办理)(七)招标公告、中标(成交)公告。(由财务科牵头办理)(八)党风廉政建设。(由监察室牵头办理)(九)金税工程等重大项目执行情况。(由流转税科牵头办理)(十)其它工作。(由相关职责部门牵头办理)第七条凡列为主动公开的事项,要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反馈、通报、归档的程序开展工作。(一)提出。各部门在公开事项决定后,应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登记表》(附件1),对公开事项的公开时间、公开范围、公开形式等内容进行确认,并由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领导签字后加盖部门公章,附相关材料向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同时传送一份电子文档。发布可能对纳税人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的信息时,在提交分管局领导签名前,还必须经由法规科审核确认。(二)审核。各部门提出的公开事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各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对公开的事项有异议的,要作出说明。(三)公开。公开事项确定后,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交相关管理部门,通过国税网站、新闻媒体、电子显示屏、印刷宣传册等形式或渠道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四)反馈。负责管理部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当日,应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关文字说明,以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对、记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将公开事项进行整理,并反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五)通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开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通报,每年进行一次总结。(六)归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部门办理的有关文件、文稿等及时收集、整理,统一归档。第八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按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附件4)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获取与经济、社会管理和纳税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信息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用其从事违法活动。(一)受理机构。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南宁市望园路19号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时间联系电话:0771-5889631传真号码:0771-5889626通信地址:南宁市望园路19号邮政编码:530022南宁政务信息网国税网页:gs.nanning.gov.cn电子邮件地址:guosuiinfo@nanning.gov.cn(二)受理程序。依申请公开信息按申请、受理申请、答复流程进行工作。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南宁政务信息网国税网页下载。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做到详尽、明确,并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暂不受理口头申请和互联网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或互联网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2.申请受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收到申请的内容转交相关部门受理,并由督查人员跟踪督办,按月通报承办情况。如属涉税协助内容的,由政策法规科按《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协助行为管理办法》(南市国税发〔2007〕430号)进行处理。受理的申请,如果是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3.答复。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按下列情形,通过出具《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附件3)对申请公开的信息予以答复:(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5)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的内容;(6)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第九条信息公开的方式。根据公开事项的不同,可采取以下方式实施信息公开:(一)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计划征收科管理):以税收优惠政策、办税流程(文字形式)、涉税事宜通告、税收宣传等为主,兼顾税务处罚通告等。(二)税收性宣传橱窗或墙报(办公室管理):以公布单位或部门工作职责、相关规章制度、办税流程(图表形式)、长期性税收优惠政策、税务处罚通告、税收宣传等为主。(三)南宁政务信息网国税网页(互联网,办公室管理):以公布单位机构设置、工作职责、税收法规政策、办税流程、涉税事宜通告、税务机关工作动态、税收宣传为主。(四)南宁国税政务公开网(局域网,信息中心管理):主要公布应向本系统内公开的事项,主要包括基建、财务、住房、医疗、保险、福利、培训、奖励、任职公示等需公开的事项。(五)新闻媒体(办公室负责联系):以公布新的税收政策、本级税务机关工作动态、税收宣传为主。(六)短信息(信息中心管理):以简短的涉税提醒、通告及税收宣传为主。(七)宣传资料、办税手册(服务中心管理):公布详尽的税收政策、办税流程、办税注意事项、办税指南等。(八)依申请政府公开信息(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的《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规定时限内向信息公开权利人出具《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九)其他信息公开方式:根据工作需要选取其他公开方式。第十条信息公开的时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在产生后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事项,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第十一条积极推行办税公开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协调配合,增强工作合力。各部门既要分工明确,又要密切配合,建立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第十二条实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内各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保密审查:(一)南宁市国税工作重大决策事项;(二)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名义制订的办法、制度;(三)局内各单位领导在区域性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四)月度、季度、年度等税收收入数据,税源、征管、稽查、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五)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情况;(六)税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情况;(七)税制改革、税收政策调整、税收征管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和方案;(八)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九)是否属于上级机关或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尚未决定的事项;(十)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直接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十一)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政府和税务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十二)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十三)是否涉及个人、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隐私和商业秘密;(十四)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第十三条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第十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1.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织不力,责任不落实的;2.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规范、不及时更新的;3.公开的形式不适当,不能达到公开效果的;4.对依申请公开的事项,无不正当理由不予公开的;5.对服务承诺不兑现的;6.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应予批评教育的行为。(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及造成的后果,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2.政府信息公开弄虚作假,公开的内容不真实的;3.对于监督检查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4.其他严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构建多主体、多渠道、多层面的监督体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一)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二)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三)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投诉箱、电子邮件等接受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监督;(四)接受法制、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十六条各级国税机关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探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内在要求和客观规律,不断总结、推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典型和先进经验,努力开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新局面。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各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制订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附件1: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信息公民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所需信息情况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所需信息的用途备注附件2: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南市国税告〔〕号:您(单位)向我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局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现对您(单位)提出的申请答复如下:特此告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年月日附件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目录索引:一、领导简介二、机构设置三、主要职能四、行业概况五、工作计划六、工作动态七、税收政策法规(一)增值税(二)消费税(三)车辆购置税(四)进出口税收(五)企业所得税(六)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七)其他八、税收征管制度九、办税指南(一)税务登记(二)纳税申报(三)发票管理(四)纳税检查(五)税款缴纳(六)帐簿管理(七)复议诉讼(八)税务代理(九)税收文书签收十、行政许可规定十一、非许可审批十二、税务稽查情况(一)稽查工作规范(二)稽查工作部署(三)涉税案件曝光十三、税收收入统计数据十四、税务队伍建设情况十五、人事管理事项(一)人事任免(二)职称评定公示(三)公务员招录1.公务员招考公示2.公务员招考通知十六、注册税务师管理事项(一)注册税务师考试通知(二)注册税务师考试结果公示十七、重大项目十八、政府采购十九、其他工作
- 企业所得税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专项检查方案
-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全面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工作要求,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一些单位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重视不够,重审批、轻管理的状况,市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企业所得税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和税前扣除审批)的专项检查。为使检查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加强企业所得税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开展企业所得税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专项检查,是今年我局进一步强化对税收行政审批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强廉政建设,正确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政策的重要举措。为确保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市局成立企业所得税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刘坤成员:樊茗、杨伟敏、李凤强、陈宇、邱克、陈燕、王松军、肖烜、古乐元、韦茂武、潘仕意具体工作由所得税科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协同配合。二、检查的范围和对象(一)2007年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减免税审批事项。(二)2007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事项。三、检查的内容(一)审批权限的检查。1.减免税的审批权限是否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批:(1)2006年8月14日至2007年4月30日的规定:《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行政审批权限的补充通知》(南市国税发〔2006〕260号)。新办企业年度内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申请(另有规定的除外),由区(县)局审批,并抄报市局备案;其他类型减免税,税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市局审批。企业年度内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申请(另有规定的除外),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其享受资格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由市局核实后执行。(2)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7月9日的规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通知》(桂国税发〔2007〕99号)和《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07〕210号)的规定: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事项的审批实行由自治区国税局和主管国税机关两级审批制度。年度减免税额在160万元(含160万元)以上(不含无期限暂免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及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的事项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年度减免税额在160万元以下的审批事项(不含无期限暂免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由区(县)局审批(抄报市局所得税科备案)。无期限暂免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抄报市局所得税科备案)。(3)2007年7月9日至2007年12月13日的规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通知》(桂国税函〔2007〕683号)中央企业的减免税,属于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中央企业在我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其减免税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除上述减免税外,一户企业一年减免所得税额在160万元以上(含160万元)的,由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一户企业一年减免所得税额在16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批。(4)2007年12月13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7〕1037号)规定:对已经批准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减免税额超过《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补充通知》(桂国税函〔2007〕68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需上报有权审批机关审批的事项,不再上报审批。2.内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权限是否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批:(1)2005年8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的规定:《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行政审批权限强化后续监管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05〕301号)内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单笔(项)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由各区(县)局审批、办理;单笔(项)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市局审批。其中单笔(项)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市局税收行政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金融保险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单笔(项)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由各区(县)局审批、办理;单笔(项)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由市局审批。其中单笔(项)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由市局税收行政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2)2007年5月1日至现在的规定:《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07〕210号)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单笔(项)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由各区(县)局审批、办理;单笔(项)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市局审批。其中单笔(项)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市局税收行政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金融保险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单笔(项)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由各区(县)局审批、办理;单笔(项)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由市局审批。其中单笔(项)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由市局税收行政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二)企业所得税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1.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后,经办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政策规定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指派2名以上税收管理员按规定程序、对照各项目减免税的审批条件和应核查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并根据实地核查结果,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调查呈批表》上签署调查意见,经税源管理股股长及业务股审核后,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属于本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直接行文答复,并在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进行减免税文书流转审批。(2)非本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减免税,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行文请示上一级税务机关。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岗工作人员对照企业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及有关审核要点,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书面符合性审查。对于具有实物形态需要实地查验的应及时进行实地查验程序。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1)不符合税前扣除有关规定的,由本岗在《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经分局主管局长(科长)复核签字后,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并退回文书受理岗。(2)符合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的,由本岗在《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附列资料报股长(科长),对照政策规定和审核要点复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核确认后签字。经审批准予税前扣除的,录入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三)企业所得税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是否按照规定时限进行审批。城区局、县局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市局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批。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四)检查申请减免税所需资料是否完整有效。1.《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申请表》。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3.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复印件。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5.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年度中间申请减免税的,报送申请月份的上月报表)复印件。6.根据不同的减免税类型,纳税人须同时报送以下相关资料复印件:(1)新办企业须提供公司章程、验资报告(非货币出资的还应同时提供评估报告)、记录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的会计凭证及其相关资料。(2)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①申请享受15%税率的企业(除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供省级(含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鼓励类证明的文件、上市公司提供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上市的批复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②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供由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认定证书》。③广西区外来投资企业须提供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自然人股东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分支机构减免必须有总机构关于成立分支机构的文件或股东会议决议,以及总机构对分支机构拨款、拨物的凭据,分支机构开立的银行帐户。④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须提供省级有关部门核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证书。⑤设在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还须提供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的相关证明文件。(3)劳动就业服务型企业须提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及年检证明、“职工花名册”、待业、失业证明复印件。(4)遭受风、火、水、震等灾害的企业,需提交气象、水文、消防、保险等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属中国境外的企业,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相关证明资料。(5)再就业企业。①申请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的企业(包括商贸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的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须提供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申请年度及上年末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复印件。此外,服务型企业还须提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复印件。②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须提供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劳动合同(副本复印件)、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前3个证明是指有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劳动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③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须提供省级以上政府的批文、安置的分流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安置的分流人员与经济实体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工资表、缴纳保险费的凭证复印件。(6)民政福利企业须提交自治区民政厅核发的《社会民政福利企业证书》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内容填写完整的残疾状况鉴定体格检查表、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的记录凭证。(7)军队企业须提供军委、总后或总后生产部和军队后勤生产管理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证书及出资证明。(8)武警部队企业须提供武警总部或武警各级后勤生产管理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证明及出资证明。(9)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企业须提供企业与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随军家属签订的劳动合同、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及师以上部队颁发的军队转业干部的转业证件。(10)转让技术与高新技术成果的企事业单位须提供经自治区、市、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及技术性收入明细表。(11)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须提供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此外,科研单位还应提供省级以上科委出具的认定证明文件,大专院校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本学校的有效证明文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提供科技部等部门共同认定的证明文件。(12)软件企业(包括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须提供认定证书、年检证明、收入分类明细表。(13)环保设备(产品)生产企业须提供地级市以上环保主管部门认定为环保设备生产企业的证明。(14)转制科研机构须提供有关部门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改制后的企业登记材料(包括章程、验资报告)。(15)高校后勤经济实体须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文、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明细表。(16)“三废”利用企业须提供省级有关部门核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证书,企业所使用的原材料属于“三废”规定范围内的证明材料和利用“三废”生产产品投产日期的证明材料。(17)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企业须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证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工资表、缴纳保险费凭证。(18)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须提供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证书及监测结果证明文件、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还须提供公司章程、验资报告。(19)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申请,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应提供如下材料:①《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及附表《财产损失明细表》。②由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以及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证明或鉴证意见书。③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④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包括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等。⑤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20)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的审批,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4号令)第九条的规定应提供以下资料:①企业的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及使用情况和投资情况,形成呆账的主要原因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和结果,借款人或被投资企业、担保人财产清算、清偿和分配情况,贷款或投资人受偿及损失情况,申请税前扣除金额等。②《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及其明细表。③贷款和投资合同、发放贷款和投资凭证及相关材料。④政府、法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保险企业等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五)检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税前扣除审批的税收政策依据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六)检查享受减免税到期的企业,是否按期征纳税款。(七)检查对广西区外来投资企业:每年是否下企业核对《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及《利润分配表》,核实外来方的股权比例,据以计算纳税人的免税比例及免税金额。对以认定证书及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为减免税条件的企业:是否定期跟踪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及企业的年审情况,每年核实纳税人上一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高新技术企业为60%,其他企业为70%),对年审不合格或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不到减免税标准的企业,是否不予减免税。(八)检查是否完善企业所得税台帐的管理。各区(县)局须设立减免税管理台账和税前扣除审批台帐,按户详细登记减免税的种类、减免原因、批准时间、减免税的起止年限、金额等。三、具体做法(一)所得税科牵头,抽调有关城区局主管企业所得税的人员,组成企业所得税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专项检查组。分别组成2个检查小组,直接实施对企业所得税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二)检查方式。各区(县)局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自查,每个管理员对经办的审批项目逐一自查。市局检查小组采取深入区(县)局交叉检查,对2007年度已审批的企业所得税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资料、相关手续和程序逐一对照政策条件,有疑问的直接到企业进行检查核实,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和税前扣除项目。四、检查时间及要求(一)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1.2007年4月10日至4月18日为检查实施阶段。2.2007年4月21日至23日为总结阶段。(二)检查要求1.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质按量完成检查任务。这次企业所得税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的专项检查,是今年我市开展税收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加强税收征管,依法治税,正确执行各项税收政策的重要举措。为此,各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提高对这次专项检查的认识,统一思想,步调一致,共同完成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2.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配合。此项专项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必须指定1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选择一些有经验的人员具体负责检查,同时,工作当中要注意密切配合,分工协作,遇到解决不了的问题或把握不准的情况,要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汇报,使该项工作有步骤、有组织地开展。3.讲究工作方式方法,注重工作效果。各部门、各检查组要认真把好质量关,讲求实效,坚持时间和速度服从质量,深入细致地开展检查,不能走过场。4.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各检查小组及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在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3日内按照方案要求将有关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局将对企业所得税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的专项检查进行总结。附件:2007年企业所得税非许可类行政审批检查情况底稿被查单位:检查日期:200年月日检查内容执行情况存在问题被查单位意见是否按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程序等实施审批工作审批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已建立各类企业所得税台账是否按规定将审批资料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对减免税期满的纳税人是否已按规定征税是否已按规定对备案类项目进行备案、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检查员:
- 南宁市国税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 第一条为在全市国税系统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不断提高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的透明度和办税效率,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更好地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根据上级机关有关政务公开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办税公开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务公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有效形式,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第三条全市国税系统推行政务公开,必须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明确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丰富公开形式,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针对性和规范性。第四条全市国税系统各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把政务公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本单位、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第五条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国税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政务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机关和系统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业务指导的工作。第六条政务公开的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按照涉及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开,涉及内部运行的相关事项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在部门和单位内部公开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工作。要公开事项及责任部门:(一)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税务行政许可的设定、调整和取消情况,以及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受理程序、承诺时限和审批结果。(由法规科牵头办理)(二)税收工作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由征管科牵头办理,办公室协助)(三)非涉密类或已过解密期的税收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由计征科牵头办理)(四)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干部人事考核、任免等情况。(由人教科牵头办理)(五)基建、大宗物品采购等项目的立项原则、立项程序、招投标采购及结果;预决算情况和审计情况;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和处置情况。(由财务科牵头办理)(六)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住房、医疗、保险、福利、培训、奖励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办理情况。(服务中心、人教科牵头办理)(七)办税公开的主要内容和形式。(由征管科牵头办理)(八)其他事项。(相关部门办理)第七条积极推行办税公开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协调配合,增强工作合力。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如下:征管科:负责办税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办公室:负责国税网站、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办税公开内容的归类编辑和文稿组织。法规科:负责本级机关制发的涉税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审核、会签;负责对本级机关涉税政务公开项目的审核、把关。流转税科、所得税科、国际税务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等部门:负责本业务范围应公开的内容的整理、审查。监察室:负责加强对办税公开工作的监督,收集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国税系统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评估办税公开的效果。各部门既要分工明确,又要密切配合,建立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第八条政务公开的程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主动公开政务,并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的范围。对于不能公开或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必须说明理由,并报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变更、撤销或终止公开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及时告知公众。第九条政务公开的形式和时间要求。根据公开事项的特点,本着灵活、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渠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通过我局在南宁电台开设的《国税快递》、在广西电台开设的《国税之声》等渠道定期发布政务信息。充分发挥国税网站发布政务信息主渠道作用,辅之以其他新闻媒体、通告简报、办事手册等,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第十条各级国税机关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制度。(一)梳理政务公开项目。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对各工作事项进行清理,逐一按国家秘密事项、不宜公开事项、公开事项进行分类。属国家秘密、不宜公开事项的,应列明事项名称、责任部门、不列入政务公开范围的原因及依据;属公开事项的,除列明事项名称、责任部门外,还应列明公开的具体内容和公开方式、公开时间等。(二)政务公开方式。根据政务公开事项的不同,可采取以下方式实施政务公开:1.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以税收优惠政策、办税流程(文字形式)、涉税事宜通告、税收宣传等为主,兼顾税务处罚通告等。2.宣传橱窗或墙报:以公布单位或部门工作职责、相关规章制度、办税流程(图表形式)、长期性税收优惠政策、税务处罚通告、税收宣传等为主。3.南宁政务信息网国税网页(互联网):以公布单位机构设置、工作职责、税收法规政策、办税流程、涉税事宜通告、税务机关工作动态、税收宣传为主。4.南宁国税政务公开网(局域网):主要公布应向本系统内公开的事项,主要包括基建、财务、住房、医疗、保险、福利、培训、奖励、任职公示等需公开的事项。5.新闻媒体:以公布新的税收政策、本级税务机关工作动态、税收宣传为主。6.短信息:以简短的涉税提醒、通告及税收宣传为主。7.宣传资料、办税手册:公布详尽的税收政策、办税流程、办税注意事项、办税指南等。8.其他政务公开方式:根据工作需要选取其他政务公开方式。(三)政务公开工作程序。凡列为公开的事项,要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反馈、通报、归档的程序进行工作。1.提出。各部门决定任何事项,事先都要对能否公开、公开时间、公开范围和公开的形式提出意见。凡不属于例外范围的事项,应在事项决定后向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政务公开申请。2.审核。各部门提出的公开事项,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各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对公开的事项有异议的,要作出说明。3.公开。公开事项确定后,相关部门应根据内容按要求通过政务公开栏目、网站、报刊、新闻媒体、电子触摸屏或显示屏、印刷宣传册等形式或渠道进行公开。4.反馈。相关部门实施政务公开的当日,应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关文字说明,以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对、记录。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将公开事项进行整理,并反馈政务公开领导小组。5.通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开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通报,每年进行一次总结。6.归档。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部门办理的有关文件、文稿等及时收集、整理,统一归档。(二)政务公开分级负责制。政务公开工作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体系。(三)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1)政务公开领导组织不力,责任不落实的;(2)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规范、不及时更新,或只公开一般事项,不公开重要或公众关注的事项的;(3)公开的形式不适当,不能达到公开效果的;(4)对申请公开的事项,无不正当理由不予公开的;(5)对服务承诺不兑现的;(6)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应予批评教育的行为。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及造成的后果,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2)政务公开弄虚作假,公开的内容不真实的;(3)对于监督检查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4)其他严重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第十一条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制度。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构建多主体、多渠道、多层面的监督体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一)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二)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三)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投诉箱、电子邮件等接受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监督;(四)接受法制、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十二条各级国税机关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探索政务公开的内在要求和客观规律,不断总结、推广政务公开工作的典型和先进经验,努力开创政务公开工作的新局面。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各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制订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并报市局备案。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国税系统的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支付行为,落实资金支付责任,降低行政成本,明确资金管理权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各单位(部门)职能的履行,促进税收工作开展,为支出的追踪问效打牢基础,现根据我局的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拨款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其他收入管理规定》(国税发〔2000〕199号)中所指的其他收入资金。第三条资金支付的原则是:预算控制、权限划分、归口审批、集中分配、细化规范、跟踪落实。第四条资金支付的类型包括系统内对下级预算单位的各项拨款和本级(机关)的工资福利支出(人员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支出。第五条资金支付原则上在“二上”预算控制框架内安排,上级批复的年度预算是资金支付的控制限额界限,未经上级批复同意调整的预算项目,超预算部分一律不得支付。全系统将逐步细化部门预算编制,执行核算量化控制。第六条资金支付实行预算审批程序和请款程序双控监管。对系统下级预算单位拨款及本级机关重大项目必须先经过预算审批前置程序,资金支付时再运用请款程序。已完成预算审批的项目既可以一次预算审批,全额支付,也可以在审批的总预算额度范围内分次请款支付。对非重大支出项目的资金支付,可直接进入请款程序,经授权审核人签批核准允许支付。第七条本办法是在机关(系统)内部明确规定资金支付的种类和管理程序、职责分工、审批人员与权限、支付基本要求、资金支出监督检查与处罚,以保证财务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第二章资金支付的种类和管理程序第八条重大支出项目指每次发生额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的各类支出,非重大支出项目指不达重大支出项目支付发生额标准的一般支出项目(每次发生额在3000元至30000元以下)、小额零星支付项目(每次发生额在3000元以下)第九条预算审批程序。系统年度总预算、年度中系统经费调整追加预算、年度系统预算分配方案、系统和本级机关重大支出项目或各部门追加预算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一)预算审批申请。1.系统年度总预算、年度中系统经费调整追加预算、年度系统预算分配方案由市局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2.对重大支出项目、各部门追加预算。由需求部门提出资金安排书面申请,填制《**项目支出预算申请表》(附件1)或《追加预算申请表》(附件2)。各类预算书面申请在经业务牵头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审核通过后,呈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二)资金支付。凡已完成预算审批程序的各项资金支付,除需分期(次)支付的各部门总预算、重大支出项目预算申请要转入请款程序外,其他可一次全额支出的预算在执行支付时不必按请款程序设定的申请审批运作要求办理,可直接由经办人员持业经审批的《**项目支出预算申请表》向出纳提出资金支付要求,出纳人员在对《**项目支出预算申请表》相关项目审核无误后,据以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第十条请款程序。一般支出项目、小额零星支付项目以及已经审批的需分期付款的重大支出项目、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支付:(一)资金的支付申请:资金支付申请部门必须根据经过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年度预算及具体业务运行资金量需求填制《请款单》(附件3)、《费用报销单》(附件4)、《拨款通知书》(附件5)向财务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各部门填制的支付申请单据在经费管理权限逐级审核、审批后,实际开支时可以由经手人持手续齐全的《请款单》、《费用报销单》、《拨款通知书》在当年的部门年度预算总额度内提出请款要求或结报要求。对已经审批需分期支付的重大支出项目、一般支出项目应按要求填制《请款单》;对经审批的年度预算分配方案中核定下拨给各预算单位的经费以及有明确文件依据,各月固定发生的支付填制《拨款通知书》,对小额零星支付填制《费用报销单》。(二)资金的支付审批:所有资金的支付必须由经授权的人员或分管财务的局领导签字批准同意。(三)资金的支付结算:会计人员在对每次支付资金额度标准及经审核签批的请款单、报销单或拨款单据等各项支出原始凭证进行认真审核无误后,签章移交出纳人员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第十一条凡确因工作急需未办理支出预算申请或请款申请审批手续且超过零星支出标准限额的各类已办结事项的资金支付,必须按支出权限审批程序补办请款报批手续,凭《请款单》(左上角注明“补办”字样)核销报账。第三章资金支出的职责分工第十二条本局系统对资金支付执行“预算在前,支出在后”管理办法,具体业务操作实行一支笔审批与授权批准相结合的审批制度。各级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财务法纪,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把关,对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在核款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限审批。第十三条本局系统资金对外支付统一由财务部门办理。财务部门应加强资金的调度和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完整,手续严密,结算畅通,服务周到。对于审批人员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资金支付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第十四条资金支付业务的职责要求。(一)局长办公会议职责。1.对年度总预算、年度中经费追加预算进行研究审议。2.对由财务部门提交的年度系统预算分配批复方案(含预算调整方案),进行讨论研究并最终审定。3.经由各主办业务部门、工会组织及财务部门联合提出的专项经费分配方案,进行研究审定。4.对用自筹其他收入资金安排对各区(县)进行补助的经费方案如困难补助、奖励经费、赞助费以及慰问费等进行审议。5.对经分管局领导审核通过的各部门年度预算、追加预算;重大支出项目申请;基层单位公用借款;临时性奖励及福利性支出进行审议。6.对基建立项及其总预算、追加预算支出进行研究审定。7.其他需要审议的资金支出事项。(二)申请部门职责。因业务活动需要使用资金的,原则上应在部门预算总控额度内安排,要实事求是地提出资金支出预算需求的事由、数量、支付方式,按照资金支付管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业务经办人必须按规定填制有关申请表格,整理有关原始单据。对有关原始单据进行部门分类整理、自核粘贴、汇总计算,保证手续齐全。此外还要填业务内容、用途、金额、支付方式、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并在单据上签字。需要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或收据的应保证在10日内将合法发票及收据交财务部门(一般情况下必须见票付款)。有使用审批权限的各级领导应侧重审核各类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必要性,并根据所辖部门的资金支付计划在责任权限内合理有效地支配使用资金,按照资金支付程序办理支付手续。(三)财务部门的职责。1.对于全系统、机关预算资金使用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对各类预算审批支出申请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对各类请款申请按授权范围行使职权。对局机关日常经费报销事项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2.财务岗位人员依据审核无误的单据办理各类资金的收支结转业务。每旬末,及时根据银行存款对账单做出相应的账务调整。3.财务岗位人员对单位的资金支付必须依照国家法规和有关制度实行监督。认真审查付款申请和有关原始单据的完整性、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以及支付方式,支付单据是否妥当等,做到手续完备、单证齐全。对审批手续不全的支付应当退回或要求补办全手续。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坚决不予办理报销审核手续。对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当事人所在部门领导提出书面报告意见,请求处理,部门领导人应该在接到书面意见书10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承担相关的责任。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当事人部门领导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4.财务岗位人员必须保证资金支付的准确性,不得无理拖延支付,不得刁难业务经办人员或收款单位人员。对于出纳人员违反资金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人员有权向市局监察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出纳人员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资金支付规定的申请。5.对本系统、机关(部门)资金预算使用的各类请款、报账表单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编码,对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市局局领导提供财务监控管理数据。第四章资金支付的审批及管理权限第十五条资金支付的审批人员及权限。(一)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的各类预算经费与补助经费划拨方案,在分管财务的局领导签批后,由财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二)依据各类既定政策法规规定发放的各类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励、福利,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以及按法律制度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款项的支付,由具体承办科室造册请款,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执行。凡涉及政策界定的临时性津补贴资金支付需求,必须书面报告申请报人事部门审批后按照日常开支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办理。(三)局机关日常经费开支按照各类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办理。在部门预算额度内,对照不同的标准及审批权限分别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进行支付审批。一次性支出在3000元以内的(不含3000元),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3000元以上至30000元的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30000元以上的开支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审议签批。(四)基建经费支出。达到基建立项标准的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工程合同条款、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费、土地征用费、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等基建投资类相关费用;财务部门根据基建财务决算审计费,经审核认可提出基建支出预算,在分管局领导核准后,开支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签批。对未达到基建立项标准的小额、零星基建维修开支,由机关服务中心提出支出预算申请,单项开支在5000元以下的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签批,单项开支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签批。(五)借款事项。基层单位的暂借公务用款由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已完成预算审批程序的预算借款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其余借款3000元以下(含)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3000元以上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六)政府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项目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需求部门在原有年度预算的基础上提出具体需求,报经审批后,由市局政府采购小组负责组织采购,并按业务支出审批权限办理具体支出手续。具体操作按《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南市国税发〔2006〕418号)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各经费开支审批人出差或休假,可授权指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可在代理期间行使相应的审批权力。第五章资金支付原始单据规定第十七条预付账款性质的资金支付,应符合相应合同的要求,并附有相应的《**项目支出预算申请表》或请款单,超预算付款的应该有《追加预算申请表》附报,并有相关授权人员签字,付款后应及时向收款单位索取合法的收款单据。第十八条属采购性质的资金支付,必须附有采购合同(协议)、采购发票、货物验收单据,经相应授权人员签字的《**项目支出预算申请表》或《请款单》。工程进度款项的支付,应附经机关服务中心按照基建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付款申请审核确认的书面资料。工程项目结束后,必须保留一定的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验收合格和相应的审计证明完备后才可全额支付。第十九条其他费用性资金支付必须附有发票、收据和相应授权人员的签字手续。第六章资金支付的基本要求第二十条现金的支付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在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凡计发的工资和津补贴一律使用银行卡发放。市局库存现金限额确定为5000元,每日现金结存数不得超过限额,超出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各单位需要使用大额现金的必须提前告知市局财务管理部门,并经主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现金支付必须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以示付讫。第二十一条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支付要求。出纳人员办理汇款、转账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预算申请表或《请款单》办理,预算申请表或《请款单》原件应附付款凭证后备查。出纳人员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不得改变收款单位。第七章资金支出的监督检查与处罚第二十二条加强支出的监督考核,由市局监察部门牵头组成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第二十三条资金支出监督检查的业务主要包括:(一)支出业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岗位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失职、违规和舞弊现象。(二)资金支出和审批手续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三)在资金支出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违规现象,责令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局领导。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及部门(单位)领导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局财务管理科负责解释、补充,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颁布。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附件1:项目支出预算申请表年月日部门:经办人:项目名称(科目)编号:事由金额: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部门申请支付方式:现金()转帐()其他()收款单位名称:收款单位帐号:开户银行:是否需分期付款:是()否()附件材料:有()无()合同()报告()通知()其他()合同协议编号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年月日办公室或人事部门意见年月日部门分管局领导意见年月日财务管理部门意见资金来源:1、零余额帐户:基本支出()项目支出()2、实有资金帐户:地方财政补助()其他()预算会计:年月日财务负责人意见:年月日主管财务局领导审批意见注: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的支出由人事部门审批,奖金、津贴、补贴以外的支出由办公室审批。附件2:追加预算申请表年月日部门:经办人:项目名称(科目)编号:事由金额: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部门申请支付方式:现金()转帐()其他()收款单位名称:收款单位帐号:开户银行:附件材料:有()无()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年月日办公室或人事部门意见年月日部门分管局领导意见年月日财务管理部门意见资金来源:1、零余额帐户:基本支出()项目支出()2、实有资金帐户:地方财政补助()其他()预算会计:年月日财务负责人意见:年月日主管财务局领导审批意见年月日附件3:请款单部门:经办人:项目名称(科目)编号:事由金额: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总预算请款共期此次支付为第期总预算(或合同)总金额:(¥:)累计已请款金额:(¥:)部门申请支付方式:现金()转帐()其他()收款单位名称:收款单位帐号:开户银行:附件材料:有()无()总预算申请编号(或合同编号):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年月日办公室或人事部门意见年月日部门分管局领导意见年月日财务管理部门意见资金来源:1、零余额帐户:基本支出()项目支出()2、实有资金帐户:地方财政补助()其他()预算会计:年月日财务负责人意见:年月日主管财务局领导审批意见年月日附件4:费用报销单编号:年月日报销部门审批编号事由(用途)费用支出项目对应科目附件单据张报销金额(大写)(小写)¥领导审批办公室负责人审核财务审核报销人(经办人)注:“审批编号”栏填写费用支出相对应的审批申请表编号:如预算申请表、请款单、接待审批表、借款单的编号(码)附件5:拨款通知书年月日字第号编制单位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承受单位第三联:承受单位记帐科目编码科目名称摘要金额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合计科长:制单: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经费报销管理制度(试行)
- 为了认真贯彻《会计法》及《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完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结合我局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报销制度。一、报销流程整理原始凭证(如发票、车票)↓填写报销单(局自制)→报销单据有:发票、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借款单等↓部门内审批签字实物:部门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3人签字、构成固定资产的要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登记、签字。图书资料:部门负责人、资料员、经办人3人签字差旅:分管局领导、部门负责人、经办人3人签字其他:部门负责人、经办人2人签字↓财务审核↓按照相关权限审批支出↓出纳报销报账流程:经办人填制单据---证明人签字证明---财务人员审核——按权限审批——报账。二、报销审批权限与资金管理权限相同。三、各类费用报销的规定(一)暂借款及预付款。1.暂借款是因业务需要的临时借款,包括差旅费及各种临时性借款。借款时经办人员须出具《出差审批表》或相关的文件、通知、预算申请等核准材料,按《借款单》(附件1)要求填列各项栏目,在按规定审批权限审批后(3000元以下(含)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3000元以上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批),方可办理借款。2.预付款是指因业务的需要,需预先支付的各项工程及购买材料、货物的款项,支付此款项时,需由经办人按要求提供经审批的《项目支出申请表》或《请款单》,经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办理支付手续。3.所有借款及预付款,必须在前账结清之后方可再借付。确因业务需要而来不及结清前账,必须由部门领导署明原因并经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续借付。4.往来款项应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当月账当月清。经办人必须在1个月内凭有效原始票据报销各项暂借及预付款项,对超期不结清账务者,财务科将给予通报,并有权扣发经办人工资、奖金、福利费用于抵偿(特例除外,但最长时限不得超过1年)。(二)一般费用。1.日常办公用品的购置,除集中核算单位以及突发性需求,日常办公品的购置皆由机关服务中心根据《南宁市国税局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南市国税发〔2008〕124号),按预算按计划统一请款、购买、验收、报账,同时建立实物账,详细记录各类办公用品的进、出情况。需要报销的发票除有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外还必须有保管人员或验收人员签字证明方可进入报账审批环节,发票上无法列明全部货品明细品目及单价数量的必须附上销货单位出具并盖章确认的销售清单或费用通知单。2.单位公用报刊、杂志的订购、税收宣传。局机关经常性的开支由办公室统一征订并编制预算;集中核算单位按照工作需要自行征订并编制预算,按计划按审批权限请款支出,并办理相关的报账报销手续;临时性应急的支出则可由需求部门直接按小额零星支出的要求办理报销请款。但实际支付限额超过小额零星支付限额标准的须补办《请款单》,并据此办理报销手续。以上费用无法在发票上列明明细的必须附相应的清单及相关说明。3.印刷费用。经常性发生或周期性发生的业务类、行政类表证单书笺册等印刷品支出由服务中心按季汇集各部门需求并办理相关的支出请款以及费用报销手续,费用报销时发票后必须附上印刷品清单。各集中核算单位、部门的临时性、突发性印刷费支出,可以按照小额零星支出的规定则直接由需求部门进行请款报销。超过小额零星支付限额标准的报账须附补办的《请款单》。4.邮电费。除支付给个人的电话费补贴外,其他所有的邮电费用支出包括邮寄费、电话费、网络通讯费以及电话安装支出等都必须凭借相应的发票进行报销不能以托收凭据或收款收据作为报销凭据。固定电话安装费用报销时要求附上安装电话明晰表并列明相关的电话号码。5.各部门拟召开会议、进行培训以及接待,须事先办理填制会议、接待申请审批手续,机关服务中心根据该审批内容进行具体工作安排,并办理相关的预算费用请款、报销手续。在报销费用时如为一次性开支,属会议类的,须附上《项目支出预算申请表》、发票及费用支出结算单;属接待类的,要按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另行下文)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填报的《接待审批表》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编号并单独装订归档保存备查。报账时发票须背书注明《接待审批表》编号并附费用支出结算单。对于在1个月内发生的小额(每次开支500元以下或汇总报账金额在2000元以下)接待开支,可集中统一办理审批,填制一份《接待审批表》,审批编号需在相应的《费用报销单》上注明,《接待审批表》审批的金额必须与报账提供的单据金额相符。如为汇总报账且金额超过2000元以上的须填报《请款单》并附发票及结算明细表,结算明细表必须分别列明各对应的申请(审批)表编号并经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对单项开支金额在800元(含)以下的临时性接待费用可直接凭发票补办接待审批手续,按相关审批权限办理报账。如“接待费”使用超过季度预算的,由机关服务中心按程序报批追加预算。凡未经审批或超审批内容与标准的支付一律不予报销。6.学位学历教育费用必经人事教育部门按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南市国税发〔2007〕52号)的要求审核签字后方可进入报销环节。7.车辆的修理及其他交通费除出差途中特殊情况外,须由驾驶员根据车辆状况先列出要求修理项目,填写车辆修理请款单,经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按资金支付权限要求报审批,方可前往修理(集中核算单位则要经由该单位有审批权限的领导签批才可进行维修)。属紧急修理,由机关服务中心在事后根据支出金额大小依相关报批程序补办手续。费用报销时必须提供维修发票和车辆维修结算单。除车辆修理费外,在市区外车辆加油(含路桥费)所发生的燃油费、年检等其他费用也必须分车开具发票,由驾驶员或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后按程序办理费用报销。集中办理的车辆保险报账必需附报明细清单。副科级以下一般干部外出办事,原则上不能乘坐出租车,若确因工作需要须乘坐出租车的,要事先请示部门负责人,在报销费用时必须注明原因。8.劳务费。对外支付的劳务、酬劳都必须取得合法的报销凭据,不能以本单位的领款单据作为报销凭证。9.一般办公设备以及电脑及其外围设备的维修。需求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向机关服务中心或信息中心提出维修申请,由机关服务中心或信息中心根据各自的管理权限办理相关的维修请款手续以及报销手续,报销凭据除维修耗材发票外必须同时附上由维修单位出具并有维修需求部门或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经办人员验收确认的维修清单以及相关的耗材明晰表。10.办公用房、宿舍及其他基础设施小额零星维修。报账时必须同时附签有机关服务中心验收意见的工程结算单以及工程合同或工程计量审签单。11.凡一次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办公设备、家具、电脑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按计划、按预算、按《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南市国税发〔2006〕418号)的要求进行办理。资产购置后费用报销前,需先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登记手续,之后才凭发票(含购置清单)及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单据或凭有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背书验收的发票报账,如发票后未附资产入库验收单据或无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背书签字表明设备已验收入库的,一律不予报销。12.人员(含离退)就诊的医药费、住院费必需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有关规定,经人事教育部门审核签字后方可进入报账环节。13.租赁、物业管理发生费用报账时必须同时附报相关合同或协议。(三)差旅费1.出差审批。人员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审批表》,如是应上级要求出差的,要附上级下达的具体通知,出差返回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附件2)并附上《出差审批表》及上级的文件通知报销差旅费。若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出差手续的,应于事后及时补办。一般干部在区内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同意即可,部门负责人出差由分管局领导审批。任何人员因公到省外出差必须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因公出国需由市局党组研究同意并由局长或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签批。2.出差人员的差旅费严格按照规定报销,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系统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并实行定点住宿,住宿费按照系统宾馆及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出差地无系统宾馆、招待所及定点饭店或者接待条件不具备的,一般应住宿在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在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如实际条件限制住宿费用必须超标准的,经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同意可以据实报销。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一起出差的,可单人住宿标准间。3.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地的交通费,副科级以下干部一般不得乘坐出租车,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乘坐出租车的,要事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乘坐。4.出差人员乘飞机要从严控制,一般人员原则上不能乘坐飞机,如因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需要乘坐飞机的,经局长或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在《出差审批表》上签字同意后,方可乘坐。乘坐飞机时,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5.乘坐火车的,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点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硬卧票。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限于交通条件,出差人员必须中途转车又未住宿的,按规定的直达硬座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因公必须中途下车中转或办事并已住宿的,分段计算补助费;符合乘坐火车卧铺的路段而未购买卧铺的,按硬座票价的80%比例计发补助费;对不符合乘坐火车卧铺的路段,不计发补助费。6.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过部门分管局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乘坐硬卧的按硬卧中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用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报支。不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和公杂费。7.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出差分“长途”和“短途”,当天能往返的为“短途”,出差时间在1天以上的为“长途”。(2)市区内的短途出差视同出勤(华侨区国税局除外),不享受出差伙食补助费。如执行公务确需在外自行就餐,且对象单位不提供工作餐的,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确认,早、晚餐每人每餐凭有效票据按最高不超过10元给予补助。市区外的短途出差,凭车、船票、《出差审批表》等有效证明报销50元/人/天的伙食补贴,但出差华侨区国税局、武鸣县局按25元/人/天报销伙食补贴。若单位派车的,出差人员凭《出差审批表》报销,局领导可由驾驶员凭由该领导签字后的费用报销单一起报销,其他驾驶人员则一律凭派车单报销相关的差旅伙食补助费。(3)长途出差补助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包干50元/人/天。(4)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除在途时间外,不实行每人每天50元的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该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款收据(财政监制或国家税务局监制)据实报销。(5)经批准参加上级举办的培训、学习班或异地参加市局本系统、其他有关部门举办的短期培训、学习班(包括各类后续教育),学习期间伙食费用部分或全部自理的,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由单位按一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50元的50%发给伙食补助;培训学习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不含1个月),伙食补助费按本款上述标准40%发给;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按30%补助;如是经单位批准带薪参加各种学历学习的按20%发给伙食补助。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报销。(6)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学习,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或参加具有会议性质伙食非自理的差旅、培训、考察,除在途时间按照差旅费开支标准或比照比率给予补助,不发给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向主办单位缴纳的会议费、培训费、考察费、伙食费用可凭有效单据和有关文件、《出差审批表》据实报销。(7)2人或2人以上一起出差的,报销伙食补助费时应统一由1人办理。8.公杂费报销标准。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但出差人员由本单位派车或接待单位、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公杂费减半发放。9.到基层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10.被调动工作人员及其同住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因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搬迁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行李及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自理)按照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11.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12.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13.培训人员不报销公杂费。四、办理报销手续任何经费的报销必须按照支出用途分类归集,填制《费用报销单》。各种单据要按性质(如差旅费、招待费、办公费用等)分类、分次、分页粘贴到《报销原始凭证贴签》(附件3)上。所有单据必须有经办人及报账部门负责人背书确认。报账人必须注明支出的事由、用途、项目、所附单据张数、时间、报账单位、名称、金额、经办人签字。一张《××项目支出申请表》、《追加预算申请表》、《请款单》只能办理一项同类费用的报销手续,《费用报销单》上的张数及合计金额必须准确无误地填写,凭证粘贴要均匀、整齐、美观。财务部门负责人(集中核算单位为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根据小额零星支付的审核要求或《××项目支出申请表》、《追加预算申请表》、《请款单》的内容进行支出审核,并在《费用报销单》或《报销原始凭证贴签》的“领导审批”栏内签署意见。购买实物的报销(如办公用品、材料、元器件、配件、低值易耗品、耐用品、资料、设备等)除上述要求外,还必须有实物管理员或验收人在发票背面验收签章或附入库验收单;属固定资产的采购必须完成验收入库程序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图书资料如由办公室统一订购的,办公室必须将相关的资料及发票进行验收登记,并在相关的书籍资料上盖章、编号,此后经手人(或报账人员)才凭发票及验收单填写《费用报销单》进行报销;各部门因特殊原因自行小额零星购买的按一般费用报销程序办理。报销差旅费必须分次、按出差地点分开填列,并计算好出差天数,住宿、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在限额内填报。2人以上出差同去同回的应由1人填报差旅费,同去不同回的,可单独填报差旅费。各类支出报账时,如超出原审批的预算标准额度,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由报账部门经办人在原预算申请表上注明超支原因,经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报账;如属分期付款类的报账,因首次提请付款支出时已附报预算申请表,在最终结算时出现超支,报账部门经办人可在原预算申请表复印件上签注原因,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即可办理报账;如超出原审批的预算标准额度,在500元以上的,需填制《追加预算申请表》。五、对报销原始凭证的有关要求(一)原始凭证应具备的内容:1.凭证名称。2.填制凭证的日期。3.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4.经办人的签名或盖单。5.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6.经济业务的内容,原则上要求一事(经济事项)一单。7.商品数量、单价和金额。8.各种发票、收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票应当具有税务监制章、出票单位公章(或发票专用章),发票上的内容要真实、完整、填写清楚;凡是外单位开具收据的,必须有财政部门印制章,收据上印有的栏目一律要开出单位填写齐全,并加盖收款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收款人要填写姓名,不能只填姓;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单;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其中办理收款业务的要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单。9.除出差住宿发票填写个人姓名外,其余报销发票均应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购物名称不能笼统填写(“礼品”、“办公品”、“食品”、“文具”、“日用品”、“配件”等字样);购物品较多,发票无法一一写明,可附电脑小票或购物清单,清单应加盖出票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写明所购物品的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10.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票据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开出单位提供的签注有“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字样的原票据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同时必须加盖该单位财务或发票专用章。报账人还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遗失”并签名。(二)对原始凭证的技术性要求:1.凡填有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必须相符。2.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必须填写出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发票等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章。3.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如果是预付性汇款,必须有由经办人填制并经审批人签字的《**项目支出申请表》、《追加预算申请表》、《请款单》作为原始凭证附件,不得以汇款回单代替,现金支付的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以及签字。4.职工因公出差借款的借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上。收回款项时应另开收据或者退还经过财务人员签字的借据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相符,不得退还原借款借据。5.属于现金发放性质的原始凭证,原则上应由本人领取签名。有委托他人代领的,由代领人签名;由1人代领多人的,须逐个签章,不得通栏划大括号签1个章。6.自制原始凭证应设计科学、格式规范、计算清楚。凡是领取临时性工资、劳务费、奖金、津贴等发放给个人的经济款项,一律要求表格化,表格的内容必须具备领取款项的名称、部门、领款人姓名、金额、制表人、申请部门负责人、财务审核、领导审批、备注。见《发放款项签领单》(附件4)7.凡凭证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与经济业务本身内容不符者,应予退回或重新补正。财务科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8.原始凭证任何一栏内容均不能任意涂改,有错误的,应要求开票部门重开或在发票上更正,更正过的应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六、其他有关规定(一)按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如一项业务开支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报账。经费支出事项发生后应该于1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承担各类报账事项验收职责的人员必须是单位的正式干部职工。(二)费用报销时间:机关为每周星期二、星期四全天,集中核算单位具体报账时间另行安排。离退休人员及特殊情况报销不受此时间限制。(三)一次性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上(除差旅费、在外接待费、在外车辆维修费等外),原则上要通过银行转账或汇款。(四)同一报销项目同一开具时间出现联号的票据,或同一报销项目不同开具时间但出现连号且金额相同的票据,按此类票据的累计金额确定审批权限。(五)购置固定资产的票据必须单独开具,不能与日常办公品或低值易耗品等混合在一起开具票据。购置的货物中达到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开具的发票上必须注明货物具体的名称、型号、数量和单价;同一时间、同一供应商或同一时间、同一类货物采购的发票可统一开具,但必须附货物详细清单。(六)财会人员有权对一切报销单据和所发生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如有虚假行为将一律不予报销,并向单位领导、纪检部门报告。(七)对所有报销内容,报销部门负责人必须就其合理性、必要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办公室负责人对报销内容的必要性、合规性、请款程序、预算执行等进行审核;财务部门(包括集中核算单位的报账人员)对所有报销票据依据相关财经法规以及内部财务制度对其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各级审批人员对其审批的决定负责。(八)各经费开支审批人出差,可签署授权书指定代理人,交财务科备案。指定代理人可在代理期间行使相应的审批权力。(九)未尽事宜,有具体法规文件规定的参照相关法规文件执行,无明确规定的由局长授权财务管理科另行制定,解释权在财务管理科。七、本制度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附件1: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借款单编号:年月日借款人部门预算请款编号借款事由(用途)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借款部门领导意见财务部门领导审批(3千元以下)主管财务领导审批财务审核人:出纳:附件2: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差旅费报销单报销部门:20年月日编号:第页姓名职务出差地点自200年月日至200年月日计天事由原预算请款申请或借款单编号日期起讫地点飞机车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公杂费其他杂费年月日起讫类别金额日数金额同行人员金额日数金额小计以上单据共张总计金额万仟佰拾元角分¥经领人签章(1)预支差旅费¥元;(2)预借差旅费¥元;(3)缴回现款¥元领导审批:财务科负责人审核:财务审核:附件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报销原始凭证贴签单据粘贴说明:1、按费用支出用途分类,按金额大小顺序排列粘贴。2、粘贴单据要平整,保持整个平面厚度均匀。原始凭证共张合计金额万仟佰拾元角分¥填报人:年月日附件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发放款项单款项名称:年月日部门:姓名金额领款人签章备注姓名金额领款人签章备注合计领导审批:财务审核:部门负责人:制表人:附件5:乘坐交通工具、住宿、伙食补助的等级标准等项级目标准职务火车轮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汽车)住宿标准(上限)公杂费(上限)伙食补助费正副处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硬席(硬坐、硬卧)三等舱经济舱位凭据报销1503050现任正副科级人员硬席(硬坐、硬卧)三等舱经济舱位凭据报销1503050其余人员硬席(硬坐、硬卧)三等舱经济舱位凭据报销1503050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 为了加强和规范接待工作,实现接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务接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接待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接待工作应坚持“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的指导思想,遵循“勤俭节约、热情周到、文明礼貌、规范统一、安全高效”的原则。二、接待范围及对象(一)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在南宁召开,并由我局承办或协办的各种会议。(二)上级国税机关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到我局检查指导工作。(三)区内外国税系统税务人员到我局交流学习。(四)下级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到我局公务或参加会议。(五)根据工作需要,需要接待的其他人员。三、接待工作程序(一)归口管理。接待工作统一由服务中心负责,局领导和机关其他科室接到接待通知后应将来访人员的情况及时告知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统一安排接送、用餐、住宿、交流学习等接待事宜。如工作需要,有关局领导、科室、部门应参加对口接待。对于上级领导、部门检查、指导、调研及外地到我局学习、交流的属于综合性的接待,由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后交机关服务中心落实各项接待事宜。(二)核实登记。受理人员应将来访人员的情况(包括来访人数、带队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乘坐航班号、车次、到达时间、来访天数、大致行程等)询问清楚,核实后认真填写《接待审批单》。(三)事前审批。1.接待工作一律实行事前书面审批(有特殊情况的可先实行口头报批,事后3天内应补办手续)。各科室、部门接到来访单位通知后,应及时将填写好的《接待审批单》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交机关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承办。2.市局召开的会议一律由主办会议的部门填写《会议审批单》,经领导审批后交由办公室和服务中心分别安排会务和食宿。(四)对口接待。1.服务中心对来访客人由副处级(含本级,下同)以上领导带队的,应及时报告分管接待工作的市局领导,以便安排对口的市局领导陪同。对副处级以下的来访客人,由服务中心通知对口科室、部门领导接待。2.接待工作原则上由对口领导、部门、人员对等陪同。就餐时要控制陪同人数。交流学习原则上有副处以上领导带队的才安排陪同,其他人员一般不安排专人陪同,只由司机负责接送。3.客人在南宁市区的交流学习原则上不派陪同,需要陪同的须经市局局长或分管接待工作的局领导批准方可派人陪同。四、接待标准(一)住宿标准。1.来访客人原则上安排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干部培训学校南宁分校住宿,住宿费用按照内部价格结算,一般由客人自理。市局需要挂账的,须凭市局书面挂账通知书方可挂账。2.其他个别来访客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少收或免收住宿费的,须由服务中心事前向市局局长或分管接待工作的市局领导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少收或免收。3.来访客人需要由市局接待安排在外住宿的(费用自理的除外),须由服务中心事前向市局局长或分管接待工作的市局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安排在外住宿。(二)交流学习费用。来访客人在南宁交流学习费用原则上由客人自理,市局提供车辆接送服务。特殊情况,交流学习费用需由市局承担的,须经市局局长或分管接待工作的局领导批准。五、其他规定(一)车辆接送。接待人员(含司机)接送客人前,应当核对航班号、车次及到达时间,并提前到达机场、车站等候。(二)核实认可。凡需要市局承担接待费用的,负责陪同的人员(会议用餐由主办部门人员)要对陪同时发生的膳食、住宿、交流学习等费用进行核实并签字,以示负责。(三)及时结(对)账。1.凡在外用餐的,定点饭店1个月结(对)账1次。2.在我局职工食堂用餐的按旬对账,按月结付。3.机关服务中心应及时做好统计工作,按月统计接待情况,并与财务核对,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局领导。(四)接待纪律。1.接待工作严格实行事前登记、审批制度。2.严格报账制度,凡审批手续不全的不能在市局报账。3.在接待工作中,取得的有关结账单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越本制度规定,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自作主张的单位和个人自行负担。4.严禁安排客人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5.严格礼品赠送制度,原则上不得赠送礼品。6.宴请使用酒水。一般选择本地产白酒和国产葡萄酒等。原则上不允许上烟。若使用其他酒类或上烟,须经分管接待工作的市局领导批准。六、本管理制度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应根据本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接待管理办法。市局原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 南宁市国税系统财务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国税系统财务管理工作,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培养求真务实的良好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客观地评价和反映各项财务管理工作的落实和完成情况,促进依法理财、科学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税局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国税系统财务管理各项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原则结合实际,开放创新,坚持依法理财、科学管理、深化改革,不断提高财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扎扎实实抓好基础管理和基层建设,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考核中坚持以下考核原则:(一)坚持客观公正、真实可靠的原则。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国税系统的相关制度为依据,制订准确完整的考核内容,科学的定性与定量指标体系,有序的考核工作程序,实现考评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有效性。(二)坚持过程与结果并重的原则。以单位预算各类财务事项的编制、执行、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效果为主,结合财务管理的实施过程及审计结论进行考核。二、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全市国税系统各单位。具体按有基建项目单位、无基建项目单位和稽查系列单位分类并依据相对应的考核内容与标准进行考核。三、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相关规章制度;(三)预决算申报的有关资料及批复文件;(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五)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六)单位审计报告、结论;(七)其它相关资料。四、考核内容和指标(一)考核内容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根据财务管理工作要求及财务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包括以下7个方面的内容:1.财务岗位职责规范落实情况考核,是对财务管理工作岗位责任的落实和人员配备情况进行考核。2.综合管理工作的考核,是对财务管理工作年度总结和监督检查制度建设情况进行考核。3.预算管理考核,是对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及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考核。4.基本建设管理考核,是对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及实施过程进行考核。5.资产管理考核,是对固定资产购置、处置程序、权限以及固定资产账实情况的考核。6.内部审计工作的考核,是对审计决定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7.政府采购工作的考核,是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规范管理的考核。其中对预算管理的考核,在本办法体系内实行加分制,加分分值计入综合得分。(二)考核指标1.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按照简明、可比、实用的原则设置,分为定量考核指标、定时考核指标和定性考核指标。2.目标责任制考核采取定时考核、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依据考核指标,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量化分析,并做出定时定性定量的考核结果。五、考核的方法和形式(一)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完成结果考核,其中对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实行完成结果考核,对预算支出管理实行预算执行结果以预算年度为考核周期实施年度考核,资产管理、综合工作管理以及其他未纳入结果考核的,实施年度考核。完成结果考核为年度考核结果的基础资料。(二)目标责任制考核以形式考核为主,实地考核及计算机远程网络监控考核为辅。(三)目标责任制考核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考核结果对单位进行打分,并根据得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得分在75分—90分(含75分)为良好,60—75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六、目标奖惩(一)市局根据对各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结果进行通报,考核分达到优秀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考核分不及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二)考核结果与当年市局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挂钩,综合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不扣分,得分在75分—90分(含75分)的扣0.1分,60—75分(含60分)的扣0.3分,60分以下的扣1分。附件1:南宁市国税局财务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一览表被考核单位:有基建项目的各县(区)局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依据标准记分扣(加)分实际得分一、财务岗位规范指标10(一)岗责体系财务管理工作岗位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建立岗位清晰、目标明确的岗位职责体系为满分,无岗责制度的扣3分;未规范设置岗责的扣1分;制度执行不到位的扣1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层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国税发[2005]132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岗位职责规范〉的通知》(桂国税发[2005]124号)(二)岗位落实工作岗位是否合理安排按规定落实岗位、不相容岗位进行分离、相互制约,岗位不落实的每一个扣0.5分县(区)局承担财务管理的部门应设置预算管理、会计、出纳、基本建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岗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一岗多人,也可以一人多岗,其中会计、出纳、固定资产管理岗不能互兼。二、综合管理指标10(一)年度工作总结完整性是否建立工作总结制度,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是否于每年1月13日前以局正式文件或局函方式(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全面及时上报、程序符合要求。年度工作总结内容不全面酌情扣分;报送不及时的扣1分;未盖章的扣0.5分;按规定项目,每缺一项扣0.2分;未报的扣4分根据每年工作布置情况确定(二)财务制度落实情况累计扣分不超过6分1、财务日常检查是否针对财务管理重要环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是否按规定于每年12月25日前上报市局监督检查制度不健全的扣1分,未进行自查的扣1分,检查结果未落实、整改的扣1分,未按时上报的扣1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的通知》(桂国税发2005]356号);《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07]272号)2、财务公开内容财务公开的内容及方式是否符合要求财务公开内容及方式不符合要求的每一项扣0.5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6]69号);《广西区国家税务局财务公开实施细则》(桂国税发[2007]116号);《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财务公开项目表》3、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财务工作内容是否纳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未纳入扣2分三、预算执行指标当年决算数与预算数是否一致当年决算总数与预算总数误差+5%以内加10分,误差+(5%–50%)以内加5分,误差+50%以上不得分四、支出管理指标20(一)银行帐户管理1、银行帐户合法性是否违规开设银行账户按照《广西国税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程》及相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每发现1个违规账户扣2.5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国税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程》的通知(桂国税函[2007]639号)2、银行帐户信息报送是否按有关规定报送账户和相关信息能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账户信息为2.5分,每发现1次违规报送信息扣1分。同上(二)部门决算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年度部门决算文件1、部门决算报送的及时性是否按规定时间上报部门决算汇总报表、决算填报说明、决算分析报告、决算分析表及相应电子数据等决算材料按规定时间上报部门决算汇总报表、决算填报说明、决算分析报告、决算分析表及相应电子数据等决算材料,每拖延1天扣0.5分,每缺1项扣1分会审后,是否按要求时间修改并上报有关材料会审后,按要求时间修改并上报有关材料;每拖延1天扣1分,每缺1项扣0.5分2、部门决算编报的规范性上报的纸质报表签章是否齐全上报的纸质报表签章齐全,错一个扣0.5分会计制度选择,填报方法是否正确会计制度选择正确,填报方法正确,错一个扣0.2分树形结构是否规范、清晰树形结构规范、清晰,错一个扣0.2分封面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封面信息完整、准确,错一个扣0.2分打印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打印符合规定的格式,错一个扣0.2分3、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单位决算数据与会计账簿、凭证等记录数据是否保持一致与会计账簿数据一致。单位决算数据与会计账簿、凭证等记录数据保持一致。2007年7月份起使用网络财务软件考核,此前采取抽检的方式或依据审计通报。每发现有1处不一致的扣0.5对账数据是否一致中央财政拨款数据、零余额账户收支余数据年终对账一致,不一致扣0.5分。与上期数是否一致与上期数一致。与上期数据相互衔接,如有变动需填写相关表格并说明。变动未填相关表格未写说明扣0.5分报表数据是否完整、口径是否正确报表数据完整、口径正确。报表数据指标填写齐全,不存在漏填、漏报,无公式审核差错。每发现1个数据漏报扣0.5分,每一公式差错扣1分纸质报表与电子数据是否一致纸质报表与电子数据一致,不一致扣1分4、填报说明完整性本单位部门决算的编制范围及变化情况、执行的会计制度、单位数量等是否齐全本单位部门决算的编制范围及变化情况、执行的会计制度、单位数量等齐全。缺内容扣0.5分年初数据调整情况(并附表)是否齐全年初数据调整情况(并附表)齐全。缺内容扣0.5分中财拨款对账情况,国库集中支付对账情况,年度预算指标结转情况是否齐全中财拨款对账情况,国库集中支付对账情况,年度预算指标结转情况齐全,缺内容扣0.5分公式审核情况是否齐全公式审核情况齐全。缺内容扣0.5分决算编制中特殊问题的处理及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事项是否齐全决算编制中特殊问题的处理及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事项齐全。缺内容扣0.5分(三)基建决算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年度基建决算文件1、报表数据连续性和逻辑关系是否符合本年年初数与上年年末数对应一致的要求每个项目出现不一致的,扣0.2分基建决算与统计指标对应是否一致基建年度决算报表与基建项目统计指标对应项目设计概算、拨款、支出等指标等应当相符,单个项目每个指标不一致的,扣0.1分2、报表数据准确性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出现应报未报(漏报)项目,每个项目扣0.1分;数据核算不正确,报表数据不正确的,按基建项目个数计分,每个项目扣0.5分;决算数据明显不合理,未及时做出更正的,每个基建项目扣0.1分3、报表说明完整性是否做了决算分析对本年全部项目支出情况、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报表中反映的管理、核算等问题未做说明的,扣0.5分;只列出决算来源和支出数据未做分析的,扣0.2分五、资产管理指标10(一)固定资产核算准确率固定资产实物账总值÷固定资产财务账总值×100%帐实相符。不相符比例10%以内扣0.5分,10%-20%扣1分,20%-30%扣1.5分,30%以上的扣2.5分《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税发[2001]28号)(二)固定资产购置方面是否按有关部门的配备标准和审批程序、验收要求执行;是否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方式增加固定资产发现一个问题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2.5分1、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税发[2001]28号;2、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国税系统小汽车购置、处置及定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2005]366号)(三)固定资产处置方面固定资产处置是否按权限报批或备案;处置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评估,并履行申报程序;是否按实际转让价格登记入账;固定资产处置资料是否齐全。发现一个问题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2.5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1]28号)2、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国税系统房地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2005]64号)3、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国税系统小汽车购置、处置及定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2005]366号)4、《南宁市国税系统固定资产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南市国税函[2006]278号)(四)固定资产清理方面是否每年进行清理,清理程序是否规范;账账、账实是否相符;是否统一使用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盘盈、盘亏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发现一个问题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2.5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1]28号);《南宁市国税系统固定资产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南市国税函[2006]278号)六、基本建设管理指标20(一)投资规模项目建设过程中投资概算的控制依据竣工财务决算,实际投资超过开工批复评审确认投资的项目,每一个超投资项目扣3分/在建项目数项目开工审批文件与竣工决算报告3(二)建筑面积项目建设过程中建筑面积的控制依据竣工财务决算,实际面积超过开工批复评审确认设计面积项目,每一个超面积项目扣3分/在建项目数项目开工审批文件与竣工决算报告3(三)基本建设立项申请管理31、项目立项条件申请的基本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立项条件依据当年申请立项的项目,每一个不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扣1.5分区局转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桂国税发[2005]223号)2、申请立项资料申请立项项目资料是否符合规定依据当年申请立项的项目,每少一项应附资料扣0.5分,区局转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桂国税发[2005]223号)(四)基本建设跟踪管理51、项目签订责任状的落实是否按照规定签定了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依据当年审批立项的项目,每一个未按规定签订责任状的项目扣1分/当年审批立项数区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的通知》(桂国税办发[2004]18号)2、项目开工制度的落实是否按照规定申请项目开工每一个未经批准开工的项目扣0.5分区局转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桂国税发[2005]223号)3、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制度的落实是否按照规定申请竣工结算审计每一个未按规定申请结算审计的项目扣0.2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规定》(国税发[1999]90号)(五)项目库管理21、项目库新增项目申报项目库新增项目的申报是否符合要求依据当年项目库新增项目,每一个未按规定报送申报资料的项目扣0.1分区局转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办法》(桂国税发[2006]250号)2、项目库延续项目调整项目库延续项目调整的申报是否符合规定依据当年项目库调整的延续项目,每一个未按规定报送申报资料的项目扣0.1分区局转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办法》(桂国税发[2006]250号)(六)基建竣工财务决算31、项目决算报批制度的落实是否按规定申请决算批复依据当年竣工决算项目每一个未按规定申请竣工决算报批的项目每个扣1分/当年应申请竣工决算项目数区局转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试行)》(桂国税发[2006]87号)2、报批手续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是否进行了清理;是否及时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并审计;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后是否及时报请审计程序不完整的,每个项目扣1分/当年应申请竣工决算项目数区局转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试行)》(桂国税发[2006]87号)是否报送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上报竣工财务决算时是否同时上报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证书)、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说明书和汇总表、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上报手续不全的,每个项目扣1分/当年应申请竣工决算项目数区局转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试行)》(桂国税发[2006]87号)3、报告内容上报的竣工财务决算是否在审计后做了调整;是否在文字中做了说明了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是否包括了文件规定的6项内容;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报表数据与年度财务决算核对无重大差异每发现5处问题扣0.1分区局转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试行)》(桂国税发[2006]87号)(七)基建经费的使用是否挪用基建经费,是否按工程进度付工程款,工程结算后是否付清工程款。每发现1处问题扣0.1分1七、内部审计工作指标20(一)审计报表全面、完整编制内部审计报表按规定的内容、口径、格式填制审计报表,缺内容的每一项扣0.5分。(二)年度审计意见或决定执行到位率已纠正(条)/年度下发审计意见或决定需纠正问题(条)全部落实纠正,每少一条扣0.5分根据市局对各单位审计意见八、政府采购工作指标10(一)采购预算的编制是否全面、完整、准确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全面、完整、准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做不到的酌情扣分;严格按采购预算执行,预算执行少10%的扣0.1分,超10%的扣0.3分,以此类推。当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报表和政府采购实施情况统计表3(二)采购范围是否能按照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进行政府采购对在中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总局及区局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能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每错漏一项扣0.5分;对虽不在目录范围之内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能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达到限额标准以上而不进行政府采购的每项(次)扣0.5分。当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税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3(三)采购方式是否能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正确选择采购方式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能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正确选择采购方式。采购方式错误的每一项扣2分;对达到公开招标条件,未经批准而擅自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扣2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2(四)规范管理能否及时发布本系统或本单位招标信息;能否及时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能否按时完成和上报年度报表。按规范及时发布本单位招标信息,做不到的扣0.8分;及时受理和处理应商投诉,对有诉不受,受诉无果的,发现一次扣0.1分;年报表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不及时上报扣0.3分,内容不实或有差错的扣0.3分,缺报的本项扣1.6分;档案资料完整,未收集档案资料扣0.8分,资料归集不完整扣0.4分。当年政府采购档案资料和年度报表资料2南宁市国税局财务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一览表被考核单位:无基建项目的各县(区)局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依据标准记分扣(加)分实际得分一、财务岗位规范指标10(一)岗责体系财务管理工作岗位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建立岗位清晰、目标明确的岗位职责体系为满分,无岗责制度的扣3分;未规范设置岗责的扣1分;制度执行不到位的扣1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层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国税发[2005]132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岗位职责规范〉的通知》(桂国税发[2005]124号)(二)岗位落实工作岗位是否合理安排按规定落实岗位、不相容岗位进行分离、相互制约,岗位不落实的每一个扣0.5分县(区)局承担财务管理的部门应设置预算管理、会计、出纳、基本建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岗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一岗多人,也可以一人多岗,其中会计、出纳、固定资产管理岗不能互兼。二、综合管理指标10(一)年度工作总结完整性是否建立工作总结制度,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是否于每年1月13日前以局正式文件或局函方式(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全面及时上报、程序符合要求。年度工作总结内容不全面酌情扣分;报送不及时的扣1分;未盖章的扣0.5分;按规定项目,每缺一项扣0.2分;未报的扣4分根据每年工作布置情况确定(二)财务制度落实情况累计扣分不超过6分1、财务日常检查是否针对财务管理重要环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是否按规定于每年12月25日前上报市局监督检查制度不健全的扣1分,未进行自查的扣1分,检查结果未落实、整改的扣1分,未按时上报的扣1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的通知》(桂国税发2005]356号);《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07]272号)2、财务公开内容财务公开的内容及方式是否符合要求财务公开内容及方式不符合要求的每一项扣0.5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6]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75号)的通知,《广西区国家税务局财务公开实施细则》3、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财务工作内容是否纳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未纳入扣2分三、预算执行指标当年决算数与预算数是否一致当年决算总数与预算总数误差+5%以内加10分,误差+(5%–50%)以内加5分,误差+50%以上不得分四、支出管理指标35(一)银行帐户管理1、银行帐户合法性是否违规开设银行账户按照《广西国税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程》及相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每发现1个违规账户扣5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国税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程》的通知(桂国税函[2007]639号)2、银行帐户信息报送是否按有关规定报送账户和相关信息能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账户信息为5分,每发现1次违规报送信息扣2分。同上(二)部门决算累计扣分不超过25分年度部门决算文件1、部门决算报送的及时性是否按规定时间上报部门决算汇总报表、决算填报说明、决算分析报告、决算分析表及相应电子数据等决算材料按规定时间上报部门决算汇总报表、决算填报说明、决算分析报告、决算分析表及相应电子数据等决算材料,每拖延1天扣1分,每缺1项扣2分会审后,是否按要求时间修改并上报有关材料会审后,按要求时间修改并上报有关材料;每拖延1天扣2分,每缺1项扣1分2、部门决算编报的规范性上报的纸质报表签章是否齐全上报的纸质报表签章齐全,错一个扣1分会计制度选择,填报方法是否正确会计制度选择正确,填报方法正确,错一个扣0.4分树形结构是否规范、清晰树形结构规范、清晰,错一个扣0.4分封面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封面信息完整、准确,错一个扣0.4分打印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打印符合规定的格式,错一个扣0.4分3、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单位决算数据与会计账簿、凭证等记录数据是否保持一致与会计账簿数据一致。单位决算数据与会计账簿、凭证等记录数据保持一致。2007年7月份起使用网络财务软件考核,此前采取抽检的方式或依据审计通报。每发现有1处不一致的扣1分对账数据是否一致中央财政拨款数据、零余额账户收支余数据年终对账一致,不一致扣1分。与上期数是否一致与上期数一致。与上期数据相互衔接,如有变动需填写相关表格并说明。变动未填相关表格未写说明扣1分报表数据是否完整、口径是否正确报表数据完整、口径正确。报表数据指标填写齐全,不存在漏填、漏报,无公式审核差错。每发现1个数据漏报扣1分,每一公式差错扣2分纸质报表与电子数据是否一致纸质报表与电子数据一致,不一致扣1分4、填报说明完整性本单位部门决算的编制范围及变化情况、执行的会计制度、单位数量等是否齐全本单位部门决算的编制范围及变化情况、执行的会计制度、单位数量等齐全。缺内容扣1分年初数据调整情况(并附表)是否齐全年初数据调整情况(并附表)齐全。缺内容扣1分中财拨款对账情况,国库集中支付对账情况,年度预算指标结转情况是否齐全中财拨款对账情况,国库集中支付对账情况,年度预算指标结转情况齐全,缺内容扣1分公式审核情况是否齐全公式审核情况齐全。缺内容扣1分决算编制中特殊问题的处理及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事项是否齐全决算编制中特殊问题的处理及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事项齐全。缺内容扣1分(三)基建项目统计表是否按要求上报基建项目统计表,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按时上报基建项目统计表,每迟一天扣0.3分,出现应报未报(漏报)项目,每个项目扣0.1分;数据核算不正确,报表数据不正确的,按基建项目个数计分,每个项目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五、资产管理指标15(一)固定资产核算准确率固定资产实物账总值÷固定资产财务账总值×100%帐实相符。不相符比例10%以内扣0.5分,10%-20%扣1分,20%-30%扣1.5分,30%以上的扣2.5分《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税发[2001]28号)(二)固定资产购置方面是否按有关部门的配备标准和审批程序、验收要求执行;是否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方式增加固定资产发现一个问题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2.5分1、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税发[2001]28号2、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国税系统小汽车购置、处置及定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2005]366号)(三)固定资产处置方面固定资产处置是否按权限报批或备案;处置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评估,并履行申报程序;是否按实际转让价格登记入账;固定资产处置资料是否齐全。发现一个问题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2.5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1]28号)2、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国税系统房地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2005]64号)3、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国税系统小汽车购置、处置及定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2005]366号)4、《南宁市国税系统固定资产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南市国税函[2006]278号)(四)固定资产清理方面是否每年进行清理,清理程序是否规范;账账、账实是否相符;是否统一使用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盘盈、盘亏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发现一个问题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2.5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1]28号);《南宁市国税系统固定资产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南市国税函[2006]278号)六、内部审计工作指标20(一)审计报表全面、完整编制内部审计报表按规定的内容、口径、格式填制审计报表,缺内容的每一项扣0.5分。(二)年度审计意见或决定执行到位率已纠正(条)/年度下发审计意见或决定需纠正问题(条)全部落实纠正,每少一条扣0.5分根据市局对各单位审计意见七、政府采购工作指标101、采购预算的编制是否全面、完整、准确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全面、完整、准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做不到的酌情扣分;严格按采购预算执行,预算执行少10%的扣0.1分,超10%的扣0.3分,以此类推。当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报表和政府采购实施情况统计表32、采购范围是否能按照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进行政府采购对在中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总局及区局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能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每错漏一项扣0.5分;对虽不在目录范围之内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能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达到限额标准以上而不进行政府采购的每项(次)扣0.5分。当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税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33、采购方式是否能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正确选择采购方式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能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正确选择采购方式。采购方式错误的每一项扣2分;对达到公开招标条件,未经批准而擅自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扣2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24、规范管理能否及时发布本系统或本单位招标信息;能否及时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能否按时完成和上报年度报表。按规范及时发布本单位招标信息,做不到的扣0.8分;及时受理和处理应商投诉,对有诉不受,受诉无果的,发现一次扣0.1分;年报表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不及时上报扣0.3分,内容不实或有差错的扣0.3分,缺报的本项扣1.6分;档案资料完整,未收集档案资料扣0.8分,资料归集不完整扣0.4分。当年政府采购档案资料和年度报表资料2南宁市国税局财务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一览表被考核单位:稽查系列单位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依据标准记分扣分实际得分一、财务岗位是否指定财务报账员应指定财务报账员专门负责周转金的领用、保管和报结,临时人员及其他非正式职工不得经办周转金管理事项,未指定人员此项不得分10二、综合管理指标10(一)年度工作总结完整性是否建立工作总结制度,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是否于每年1月15日前以局正式文件或局函方式(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全面及时上报、程序符合要求。年度工作总结内容不全面酌情扣分;报送不及时的扣1分;未盖章的扣0.5分;按规定项目,每缺一项扣0.2分;未报的扣3分根据每年工作布置情况确定(二)财务制度落实情况累计扣分不超过7分1、财务日常检查是否针对财务管理重要环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是否按规定于每年12月25日前上报市局监督检查制度不健全的扣1分,未进行自查的扣1分,检查结果未落实、整改的扣1分,未按时上报的扣1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监督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05]130号)2、财务公开内容财务公开的内容及方式是否符合要求财务公开内容及方式不符合要求的每一项扣0.5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6]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75号)的通知,《广西区国家税务局财务公开实施细则》3、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财务工作内容是否纳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未纳入扣2分三、预算管理101、预算编制是否根据实际编制经费收支预算,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报送不及时的扣1分;未盖章的扣0.5分;按规定项目,每缺一项扣0.2分;未报的扣3分2、收支平衡当月预算必须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不搞赤字预算收支出现赤字,月末不能弥补的每月扣3分,直到收支平衡为止。四、收入管理收入是否全额纳入预算集中管理所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预算集中管理,各类现金收入在2天内全部上缴市局。未纳入一笔扣3分,迟一天扣3分20五、支出管理各项日常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的支付(现金)每次(项)在3000元以内(不含3000元),由本单位报账员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凭单据报账。对非日常公用支出及项目支出类开支且超过审批权限的通过预算请款程序在事前申请,报市局审批后执行;不得自行组织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购置及劳务是否存在未按程序审批或化整为零的情况,每发现一次(项)扣3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购置、劳务均由市局负责组织实施,如违反,每发现一次扣3分20六、会计核算20(一)运用单机版财务管理软件进行核算登记本部门出纳现金、银行存款账,按月编制收支报表,并在规定时间上报。未报报表的一次扣3分,记录编报不全的每一项扣3分(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账数据是否一致收支情况与市局财务对账是否一致,不一致扣3分七、资产管理指标10(一)固定资产核算准确率固定资产实物账总值÷固定资产财务账总值×100%帐实相符。不相符比例10%以内扣0.5分,10%-20%扣1分,20%-30%扣2分,30%以上的扣4分《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税发[2001]28号)(二)固定资产处置方面固定资产处置是否按权限报批或备案;处置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评估,并履行申报程序;是否按实际转让价格登记入账;固定资产处置资料是否齐全。发现一个问题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1]28号)2、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国税系统小汽车购置、处置及定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2005]366号)(三)固定资产清理方面是否每年进行清理,清理程序是否规范;账账、账实是否相符;盘盈、盘亏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发现一个问题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1]28号)附件2: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财务公开项目表序号事项名称公开的具体内容公开方式公开时间1预算管理年度预算批复数、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系统财务工作会议每年公开一次经费分配情况局长办公会接到上级预算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数据和情况提交政务公开办公室,由其安排并在1个月内2财务管理年度部门决算中基本支出收支余情况、专项经费收支余情况、年度基建决算中的收支余情况局长办公会接到上级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数据和情况提交政务公开办公室,由其安排并在3个月内年度部门决算中的收支余情况,具体的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招待费、办公设备购置费(批次在30万元以上)、交通工具购置费、办公楼维护费用等的支出情况。电子"公告栏"接到上级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3基本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公开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立项审批文号、批复的建筑面积、批复的投资估算等。电子“公告栏”财务管理部门在接到上级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经批准开工的基本建设项目,公开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开工审批文号、建筑面积、项目投资概算、项目资金情况、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基建管理小组成员组成情况等。电子“公告栏”接到上级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审计的基本建设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单位、送审预算金额及建筑面积、审定金额及建筑面积等电子“公告栏”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竣工财务审计的基本建设项目,公开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际建筑面积、实际投资额、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单位、财务决算批复文号。电子“公告栏”收到上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的情况。公开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中标单位、中标价格等。电子“公告栏”采购结果出来后,15个工作日内分项目公开基建工程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基建项目评审单位、工程决算审计单位电子“公告栏”每年公开一次,12月31日前项目工程进展情况,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等电子“公告栏”每半年公开一次,分别于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4资产管理资产购置、处置、调拨、捐赠。公开内容包括:凡属房屋、土地、车辆、计算机类设备、投影仪、摄影摄像器材、复印机、空调机及单位或批量达到10万元以上的购置项目及所有固定资产的处置、调拨、捐赠等均应按其资产名称、数量、金额、购置时间、转出(入)原因情况进行公开。电子“公告栏”每年公开一次,3月31日前5内部审计内部审计计划,公开的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数量、被审计单位名称及预计进场审计时间等文件形式在系统范围内区局当年审计计划下达后的30个工作日内内部审计结果,公开的内容包括:审计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处理意见及被审单位的整改情况等审计公告形式在本系统范围内在被审单位整改结束后的2个月内内部审计情况,根据上年的内部审计情况公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审计工作遇到的具体问题等专题形式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每年公开一次,3月底内部审计开展情况通报每年公开一次,4月底6大宗物品采购委托中介机构招标采购的项目,公开: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数量、采购预算、中标单位、中标价格、代理机构等电子“公告栏”在采购结果经本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公开: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数量、采购预算、中标单位、中标价格等电子“公告栏”在采购结果经本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办公低值易耗品领用管理制度
- 为创建节约型机关,节能降耗,降低行政成本,在机关形成厉行节约的良好风气,加强对办公低值易耗品的有效管理,确保局机关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行政效能,特制定本制度。一、局机关办公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保管、发放(领用)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办理。二、办公低值易耗品发放(领用)的经费标准。根据机关日常办公的需要,按各部门当季实有人数,每人每季15元的办公经费标准发放办公低值易耗品。三、办公低值易耗品的发放范围。日常办公用的纸、笔(铅笔、圆珠笔、宝珠笔、水性笔、钢笔等)、墨、笔芯、胶水、浆糊、涂改液、印泥、印台、橡皮、钉书机、钉书针、回形针、大头针、笔记本、起钉器、剪刀、文件袋、文件夹、文件盒、档案袋、夹子、封口胶、透明胶、纸杯、毛巾、电池、磁盘、洗手液等。四、办公低值易耗品的领用方法及要求。(一)由机关各部门按季度、按实有人数、按经费核定标准、按发放范围领用,原则上不得超标准额度、超范围领用。(二)机关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于每季终5日前将下季度办公用品的领用计划报送机关服务中心,由机关服务中心审核、审批后于每季初5个工作日内统一采购。(三)机关各部门的季度领用计划使用《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办公用品申领采购计划》(附件2)填报,送本部门领导签字后报到机关服务中心审核。经审核,不属于超标准额度、超范围领用的办公用品,可于每季初15个工作日内领取。五、打印纸、复印纸、传真纸、碳粉、墨盒等办公耗材,由于机关各部门无法核实使用量,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使用量申请,使用《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办公用品领用审批表》(附件1)填报,送本部门领导签字后报到机关服务中心审批再领用。机关各部门要设置使用打印纸、复印纸、传真纸、碳粉、墨盒等办公耗材登记簿,按日做好使用情况登记,严禁铺张浪费。六、望园路国税办公大楼14层至19层各楼层卫生间需使用的卷筒纸,原则上由机关服务中心直接委托物业管理处配置;在其它楼层办公的机关部门,可按每人每月2卷的标准,使用《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办公用品领用审批表》(附件1)专项填报,送本部门领导签字后报到机关服务中心审批后领用。七、机关各部门因组织会议、迎接各类工作检查、开展各类活动,临时需领用的办公低值易耗品,可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办公用品领用审批表》(附件1)并注明事由,送本部门领导签字后报到机关服务中心审批后领用。临时领用办公低值易耗品应尽量提前办理,以免影响工作开展。八、机关各部门需领用其它办公用品,按以下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单个价值超过300元的,需报机关服务中心分管局领导审批;单个价值超过500元的,除需报机关服务中心分管局领导审批外,需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另按固定资产领用程序办理。九、机关各部门桶装饮用水统一由物业管理处配送,由领用部门签收,由机关服务中心定期与物业管理处结算。十、机关服务中心要落实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办公低值易耗品仓库,物品出库要凭经过审批的《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办公用品领用审批表》(附件1)或《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办公用品申领采购计划》(附件2)方可出库,并按部门、按物品分类做好办公用品购入、领用、库存日记帐。每季终后15日内对物品进行盘点,完成季度报表(要求分项列明上季结余、本季入库、出库、季末结余等项的数量、金额)。十一、机关服务中心要应用信息化管理软件,加强办公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附件1: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办公用品领用审批表领用经办人:年月日领用事由、部门领导签字物品名称单位数量服务中心审批单个物品超300元以上分管局领导审批管理员签字:附件2: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办公用品申领计划申领部门:年季度填报人: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备注金额合计申领部门领导审核意见仓库管理员审核意见服务中心领导审批意见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大楼管理制度
- 办公大楼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为保持办公大楼环境的干净、整洁、美观,维护良好的办公、办税环境,特制定本制度。一、讲究公共卫生,自觉保持办公环境的干净、整洁。二、大楼范围内任何场所均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倒垃圾、污水,乱丢杂物、烟头等。三、大楼实行垃圾袋装化,倾倒垃圾时应系好垃圾袋口,放在各楼层电梯口设置的垃圾桶内或卫生间的垃圾篓内,由物业管理处集中清理。四、严禁将垃圾、快餐饭菜、废纸、茶渣、胶袋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如因使用不当而导致堵塞或损坏,应及时通知机关服务中心或物业管理处进行处理,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五、保持办公桌面、柜面的整洁。摆放植物盆景以适当装饰为宜,并要保护好桌面、台面以免刮花损坏。六、严禁在大楼内、大楼外墙及各种设施设备上乱涂、乱画、乱贴。如需张贴、公布与工作有关的内容,应形成墙报、板报、专栏的形式。七、自觉保持办公大楼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制造噪声。八、爱护办公大楼的一草一木。九、严禁在大楼内有明火燃烧任何物品。十、协助物业管理处做好除“四害”、清洁卫生等工作。办公大楼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为了安全使用电梯,避免因使用不当原因造成意外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制度,所有电梯使用者须严格遵守。一、乘座电梯要有序地先出后进,文明礼让,不得争先恐后。人数过多时应分批搭乘,超载时自觉退出门外,以免超载发生危险。二、使用电梯只准按适用按钮,不可击打按钮和门板,严禁用硬物去按电梯按钮。三、禁止随意按按钮强使电梯关门或人为阻挡关门的行为。四、严禁用手或脚去顶正在合上的电梯门,以免夹伤。五、切勿挤靠在电梯门一侧,防止开关门时被夹撞。六、严禁在电梯未停稳前或电梯门尚未完全打开时,急于进出电梯。七、若电梯运行过程中突然发生故障,切勿强行开门,应使用警铃、手机电话、对讲机与外部(物业保安、服务中心)取得联系,等候解救。八、若遇电梯有异常声音,应转搭另一部电梯,并立即通知物业或服务中心。九、禁止使用电梯运载超长超宽超重物品。十、严禁在电梯内吸烟、吐痰、涂污、丢垃圾。十一、禁止在电梯内使用明火或携带易燃易爆品乘坐电梯。十二、等候电梯时,应选择运行中最接近等候楼层的上行(下行)电梯,不得三台电梯都同时选择上行(下行),以尽量减少电梯运行次数,更不应人为造成电梯空载运行。十三、非电梯专业维修人员、消防员不得进入电梯机房。办公大楼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办公大楼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工作人员、纳税人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市委市政府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办公大楼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消防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局内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制度。二、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各种危险物品进入办公大楼。三、观景台吸烟区要固定放置烟灰缸,并注意熄灭烟头。在大楼内不得遗下火种。四、严格遵守用电、用水管理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用水管道;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离开办公场所要关闭照明灯、电脑和不使用的电源电器。下班时,要检查办公场所是否留有隐患。特殊需要进行电焊等动火作业的应提前与物业管理处联系,以免发生事故。五、定期检查用电设备、线路,发现可疑现象应及时报告、维修。六、必须保持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无阻,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占用、封堵;疏散标志和安全指示灯要保证完好;禁止在办公楼内任何场所焚烧物品。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七、消防设施设备如消防卷帘、消防栓等附近不得堆放任何杂物,以免影响火灾应急使用。八、监控室、配电房、计算机房、发票库房、档案室、财务室等重点场所内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九、要及时清除废纸、旧报纸,特别是带油墨的纸张。十、建立完善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制度。日常进行定期检查,重大节假日、特殊情况下随时检查、重点检查。十一、发生火警,应立即通知物业管理处或拨打火警电话“119”,并关闭电源,迅速离开现场,服从统一指挥,参与救火或疏散。办公大楼安全防范管理规定为加强办公大楼办公场所的安全和防盗工作,确保大楼内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有关治安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一、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办公室时要随手关好门。个人贵重物品要注意妥善保管,不要将手机、钱包等贵重物品随意放在办公台面,现金应存放在保险柜内或随身携带。二、上班时间,办公场所发现有行迹可疑人员,要注意询问、盘查,提高警惕。物业保安员要加强夜间、节假日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登记在册。三、下班前,楼内各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将文件柜、抽屉、库房锁好,关闭窗户,锁好门后方能下班。四、晚上23:30时,所有加班人员应在此之前离开办公大楼。特殊情况,应预先向值班保安员报告,做好登记手续。五、非上班时间、节假日,除值班人员外,需进入办公楼的人员一律需出示《上岗牌》或有效证件,并由保安做好登记。离开时要在保安员处注消。否则如发生财物被盗、损坏等事件,要追究有关责任。六、机关服务中心要督促检查物业管理处值班巡逻工作的落实以及要害部门、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七、凡有办公物品搬出办公大楼,需持有相关单位或部门签字盖章的《物品放行条》,并经物业管理处登记后,方可搬出。八、讲究公德,自觉爱护公物,进出门(尤其是玻璃门)时切勿猛力推拉,避免损坏。如有恶意损坏需承担赔偿责任。九、禁止外来人员在大楼内进行推销或发送广告。办公大楼水电使用管理制度一、提倡节约用水。加强供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杜绝跑冒漏和长流水现象;科学安排绿化用水;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合理掌握水龙头开启度,不要将水龙头拧得过大,合适为宜,用后及时关闭,要将水龙头拧紧,不得有滴漏水现象。发现水龙头坏了或水管漏水、爆裂,应及时报告机关服务中心或物业管理处以便及时进行维修。二、注意节约用电。办公时尽可能利用自然光,离开办公室要做到人走灯熄;楼道、走廊、卫生间等照明灯尽可能使用感应式、瓦数小的节能灯具。每天下班前要关闭照明灯、空调、电脑、传真机、复印机、饮水机等电器。各办税大厅安装的装饰灯具,可视具体情况使用,以尽量减少电费的开支。耗电的办公设备停用时间较长时应及时关闭,减少待机时间,节约用电。夏季使用空调时,温度设置应不低于26摄氏度,提倡间隔使用,空调开启时关闭门窗,人员离开时关闭空调。三、办公场所用电必须注意安全。照明、空调、计算机、各类电器等用电设备如因电路、插座出现故障,严禁擅自进行维修,必须报告机关服务中心或物业管理处,安排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四、办公大楼用于办公所开支的水电费,按各单位的实有人数按人头分摊。办公大楼公共财物管理制度一、要自觉爱护公共财物,不得随意损坏。损坏要赔偿。二、使用各种设备设施,要按有关制度操作。三、各楼层的会议室由各楼层所在的部门负责管理,十九楼的会议室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各会议室要设置《会议登记簿》,使用会议室要在《登记簿》上做好会议类型、时间、会议内容、主持人、参加部门、会议议题、消耗纸杯等情况记录。四、各单位(部门)使用的资产,由各单位(部门)落实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五、委托物业管理处管理的办公大楼公共使用资产(物品),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督促物业管理处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办公大楼中央空调使用管理制度为最大限度降低能耗,延长空调设备的使用寿命,确保办公大楼中央空调的正常使用,创造良好的办公环境、办税服务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中央空调的管理部门及职责(一)管理部门办公大楼中央空调由国税办公大楼物业管理处、市局机关服务中心共同管理。(二)职责1.国税大厦物业管理处负责中央空调的定时开机、关机;日常保养维护;申请维修等。2.市局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核实维修申请报告;审核维修预算;检查维修情况;督促物业管理处落实日常保养维护;协调处理非工作日使用中央空调等事宜。二、中央空调开放时间为夏季工作日上午7:30—下午18:00。为了响应政府节约用电号召,尽量避免造成浪费办公经费,如时间在5月1日前或室外温度不超过25℃时,原则上不开放中央空调。三、使用中央空调时,应在温度合理设置前提下,控制好出风量和送风时间,注意关闭好门窗,以免影响制冷效果,容易损坏空调设备。将空调控制开关由off指示调至on处,将室内温度控制在26℃时对人体最适宜且最节电。可根据个人的需求适当调节风量大小(high强风、med中风、low低风)。工作人员短时间离开办公室应将风量调至低风档(low);如离开办公室1个小时以上,要关闭空调,将空调控制开关由on指示调至off处,以降低能耗。四、使用中央空调时要注意关闭办公室窗户、走廊及电梯候梯厅门窗,并尽量减少开启次数,以免因室内外温差造成空调出风口结露滴水,影响办公环境。如在开放空调的同时又打开门窗,极易造成出风口盘管损坏。如因此损坏出风口盘管,由使用人所在的单位(部门)承担维修费。五、非工作日不开放中央空调。但遇特殊情况,单位(部门)确实需在非工作日时间申请开放中央空调的,必须提前半天向市局机关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需列明申请单位、使用起止时间、人数、事由等内容),由机关服务中心根据申请使用空调的人数提出意见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并根据领导审批意见办理。六、当空调不制冷或发出异响等故障时,要及时联系物业管理处派工程人员查看、维修,不得私自拆卸空调设施设备。办公大楼公务车辆停放管理规定因办公大楼停车位有限,为加强停车秩序管理,原则上只安排停放本局公务车辆。一、停车位相对固定使用,一位一车,由机关服务中心根据各单位(部门)公车拥有量安排停车位。二、允许没有安排固定停车位的公车停放在临时停车处。但须服从物业保安员的指挥,且不得妨碍正常通行。三、车辆停放,必须服从物业保安员的指挥,不得乱停乱放。四、使用立体车库停放车辆,必须按规定操作运行立体车库或由物业保安操作,注意安全。五、任何单位、人员,未经物业保安员同意,不得强行进入办公楼停车。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滞留票管理暂行办法
- 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充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以下简称滞留票)信息打击一般纳税人账外经营行为和堵塞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一、滞留票概念。专用发票滞留票是指销货方已申报而购货方超过90天未认证抵扣进项税,稽核系统内有存根联数据而无相对应抵扣联数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专用发票的管理和宣传力度,要求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和对取得的专用发票进行认证:(一)对取得的属于购进固定资产的专用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90天内进行认证,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文件规定,申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料(表二)》第26栏“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二)对用于出口购进货物所取得的专用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90天内进行认证,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规定,在出口转内销之前申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如果延续下月仍未能申报抵扣,则累计前期24栏数填入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待内销时再申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4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三)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时,应根据购货方纳税人提供的加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所记载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进行开具专用发票。三、信息中心通过滞留票核查管理系统(由信息中心开发),每月10日前生成滞留票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管理系统查询需核查的滞留票信息,按有关规定分别对本地销方、购方信息进行核查,并将滞留票核查结果在管理系统中登记,形成滞留票信息数据库,建立滞留票的登记、查询、核查、稽查、反馈及统计六位一体的全程监控管理模式。四、滞留票的核查。(一)对销货方的核查。销货方滞留票检查结果有6种,主管税务机关在对销货方进行检查时,应分以下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6种情况分别录入滞留票信息查询系统。1.货已交付,专用发票已交付。(1)核实销货方是否确实将专用发票交付给了购货方,审核专用发票所对应货物的品名、规格与购销合同是否相符;专用发票以何种方式交付给购货方,收取专用发票人员的姓名;同时注意提取相关证明材料。(2)滞留票对应货物的货款结算等情况,如为现金结算方式,则需查明付货款人姓名、支付货款数额。如为银行转帐方式,则需查明购货方开户银行名称、账号、支付货款数额。注意提取支付货款的凭证、收据、开户银行等相关证明材料。(3)了解货物的提货方式、提货的具体经办人和交付手续等情况;同时注意提取合同、出库单、磅码单、企业产品库存帐以及购销双方资金往来帐户等有关证明材料。(4)其他能够证明货物交易真实情况的证明材料。2.货已交付,但专用发票留在销货方。要求销货方对专用发票未交付购货方的原因进行说明,并提供全部联次的专用发票、发货单或商品出库手续以及收到的购方确认收货的原始单据。3.未交易,开具专用发票未交付。要求销货方对未交易但却开具专用发票的原因进行说明,并提供全部联次的专用发票及对应当期开具发票商品的库存明细账资料。注意核查是否存在虚开专用发票情况。4.企业已走逃。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走逃上报表》。5.企业已注销。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一般纳税人注销申请审批表》。6.已开红字发票。由销货方出具已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及相关审批表。(二)对购货方的核查。购货方滞留票检查结果有9种,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购货方进行检查时,应分以下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9种情况分别录入滞留票信息查询系统。1.属于购进固定资产,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以及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物造成的存根联滞留,要求纳税人提供有关购进货物或应税劳物入账相关资料证明。2.因销货方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为dos版,红字发票信息未采集到稽核系统,形成存根联滞留。3.经协查,销货方税务机关证明销货方未将专用发票交与购货方,造成存根联滞留。4.经核查,销货方或购货方将专用发票遗失且购货方取得存根联复印件超过90日认证期而无法认证抵扣,造成存根联滞留,要求纳税人提供商品入库单据、入账情况及支付价款资料证明。5.购货方未接到专用发票且销货方税务机关确认销货方发生走逃而无法证明。6.购货方未接到票且销货方税务机关未返回协查结果。7.购货方发生走逃,无法核查。8.购货方无正当理由解释未认证抵扣的原因。9.其他原因。五、对滞留票的核查结果的处理。(一)对一般纳税人在核查滞留票期间补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93〕财法字第3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63号)的规定分别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二)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对滞留票的核查情况,确认一般纳税人存在涉嫌利用滞留票进行帐外经营等偷漏税行为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移送稽查部门查处。在移送前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提取以下资料:1.购货方购入滞留票所涉及货物或劳务对应的资金支付的凭证、货物交接凭证(复印资料)。2.购货方对滞留票所涉及货物或劳务已取得收入的凭证和货物发出的凭证等(复印资料)。3.购货方对滞留票所涉及货物或劳务不做帐务处理的情况说明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评估约谈。六、滞留票处理结果反馈。(一)对一般纳税人在核查滞留票期间补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滞留票核查系统滞留票原因处,根据核查结果情况、滞留原因及处理结果处填写“补税”等处理结果。(二)对一般纳税人滞留票转由稽查部门查处的,稽查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稽查,特殊情况可顺延。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稽查反馈后将稽查结果在滞留票核查管理系统进行登记。七、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滞留票进行核查期间,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函〔2007〕702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八、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和免税农产品收购生产企业发票管理的通知
- 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为加强我市一般纳税人企业使用收购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购发票供应管理的通知》(桂国税函〔2006〕27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管理办法》(桂国税发〔2001〕382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免税农产品收购生产企业的发票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发票管理(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中,对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仅限于向城镇居民个人和非经营性单位开具的规定,我局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年度供应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经营情况核定月收购发票的供应量,对确实因生产经营需要收购发票年最高限额超过10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提供评估报告,由市局流转税科审批后调整。(二)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控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普通发票的供应量,所供应的普通发票由税收管理员实地核查后确定其限量、限额,并与废旧物资收购的规模相匹配。二、免税农产品收购生产企业的发票管理(一)对于免税农产品收购生产企业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对免税农产品收购生产企业2005年度购进免税农产品生产销售情况进行统计调查,按要求填制《南宁市免税农产品收购生产企业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按全年耗用农产品金额=全年实际产成品金额x农产品成本耗用率,计算出企业全年耗用农产品金额,以此作为依据估算该企业年度使用收购发票的最高限额,并计算出企业年收购发票供应量,即:年收购发票供应量(本)=收购发票估算最高限额/(最高开票限额×25份);(二)主管税务机关对因生产经营需要增加全年收购发票供应量的企业,提供评估报告由流转税科审批后调整。(三)对经批准自印的收购发票,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购发票供应管理的通知》(桂国税函〔2006〕276号)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统一保管。使用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管理办法》(桂国税发〔2001〕382号)办理领用手续,但对机制糖企业领用的自印收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对其进行签封管理,按月或季度进行启封。主管税务机关对自印收购发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管理办法》(桂国税发〔2001〕382号)办理领用手续,填写月度发票盘点表审核后报市局流转税科备案,市局流转税科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四)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市局发放自印收购发票的企业名单逐户核查,对目前使用自印收购发票的企业进行清理,对自印收购发票的企业必须将现有库存自印收购发票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规定进行缴销。主管税务机关将清理和缴销情况于12月10日前报送市局流转税科。(五)主管税务机关于12月10日前,将《南宁市免税农产品收购生产企业情况统计表》电子文档上传至市局ftp/流转税科/免税农产品收购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情况目录。三、以上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免税农产品收购生产企业核定的收购发票的供应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市局将通过ctais系统进行锁定监控。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实施办法
- 一、审计组织(一)成立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小组,纪检组长邵友东任组长,成员由人事科、计财科、办公室、监察室、征管科等部门派员参加,人事科牵头负责组织实施。邕宁县、武鸣县局及各分局成立相应的审计小组,负责对本单位所属离任领导干部的审计。(二)离任审计按照“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三)审计小组进行审计,必须有两个人以上同时参加。二、审计对象领导干部因提升、岗位轮换、调离、解聘、辞职退休等必须接受离任审计。本办法所指的领导干部为南宁市国税系统股、所长以上的干部。三、审计内容(一)本单位及本人执行税收政策和有关廉政建设制度规定情况。(二)本人经手的基建项目及财务管理、债权债务情况。(三)个人借公款及占用公物清退情况。(四)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或需要说明的问题)四、审计时限:接到任免通知二十天内。五、审计程序:(一)个人先按审计内容要求填写离任审计表,交审计小组。(二)审计小组深入到审计对象原所在单位找有关领导群众代表进行座谈,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详细了解情况。(三)详细审计有关帐目,并在审计底稿上做好记录。六、审计处理(一)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及审计底稿,写出审计报告和审计组综合意见。(二)对审计发现的先进事迹给予表彰,对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三)审计结果及有关资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公务车辆及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
- 为了进一步规范、细化我局公务车辆及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现将有关制度进行整合、细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车辆管理(一)实行车辆定编管理,统一调配使用1.各单位(部门)公务用车实行定编管理。原则上市局机关每个部门只配1辆公务用车,因工作需要,经市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多配车辆。各单位车辆按实际情况配备。2.公务车辆统一由市局财务科按程序招标购买,市局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办理车辆的入户手续、购买保险。公务车辆的定编资料、产权证书由服务中心保管,车辆保险卡、车钥匙、行驶证、养路费发票等由车辆使用部门(单位)保管。3.公务车辆由服务中心(基层单位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根据工作需要,服务中心有权统一调配市局机关各部门现有的车辆。4.需报废和转让的公务车辆,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区国税系统固定资产购置和处置审批办法》(桂国发〔2003〕138号)办理。(二)使用公务车辆原则及范围1.各单位(部门)管理的车辆主要用于本单位(部门)人员在南宁市区(县区)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方可驾驶机动车辆,各单位(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及驾驶公务车辆,其他人员未经本单位(部门)领导同意,不准擅自驾驶公务车辆。未经本单位(部门)领导签字批准,所有公务车辆一律不准外借。2.由服务中心(基层单位办公室)安排车辆或指派司机的范围包括:(1)局领导;(2)集体参加公务活动;(3)3人以上因公务需出差外地;(4)各单位(部门)参加公务活动确需用车,而本部门管理的车辆无法安排;(5)公务接待用车;(6)会议用车;(7)因公务提取现金、携带机密文件、贵重器材等需要用车;(8)干部职工或直系亲属因急病、重病或夜间急诊需送医院治疗;(9)特殊情况经局领导批准用车。3.各单位(部门)人员到外地出差,在同一地开展工作3天以上的,专职司机原则上只负责送到目的地。如有特殊情况,可在目的地待命。(三)车辆管理(各基层单位可参照执行)1.车辆维修费用。为加强管理,节约经费,对局领导、副调研员公务用车、市局机关各部门公务用车维修经费实行定额包干办法(经分管服务中心局领导批准除外)。费用包干项目包括除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年审费、养路费以外的所有费用。定额范围为:各部门使用时间未满1年的新购置车辆,每年每辆维修费为1000元;使用时间满1年未满2年的,每年每辆维修费为2000元;使用时间满2年未满4年的,每年每辆维修费为3000元;使用时间满4年未满6年的,每年每辆维修费为4000元;使用时间6年以上的,每年每辆维修费为5000元。当年维修费余额可转下年度使用,但不能将下年度维修费提前至当年度使用。机关各部门车辆由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购买车辆保险费、养路费,并按时对车辆进行年审。2.车辆用油。(1)局领导、副调研员公务用车,每辆车配置1张ic卡,实行定量充值,每季度充值1次。机关各部门的车辆实行定点定量供应燃油,每辆汽车每月供应100升燃油。(2)各部门管理的车辆若需派遣到外地出差或被服务中心调配使用的,按里程耗油量增加燃油。3.车辆维修。(1)各部门及服务中心管理的车辆出现故障需维修时,必须书面向服务中心报告,说明故障原因和维修意见。服务中心对车辆故障进行检查、提出维修意见,确认车辆维修预算价。车辆维修预算未超出本年度维修费包干定额的,报办公室批准;超出定额的报分管服务中心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未按规定报经审批的,车辆维修费用自理。(2)车辆维修完毕后,服务中心通知送修部门驾驶员试车,签字确认后领车出厂。(3)车辆维修由市局实行统一招标定点维修,特殊情况可由用车部门提出申请,经服务中心审批,报分管服务中心局领导同意后,可到非定点厂家维修,否则,维修费自理。(4)车辆维修后,要将维修发票(正式发票)及维修清单报服务中心领导审核后,报局办公室领导审批报销。(四)车辆保养1.坚持车辆保养制度。各单位(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车辆保养管理,加强车辆日常保养维护,认真做到三勤(勤保养、勤检查、勤清洗)三检(出车检查、途中检查、回场后检查),保证车况良好。2.确保定期养护,公务车辆应每周进行一次养护,每半年整车打腊1次,每行驶5千公里应向服务中心(基层单位办公室)提出申请更换机油,视轮胎损耗程度申请更换轮胎,确保电路、油路畅通,润滑良好,发动机无异常声音等养护工作。(五)车辆保管1.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本单位(部门)人员在市内(县区)公务用车须经本单位(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使用,未经领导同意不得用车,严禁公车私用。2.由服务中心(基层单位办公室)管理的公务车辆,应指定管理人员统一保管车辆钥匙,驾驶员每次出车回来后,必须将车开入车库或停放在指定的地点,车钥匙交回管理人员保管。3.坚持实行长假封车制度。国家法定假期“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期间,全局所有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封车管理。除报审批假期期间值班的公务车辆外,各单位(部门)不得私自动用公务车辆,确因工作需要用车,必须报市局局长批准。4.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停放制度(经批准出差的除外),各单位(部门)的公务车辆非工作期间一律按市局指定的位置停放。市区内市局公务车辆停放在办公大楼、凤岭、竹园、鲤湾路、济南路、衡阳路、淡村路等有门卫值班的宿舍区内;华投、邕宁、良庆区局以及六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定公务车辆停放点,并报市局备案。不居住在市局指定停车点的人员必须将车辆停回指定点停放,如未按规定地点停放,造成公务车辆损坏或被盗的,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所在单位(部门)领导责任。外出公务、出差在外的公务车辆要将车辆停放在有保管的停车场,锁好保险锁,确保车辆安全。5.各种车辆严禁借给外单位人员驾驶,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的,必须经分管服务中心局领导(各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如有私自借给他人而发生事故的,应由借车者个人负全部责任。6.车辆管理、使用人员如遇出差、公休,须把车辆交回本单位(部门)使用,以确保公务用车。(六)车辆使用报批程序1.公务接待及驾驶长途车辆实行派车单制度。市区内各单位(部门)必须由用车单位(部门)提前一天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用车审批表(市区外)》由单位(部门)批签意见,经服务中心批签意见,报市局领导审批后,由专职司机驾驶。本市(县)区范围内由使用部门申请,报服务中心(基层单位办公室)调派。各县局按公务用车范围自行按车辆管理规定办理审批。2.非车辆保管人员需使用公务车辆的,应与保管人员办理有关交接手续,明确责任,否则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后果由车辆保管人员承担。(七)车辆行驶范围1.市局机关科室保管、使用的车辆,只能在南宁市区范围内行驶。2.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保管、使用的车辆,按市局划分意见及车况行驶。3.未购买全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的车辆、需报废的车辆、车况不好的车辆严禁长途行驶。二、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一)机动车驾驶员的分类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将机动车驾驶员分为三类管理。第一类是专职司机,是指各单位在编的专职司机和临时聘请的专职司机。第二类是备案司机,是指已依法取得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年龄45岁以下,具有5年以上驾龄且驾驶技术好。第三类是兼职司机,是指机关科室及各基层单位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为加强驾驶员管理,全局所有驾驶公务车辆的驾驶员都需要报服务中心备案。(二)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的规定1.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机动车载员不得超过该车行驶证核定的人数,载物应当符合该车行驶证核定的载重质量,严禁超载;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卡等随车证件。2.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严禁超速驾车。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严禁驾驶机动车。3.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4.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不得在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等违法行为。(三)机动车驾驶员职责1.专职司机应负有以下责任:(1)每天上班报到后,检查车容、车况,如车证、水箱、刹车系统、轮胎、汽油等,确认一切都达到标准后方可回办公室待命。(2)随车工具、物品、证件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调动或更换车辆时,应办好移交手续,丢失须照价赔偿。(3)认真维护、保养车辆,做好经常性的清洁工作,使车辆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4)驾驶员应按派车单指定的路线行驶和用车时限返回,改变线路或是超时限必须事先征得派车部门领导同意。(5)司机无特殊情况必须服从派车安排,由服务中心(基层单位办公室)根据排班次序轮流派车,如有意见应执行任务后再向上级反映情况。(6)司机必须准时到达用车地点,及时与用车部门联系人联系,并告知车辆和车牌号、停车地点。(7)到达目的地时,要主动把车开到用车人下车的就近点,提醒用车人带齐行李物品,并检查车内有无遗留物,如有必要,还需清洁车厢。(8)出车在外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禁停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9)出车在外,司机的移动电话应随时保持开启,确保及时与领导及用车人联系。(10)收车后,主动做好行车记录,清洁车辆卫生,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并与服务中心(基层单位办公室)指定人员交接车钥匙。(11)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务车辆学开车。(12)严守保密制度,司机应对各级领导在车内的谈话内容保密。2.备案、兼职司机应负有前款所述第(2)、(3)、(8)、(11)项的责任。(四)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公车范围1.专职司机可长途驾驶。长途驾驶的范围是指:市局机关各部门驾车超出南宁市外环高速以外视为长途。各基层单位(含市局稽查局)可根据本单位征管范围内划定长途标准,报服务中心审批备案。2.各基层单位的备案司机可在本单位征管范围(含飞机场)内驾驶公务车辆;如因工作需要,在专职司机使用满荷的情况下,由单位(部门)推荐,经服务中心核实,报市局领导审批,方能进行长途车辆驾驶。3.市局机关各部门、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区局兼职司机只能在南宁市市区(外环高速以内)内驾驶公务车辆,华侨区局、县局的兼职司机只能在县城范围内驾驶公务车辆。(五)其他规定1.远离南宁市区,或者需到外地办理业务较多的单位应按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司机。县局必须配备3名以上专职司机,华侨区局必须配备1名以上专职司机。2.长途驾驶车辆必须坚持专人、专车原则,由专职司机驾驶指定车辆。因特殊情况需使用非指定车辆或专职司机时,必须报市局分管服务中心局领导(基层单位分管办公室局领导)批准。3.服务中心每年集中举办1次驾驶员后续教育培训,重点学习交通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文明礼仪、车辆保养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等内容。三、目标考核及责任追究(一)驾驶员违法违章驾驶,被交警、城管、路政等部门处罚的,一律由责任人自行承担。(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现一次,扣减责任人所在部门(单位)当月目标分0.1分:1.未经单位领导批准,公车私用的;2.私自将车辆借给他人及外单位人员驾驶的;3.将公务车辆用于练习驾驶的;4.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行为,例如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等违法行为,但未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5.未按规定时间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的;6.长假封车期间未经批准,私自驾驶公车的;7.非工作时间未经批准,驾驶公务车辆驶离市(县)区范围的。8.不按规定保养、使用车辆的,因人为因素造成车辆损坏的;9.车辆管理、使用人员如遇出差、公休,未将车辆交回本部门(单位)使用的。以上行为情节严重,被市局通报批评的,扣减责任人所在部门(单位)当月目标分1分。(三)未按规定停放、保管公务车辆导致车辆丢失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由保险公司赔偿外,不足部分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同时在全局范围内通报批评,扣减责任人所在部门当月目标分1分。(四)因执行公务驾驶公务车辆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由保险公司赔偿外,不足部分由有关部门根据交警部门下达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提交市局办公会议研究确定赔偿责任。公车私用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由保险公司赔偿外,不足部分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目标考核按以下事故等级考核,扣减责任部门(单位)当月、年度目标考核分:1.轻微安全事故:无人员死亡、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千元-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每发生一次扣责任人所在部门(单位)当月目标分0.2分。2.一般安全事故:无人员死亡,重伤1—2人,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安全事故,每发生一次扣责任人所在部门(单位)当月目标0.4分。以上轻微安全事故、一般安全事故视情节严重,被市局通报批评的,每次扣责任人所在部门(单位)当月目标分1分。3.重大安全事故:死亡1人或重伤3—4人,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安全事故,每发生一次扣责任人所在部门(单位)当月目标分1分,年终目标直接扣2分,同时取消该部门(单位)评比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领导班子资格,取消班子成员年度评先评优资格。4.特大安全事故:死亡2人或重伤5人(含5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每发生一次扣责任人所在部门(单位)当月目标分2分,年终目标直接扣2分,同时取消该部门(单位)评比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领导班子资格,取消班子成员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五)驾驶员交通肇事隐瞒不报、逃逸的,一经发现除按上述规定扣分外,每次再加扣责任人所在部门(单位)当月目标分1分。四、专职司机的使用及奖励(一)市区内所有专职司机原则上由服务中心统一调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用邕宁、良庆区局的专职司机。在调用期间所发生的车辆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维修费、司机出差补助费等费用,由使用部门开支。调用程序:用车部门申请(书面报告并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用车审批表(市区外)》)----所在单位领导审批(特指基层单位)----报服务中心签意见----报市局分管局领导审批----传真到车辆保管单位----车辆保管单位记录出车司机及车牌号码。抽调的专职司机接到抽调通知后,根据《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用车审批表(市区外)》执行出车任务。出车前,专职司机必须检查、熟悉车况后,方可执行任务。(二)在编的专职司机、临时聘请专职司机的工作效绩由所在部门(单位)进行考核。市局机关临时聘请的专职司机,年度内未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年终一次性奖励1200元/人。各基层单位临时聘请的专职司机的奖惩制度可自行制定。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等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 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现将执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6〕470号)文件过程中遇到的部份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对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零税申报企业,如其已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对其2005年度作为一般纳税人期间的情况进行核查。二、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个体户以及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可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之外,其他企业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不认定,应说明详细原因。对于达标的个体户,请对个体户的经营规模、雇佣人员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三、核查资料必须包括约谈通知书、约谈记录、实地调查通知书、实地调查记录。对于移送稽查部门检查的企业,评估资料一定要装订齐全。四、各单位必须于8月30日前完成农产品企业及废旧物资企业的调查工作,同时将涉嫌偷逃骗税的企业移送稽查部门查处。稽查部门必须于9月25日前完成检查,同时将结果反馈移送单位。五、移送稽查注意事项根据《自治区国税务局关于征管、稽查部门税务检查职责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4〕107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标准进行移送:(一)在评估问询过程中,纳税人对问询的疑点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或解释没有相应材料支持且涉及可能造成应纳税额或计税依据的改变,须进一步调查核实的;(二)经评估问询,初步确认纳税人有偷、逃、骗税行为需立案查处的;(三)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评估问询有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第(一)项,即“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应确定是否属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四)在企业所得税日常检查中,发现企业有偷税嫌疑需要立案查处或企业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虚报亏损额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五)在出口退税清算中,发现存在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嫌疑需要立案查处的;(六)发票核查中发现纳税人有偷、骗税嫌疑或虚开发票行为需立案查处的;(七)发票核查中发现纳税人同时存在偷、骗税嫌疑和发票违章、违法行为需立案查处的;(八)需要提交金税工程协查网络进行发票协查的。六、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5〕266号)的规定,对符合一般纳税认定条件不申请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要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办理程序如下:(一)税收管理员填写《综合征管软件内部协查申请表》(填写示范见附件),交股长、业务股负责人、主管局长审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业务股于每月25日前将需按增值税税率征税的纳税人清单交信息中心。(二)信息中心在收到清单后,应及时取消清单所列纳税人的电话申报资格,并在电话申报时提示其到办税服务厅手工申报。(三)税收管理员根据审批信息,于每月26日前录入内部协查系统。具体操作如下:在综合征管软件操作平台中,按[内部协查组]—[内部协查]—[内部协查管理]的顺序进入该模块,点击[协查登记]按键,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在[内部协查内容]栏选择[无内容(空)],在[协查细节]栏填写“按17%征税”,其他内容不填,点击[开始协查]按键。(四)办税服务厅在录入纳税人申报表时,应注意系统自动弹出[协查信息]窗口,根据提示的“按17%征税”信息将申报表上的税率改为17%即可。(五)如纳税人申请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应解除协查,解除的具体操作步骤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充实发票管理窗口职能完善发票预警监控联动机制的通知》(桂国税函〔2006〕404号)规定执行。七、国家税务总局及自治区国税局将组成工作小组,对我市的核查工作进行抽查,请各单位做好临检准备。八、请将每户企业的调查报告附在工作总结文档后面。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区税收专题会议精神的通知
- 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为了更好地贯彻全区税收专题会议精神,全面加强我市增值税的管理,尤其是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对国际税务管理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以下简称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如下管理要求,请遵照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科反映。一、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一)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规定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实地查验,同时做好文字记录存入一般纳税人认定档案。(二)对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要审核其注册资金、《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中的固定资产项目与实地核实的固定资产规模是否一致,并做好文字记录。(三)对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名称的一般纳税人,视同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二、发票管理(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1.对正式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桂国税发〔2000〕36号)规定,明确如下:(1)对最高开票限额为1万元、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供应量在50份以内的,电脑版专用发票每次为半个月供应量的,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分管领导审批;对月供应量超过50份,电脑版专用发票每次超过半个月供应量,但最高开票限额为1万元的专用发票最多不超过2个月供应量;最高限额为10万元的专用发票月供应量50份以上至100份的,由一把手审批;对最高限额为1万元的专用发票超过2个月供应量;最高限额为10万元的专用发票月供应量超100份的必须经集体审批后,由一把手签字。(2)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1〕554号)规定,使用最高限额为1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发票增量需报经市局审批;使用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经自治区局审批,供应量由市局审批。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经税收管理员进行核查后,按现行规定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和限量参照正式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月供应权限进行审批)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规定,对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后1个月内,税收管理员必须对企业经营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新办零售商贸企业在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的,需再次领购的,税收管理员应当在第2次发售专用发票前进行实地查验,核实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物零售业务。对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4.各主管税务机关对所辖的一般纳税人进行全面清理,对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专用发票的企业,要求税收管理员实地核实专用发票的最高限额、供应数量与纳税人的经营规模是否相符,并写出清理检查书面报告,6月底将清理检查报告上报市局流转税科备案。(二)普通发票管理1.小规模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根据《关于印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发票领购使用情况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06〕39号)执行。2.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一般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审批:(1)供应的普通发票为千元版,月供应量为100本以内(含100本)的,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分管领导审批;月供应量在100本以上的,由一把手审批。(2)供应的普通发票为万元版,每月供应量在50本以内(含50本)的,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分管领导审批;超过50本以上的,由一把手审批。(3)供应的普通发票为十万元版,每月供应量在30本内(含30本)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分管领导审批;月供应量30本以上至100本的由一把手审批;月供应量超100本必须经集体审批,由一把手签字。3.收购发票管理(1)收购发票的供应量实行“以产定耗”的核定办法,如:芒编、淀粉、糖、松脂等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在一般纳税人申请领购收购发票时,要通过实地调查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并测算确定其生产成品对农产品原材料的消耗率,作为参考值计算企业每月的农产品收购总额,核定供应发票的限量限额,审批办法比照废旧物资企业(一般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审批办法执行。(注:普通发票、收购发票为千元版的最高开票限额为9999元;万元版的最高开票限额为99999元;十万元版的最高开票限额为999999元,因此要求严格审批供应量。)(2)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原料生产编织品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2005〕97号)文件规定,对使用收购发票的农产品收购企业实行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类管理,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a等级纳税人,除税务机关确需突击检查外,对其购进的农产品和销售的货物实行不查验的办法;对b等级纳税人,其购进的农产品和销售的货物,实行不定期查验的管理方式;对c、d等级纳税人,其购进的农产品和销售的货物实行按批查验的管理方式。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划分好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等级后,应报送市局流转税科备案。4.对废旧物资企业(一般纳税人)普通发票及收购发票的核查(1)对确实需要增加发票供应量的,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核实后按上述权限进行审批。(2)对使用普通发票、收购发票的企业,要求每季不少于1次实地核查,并及时做好实地核查的记录资料。(三)建立三级监控制度1.一级监控。税收管理员每月中旬(期税后)必须对其所管辖的一般纳税人的购票、用票、抵扣凭证以及销售额、进项税额、税负等有关信息与企业真实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判断企业申报是否正常,形成分析材料,对分析异常的企业及时上报综合业务股。2.二级监控。各城区、县局的综合业务股每月对该局管辖的一般纳税人上述有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有关部门及税收管理员是否按规定审核审批进行监督;结合税收管理员上报异常的企业确定本级评估对象,写出分析报告上报分管领导。3.三级监控。市局流转税科对市局所辖的一般纳税人上述有关信息进行分析,并对各主管税务机关是否按规定审核审批进行监督,确定重点评估对象下发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评估,每月写出分析报告上报市局分管领导。(四)纳税评估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对申报异常企业的增值税纳税评估,其中,要把以下的企业列为重点评估对象:1.使用“四小票”进行抵扣的商业企业;2.专用发票和“四小票”使用量大的企业;3.销售额异常的企业;4.货物不在当地的企业;5.长期零(负)申报且税负低申报的企业;6.市局三级监控异常的企业;7.减免增值税的企业。以上7类企业在纳税评估的过程中重点检查发票的用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是否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发现异常的必须及时减少发票供应量和降低最高开票限额。(五)对零(负)申报的管理1.小规模纳税人1个月零申报的、一般纳税人连续2个月零申报的,税收管理员必须到企业核实情况,分析原因,及时完成核查分析报告。2.对于破产企业和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一般纳税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或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企业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通知》(桂国税函〔2006〕202号)文件的规定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附件:一般纳税人申请超量供应专用发票集体审批表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纳税识别号经营地址联系人经营范围联系电话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最高开票限额专用发票原月供应数量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该企业属□商业□工业企业,注册资金为:万元,本年度累计销售额为万元,本年度已累计缴纳增值税万元,税负%。现申请月供应专用发票份。片管员:年月日税源管理一股意见:股长:年月日业务股意见:股长:年月日集体讨论意见:局长:年月日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及车辆购置税减免退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为了完善我局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及车辆购置税减、免、退税工作的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工作规程和审批权限,提高审核审批效率,增强税收行政管理透明度,促进税务机关更好地执行国家减免税政策,现将我局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及车辆购置税减、免、退税工作有关问题整理规范后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增值税减免税工作一、公文审批部分(一)减免税对象社会福利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软件企业,粮食企业(含国有粮食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二)审批权限1.对市区所辖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软件企业的减免税申请由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其中:一年预计减、免、退和返还增值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2.对县局所辖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软件企业的减免税申请,一年预计减、免、退和返还增值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县国家税务局审批,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备案;一年预计减、免、退和返还增值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县局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审批。3.县局所辖的粮食企业的免税申请由县国家税务局审批,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备案;国际税务管理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所辖的粮食企业的免税申请由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三)审批流程和时限1.社会福利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软件企业审批流程和时限:办理环节经办岗位办理时限(1)受理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岗1个工作日(2)初审税源管理股经办岗8个工作日(3)股长初审税源管理股审批岗1个工作日(4)初核业务股经办岗5个工作日(5)股长初核业务股审批岗1个工作日(6)局领导签字国际税务管理科、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审批岗1个工作日(7)复审流转税科审批岗8个工作日(8)科长复核流转税科审批岗3个工作日(9)主管局长审批市局审批岗(含市局税收行政审批小组审批)10个工作日(10)审批文书送办税厅税源管理股经办岗1个工作日(11)送达纳税人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岗1个工作日市局审批总时限为40个工作日,县局审批总时限为25个工作日。2.粮食企业审批流程和时限办理环节经办岗位办理时限(1)受理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岗1个工作日(2)初审税源管理股经办岗4个工作日(3)股长初审税源管理股审批岗1个工作日(4)初核业务股经办岗1个工作日(5)股长初核业务股审批岗1个工作日(6)局领导签字国际税务管理科、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审批岗1个工作日县局的以领导签字为终审,应按规定经县局税收行政审批小组审批的,行政审批小组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将审批文书送达纳税人。(7)复审流转税科经办岗4个工作日(8)科长复核流转税科审批岗2个工作日(9)主管局长审批市局审批岗(含市局税收行政审批小组审批)10个工作日(10)领取审批文书送办税厅税源管理股经办岗2个工作日(11)送达纳税人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岗1个工作日市局审批总时限为28个工作日,县局审批总时限为20个工作日。(四)办理免税所需资料:1.民政福利生产企业:(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2)《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3)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正本);(4)职工花名册、工种安排表;(5)职工工资表;(6)残疾职工体检表(复印件);(7)企业财务报表;(8)主管税务机关实地调查报告及《减免增值税呈批表》;(9)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1)企业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自治区或地、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委员会委托的具有国家专业技术资质的省级产品检验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和综合利用掺有量分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4)企业财务核算资料(包括产量、销量、销售额、成本、利润等);(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证书、认定意见(复印件);(6)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申报表及相关认定材料(复印件);(7)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增值税免税情况表;(8)《减免增值税呈批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审核意见;(9)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3.软件企业:(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软件企业认定资格证书;(4)自产软件相应的软件产品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能证明属本企(5)申请退税企业会计报表;(6)自产软件申报退税期税收缴款书;(7)《自产软件销售明细表》(自产软件的进项税额,在进项发票上能分得清的,按进项发票税额计算,如与其他项目分不开的,则按销售额比例计算分摊,填报《自产软件进项税额分摊计算表》);(8)《减免增值税呈批表》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查审核意见;(9)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4.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3)财务报表;(4)《内资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批表》;(5)《减免增值税呈批表》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查审核意见;(6)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5.国有粮食企业:(1)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报告一份;(2)南宁市国税局发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认定免征增值税资格证书》复印件;(3)国家粮食主管部门下达的收储、销售计划文件复印件;(4)《国有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批确定表》。6.其他粮食企业、政府储备食油销售企业:(1)《其他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批表》;(2)南宁市国税局发放的《其他粮食企业认定免征增值税资格证书》复印件;(3)粮食主管部门下达的收储、销售计划文件复印件。二、登记备案部分免税对象其他法定免征增值税类,包括: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项目;2.农膜及列举的化肥;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饲料;4.军队、军工系统企业和其他生产列举军工产品、公安、司法、国家安全系统使用产品;5.电影拷贝收入;6.残疾人用品及残疾人提供修理修配劳务;7.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的边销茶;8.黄金进口、生产、交易及人民银行配售黄金;9.销售旧货和固定资产免税收入;10.罚没物品;11.农村电网维护费收入;12.临床用血;13.铁路货车修理;14.污水处理费收入;15.高校后勤实体;16.列举的军用特种车辆收入;17.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18.生产、销售的抗艾滋病毒药品收入;19.生产饲料产品收入;20.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二)审核、登记备案时间1.每年11月份各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下一年度的免税情况进行备案登记。2.其他法定免税项目在企业开业经营发生免税业务时进行备案登记。(三)审批流程和时限办理环节经办岗位办理时限(1)受理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岗1个工作日(2)初审税源管理股经办岗2个工作日(3)股长初审税源管理股审批岗1个工作日(4)股长初核业务股审批岗1个工作日(5)局领导签字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审批岗1个工作日(6)文书录入业务股经办岗1个工作日办理登记备案的总时限为7个工作日。(四)免税所需资料1.饲料生产企业:(1)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监测所检验饲料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2)《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情况登记表》。2.其他法定免税项目企业:只需填写《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情况登记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工作一、公文审批部分(一)免税对象高新技术企业,企业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和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所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技术转让所得,新办“三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西部大开发企业,劳服企业,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受灾企业,军队后勤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企业,武警后勤企业,生产环保设备(产品)企业,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内资渔业企业,国有农口企事业,林业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青少年活动场所,老年服务机构,改制科研机构等。(二)审批权限1.企业年度内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申请(另有规定的除外),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2.对县局所辖企业年度内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申请,由各县国家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申请,由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审批;3.对市区所辖企业年度内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申请,由城区、开发(华侨)区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由市局拟文、批复;4.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其享受资格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由市级国家税务局核实后执行。(三)审批总时限和流程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1.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减免税在60个工作日审批完毕。2.由城区、开发(华侨)区国家税务局审核、县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减免税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完毕。办理环节经办岗位办理时限(1)受理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岗1个工作日企业将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报送至办税服务厅,初步检查表格及资料齐全的,正式受理,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并于第二天将企业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等移送主管管理局。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2.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允许纳税人更正。(2)初审税源管理股经办岗8个工作日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初审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股长初审税源管理股审批岗2个工作日(4)业务股复核业务股审批岗15个工作日(5)局领导签字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审批岗2个工作日(6)办公室文印、文秘2个工作日县局审批权限内的以县局领导签字审批为终审,并按规定程序将审批文书送达纳税人。(7)复审所得税科经办岗10个工作日(8)科长复核所得税科审批岗6个工作日(9)主管局长审批市局审批岗(含市局税收行政审批小组审批)10个工作日(10)市局办公室文印、文秘2个工作日(11)领取审批文书送办税厅城区(县)局文秘1个工作日(12)送达纳税人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岗1个工作日(四)办理免税所需资料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减免税的政策依据、范围、年限或金额等;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及审批表;3.企业财务会计报表;4.企业所得税申报表;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6.企业章程复印件(分公司提供总机构决定成立分支机构的文件);7.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分公司提供总公司拨款、物的证明);8.经营场地自有房屋使用证明或非自有房屋租赁(无偿)使用协议;9.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证明材料(分公司提供);10.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报送以下有关资料:(1)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2)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技术转让等收入申请免税,应提交地级市以上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认定为技术性收入的证明;(3)科研单位应提交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被认定为科研单位的文件;(4)利用“三废”企业需提交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有关文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证书、企业所使用的原材料属于“三废”规定范围的证明材料和利用“三废”生产产品投产日期的证明材料;(5)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需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及年检证明、“职工花名册”、待业、失业证明;(6)校办企业需提交“校办企业证书”、学校出资证明;(7)福利企业需提交“民政福利企业证书”和“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花名册,企业出资证明;(8)军队办企业需提交军委、总后及总后生产部和军队各级后勤生产管理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证书及出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9)武警部队企业需提交武警总部或武警各级后勤生产管理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证书及出资证明;(10)遇有风、火、水、震等灾害的企业,需提交气象、消防、保险等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属境外的企业,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资料;(11)享受免税项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供下列有关资料:①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②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须提供设立和收取的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提供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③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须提供财政部的核准文件;④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拨款证明文件;⑤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须提供所属单位的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须提供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⑦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须提供捐赠人签字的捐赠证明和接受捐赠单位领导签字的证明;⑧经税务机关批准从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须提供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1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需提供转制的证明材料;(13)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需提供认定证书和年检证明;(14)地级市以上环保主管部门认定为环保设备生产企业的证明;(15)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司上市的批复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复印件;(16)国家科委认定的转制科研机构文件及变更后的企业登记材料;(17)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明;(18)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19)广西区外来投资企业,外来方所在地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自然人所在地公安部门户籍证明原件及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11、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二、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免税审批主管税务局备案项目(一)免税对象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免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2.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第一条第四款: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参与试点的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审核、登记备案时间在企业开业经营发生免税业务时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免税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的免税情况进行备案登记。(三)审批流程和时限办理环节经办岗位办理时限(1)受理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岗1个工作日(2)初审税源管理股经办岗2个工作日(3)股长初审税源管理股审批岗1个工作日(4)股长初核业务股审批岗1个工作日(5)局领导签字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审批岗1个工作日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办理登记备案总时限为6个工作日。(四)免税所需资料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2.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附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及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的有关资料;3.享受试点的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车辆购置税减免税工作一、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部分(一)免税对象1.未列入免税图册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2.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二)审批流程和时限办理环节经办岗位办理时限(1)受理车购办服务厅受理岗1个工作日(2)初审车购办经办岗1个工作日(3)科长初核审批岗1个工作日(4)主任审批审批岗1个工作日(5)审核流转税科经办岗2个工作日(6)科长复核流转税科审批岗1个工作日(7)局领导签字市局审批岗3个工作日(8)上报区局审批(9)上报总局审批对未列入免税图册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经区局审批后报总局审批在市局审核总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包括自治区国税局审批时间)。(三)办理免税所需资料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2.车辆价格证明;3.车主身份证明;4.车辆合格证明;5.车辆内、外观五寸彩色照片2套;6.留学人员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出具的国产小汽车准购单;7.来华专家还需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市局审批部分(一)减税对象:1.底盘(车架)发生更换的车辆;2.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3.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二)审批流程和时限办理环节经办岗位办理时限(1)受理车购办办税服务厅受理岗1个工作日(2)初审车购办经办岗1天(3)科长初核审批岗1个工作日(4)主任审批审批岗1天(5)审核流转税科经办岗2个工作日(6)科长复核流转税科审批岗1个工作日(7)局领导签字市局审批岗3个工作日市局审批总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三)办理减税所需资料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车辆购置税特殊计税价格核定审批表》一式两份;2.车辆价格证明。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除提供《机动车辆销售专用发票》外,还须提供经销商出具的说明车辆技术状况的证明;3.车主(纳税人)身份证明。免税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如囚车改民用车辆、留学人员自用车辆转让给非留学人员)应提供新车主的机动车行驶证或工商交易发票;4.车辆合格证明。底盘(车架)更换的车辆应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出具的换车证明;5.车辆技术参数表;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流转税、企业所得税退税工作一、增值税、消费税退税审批(一)对象: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多缴等原因须办理退税的纳税人。(二)审批流程和时限办理环节经办岗位办理时限(1)受理办税服务厅受理岗1个工作日(2)初审税源管理股经办岗6个工作日(3)股长初审税源管理股审批岗1个工作日(4)初核业务股经办岗3个工作日(5)股长初核业务股审批岗2个工作日(6)局领导签字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审批岗(县局到此为终审)1个工作日(7)复审流转税科经办岗6个工作日(8)科长复核流转税科审批岗2个工作日(9)主管局长审批市局审批岗3个工作日(10)开票、退库计划征收科经办岗5个工作日市局审批总时限为30个工作日,县局审批总时限为19个工作日。(三)办理退税所需资料1.《流转税退税审核表》一式一份;2.《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3.税收缴款书原件(第一联)及复印件(一份);4.减免退税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5.税务机关调查报告;6.其他资料,包括:(1)因代开专用发票或临商发票作废形成的多缴增值税税款,须提供专用发票复印件,并由计划征收科相关部门出具的发票已作废和已收回的纸质证明;(2)因误收形成的多缴增值税税款,须提供误收税款当期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及应缴、多缴增值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3)办理软件企业增值税税款即征即退时,企业须填写《自产软件销售明细表》和《自产软件进项税额分摊计算表》,并据以计算应退库增值税额;(4)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退库时须提供退库所属年度取得的省级产品检验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和综合利用掺有量分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每个季度1份,共4份;(5)办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税款返还时,民政福利企业必须按季报送当年退库季度末月的企业工资表、用工表;(6)其他退库补充说明资料。二、企业所得税退税审批(一)对象:免税批文以及多缴税款等退税。(二)审批流程和时限办理环节经办岗位办理时限(1)受理办税服务厅受理岗1个工作日(2)初审税源管理股经办岗3个工作日(3)股长初审税源管理股审批岗3个工作日(4)初核业务股审批岗5个工作日(5)局领导签字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审批岗(县局到此为终审)2个工作日(6)复审所得税科经办岗6个工作日(8)科长复核所得税科审批岗2个工作日(9)主管局长审批市局审批岗3个工作日(10)开票、退库计划征收科经办岗5个工作日市局审批总时限为30个工作日,县局审批总时限为19个工作日。(三)办理退税所需资料1.《企业所得税退税审核表》一式一份;2.《企业所得税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3.税收缴款书原件(第一联)及复印件(一份);4.减免退税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5.减免退税企业实地调查报告;6.其他资料。因误收形成的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须提供误收税款当期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及应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因汇算清缴退税的,须经过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并提交相关的情况说明。《减免退税企业实地调查报告》须列明以下内容:1.该免税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2.该免税企业是否健全财务核算,独立计算盈亏,并按规定保存帐簿、凭证及有关涉税资料。三、车辆购置税退税审批(一)退税对象:1.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车辆;2.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手册手续的车辆;3.其他原因造成多缴税款的车辆。(二)审批流程和时限办理环节经办岗位办理时限(1)受理车购办办税服务厅受理岗1个工作日(2)初审车购办经办岗2个工作日(3)科长初核审批岗1个工作日(4)主任审批审批岗1个工作日(5)审核流转税科经办岗2个工作日(6)科长复核流转税科审批岗2个工作日(7)局领导签字市局、县局审批3个工作日市局审批总时限为12个工作日。(三)纳税人提供以下资料:1.纳税人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审批表》;2.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3.完税证明正本和副联;4.多缴税款的有关证明资料;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基建零星工程维修管理办法
-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建零星工程维修管理工作,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基建零星维修工作程序(一)凡有维修工作的单位或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列明需维修工程的地址、损坏情况等,并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基建维修请示”呈报市局机关服务中心基建组。个人住宅维修由个人以书面形式写明情况,并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基建维修请示”,并经所在部门加盖公章后报市局机关服务中心基建组。(二)机关服务中心基建组根据单位或个人的维修报告派员核实,并填写维修意见呈送主管领导逐级审批。单位维修项目由主管局领导审批立项,个人房屋维修由办公室主任审批立项。(三)维修请示经局领导审批立项后,由机关服务中心基建组委托施工队作出施工预算,将“建筑工程预算表”附在“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经费开支、预算请示”后逐级报有关领导审批,审批完毕后方可施工。(四)维修工作完成后由市局机关服务中心基建组安排人员对施工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严格按“建筑工程预算表”填列“建筑工程结算表”,经市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方可支付工程款。二、基建零星维修的预算(一)坚持“先预算,后施工”的原则,所维修工程必须先由施工单位做出预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有关领导审核批示后方可施工。(二)严格预算管理。机关服务中心基建组要对维修工程预算进行初审,在确保维修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的基础上尽量压缩预算金额。审核维修工程预算以“四价”作为参考依据(信息价、预算价、市场价、常规价)。对10000元以下的维修工程预算,基建组负责对每个项目单价进行对比核实:10000—30000元的维修工程,由基建组负责联系2—3个施工队伍分别做出预算,通过对比质量、价格选定施工队伍;30000元以上的维修工程预算,先由基建组初审,再送定额站审核。三、基建零星维修的结算(一)坚持按预算单结算的原则。基建维修完工后,由机关服务中心基建组对维修项目进行审核,并严格按预算单结算,凡超出预算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予结算。特殊情况需增补工程量,必须事先请示,做好预算,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作为结算依据。(二)凡属工程项目的维修,必须坚持做完一项结算一项的原则,禁止汇总结算。(三)规范结算口径。统一维修项目中的材料外运结算口径,按公里/吨或折算成车/元结算。(四)坚持按发票结算维修款项。基建维修过程中购买的材料必须附有原始发票,不得以收款收据、白条等无效凭证代替。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必须有维修单位、当事人、有关领导等签证后方可结算。(五)规范零星杂工结算管理。需由市局结算的零星杂工,如搬运、清扫、疏通等,必须以机关服务中心基建组派工单为结算依据,并由申请派工的单位领导签字后方可结算。零星杂工工费必须根据实际工作量控制在30元/日以下。零星杂工和临时小维修工作,按月进行结算。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有住房售后共同管理的暂行办法
- 为了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的管理,完善维修制度,划清责任,保障住户的合法权益,确保各宿舍区的安全、卫生,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文明的生活环境,经协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公有住房售后的管理规定(一)凡纳入房改并按标准价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均属管理对象。(二)公有住房出售给个人后,不论是购买半产权或全产权,都必须服从所属上级机关的统一管理,遵守本管理暂行规定。(三)公有住房出售给个人后,住户有对其装修、维修和出租的权力,但必须遵守如下规定:1.装修、维修房屋必须向机关服务中心、办公室报告,装修不能影响房屋整体结构和破坏外墙美观,更不能改变室内的承重主体结构,并注意保护给排水管道,防止楼层漏水、渗水和管道堵塞。凡影响外观、破坏结构的,应责令其恢复原状,并视损坏程度酌情处以200—-500元罚款。如违者造成整栋楼房的质量问题,危害生命财产安全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2.如住房确实需要拆墙开门洞的,都必须报国、地税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不影响承重问题的前提下方可拆除,否则按违章论处,酌情处以500—-1000元罚款。3.如需装修、维修房屋,应提前向左邻右舍打招呼,求得谅解和支持,施工时间必须安排在上班时间,即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节假日、双休日不得装修、维修。4.严格执行南宁市规划局南规管字〔1998〕20号文规定,禁止突出建筑物安装防盗网。5.如住户将住房出租给他人居住的,必须向市局主管部门报告,并有责任向租住户宣传宿舍区的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租住户遵照执行。外来租住人员要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四)住户要爱护公用走廊、天井、顶层天面、楼梯空间、公用车棚等公用设备,合理使用,任何人都不得独占独用,不得堆放杂物。违者应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的,由市局派人强行清理,清理的人工费由个人负担,并酌情处以100-200元的罚款。(五)住户用水必须通过水表,用电必须通过电表,严禁使用超负荷大功率电器。(六)住户的水、电表如需维修、改动的,必须报市局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市局派人维修、改动,贴上封条,费用由住户负担。私自外接水表、电表的,不论以何种方式、何种理由,一经发现均按偷水、偷电论处,追缴水、电费,并酌情处以罚款200—-500元,严重者还在全局范围内通报批评。(七)住户不得向楼下、室外泼水、乱丢果皮、烟头、垃圾等,要保持公共楼道、场所的整洁。住户的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堆放,严禁乱倒、乱放垃圾。不准用水直接冲洗地板。不准在阳台护栏上摆放花盆等物品。(八)严禁在家庭聚众赌博、在宿舍区开设营业性场所(摆买物品、食品等)或从事其它违法活动。(九)不准在宿舍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开放各种音响设备和弹唱歌曲、娱乐音量以不干扰邻居为准;中午、深夜应把音量调低,以免干扰他人休息。(十)对户口不在本市的亲朋好友来留宿,应按规定向所属主管部门报告或向门卫、舍长办理登记手续。长期居住的应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二、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责任和义务(一)公有住房售后由市局负责维修的范围有:天井、天窗、天面隔热层、防水层、天面水池、供水管、排水管、防雷系统、楼梯、公用走廊、外墙脱落、化粪池以及水、电管线(管线入户之前)的维修和更换。所需费用由国、地税按住户比例分摊。(二)公有住房售后实行“自住自管”的原则,各户进大门以内的维修均为用户负责,范围有:水表后供水管道、电表后供电线路及各户用的水、电表,室内墙体批灰脱落、住房厨房、厕所排污管堵塞、便盆损坏和室内门、窗等。(三)住户如违反规定超负荷用电,造成本户及邻居电器、电路烧坏的,由该户负责维修或赔偿。(四)如遇厨房、厕所排污管渗漏时,下层住户有权提出修缮,上层住户应积极配合,不得刁难、拖延。上下层涉及到国、地税两局职工的,由两局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协调解决。(五)严禁往卫生间倒菜头、瓜果皮等不易溶化的硬质杂物,以确保排污管、化粪池畅通。若卫生间、厨房排污管道被堵塞,疏通维修费由被堵塞层自行负责,公共部分责任无法分清的,由被堵塞楼层以上的住户共同分摊维修费用。(六)两局应定期对天面水池、防雷系统检查维修,避免造成损失和发生事故。检查维修先打预算,按双方确定的预算施工。费用由国、地税局按住户比例分摊。三、加强公共环境卫生的管理(一)各住户必须配备垃圾桶(袋),按照所在辖区环卫部门指定的地方存放,或由其派人上门收取。服务费一年收缴一次,于当年的1月底以前上交到市局或者分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二)严禁从楼上往楼下吐痰、倒垃圾或丢弃其它杂物。各住户要互相监督,对那些不讲道德、不讲文明、不讲卫生的个人和住户要大胆揭发,并及时上报市局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视情节酌情处理。(三)坚持卫生制度,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根据市政府、市爱卫会的要求和市局统一安排,遇重大节日,由各宿舍区舍长负责组织对房前屋后的公共场所进行清扫,各住户必须积极参加,不得缺席。住户门前的楼梯、走廊,由各住户自行清扫,确保整个宿舍大院的整洁、舒畅、美观。(四)各住户不得在住房及阳台、杂物房圈养各种家禽、宠物。(五)崇尚科学,破除迷信,不得在天井、天面、楼梯间、公用走廊设置神台或从事烧香等各种迷信活动。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档案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档案管理工作,安全、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档案,充分发挥档案信息在四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税收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档案是国家和本单位的一项宝贵财富及重要的信息资源,是进行政治活动,指导业务工作和科学研究的依据和必要条件。因此,各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应集中到本局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不得分散保存。第三条市、分(县)局设立综合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第四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档案法》和《保密法》,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向档案室移交各自在工作中形成的资料(包括文字、图表、录音、照片等)。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对于故意不交,私藏档案材料或因失密、泄密而造成损失的人员,按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处分。对于做出成绩的人员,应给予奖励和表扬。第二章档案管理的组织领导第五条市、分(县)局落实一名领导分管档案工作,由办公室或人秘科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各科室、分局应指定一名兼职档案员。第六条档案室应配备具有较高政治思想水平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专业知识、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的专职档案员,并力求稳定。第三章档案室的工作职责第七条负责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局的各类档案。第八条办理档案材料的借阅,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第九条定期组织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提出存毁处理意见。第十条督促、指导和协助各部门的兼职档案员,做好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工作。第十一条按规定要求向市(县)档案馆移交档案。第十二条负责本单位档案的修复、保护工作。第十三条注意收集、整理、保管与本单位有关的各种资料(包括报刊、内部刊物和杂志等)。第十四条检查、指导系统所属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第十五条组织开展档案管理评比工作。第十六条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的档案业务工作。第四章文书材料的立卷和归档第十七条本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均由本局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第十八条应建立健全文件材料归档制度,需归档的文件材料,均由形成材料的部门各自进行整理,并定期归档。归档的文件材料要齐全、完整,以便保管和利用。第十九条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应在次年三月底以前,把当年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向档案室移交,双方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无误后,履行签字手续。第二十条文书的立卷和归档的具体要求按《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的第二章办理。第五章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范围第二十一条文件材料归档的范围凡是反映本机关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1.上级机关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2.上级机关转发颁发的需要贯彻执行的决议、决定、指示、规定、批复以及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执行的法规性文件。3.上级机关领导等视察、检查本机关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等材料。4.代上级机关草拟并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5.上级机关转发本机关的文件。(二)本机关的文件材料1.本机关召开的各种主要会议文件(包括声像材料);2.本机关制定税务工作的各种法规、条例、细则、规定、指令等;3.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下级机关的请示与本机关的批复文件;4.本机关及机关下属单位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5.本机关检查下级机关工作,调查研究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6.本机关汇总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7.本机关形成的,财务报表、凭证、帐薄等文件材料;8.本机关党委、团委、工会和内部组织机构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9.重要的人民来信、来访及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10.本机关领导人公务活动形成的重要信件、电报、电话记录;11.本机关征用土地以及基本建设工程等文件材料;12.本机关成立、更改名称、启用印信及其组织简则,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等文件材料;13.本机关制定的工作条例、章程、制度等文件材料;14.本机关(本系统)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年鉴,反映本机关(本系统)重要活动的剪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和展览照片等文件材料;15.本机关干部任免(包括备案),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方面的文件;党员、团员、干部、工人名册、报表;干部职工的录用、奖惩、退职、退休、离休、抚恤、死亡材料;纪律检查、治安保卫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16.本机关行政以及党、团、工会组织介绍信存根;17.本机关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清册;18.本机关编印的各种信息材料的定稿和印本,编辑出版物的定稿、样本;19.本机关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性文件;20.本机关在外事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21.本机关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形成的文件材料;22.各种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的文件材料1.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执行的法规性文件;2.有关业务机关对本机关工作检查形成的重要文件;3.同级机关的非隶属机关与本机关联系、协调工作的重要来往文件。(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1.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的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典型材料、统计报表、财务预算等文件;2.下级机关报送的法规性备案文件。第二十二条不归档的文件材料(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1.上级机关普发的供参阅、不办的文件材料;2.上级机关发来供工作参考的抄件;3.上级机关征求意见未定稿的文件。(二)本机关的文件材料1.重份文件;2.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3.未生效的文件、电报草稿,一般性文件历次修改稿,缮打文件的各次校对稿;4.从正式文件上摘录的供工作参阅的非证明材料;5.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提出一般性建议或意见的人民来信;6.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科和不应履行公文的行文、介绍信;7.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机构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公文材料;8.为参考目的从各方面收集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的文件材料1.参加非主管机关召开的会议不需要贯彻执行和无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2.非隶属机关抄送的不需办理的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1.下级机关送来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不应抄报或不必备案的文件材料;2.越级抄送的一般的、不需要办理的文件材料;3.下级机关抄报备案的一般性文件。第六章文书档案的借阅制度第二十三条借阅一般档案,可在档案室直接办理借阅手续,借阅秘密、机密级档案,由办公室负责领导批准,借阅绝密档案,需经局主管领导批准,不能过夜,必须当天归还。第二十四条外单位查阅档案时,须持有正式介绍信,并注明政治面貌,一般档案由档案室负责同志批准,密级档案需经主管领导批准。第二十五条借阅档案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登记和注销手续,归还时应当面点清。借阅期一般档案不超过五天,密级档案要当天归还,如工作需要应办理续借手续。第二十六条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查阅和摘抄档案只限于批准范围的内容,不准擅自扩大范围。严禁拍照、涂改、抽拆、圈划、剪折和失密泄密,如发现要及时报告和查处。第七章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制度第二十七条成立市局档案鉴定工作小组。档案鉴定工作小组应定期对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八条要用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观点,准确地判定档案的保管期限,严格把好档案的销毁关。第二十九条已鉴定和剔除销毁的档案文件材料,应造册登记,存入档案室备查。销毁档案时应有两人以上监销,待档案销毁完后才能离开,最后监销人在销毁登记册上签名。第八章档案库房管理制度第三十条档案库房是存放机关各类的机要重地,非档案管理人员严禁进入。需要查阅和借阅档案的人员,须在门口办理手续待候。第三十一条档案库房设施要齐全,达到“八防”要求。1)防盗:库房门窗牢固,做到“三铁”(即铁柜、铁窗、铁门);库房门应装配保险锁,库房门锁匙实行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变动后,应换装库房门锁。2)防光:窗户要装挂布窗帘,防止强光直射库房内或档案上。3)防高温、防潮:配备空调机、去湿机,调节房内的温度和湿度,库房内温度保持在14-24℃,湿度保持在45-60%。4)防火: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库房内禁止存放汽油、酒精、煤油等易燃品,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5)防尘:库房通风良好、门窗严密、柜内、架内应用干布擦净,地面每星期除尘一次。6)防鼠:库房门窗要密封,墙壁墙脚无洞孔,防止老鼠进入库房,若发现库房内有老鼠活动,必须及时采取灭鼠措施。7)防虫:采用敞口瓶装或纱布袋装卫生球放置柜、架内,对接收进库的档案文件材料要进行除虫处理。第三十二条库房内严禁存放一切非档案物品,保持库房内整洁美观。第三十三条档案工作人员离开库房时必须关灯,将门窗关好、锁好。第三十四条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要认真清点核对档案库存情况,并办好移交手续。第九章档案保密制度第三十五条成立市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文件材料密级的划分、鉴定和保密措施的制定,负责机关保密工作的计划,检查,总结和有关问题的处理。第三十六条秘密以上的文件材料,不得自行翻印、转载、抄存、摘记和拍摄。第三十七条秘密以上的文件材料必须统一归档案室(办公室)保管,并严格执行登记、传阅、借阅、催办、查对、保存、收缴、销毁等制度。第三十八条无关人员严禁进入档案室,阅看秘密以上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在指定地点阅读,并注意保密。第三十九条秘密以上文件不得随身携带回家或到公共场所;不得向家属、子女、亲友泄露文件、会议的有关机密内容。第四十条阅看秘密以上文件材料.不得随处存放。必须当天交回办公室保管。不得私存过夜,并注意阅读范围。第四十一条秘密以上文件材料,必须有牢固的专用铁皮箱(柜)锁存,不得与普通文件材料混放。第四十二条严格执行上级保密组织的有关指示、规定和要求。第十章分管档案领导工作职责第四十三条带头贯彻执行《档案法》、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把档案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部署组织检查完成各时期档案工作任务。第四十四条把本单位档案升级工作列入领导岗位目标责任制,并狠抓落实。第四十五条定期听取档案管理工作汇报,对提出的问题应及时答复、解决。第四十六条对档案工作应在人、财、物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负责组织督促、检查、指导下属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第十一章专职档案员工作职责第四十七条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和上级有关档案工作的指示、规定和要求以及我局档案管理制度。第四十八条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工作岗位,积极提供利用,并做好利用效果登记,为各项工作服务。第四十九条负责对本单位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当年的文件,次年九月份前要按规范整理好,做到无积存零散文件。第五十条负责机关档案的接收工作,督促指导各科室、分局的兼职档案员收集本部门的档案文件材料,按时向综合档案室归档移交,并做好本部门档案利用效果的反馈。第五十一条认真执行《库房管理制度》,经常检查档案的保管现状,发现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进行修复,确保档案的安全。第五十二条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及档案资料的编研工作。第五十三条严格借用和查阅档案手续,执行有关档案的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防止泄密和遗失。第五十四条会同有关人员定期做好各类档案的鉴定工作,对档案的密级、保管期限、存毁提出意见,报鉴定小组审定,对无使用价值的档案销毁做好登记。第五十五条努力钻研档案专业知识,熟悉各类档案的管理方法,不断提高档案工作管理水平。第十二章兼职档案员工作职责第五十六条认真学习档案专业知识,努力做好兼职档案管理工作。第五十七条做好文件资料的收集、登记、分类、整理工作。第五十八条按规定向办公室(档案室)移交本部门的有关档案。第五十九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失密、泄密、保护好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 南宁市国税局转发自治区国税局关于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 车购办、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现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5〕487号,以下简称“487号通知”)转发给你们。现就做好机动车辆“一条龙”管理各环节的衔接,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车购办须严格按照“487号通知”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机动车辆相关信息的采集、录入和上传工作。二、所辖有机动车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尽快通知企业,从8月申报期起,机动车生产企业除报送纸制的《机动车辆识别代码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审核比对外,还须报送《机动车辆识别代码清单》电子数据(软盘,以标准excel文件电子信息形式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收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的《机动车辆识别代码清单》电子数据,作为今后纳税评估的信息资料。三、各办税服务厅(不含车购税办税厅)从8月申报期起,须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5〕79号)及《南宁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05〕251号,以下简称南市国税发〔2005〕251号)的有关规定和“一窗式”的比对要求,对生产、经销机动车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报送的有关票表资料做好审核比对工作。审核比对有问题的,按上述有关文件的规定处理。四、对经销机动车的个体户报送的有关票表资料的审核比对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期派员到各代征点负责办理,审核、比对等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79号及我局南市国税发〔2005〕2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设代征点的主管局,根据各自的情况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审核比对。五、对各车购办审核无误的《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数据的上传和清分以及时间要求。(一)每月4日前,县车购办传送到县局ftp://信息中心/车购税异常情况目录下;县局信息中心对数据进行清分后,每月5日前将异地数据传送到市局ftp://87.20.16.64/车购税异常情况/上传目录下,同时将属于本县范围内的数据发布在县局ftp/信息中心/车购税异常情况(本地)目录下,由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自行索取清分结果数据。(二)每月4日前市车购办(包括邕宁区车购办)传送到市局ftp://87.20.16.64/车购税异常情况/南宁车购税数据目录下;市局信息中心对数据进行清分后,每月5日前将属于本市范围内的数据发布在市局ftp://87.20.16.64/车购税异常情况/下发目录下,由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主管国税机关自行索取清分结果数据。(三)每月7日前市局信息中心将市、县局的车购税异常情况(异地)数据传送到自治区国税局信息中心。(四)市局信息中心每月19日前,从自治区国税局信息中心下载国家税务总局清分的数据后,将属于市、县局的数据发布在市局ftp://87.20.16.64/车购税异常情况/下发目录下。(五)各车购办不能上ftp的,用软盘按时报送《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数据给市、县局信息中心。(六)原南市国税发〔2005〕251号第五点“《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和《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电子信息的传递”要求废止,按本文规定的时间执行。六、国际税务管理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索取清分结果数据的要求和时间。(一)国际税务管理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每月6日前,自行从市局ftp://87.20.16.64/车购税异常情况/下发目录下索取市局的清分结果数据;每月22日前,自行从市局上述目录下索取自治区国税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清分结果数据,并按照国税发〔2005〕79号及我局南市国税发〔2005〕251号的有关规定,对市局清分和自治区国税局反馈的有异常情况的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并做好纳税评估情况的备案。(二)县局每月6日前,自行从县局ftp/信息中心/车购税异常情况(本地)目录下索取县局的清分结果数据;县局信息中心每月22日前,自行从市局ftp://87.20.16.64/车购税异常情况/下发目录下索取总局清分的数据,并将该数据发布在县局ftp/车购税异常情况反馈目录下;县局每月23日前,自行从县局ftp/信息中心/车购税异常情况反馈目录下索取自治区国税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清分结果数据,并按照国税发〔2005〕79号及我局南市国税发〔2005〕251号的有关规定,对县局、市局清分和自治区国税局反馈的有异常情况的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并做好纳税评估情况的备案。七、《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以下简称“代码清单”)、《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以下简称“异常清单”)、《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表》(以下简称“注册信息表”)、《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以下简称“基础信息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税局的要求填制,报送要求如下。(一)车购办“代码清单”、“异常清单”的采集数据已上传信息中心,不需再报送流转税部门。(二)“注册信息表”所有内容填制完并审核无误后,由各车购办备案存档,不需报送市、县流转税部门。(三)各车购办将“基础信息表”所有内容填制完并审核无误后,每月15日用电子数据形式分别报送市局流转税科、县局综合业务股。市局流转税科、县局综合业务股定期将“基础信息表”传送给当地地方税务局。八、有关培训和软件安装问题另行通知。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行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增强税源监控力度,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南市国税发〔2005〕38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增值税、消费税行业纳税评估(以下简称行业评估)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以增值税、消费税企业行业为划分标准,对各个行业的增值税、消费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发票的使用情况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及时发现纳税人存在的问题,加强对纳税人在税收管理方面的控管,对税收征管质量进行监督的管理行为。第三条行业评估对象为国际税务管理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以下简称各评估单位)所辖的各行业一般纳税人。第四条各部门工作职责(一)市局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电子数据;(二)各评估单位负责准确划分所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行业,并组织实施行业评估;(三)市局流转税科负责对各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总体监控,负责组织纳税申报异常行业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第五条增值税、消费税行业纳税评估所适用的纳税评估指标、计算公式、使用方法按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南市国税发〔2005〕381号)第十三条规定执行。第六条市局信息中心每月征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从ctais系统、金税稽核系统及其他征管系统中,统计出所有行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申报数据及其他有关信息,并提供给市局流转税科。第七条国际税务管理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每月征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规定的标准,对所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行业进行准确划分,并提供给市局流转税科。第八条市局流转税科根据收到的纳税申报数据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行业数据,按月对各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率、每百元销售额农产品抵扣税额比率、每百元销售额海关代征增值税抵扣税额比率等主要指标进行测算,对于测算结果异常的行业,由市局组织人员对该行业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第九条各评估单位应运用纳税评估指标,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以及发票领用情况进行测算,经测算出现指标异常的,要对纳税人进行分析、约谈以及实地调查。第十条对于经评估需纳税人自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各评估单位应根据纳税人发票的实际使用情况,对其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以及领购的数量进行调整。第十一条各评估单位经约谈、实地调查后,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不服从纳税评估结论、疑点解释不清的,或者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应移送稽查局查处。在稽查局查处期间,各评估单位应加强对纳税人发票领购、开票等方面的管理与控制。第十二条各评估单位根据市局行业评估工作的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行业评估工作,并按时反馈评估结果。第十三条行业纳税评估工作过程中,各评估岗位的工作职责、评估流程、文书使用、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评定处理等,应按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南市国税发〔2005〕381号)执行。第十四条各评估单位应于行业评估结束后15日内,将本次行业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纳税评估户数、指标分析结果、评估结果统计、移交稽查户数、稽查局反馈、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指标分析的一般规律;与征收部门、稽查部门的衔接、对该行业的征管建议等情况形成纳税评估工作总结,并填制《行业评估情况汇总表》,一并报送市局流转税科。第十五条市局流转税科于行业评估结束后,根据各评估单位上报的工作总结及《行业评估情况汇总表》(附件1),制定行业评估管理模型或管理办法并下发。第十六条市局流转税科将定期对增值税行业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是否完成市局下发的纳税评估任务,是否按时完成纳税评估,是否按规定指标对企业进行测算,是否按规定对纳税人疑点问题进行分析、约谈以及实地调查等。第十七条本办法从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