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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滞留票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充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以下简称滞留票)信息打击一般纳税人账外经营行为和堵塞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滞留票概念。


专用发票滞留票是指销货方已申报而购货方超过90天未认证抵扣进项税,稽核系统内有存根联数据而无相对应抵扣联数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专用发票的管理和宣传力度,要求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和对取得的专用发票进行认证:


(一)对取得的属于购进固定资产的专用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90天内进行认证,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文件规定,申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料(表二)》第26栏“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


(二)对用于出口购进货物所取得的专用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90天内进行认证,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规定,在出口转内销之前申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如果延续下月仍未能申报抵扣,则累计前期24栏数填入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待内销时再申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4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三)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时,应根据购货方纳税人提供的加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所记载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进行开具专用发票。


三、信息中心通过滞留票核查管理系统(由信息中心开发),每月10日前生成滞留票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管理系统查询需核查的滞留票信息,按有关规定分别对本地销方、购方信息进行核查,并将滞留票核查结果在管理系统中登记,形成滞留票信息数据库,建立滞留票的登记、查询、核查、稽查、反馈及统计六位一体的全程监控管理模式。


四、滞留票的核查。


(一)对销货方的核查。


销货方滞留票检查结果有6种,主管税务机关在对销货方进行检查时,应分以下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6种情况分别录入滞留票信息查询系统。


1.货已交付,专用发票已交付。


(1)核实销货方是否确实将专用发票交付给了购货方,审核专用发票所对应货物的品名、规格与购销合同是否相符;专用发票以何种方式交付给购货方,收取专用发票人员的姓名;同时注意提取相关证明材料。


(2)滞留票对应货物的货款结算等情况,如为现金结算方式,则需查明付货款人姓名、支付货款数额。如为银行转帐方式,则需查明购货方开户银行名称、账号、支付货款数额。注意提取支付货款的凭证、收据、开户银行等相关证明材料。


(3)了解货物的提货方式、提货的具体经办人和交付手续等情况;同时注意提取合同、出库单、磅码单、企业产品库存帐以及购销双方资金往来帐户等有关证明材料。


(4)其他能够证明货物交易真实情况的证明材料。


2.货已交付,但专用发票留在销货方。


要求销货方对专用发票未交付购货方的原因进行说明,并提供全部联次的专用发票、发货单或商品出库手续以及收到的购方确认收货的原始单据。


3.未交易,开具专用发票未交付。


要求销货方对未交易但却开具专用发票的原因进行说明,并提供全部联次的专用发票及对应当期开具发票商品的库存明细账资料。注意核查是否存在虚开专用发票情况。


4.企业已走逃。


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走逃上报表》。


5.企业已注销。


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一般纳税人注销申请审批表》。


6.已开红字发票。


由销货方出具已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及相关审批表。


(二)对购货方的核查。


购货方滞留票检查结果有9种,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购货方进行检查时,应分以下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9种情况分别录入滞留票信息查询系统。


1.属于购进固定资产,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以及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物造成的存根联滞留,要求纳税人提供有关购进货物或应税劳物入账相关资料证明。


2.因销货方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为dos版,红字发票信息未采集到稽核系统,形成存根联滞留。


3.经协查,销货方税务机关证明销货方未将专用发票交与购货方,造成存根联滞留。


4.经核查,销货方或购货方将专用发票遗失且购货方取得存根联复印件超过90日认证期而无法认证抵扣,造成存根联滞留,要求纳税人提供商品入库单据、入账情况及支付价款资料证明。


5.购货方未接到专用发票且销货方税务机关确认销货方发生走逃而无法证明。


6.购货方未接到票且销货方税务机关未返回协查结果。


7.购货方发生走逃,无法核查。


8.购货方无正当理由解释未认证抵扣的原因。


9.其他原因。


五、对滞留票的核查结果的处理。


(一)对一般纳税人在核查滞留票期间补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93〕财法字第3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63号)的规定分别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二)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对滞留票的核查情况,确认一般纳税人存在涉嫌利用滞留票进行帐外经营等偷漏税行为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移送稽查部门查处。在移送前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提取以下资料:


1.购货方购入滞留票所涉及货物或劳务对应的资金支付的凭证、货物交接凭证(复印资料)。


2.购货方对滞留票所涉及货物或劳务已取得收入的凭证和货物发出的凭证等(复印资料)。


3.购货方对滞留票所涉及货物或劳务不做帐务处理的情况说明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评估约谈。


六、滞留票处理结果反馈。


(一)对一般纳税人在核查滞留票期间补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滞留票核查系统滞留票原因处,根据核查结果情况、滞留原因及处理结果处填写“补税”等处理结果。


(二)对一般纳税人滞留票转由稽查部门查处的,稽查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稽查,特殊情况可顺延。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稽查反馈后将稽查结果在滞留票核查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七、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滞留票进行核查期间,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函〔2007〕702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八、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内容字数:3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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