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接待工作,实现接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务接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接待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接待工作应坚持“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的指导思想,遵循“勤俭节约、热情周到、文明礼貌、规范统一、安全高效”的原则。
二、接待范围及对象
(一)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在南宁召开,并由我局承办或协办的各种会议。
(二)上级国税机关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到我局检查指导工作。
(三)区内外国税系统税务人员到我局交流学习。
(四)下级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到我局公务或参加会议。
(五)根据工作需要,需要接待的其他人员。
三、接待工作程序
(一)归口管理。
接待工作统一由服务中心负责,局领导和机关其他科室接到接待通知后应将来访人员的情况及时告知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统一安排接送、用餐、住宿、交流学习等接待事宜。如工作需要,有关局领导、科室、部门应参加对口接待。对于上级领导、部门检查、指导、调研及外地到我局学习、交流的属于综合性的接待,由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后交机关服务中心落实各项接待事宜。
(二)核实登记。
受理人员应将来访人员的情况(包括来访人数、带队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乘坐航班号、车次、到达时间、来访天数、大致行程等)询问清楚,核实后认真填写《接待审批单》。
(三)事前审批。
1.接待工作一律实行事前书面审批(有特殊情况的可先实行口头报批,事后3天内应补办手续)。各科室、部门接到来访单位通知后,应及时将填写好的《接待审批单》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交机关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承办。
2.市局召开的会议一律由主办会议的部门填写《会议审批单》,经领导审批后交由办公室和服务中心分别安排会务和食宿。
(四)对口接待。
1.服务中心对来访客人由副处级(含本级,下同)以上领导带队的,应及时报告分管接待工作的市局领导,以便安排对口的市局领导陪同。对副处级以下的来访客人,由服务中心通知对口科室、部门领导接待。
2.接待工作原则上由对口领导、部门、人员对等陪同。就餐时要控制陪同人数。交流学习原则上有副处以上领导带队的才安排陪同,其他人员一般不安排专人陪同,只由司机负责接送。
3.客人在南宁市区的交流学习原则上不派陪同,需要陪同的须经市局局长或分管接待工作的局领导批准方可派人陪同。
四、接待标准
(一)住宿标准。
1.来访客人原则上安排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干部培训学校南宁分校住宿,住宿费用按照内部价格结算,一般由客人自理。市局需要挂账的,须凭市局书面挂账通知书方可挂账。
2.其他个别来访客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少收或免收住宿费的,须由服务中心事前向市局局长或分管接待工作的市局领导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少收或免收。
3.来访客人需要由市局接待安排在外住宿的(费用自理的除外),须由服务中心事前向市局局长或分管接待工作的市局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安排在外住宿。
(二)交流学习费用。
来访客人在南宁交流学习费用原则上由客人自理,市局提供车辆接送服务。特殊情况,交流学习费用需由市局承担的,须经市局局长或分管接待工作的局领导批准。
五、其他规定
(一)车辆接送。接待人员(含司机)接送客人前,应当核对航班号、车次及到达时间,并提前到达机场、车站等候。
(二)核实认可。凡需要市局承担接待费用的,负责陪同的人员(会议用餐由主办部门人员)要对陪同时发生的膳食、住宿、交流学习等费用进行核实并签字,以示负责。
(三)及时结(对)账。
1.凡在外用餐的,定点饭店1个月结(对)账1次。
2.在我局职工食堂用餐的按旬对账,按月结付。
3.机关服务中心应及时做好统计工作,按月统计接待情况,并与财务核对,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局领导。
(四)接待纪律 。
1.接待工作严格实行事前登记、审批制度。
2.严格报账制度,凡审批手续不全的不能在市局报账。
3.在接待工作中,取得的有关结账单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越本制度规定,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自作主张的单位和个人自行负担。
4.严禁安排客人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
5.严格礼品赠送制度,原则上不得赠送礼品。
6.宴请使用酒水。一般选择本地产白酒和国产葡萄酒等。原则上不允许上烟。若使用其他酒类或上烟,须经分管接待工作的市局领导批准。
六、本管理制度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应根据本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接待管理办法。市局原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 打印当前页 ]

贵港信息价
贺州信息价
南宁信息价
桂林信息价
玉林信息价
梧州信息价
崇左信息价
柳州信息价
防城港信息价
百色信息价
北海信息价
钦州信息价
河池信息价
来宾信息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