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等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
现将执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6〕470号)文件过程中遇到的部份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零税申报企业,如其已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对其2005年度作为一般纳税人期间的情况进行核查。
二、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个体户以及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可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之外,其他企业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不认定,应说明详细原因。对于达标的个体户,请对个体户的经营规模、雇佣人员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三、核查资料必须包括约谈通知书、约谈记录、实地调查通知书、实地调查记录。对于移送稽查部门检查的企业,评估资料一定要装订齐全。
四、各单位必须于
五、移送稽查注意事项
根据《自治区国税务局关于征管、稽查部门税务检查职责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4〕107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标准进行移送:
(一)在评估问询过程中,纳税人对问询的疑点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或解释没有相应材料支持且涉及可能造成应纳税额或计税依据的改变,须进一步调查核实的;
(二)经评估问询,初步确认纳税人有偷、逃、骗税行为需立案查处的;
(三)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评估问询有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第(一)项,即“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应确定是否属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四)在企业所得税日常检查中,发现企业有偷税嫌疑需要立案查处或企业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虚报亏损额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五)在出口退税清算中,发现存在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嫌疑需要立案查处的;
(六)发票核查中发现纳税人有偷、骗税嫌疑或虚开发票行为需立案查处的;
(七)发票核查中发现纳税人同时存在偷、骗税嫌疑和发票违章、违法行为需立案查处的;
(八)需要提交金税工程协查网络进行发票协查的。
六、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5〕266号)的规定,对符合一般纳税认定条件不申请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要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办理程序如下:
(一)税收管理员填写《综合征管软件内部协查申请表》(填写示范见附件),交股长、业务股负责人、主管局长审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业务股于每月25日前将需按增值税税率征税的纳税人清单交信息中心。
(二)信息中心在收到清单后,应及时取消清单所列纳税人的电话申报资格,并在电话申报时提示其到办税服务厅手工申报。
(三)税收管理员根据审批信息,于每月26日前录入内部协查系统。具体操作如下:
在综合征管软件操作平台中,按[内部协查组]—[内部协查]—[内部协查管理]的顺序进入该模块,点击[协查登记]按键,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在[内部协查内容]栏选择[无内容(空)],在[协查细节]栏填写“按17%征税”,其他内容不填,点击[开始协查]按键。
(四)办税服务厅在录入纳税人申报表时,应注意系统自动弹出[协查信息]窗口,根据提示的“按17%征税”信息将申报表上的税率改为17%即可。
(五)如纳税人申请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应解除协查,解除的具体操作步骤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充实发票管理窗口职能完善发票预警监控联动机制的通知》(桂国税函〔2006〕404号)规定执行。
七、国家税务总局及自治区国税局将组成工作小组,对我市的核查工作进行抽查,请各单位做好临检准备。
八、请将每户企业的调查报告附在工作总结文档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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