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国税系统的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支付行为,落实资金支付责任,降低行政成本,明确资金管理权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各单位(部门)职能的履行,促进税收工作开展,为支出的追踪问效打牢基础,现根据我局的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拨款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其他收入管理规定》(国税发〔2000〕199号)中所指的其他收入资金。
第三条 资金支付的原则是:预算控制、权限划分、归口审批、集中分配、细化规范、跟踪落实。
第四条 资金支付的类型包括系统内对下级预算单位的各项拨款和本级(机关)的工资福利支出(人员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支出。
第五条 资金支付原则上在“二上”预算控制框架内安排,上级批复的年度预算是资金支付的控制限额界限,未经上级批复同意调整的预算项目,超预算部分一律不得支付。全系统将逐步细化部门预算编制,执行核算量化控制。
第六条 资金支付实行预算审批程序和请款程序双控监管。对系统下级预算单位拨款及本级机关重大项目必须先经过预算审批前置程序,资金支付时再运用请款程序。已完成预算审批的项目既可以一次预算审批,全额支付,也可以在审批的总预算额度范围内分次请款支付。对非重大支出项目的资金支付,可直接进入请款程序,经授权审核人签批核准允许支付。
第七条 本办法是在机关(系统)内部明确规定资金支付的种类和管理程序、职责分工、审批人员与权限、支付基本要求、资金支出监督检查与处罚,以保证财务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资金支付的种类和管理程序
第八条 重大支出项目指每次发生额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的各类支出,非重大支出项目指不达重大支出项目支付发生额标准的一般支出项目(每次发生额在3000元至30000元以下)、小额零星支付项目(每次发生额在3000元以下)
第九条 预算审批程序。
系统年度总预算、年度中系统经费调整追加预算、年度系统预算分配方案、系统和本级机关重大支出项目或各部门追加预算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预算审批申请。
1.系统年度总预算、年度中系统经费调整追加预算、年度系统预算分配方案由市局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
2.对重大支出项目、各部门追加预算。由需求部门提出资金安排书面申请,填制《**项目支出预算申请表》(附件1)或《追加预算申请表》(附件2)。各类预算书面申请在经业务牵头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审核通过后,呈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
(二)资金支付。凡已完成预算审批程序的各项资金支付,除需分期(次)支付的各部门总预算、重大支出项目预算申请要转入请款程序外,其他可一次全额支出的预算在执行支付时不必按请款程序设定的申请审批运作要求办理,可直接由经办人员持业经审批的《**项目支出预算申请表》向出纳提出资金支付要求,出纳人员在对《**项目支出预算申请表》相关项目审核无误后,据以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条 请款程序。
一般支出项目、小额零星支付项目以及已经审批的需分期付款的重大支出项目、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支付:
(一)资金的支付申请:资金支付申请部门必须根据经过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年度预算及具体业务运行资金量需求填制《请款单》(附件3)、《费用报销单》(附件4)、《拨款通知书》(附件5)向财务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各部门填制的支付申请单据在经费管理权限逐级审核、审批后,实际开支时可以由经手人持手续齐全的《请款单》、《费用报销单》、《拨款通知书》在当年的部门年度预算总额度内提出请款要求或结报要求。对已经审批需分期支付的重大支出项目、一般支出项目应按要求填制《请款单》;对经审批的年度预算分配方案中核定下拨给各预算单位的经费以及有明确文件依据,各月固定发生的支付填制《拨款通知书》,对小额零星支付填制《费用报销单》。
(二)资金的支付审批:所有资金的支付必须由经授权的人员或分管财务的局领导签字批准同意。
(三)资金的支付结算:会计人员在对每次支付资金额度标准及经审核签批的请款单、报销单或拨款单据等各项支出原始凭证进行认真审核无误后,签章移交出纳人员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一条 凡确因工作急需未办理支出预算申请或请款申请审批手续且超过零星支出标准限额的各类已办结事项的资金支付,必须按支出权限审批程序补办请款报批手续,凭《请款单》(左上角注明“补办”字样)核销报账。
第三章 资金支出的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本局系统对资金支付执行“预算在前,支出在后”管理办法,具体业务操作实行一支笔审批与授权批准相结合的审批制度。各级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财务法纪,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把关,对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在核款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 本局系统资金对外支付统一由财务部门办理。财务部门应加强资金的调度和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完整,手续严密,结算畅通,服务周到。对于审批人员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资金支付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 资金支付业务的职责要求。
(一)局长办公会议职责。
1.对年度总预算、年度中经费追加预算进行研究审议。
2.对由财务部门提交的年度系统预算分配批复方案(含预算调整方案),进行讨论研究并最终审定。
3.经由各主办业务部门、工会组织及财务部门联合提出的专项经费分配方案,进行研究审定。
4.对用自筹其他收入资金安排对各区(县)进行补助的经费方案如困难补助、奖励经费、赞助费以及慰问费等进行审议。
5.对经分管局领导审核通过的各部门年度预算、追加预算;重大支出项目申请;基层单位公用借款;临时性奖励及福利性支出进行审议。
6.对基建立项及其总预算、追加预算支出进行研究审定。
7.其他需要审议的资金支出事项。
(二)申请部门职责。
因业务活动需要使用资金的,原则上应在部门预算总控额度内安排,要实事求是地提出资金支出预算需求的事由、数量、支付方式,按照资金支付管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业务经办人必须按规定填制有关申请表格,整理有关原始单据。对有关原始单据进行部门分类整理、自核粘贴、汇总计算,保证手续齐全。此外还要填业务内容、用途、金额、支付方式、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并在单据上签字。需要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或收据的应保证在10日内将合法发票及收据交财务部门(一般情况下必须见票付款)。有使用审批权限的各级领导应侧重审核各类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必要性,并根据所辖部门的资金支付计划在责任权限内合理有效地支配使用资金,按照资金支付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三)财务部门的职责。
1.对于全系统、机关预算资金使用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对各类预算审批支出申请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对各类请款申请按授权范围行使职权。对局机关日常经费报销事项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
2.财务岗位人员依据审核无误的单据办理各类资金的收支结转业务。每旬末,及时根据银行存款对账单做出相应的账务调整。
3.财务岗位人员对单位的资金支付必须依照国家法规和有关制度实行监督。认真审查付款申请和有关原始单据的完整性、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以及支付方式,支付单据是否妥当等,做到手续完备、单证齐全。对审批手续不全的支付应当退回或要求补办全手续。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坚决不予办理报销审核手续。对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当事人所在部门领导提出书面报告意见,请求处理,部门领导人应该在接到书面意见书10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承担相关的责任。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当事人部门领导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财务岗位人员必须保证资金支付的准确性,不得无理拖延支付,不得刁难业务经办人员或收款单位人员。对于出纳人员违反资金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人员有权向市局监察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出纳人员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资金支付规定的申请。
5.对本系统、机关(部门)资金预算使用的各类请款、报账表单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编码,对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市局局领导提供财务监控管理数据。
第四章 资金支付的审批及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 资金支付的审批人员及权限。
(一)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的各类预算经费与补助经费划拨方案,在分管财务的局领导签批后,由财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二)依据各类既定政策法规规定发放的各类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励、福利,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以及按法律制度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款项的支付,由具体承办科室造册请款,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执行。凡涉及政策界定的临时性津补贴资金支付需求,必须书面报告申请报人事部门审批后按照日常开支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办理。
(三)局机关日常经费开支按照各类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办理。在部门预算额度内,对照不同的标准及审批权限分别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进行支付审批。一次性支出在3000元以内的(不含3000元),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3000元以上至30000元的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30000元以上的开支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审议签批。
(四)基建经费支出。达到基建立项标准的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工程合同条款、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费、土地征用费、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等基建投资类相关费用;财务部门根据基建财务决算审计费,经审核认可提出基建支出预算,在分管局领导核准后,开支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签批。对未达到基建立项标准的小额、零星基建维修开支,由机关服务中心提出支出预算申请,单项开支在5000元以下的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签批,单项开支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签批。
(五)借款事项。基层单位的暂借公务用款由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已完成预算审批程序的预算借款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其余借款3000元以下(含)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3000元以上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
(六)政府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项目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需求部门在原有年度预算的基础上提出具体需求,报经审批后,由市局政府采购小组负责组织采购,并按业务支出审批权限办理具体支出手续。具体操作按《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南市国税发〔2006〕418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经费开支审批人出差或休假,可授权指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可在代理期间行使相应的审批权力。
第五章 资金支付原始单据规定
第十七条 预付账款性质的资金支付,应符合相应合同的要求,并附有相应的《**项目支出预算申请表》或请款单,超预算付款的应该有《追加预算申请表》附报,并有相关授权人员签字,付款后应及时向收款单位索取合法的收款单据。
第十八条 属采购性质的资金支付,必须附有采购合同(协议)、采购发票、货物验收单据,经相应授权人员签字的《**项目支出预算申请表》或《请款单》。
工程进度款项的支付,应附经机关服务中心按照基建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付款申请审核确认的书面资料。工程项目结束后,必须保留一定的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验收合格和相应的审计证明完备后才可全额支付。
第十九条 其他费用性资金支付必须附有发票、收据和相应授权人员的签字手续。
第六章 资金支付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现金的支付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在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凡计发的工资和津补贴一律使用银行卡发放。
市局库存现金限额确定为5000元,每日现金结存数不得超过限额,超出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各单位需要使用大额现金的必须提前告知市局财务管理部门,并经主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
现金支付必须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以示付讫。
第二十一条 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支付要求。
出纳人员办理汇款、转账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预算申请表或《请款单》办理,预算申请表或《请款单》原件应附付款凭证后备查。
出纳人员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不得改变收款单位。
第七章 资金支出的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加强支出的监督考核,由市局监察部门牵头组成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资金支出监督检查的业务主要包括:
(一)支出业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岗位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失职、违规和舞弊现象。
(二)资金支出和审批手续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在资金支出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违规现象,责令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局领导。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及部门(单位)领导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局财务管理科负责解释、补充,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颁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项目支出预算申请表
年 月 日
部门: 经办人: | |
项目名称(科目) 编号: | |
事由 | |
金额: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
部门申请支付方式:现金( ) 转帐( ) 其他( ) 收款单位名称: 收款单位帐号: 开户银行: | |
是否需分期付款:是( )否( ) | |
附件材料: 有( ) 无( ) 合同( )报告( )通知( )其他( ) 合同协议编号 | |
申请部门 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办公室或人 事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部门分管 局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财务 管理 部门 意见 | 资金来源:1、零余额帐户: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 2、实有资金帐户:地方财政补助( )其他( ) 预算会计: 年 月 日 |
财务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 |
主管财务 局领导 审批意见 | |
注: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的支出由人事部门审批,奖金、津贴、补贴以外的支出由办公室审批。
附件2:
追加预算申请表
年 月 日
部门: 经办人: | |
项目名称(科目) 编号: | |
事由 | |
金额: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
部门申请支付方式:现金( ) 转帐( ) 其他( ) 收款单位名称: 收款单位帐号: 开户银行: | |
附件材料:有( )无( ) | |
申请部门 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办公室或人 事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部门分管 局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财务 管理 部门 意见 | 资金来源:1、零余额帐户: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 2、实有资金帐户:地方财政补助( )其他( ) 预算会计: 年 月 日 |
财务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 |
主管财务 局领导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3:
请 款 单
部门: 经办人: | |
项目名称(科目) 编号: | |
事由 | |
金额: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
总预算请款共 期此次支付为第 期 总预算(或合同)总金额:(¥: )累计已请款金额:(¥: ) | |
部门申请支付方式:现金( ) 转帐( ) 其他( ) 收款单位名称: 收款单位帐号: 开户银行: | |
附件材料:有( )无( ) 总预算申请编号(或合同编号): | |
申请部门 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办公室或人 事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部门分管 局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财务 管理 部门 意见 | 资金来源:1、零余额帐户: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 2、实有资金帐户:地方财政补助( )其他( ) 预算会计: 年 月 日 |
财务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 |
主管财务 局领导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4:
费用报销单
编号: 年 月 日
报销部门 | 审批编号 | ||||||||||||
事由 (用途) | |||||||||||||
费用支出项目 | 对应科目 | 附件单据张 | |||||||||||
报销金额(大写) | (小写)¥ | ||||||||||||
领导 审批 | 办公室 负责人审核 | 财务审核 | 报销人 (经办人) | ||||||||||
注:“审批编号”栏填写费用支出相对应的审批申请表编号:如预算申请表、请款单、接待审批表、借款单的编号(码)
附件5:
拨款通知书
年 月 日 字第 号
编制单位 |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 承受 单位 | 第三联 : 承受单位记帐 | ||||||||||
科目编码 | 科目名称 | 摘要 | 金 额 | ||||||||||
百 | 十 | 万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
合 计 | |||||||||||||
科长: 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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