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基建零星工程维修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建零星工程维修管理工作,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建零星维修工作程序
(一)凡有维修工作的单位或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列明需维修工程的地址、损坏情况等,并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基建维修请示”呈报市局机关服务中心基建组。个人住宅维修由个人以书面形式写明情况,并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基建维修请示”,并经所在部门加盖公章后报市局机关服务中心基建组。
(二)机关服务中心基建组根据单位或个人的维修报告派员核实,并填写维修意见呈送主管领导逐级审批。单位维修项目由主管局领导审批立项,个人房屋维修由办公室主任审批立项。
(三)维修请示经局领导审批立项后,由机关服务中心基建组委托施工队作出施工预算,将“建筑工程预算表”附在“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经费开支、预算请示”后逐级报有关领导审批,审批完毕后方可施工。
(四)维修工作完成后由市局机关服务中心基建组安排人员对施工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严格按“建筑工程预算表”填列“建筑工程结算表”,经市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方可支付工程款。
二、基建零星维修的预算
(一)坚持“先预算,后施工”的原则,所维修工程必须先由施工单位做出预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有关领导审核批示后方可施工。
(二)严格预算管理。机关服务中心基建组要对维修工程预算进行初审,在确保维修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的基础上尽量压缩预算金额。审核维修工程预算以“四价”作为参考依据(信息价、预算价、市场价、常规价)。对10000元以下的维修工程预算,基建组负责对每个项目单价进行对比核实:10000—30000元的维修工程,由基建组负责联系2—3个施工队伍分别做出预算,通过对比质量、价格选定施工队伍;30000元以上的维修工程预算,先由基建组初审,再送定额站审核。
三、基建零星维修的结算
(一)坚持按预算单结算的原则。基建维修完工后,由机关服务中心基建组对维修项目进行审核,并严格按预算单结算,凡超出预算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予结算。特殊情况需增补工程量,必须事先请示,做好预算,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作为结算依据。
(二)凡属工程项目的维修,必须坚持做完一项结算一项的原则,禁止汇总结算。
(三)规范结算口径。统一维修项目中的材料外运结算口径,按公里/吨或折算成车/元结算。
(四)坚持按发票结算维修款项。基建维修过程中购买的材料必须附有原始发票,不得以收款收据、白条等无效凭证代替。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必须有维修单位、当事人、有关领导等签证后方可结算。
(五)规范零星杂工结算管理。需由市局结算的零星杂工,如搬运、清扫、疏通等,必须以机关服务中心基建组派工单为结算依据,并由申请派工的单位领导签字后方可结算。零星杂工工费必须根据实际工作量控制在30元/日以下。零星杂工和临时小维修工作,按月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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