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专项检查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全面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工作要求,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一些单位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重视不够,重审批、轻管理的状况,市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企业所得税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和税前扣除审批)的专项检查。为使检查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加强企业所得税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
开展企业所得税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专项检查,是今年我局进一步强化对税收行政审批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强廉政建设,正确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政策的重要举措。为确保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市局成立企业所得税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刘坤
成员:樊茗、杨伟敏、李凤强、陈宇、邱克、陈燕、王松军、 肖烜、古乐元、韦茂武、潘仕意
具体工作由所得税科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协同配合。
二、检查的范围和对象
(一)2007年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减免税审批事项。
(二)2007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事项。
三、检查的内容
(一)审批权限的检查。
1.减免税的审批权限是否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批:
(1)2006年8月14日至2007年4月30日的规定:《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行政审批权限的补充通知》(南市国税发〔2006〕260号)。
新办企业年度内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申请(另有规定的除外),由区(县)局审批,并抄报市局备案; 其他类型减免税,税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市局审批。
企业年度内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申请(另有规定的除外),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其享受资格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由市局核实后执行。
(2)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7月9日的规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通知》(桂国税发〔2007〕99号)和《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07〕210号)的规定:
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事项的审批实行由自治区国税局和主管国税机关两级审批制度。
年度减免税额在160万元(含160万元)以上(不含无期限暂免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及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的事项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年度减免税额在160万元以下的审批事项(不含无期限暂免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由区(县)局审批(抄报市局所得税科备案)。
无期限暂免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抄报市局所得税科备案)。
(3)2007年7月9日至2007年12月13日的规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通知》(桂国税函〔2007〕683号)
中央企业的减免税,属于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中央企业在我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其减免税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除上述减免税外,一户企业一年减免所得税额在160万元以上(含160万元)的,由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一户企业一年减免所得税额在16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4)2007年12月13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7〕1037号)规定:
对已经批准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减免税额超过《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补充通知》(桂国税函〔2007〕68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需上报有权审批机关审批的事项,不再上报审批。
2.内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权限是否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批:
(1)2005年8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的规定:《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行政审批权限强化后续监管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05〕301号)
内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单笔(项)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由各区(县)局审批、办理;单笔(项)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市局审批。其中单笔(项)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市局税收行政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金融保险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单笔(项)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由各区(县)局审批、办理;单笔(项)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由市局审批。其中单笔(项)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由市局税收行政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2)2007年5月1日至现在的规定:《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07〕210号)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单笔(项)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由各区(县)局审批、办理;单笔(项)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市局审批。其中单笔(项)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市局税收行政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金融保险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单笔(项)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由各区(县)局审批、办理;单笔(项)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由市局审批。其中单笔(项)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由市局税收行政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二)企业所得税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1.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后,经办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政策规定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指派2名以上税收管理员按规定程序、对照各项目减免税的审批条件和应核查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并根据实地核查结果,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调查呈批表》上签署调查意见,经税源管理股股长及业务股审核后,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本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直接行文答复,并在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进行减免税文书流转审批。
(2)非本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减免税,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行文请示上一级税务机关。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岗工作人员对照企业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及有关审核要点,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书面符合性审查。对于具有实物形态需要实地查验的应及时进行实地查验程序。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不符合税前扣除有关规定的,由本岗在《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经分局主管局长(科长)复核签字后,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并退回文书受理岗。
(2)符合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的,由本岗在《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附列资料报股长(科长),对照政策规定和审核要点复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核确认后签字。经审批准予税前扣除的,录入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三)企业所得税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是否按照规定时限进行审批。
城区局、县局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市局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批。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四)检查申请减免税所需资料是否完整有效。
1.《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复印件。
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年度中间申请减免税的,报送申请月份的上月报表)复印件。
6.根据不同的减免税类型,纳税人须同时报送以下相关资料复印件:
(1)新办企业须提供公司章程、验资报告(非货币出资的还应同时提供评估报告)、记录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的会计凭证及其相关资料。
(2)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
①申请享受15%税率的企业(除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供省级(含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鼓励类证明的文件、上市公司提供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上市的批复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
②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供由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认定证书》。
③广西区外来投资企业须提供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自然人股东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分支机构减免必须有总机构关于成立分支机构的文件或股东会议决议,以及总机构对分支机构拨款、拨物的凭据,分支机构开立的银行帐户。
④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须提供省级有关部门核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证书。
⑤设在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还须提供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的相关证明文件。
(3)劳动就业服务型企业须提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及年检证明、“职工花名册”、待业、失业证明复印件。
(4)遭受风、火、水、震等灾害的企业,需提交气象、水文、消防、保险等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属中国境外的企业,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相关证明资料。
(5)再就业企业。
①申请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的企业(包括商贸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的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须提供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申请年度及上年末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复印件。此外,服务型企业还须提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复印件。
②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须提供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劳动合同(副本复印件)、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前3个证明是指有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劳动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③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须提供省级以上政府的批文、安置的分流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安置的分流人员与经济实体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工资表、缴纳保险费的凭证复印件。
(6)民政福利企业须提交自治区民政厅核发的《社会民政福利企业证书》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内容填写完整的残疾状况鉴定体格检查表、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的记录凭证。
(7)军队企业须提供军委、总后或总后生产部和军队后勤生产管理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证书及出资证明。
(8)武警部队企业须提供武警总部或武警各级后勤生产管理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证明及出资证明。
(9)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企业须提供企业与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随军家属签订的劳动合同、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及师以上部队颁发的军队转业干部的转业证件。
(10)转让技术与高新技术成果的企事业单位须提供经自治区、市、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及技术性收入明细表。
(11)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须提供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此外,科研单位还应提供省级以上科委出具的认定证明文件,大专院校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本学校的有效证明文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提供科技部等部门共同认定的证明文件。
(12)软件企业(包括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须提供认定证书、年检证明、收入分类明细表。
(13)环保设备(产品)生产企业须提供地级市以上环保主管部门认定为环保设备生产企业的证明。
(14)转制科研机构须提供有关部门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改制后的企业登记材料(包括章程、验资报告)。
(15)高校后勤经济实体须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文、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明细表。
(16)“三废”利用企业须提供省级有关部门核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证书,企业所使用的原材料属于“三废”规定范围内的证明材料和利用“三废”生产产品投产日期的证明材料。
(17)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企业须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证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工资表、缴纳保险费凭证。
(18)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须提供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证书及监测结果证明文件、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还须提供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19)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申请,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应提供如下材料:
①《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及附表《财产损失明细表》。
②由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以及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③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④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包括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等。
⑤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20)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的审批,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4号令)第九条的规定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企业的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及使用情况和投资情况,形成呆账的主要原因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和结果,借款人或被投资企业、担保人财产清算、清偿和分配情况,贷款或投资人受偿及损失情况,申请税前扣除金额等。
②《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及其明细表。
③贷款和投资合同、发放贷款和投资凭证及相关材料。
④政府、法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保险企业等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五)检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税前扣除审批的税收政策依据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六)检查享受减免税到期的企业,是否按期征纳税款。
(七)检查对广西区外来投资企业:每年是否下企业核对《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及《利润分配表》,核实外来方的股权比例,据以计算纳税人的免税比例及免税金额。对以认定证书及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为减免税条件的企业:是否定期跟踪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及企业的年审情况,每年核实纳税人上一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高新技术企业为60%,其他企业为70%),对年审不合格或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不到减免税标准的企业,是否不予减免税。
(八)检查是否完善企业所得税台帐的管理。各区(县)局须设立减免税管理台账和税前扣除审批台帐,按户详细登记减免税的种类、减免原因、批准时间、减免税的起止年限、金额等。
三、具体做法
(一)所得税科牵头,抽调有关城区局主管企业所得税的人员,组成企业所得税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专项检查组。分别组成2个检查小组,直接实施对企业所得税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
(二)检查方式。各区(县)局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自查,每个管理员对经办的审批项目逐一自查。市局检查小组采取深入区(县)局交叉检查,对2007年度已审批的企业所得税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资料、相关手续和程序逐一对照政策条件,有疑问的直接到企业进行检查核实,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和税前扣除项目。
四、检查时间及要求
(一)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1.2007年4月10日至4月18日为检查实施阶段。
2.2007年4月21日至23日为总结阶段。
(二)检查要求
1.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质按量完成检查任务。这次企业所得税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的专项检查,是今年我市开展税收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加强税收征管,依法治税,正确执行各项税收政策的重要举措。为此,各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提高对这次专项检查的认识,统一思想,步调一致,共同完成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
2.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配合。此项专项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必须指定1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选择一些有经验的人员具体负责检查,同时,工作当中要注意密切配合,分工协作,遇到解决不了的问题或把握不准的情况,要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汇报,使该项工作有步骤、有组织地开展。
3.讲究工作方式方法,注重工作效果。各部门、各检查组要认真把好质量关,讲求实效,坚持时间和速度服从质量,深入细致地开展检查,不能走过场。
4.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各检查小组及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在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3日内按照方案要求将有关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局将对企业所得税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的专项检查进行总结。
附件:
2007年企业所得税非许可类行政审批检查情况底稿
被查单位: 检查日期:200 年 月 日
检 查 内 容 | 执行情况 | 存 在 问 题 | 被查单位意见 |
是否按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程序等实施审批工作 | |||
审批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 |||
是否已建立各类企业所得税台账 | |||
是否按规定将审批资料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 | |||
对减免税期满的纳税人是否已按规定征税 | |||
是否已按规定对备案类项目进行备案、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
检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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