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来源:www.gxjch.com ,作者:共享建材汇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宣传税务信息税收调研工作规程(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宣传、税务信息、税收调研工作,使我局税收宣传、税务信息、税收调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宣传税务信息税收调研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各单位(部门)专职、兼职信息、宣传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树立大局观念,服务于全局总体工作目标,以实事求是、尊重事实、确保时效为原则,开展信息、调研、宣传工作,要全面、真实反映我局两个文明建设成果。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要遵照本规程认真开展税收宣传、税务信息、税收调研工作。
二、专职信息、宣传工作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局专职信息、宣传工作人员由市局办公室宣传组人员担任。专职信息、宣传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全局税收宣传、税务信息、税收调研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全局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南宁国税信息》、《南宁国税调研》等内部刊物的编辑;负责全局性税收工作新闻稿件、图片资料、影像资料、图片新闻、电视新闻的采写、摄制和投稿工作;负责调研文章的组织和评比工作;负责南宁国税网站内容编辑、更新工作;负责宣传版报的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宣传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负责对外新闻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负责税收宣传资料的整理、建档工作;负责全局信息、宣传工作的评比。
三、兼职信息、宣传工作人员职责
第五条  兼职信息、宣传工作人员由各单位(部门)推荐工作责任心强、有写作特长的工作人员担任。
第六条  兼职信息、宣传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本部门信息、宣传稿件的采写;负责向新闻单位和市局办公室提供信息和宣传稿件;负责完成市局办公室的约稿任务;积极支持、配合市局统一安排的信息、宣传工作。
四、税收信息工作规程
第七条 市局办公室信息工作具体包括:受理各部门信息来稿;编发《南宁国税信息》;向自治区国税局办公室、市委、市政府积极报送信息稿件;统计信息采用情况;计发信息稿酬和奖金;开展信息工作的评先评优活动。
第八条  市局办公室于每年3月底前将当年度部门信息报送任务下达给各部门。按月统计、通报信息任务完成情况。
第九条  市局办公室根据当年全局税收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负责给各单位(部门)印发年度信息报送要点。
第十条  信息的报送
(一)各单位(部门)向市局办公室报送信息,必须同时采用电子传送和纸质传送两种方式。
(二)电子传送是指各单位(部门)通过cutftp32(简称ftp)软件将稿件传送到市局局域网(站点87.20.16.60)“办公室宣传组”文件箱中所设本部门文件夹;纸质传送是指各单位(部门)将部门领导签发并盖部门公章的纸质信息报送到市局办公室宣传组签收。
(三)报送信息的标题必须包括报送信息单位名称和事由,如“**分局采取三项措施加强税收征管”。
(四)电子版信息和纸质信息必须内容一致,格式统一为word文档、a4纸型、三号仿宋字体、页边距(上下左右各为2.8厘米)、行距28磅,文末署名。
(五)所报送的信息如为动态信息,信息时效不得超过5天;所报送的信息如为综合信息,信息时效不得超过15天,时效已过的信息不再采用。
(六)各单位(部门)报送的信息必须按规定程序经部门领导签发后方可报送。
(七)各单位(部门)向市局办公室报送的信息,如内容充实、数据翔实、时效性强,由市局办公室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市委办公厅信息处、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处推荐报送。各单位(部门)也可经部门领导签发后自行向上述信息部门报送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的编审
(一)市局办公室宣传组人员签收和下载信息稿件后,及时进行信息内容、时效性的初审,对有价值的信息进行编辑。
(二)《南宁国税信息》由办公室主管领导签发。
(三)市局办公室每年编发《南宁国税信息》不少于100期。
(四)编发的《南宁国税信息》通过“公文处理系统”传送到各单位(部门)。
第十二条  信息的统计
市局办公室宣传组负责定期统计并通报各单位(部门)信息报送情况和信息采用情况,并按照当年修订的《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信息宣传目标考核责任制》进行目标考核。
第十三条  信息的保存
(一)未被采用的信息稿件由市局办公室宣传组每月清理、销毁一次,被采用的信息稿件分别保存电子版和纸质版至年底统一归档。
(二)编发的《南宁国税信息》由市局办公室文秘组保存完整的期数至年底移送市局档案室存档。
第十四条  信息稿酬的统计
市局办公室根据《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信息宣传稿件稿酬兑现及奖励管理办法》(南市国税发〔2003〕117号)于次年2月份核发信息稿酬及奖金。
第十五条  信息工作的评先评优
市局办公室根据《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信息和宣传报道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南市国税发〔2003〕123号)的有关规定于次年2月份开展信息工作先进集体、优秀信息员的评比工作。
五、税收调研工作规程
第十六条  税收调研工作具体包括根据区局、市局、市委、市政府下达的调研课题分配调研任务;编发《南宁国税调研》;推荐优秀调研文章参加各类税收研讨活动;开展年度优秀调研文章评比活动。
第十七条  调研课题的分配
市局办公室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调研课题以及市局工作重点,按内容和部门职能给相关单位(部门)分配子课题,并明确课题承担人以及完成时间。
第十八条  调研任务的认领
(一)各单位(部门)按照规定时间,按时向市局办公室宣传组上报本单位(部门)具体课题承担人。
(二)市局办公室宣传组对于课题任务的完成情况采取跟踪管理办法,即对于部门上报的课题承担人,不论其工作岗位、工作部门是否发生变动,都始终承担所认领的课题,其所在部门负有督办完成的责任。若没有如期完成调研课题,市局办公室根据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对其所在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调研文章的报送
(一)各单位(部门)向市局办公室报送调研文章,必须同时采用电子传送和纸质传送两种方式。
(二)电子传送是指各单位(部门)通过cutftp32(简称ftp)软件将稿件传送到市局局域网(站点87.20.16.60)“办公室宣传组”文件箱中所设本部门文件夹;纸质传送是指各单位(部门)纸质文章报送到市局办公室宣传组签收。
(三)电子版信息和纸质信息必须内容一致,格式统一为word文档、a4纸型,标题为小二号黑体,正文为三号仿宋字体、页面为距(上下左右各为2.8厘米)、行距28磅,文末署名及撰写时间。
第二十条  调研文章的编发
(一)市局办公室宣传组负责接收和审核各部门人员在税收实践中把发现的工作问题、提出的改进意见、创新的工作思路、好的工作经验撰写成的研究性文章以及完成的课题文章,质量较好的调研文章编入《南宁国税调研》。
(二)《南宁国税调研》由市局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核签发。
(三)编发的调研文章通过公文处理系统传送机关各单位(部门)。
第二十一条  调研文章的推荐
市局办公室每年从各单位(部门)报送的专题调研文章中择优2-3篇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主办税收研讨会推荐。
第二十二条  调研文章的评比
(一)参评范围。在当年《南宁国税调研》上发表的所有调研文章以及在有关刊物上发表的税收理论文章均参加评比。
(二)奖项设置。评比活动由市局办公室负责。根据当年参评文章篇数评选一、二、三等奖若干篇。
第二十三条  调研文章的稿酬及奖励
对于在各类评比活动中获奖的税收调研文章,市局办公室根据《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信息宣传稿件稿酬兑现及奖励管理办法》(南市国税发〔2003〕117号)于次年2月份兑现稿酬及奖励。
六、税收宣传工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税收宣传工作具体包括:市局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工作;税收新闻稿件、图片资料或图片新闻、影像资料或电视新闻的采写、摄制和投稿工作;各类税收宣传品(包括音像制品、书籍、宣传画)的制作;宣传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与有关新闻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税收宣传资料的整理、建档工作;开展宣传方面的评先评优活动。
第二十五条  新闻单位采访工作的管理
(一)税收新闻宣传工作归口市局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凡新闻单位对我局进行采访或约稿的,统一由市局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如新闻单位先与有关部门联系的,有关部门要到市局办公室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采访登记卡》登记备案,并报市局主管领导审批后,统一协调安排。
(三)凡市局统一安排的采访或约稿,局内各单位(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对外宣传工作的管理
(一)局内各单位(部门)需要在新闻单位宣传报道或在有关杂志刊登宣传专版反映市局整体税收工作情况,必须先与办公室联系,告知宣传主题、版面安排、文稿内容等,经主管局领导审批后刊发。
(二)局内各单位(部门)向新闻界公布的重大新闻,应提前1周将公布内容(主要是新闻内容、背景材料等)送市局办公室,经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领导或指定专人统一对外发布。税制改革方案、税收政策调整、税收收入、涉税大案要案等重要信息,由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指定专人向社会发布,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任何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团)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接受新闻单位采访,对外发布涉税信息。
(三)凡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领导职务名义对外公开发表的署名文章,以及涉及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领导重要活动、讲话的稿件,须经局领导本人同意并签发后,方可刊发。个人撰写的业务、理论探讨文章,不涉及税收工作动态或领导讲话、内部信息资料的,一律文责自负。未经局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名义或署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名称发表。未经局领导同意,不得以学术报告、理论研究名义对外披露未正式发布的涉税信息。
(四)各单位(部门)需要使用办公室摄制并管理的图片、音像资料进行对外宣传,必须经办公室主管领导同意并审核过相关资料方可办理资料借用手续(借用手续的办理详见本规程第九节第五十四条),音像资料用后必须按时归还。
第二十七条  税收宣传资料录制的管理
(一)对本局工作影响较大、涉及全局性的会议或活动,有必要留存相关图片、音像资料的,主持会议的部门应及时告知办公室相关内容的安排,并在《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摄影记录卡》、《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记者站工作记录卡》上登记。
(二)由办公室主管领导根据所登记内容,安排市局办公室宣传组相应人员负责摄影、摄像或录音工作,并将之记录在册。
(三)局领导召集的各种会议、局领导下基层或有关外事活动需要新闻报道和留存资料的,由市局办公室协调。
(四)对于重要的会议和活动,有必要完整保存摄影和摄像资料的,由市局办公室宣传组摄影、摄像人员同时参与活动,分别履行自己的职责。一般的活动,由一人完成摄影、摄像。
第二十八条  税收宣传品的管理
(一)局内各单位(部门)制作、出版和发行各类税收宣传品(包括音像制品、书籍、宣传画等,下同)以及在报刊、杂志上刊登公告或通告的,由市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和协调。未经市局领导同意,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名义自行或与其他单位、个人联合制作、出版、发行税收宣传品,不得向全市国税系统和社会推荐各类税收宣传品,不得在报刊、杂志上刊登公告或通告。
(二)制作、出版、发行各类税收宣传品的,将主题、样稿及用途以书面提交市局办公室呈局领导审阅。经主管局领导签发的稿件为终稿送印。
(三)各单位(部门)需在报刊、杂志刊登公告或通告的,必须把盖有单位(部门)公章和主管局领导签发的意见以纸质形式送市局办公室,由市局办公室联系报社或杂志社落实具体刊登时间和版面。
第二十九条  宣传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市局办公室宣传组负责定期统计并通报各部门宣传稿件情况采用情况,并按照当年修订的《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信息宣传目标考核责任制》进行目标考核。
第三十条  宣传稿件稿酬的统计
市局办公室根据《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信息宣传稿件稿酬兑现及奖励管理办法》(南市国税发〔2003〕117号)于次年2月份计算宣传稿件稿酬及奖励,经局领导审批同意经费预算后核发。
第三十一条  宣传工作评优评先
市局办公室根据《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信息和宣传报道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南市国税发〔2003〕123号)的有关规定于次年2月份开展宣传工作先进集体、优秀通讯员的评比工作。
第三十二条  税收宣传月活动的管理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围绕税收宣传月的主题,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
(二)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办公室及时制定下发市局活动实施方案;各分(县)局要根据市局实施方案按时制定、上报本部门活动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
(三)市局办公室负责协调市属有关部门,办理税收宣传月活动涉及场地、广告审批等有关手续,同时督促检查各分局、县局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
(四)市局策划的大型税收宣传活动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
(五)各分(县)局开展的大型税收宣传活动要及时告知市局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业人员摄影摄像。在活动开展期间,各分(县)局也要自行摄影、摄像,留存相关资料。
(六)税收宣传月结束后,各分(县)局要按时上报工作总结、统计数据、音像资料和其他工作资料。市局办公室根据各分局、县上报的资料,及时起草市局税收宣传月工作总结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七)市局办公室根据各单位(部门)上报的总结、数据及资料为依据,按照税收宣传月活动评比方案,开展创新项目、组织奖、税收宣传月优秀通讯员等项目的评比。
七、南宁电视台驻国税局记者站工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  南宁电视台在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设立记者站,归口市局办公室管理,由办公室领导兼任记者站站长。
第三十四条  记者站设5名兼职记者,指定专人进行记者站电视非线性视频编辑系统软件、硬件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记者站负责摄制、编辑、制作电视新闻,经市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向各电视台报送稿件。
第三十六条  市局召开会议需使用视频设备时,记者站人员负责协助物业人员使用专业器材播放。
第三十七条  记者站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拟定录像资料、税收新闻的拍摄计划,报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可安排时间进行,工作内容在《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记者站工作记录卡》上登记。
第三十八条  记者站在制作全局性专题片需要调用各分(县)局录像资料或摄像器材时,各分(县)局必须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三十九条  市局所有摄像资料全部归口记者站进行统一管理。记者站人员要定期整理录像资料,并做好文字记录和技术处理。
第四十条  各单位(部门)需借助记者站设备编辑、制作工作录像片,必须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记者站工作记录卡》,由市局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核后,安排专业人员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需拍摄、制作有关工作专题片,必须提供由局领导审签同意的具体文稿,以备记者站人员进行镜头拍摄、录音、剪辑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其他部门或外单位需使用记者站所拍摄的工作录像,必须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宣传资料借用记录卡》,经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记者站方可将指定范围的内容按指定的录像带或光碟形式提供给申请部门,用后按时归还。
第四十三条  记者站向电视台提供的新闻或专题片录像带,播出后应及时取回。
八、宣传版报管理规程
第四十四条  版报宣传工作具体包括:安排市局综合楼、新办公大楼版报(规格:122cm*244cm)出版任务;对版报的如期出版进行考核;组织版报评比。
第四十五条  版报任务的安排。市局办公室于每年1月将版报出版任务分配给各单位(部门)。
第四十六条  版报的出版。各单位(部门)应按照办公室安排的出版时间表,于每月10日前(逢节假日出版时间顺延)出版,凡不按时完成出版任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七条  版报的内容。各单位(部门)应按照市局部署的全年税收工作目标,结合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按照图文并茂的原则设计版报,反映国税工作动态、宣传税收政策、展示国税风貌。
第四十八条  版报的评比
(一)评比依据。机关各部门制作出版的版报由市局办公室宣传组负责照相作为考核和评比的依据;各分(县)局出版制作的版报由分(县)局自行照相留存考核及评比依据。
(二)报送时间。每年12月20日前,各分(县)局将版报照片报送市局办公室宣传组,并于12月30日前组织评比,通报评比结果。
(三)奖励办法。由市局办公室组织对各部门制作的版报进行评比,评一等奖2名(机关、分局、县局各1名);二等奖4名(机关、分局、县局各2名);三等奖6名(机关、分局、县局各3名)。
九、税收宣传资料管理工作规程
第四十九条  税收宣传资料的种类。本规程税收宣传资料是指不纳入公文处理系统管理、但必须留存参考的文字资料,摄影所积累的图片资料,摄像所积累的声像资料。
第五十条  税收宣传资料的来源
(一)文字性资料。平时开展全局性活动时或在媒体开展宣传活动,由市局办公室起草的方案、讲话稿、其他文稿等。
(二)合同性资料。与各新闻单位合作签订的相关方案,在报刊、杂志刊登宣传专版、公告、通告的合同或协议,税收公益广告策划方案等。
(三)图片资料。市局办公室宣传组人员日常拍摄的反映税收工作的工作场景、工作会议、人物、各类文体活动等图片。
(四)声像资料。市局办公室宣传组人员日常拍摄的反映税收工作的工作场景、工作会议、人物、各类文体活动以及电视新闻和专题片等录像资料。
第五十一条  税收宣传资料的日常管理
(一)文字性资料。由市局办公室宣传组人员利用计算机进行分类储存,以备查询利用。
(二)合同性资料。方案类的资料留存原件;费用类合同资料只保留复印件,原件交财务。这类资料平时由市局办公室宣传组专人保存,作资料查阅,年底根据资料统计当年宣传费用。
(三)图片资料。图片资料由市局办公室宣传组专人保管,每次拍摄的传统图片按时间、按内容(附必要的文字简介)装相袋专柜保管,经常使用的优秀摄影作品其底片和冲印片另行装袋保管方便使用;在设备完善的前提下,经常使用的优秀摄影作品必须扫描存储到计算机管理。拍摄的数码相片,经筛选后在计算机上建立专门的文件夹保管,达到一定的数量后刻录碟片保管。
(四)声像资料。声像资料由记者站专人负责管理。对于平时所拍摄的资料在每盒录像带上作简要、明了的内容摘要,便于查找使用;对于制作的各类电视专题片,分别以录像带、光碟形式各保存一份;对于播出的电视新闻等,从电视录制下来后,分别以录像带、光碟形式各保存一份。
第五十二条  税收宣传资料的档案管理
(一)文字性资料。此类资料只作平时工作参考资料,保存为一年,过期自行消除。
(二)合同性资料。此类资料只作平时工作参考和辅助资料,保存为一年,过期自行清理和销毁。
(三)图片资料。市局办公室宣传组清理当年度所拍摄各类相片,按时间、按内容分相袋装好将相片和底片移送综合档案室保管,作好签收记录;数码相片则刻录光碟移送市局综合档案室保管。在没有扫描仪器的情况下,经常使用的优秀摄影作品其底片移送档案室之前必须洗印多张另外装袋,放在市局办公室宣传组保管确保平时宣传使用,如设备完善,优秀摄影作品扫描存入计算机随时调用,达到一定数量刻录光碟管理。
(四)声像资料。平时所拍摄的录相资料在每盒录像带上作简要、明了的内容摘要后仍由记者站专柜保管;各类电视专题片、播出的电视新闻等,其录像带仍存放于记者站保管,其光碟年终移送综合档案室。
第五十三条  外单位和局内其他部门需到市局办公室借用由宣传组摄制并管理的图片、音像资料,必须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宣传资料借用记录卡》,经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将指定范围的图片、声像资料按指定的照片、录像带或光碟形式提供给申请部门,用后要及时归还,并在《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宣传资料借用记录卡》上作销号处理。
第五十四条  其他部门或外单位到综合档案室借阅图片、声像资料的,只允许现场借阅,不得带离档案室;若需借离档案室,需经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
十、摄影、摄像器材管理规程
第五十五条  摄影、摄像器材的种类:市局办公室宣传组日常保管、使用的摄影、摄像器材及其辅材;记者站非线性视频编辑系统及其辅材,话筒、录像带、空白碟片、录音带等。
第五十六条  市局办公室宣传组对保管的摄影、摄像器材要建立档案清单,由专人管理并每年将实物与档案清点核对一次。
第五十七条  市局办公室摄影、摄像人员负责对各类器材进行日常维护、清洁和保养。
第五十八条  所有的器材均由市局办公室宣传组专人、专柜保管。平时使用须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摄影、摄像器材管理记录卡》,归还时销号。
第五十九条  逢时间较长的节假日或出差,除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外,领用的摄影、摄像器材必须归还保管人员统一管理。
第六十条  其他部门若要借用市局办公室摄影、摄像器材,必须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摄影、摄像器材管理记录卡》,经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否则不得外借。外借器材必须按规定保管,并在规定时间归还,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六十一条  市局办公室调用各分局的摄像器材时,各分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六十二条  耗用量大的录像带、胶卷、电池、碟片等,由市局办公室宣传组专人向市局领用,做好记录并保管。宣传组其他人领用,需在《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摄影、摄像器材管理记录卡》上记录。
第六十三条  录像带、碟片等专业耗材的采购由市局机关服务中心负责。
十一、信息宣传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规程
第六十四条  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制定
市局办公室每年根据《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修订下发当年的《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信息宣传目标考核责任制》。
第六十五条 市局办公室根据《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信息宣传目标考核责任制》中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收取和退还各部门和部门领导的信息保证金。
第六十六条  市局办公室根据《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信息宣传目标考核责任制》明确的信息、宣传稿件的考核范围,每月统计并通报全局信息、宣传稿件采用情况。
(一)对于各单位(部门)上报采用但采稿证明有待进一步核实的稿件,当月不通报,经审核证实后可以补通报;经审核不符的稿件,不通报也不算任务计入目标考核范围,不计发稿酬和奖励。
(二)采稿单位和采稿内容不属考核范围的稿件,可以进行通报以示鼓励,但不算任务计入目标考核范围,也不计发稿酬和奖励。
(三)信息、宣传稿件的采用依据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信息宣传目标考核责任制》中明确的考核依据为准。
第六十七条  次年2月份,由市局办公室分别统计各部门信息和宣传稿件的采用情况,并根据《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信息宣传目标考核责任制》中的扣分、加分规定计算部门该项目标考核分,交各部门自核确认后,将最后考核结果报市局人教科。
十二、信息、宣传培训工作规程
第六十八条  市局办公室根据信息、宣传工作需要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局培训中心报送次年度信息、宣传培训计划,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追加培训计划的,要经分管的局领导同意,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九条  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经审批后,以“南市国税办函”的形式下发培训通知,下级国税机关凭此通知参加培训。
第七十条  市局办公室分别邀请信息、宣传、调研、摄影、摄像等方面的专业人士授课,接受培训人员为各部门从事税收宣传工作的人员、兼职信息和宣传人员以及摄影、摄像、写作爱好者。
第七十一条  参加培训人员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市局办公室负责对培训人员的学习情况进行记录、作出评价,并将记录情况向其所在部门反馈。
十三、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七十三条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原下发的文件,有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附件1: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采访登记卡














来访单位:

采访部门或领导:

采访时间:

采访内容:
 
 

办公室领导意见:

主管局领导批示: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采访登记卡















来访单位:

采访部门或领导:

采访时间:

采访内容:
 
 

办公室领导意见:

主管局领导批示:

 
附件2: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记者站工作记录卡(前期拍摄)














拍摄时间:

拍摄人员:

拍摄地点:

拍摄内容:

办公室意见:

向电视台报送情况说明: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记者站工作记录卡(前期拍摄)














拍摄时间:

拍摄人员:

拍摄地点:

拍摄内容:

办公室意见:

向电视台报送情况说明: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记者站工作记录卡(后期制作)












制作部门:

制作时间:

制作用途:

制作内容及要求:

办公室意见: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记者站工作记录卡(后期制作)











制作部门:

制作时间:

制作用途:

制作内容及要求:

办公室意见:

 
附件3: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摄影记录卡





















部门

 

联系人

 

时间

 

地点

 


 

 
 
 
 
 

领导
审批

 

摄影
人员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摄影记录卡





















部门

 

联系人

 

时间

 

地点

 


 

 
 
 
 
 

领导
审批

 

摄影
人员

 



附件4: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宣传资料借用记录卡














借用部门:

借用人:

借用时间:

归还时间:

借用的图片、声像资料内容及数量:

办公室经手人:

办公室意见: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宣传资料借用记录卡














借用部门:

借用人:

借用时间:

归还时间:

借用的图片、声像资料内容及数量:

办公室经手人:

办公室意见:





 

内容字数:20818
[ 打印当前页 ]
人工客服工程信息价官方人工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