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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在全市国税系统进一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高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的透明度和办税效率,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更好地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根据上级机关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办税公开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国税系统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明确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丰富公开形式,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针对性和规范性。
第三条 全市国税系统各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把政府信息公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本单位、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第四条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国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机关和系统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业务指导的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第六条 主动公开类信息内容及职责部门。
(一)南宁市国税系统基本情况介绍;领导讲话、税收工作动态。(由办公室牵头办理)
(二)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局领导简历等情况;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构设置情况;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主要工作职能;精神文明建设、干部教育培训等情况; 人事任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公示、公务员招录等;注册税务师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注册税务师考试考务通知、各科考试大纲等。(由人教科牵头办理)
(三)国税部门主管的各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事项;非许可审批有关规定和事项。(由法规科牵头办理)
(四)税收工作短期计划和长期规划;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由征管科牵头办理)
(五)历年税收收入总数、分地区税收收入数据。(由计征科牵头办理)
(六)稽查工作规范、稽查工作部署、涉税案件曝光。(由稽查局牵头办理)
(七)招标公告、中标(成交)公告。(由财务科牵头办理)
(八)党风廉政建设。(由监察室牵头办理)
(九)金税工程等重大项目执行情况。(由流转税科牵头办理)
(十)其它工作。(由相关职责部门牵头办理)
第七条  凡列为主动公开的事项,要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反馈、通报、归档的程序开展工作。
(一)提出。各部门在公开事项决定后,应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登记表》(附件1),对公开事项的公开时间、公开范围、公开形式等内容进行确认,并由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领导签字后加盖部门公章,附相关材料向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同时传送一份电子文档。发布可能对纳税人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的信息时,在提交分管局领导签名前,还必须经由法规科审核确认。
(二)审核。各部门提出的公开事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各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对公开的事项有异议的,要作出说明。
(三)公开。公开事项确定后,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交相关管理部门,通过国税网站、新闻媒体、电子显示屏、印刷宣传册等形式或渠道实施政府信息公开。
(四)反馈。负责管理部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当日,应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关文字说明,以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对、记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将公开事项进行整理,并反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五)通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开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通报,每年进行一次总结。
(六)归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部门办理的有关文件、文稿等及时收集、整理,统一归档。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按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附件4)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获取与经济、社会管理和纳税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信息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一)受理机构。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南宁市望园路19号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0771-5889631
传真号码:0771-5889626
通信地址:南宁市望园路19号
邮政编码:530022
南宁政务信息网国税网页:gs.nanning.gov.cn
电子邮件地址:guosuiinfo@nanning.gov.cn
(二)受理程序。
依申请公开信息按申请、受理申请、答复流程进行工作。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南宁政务信息网国税网页下载。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做到详尽、明确,并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暂不受理口头申请和互联网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或互联网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受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收到申请的内容转交相关部门受理,并由督查人员跟踪督办,按月通报承办情况。如属涉税协助内容的,由政策法规科按《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协助行为管理办法》(南市国税发〔2007〕430号)进行处理。
受理的申请,如果是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3.答复。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按下列情形,通过出具《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附件3)对申请公开的信息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
(5)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的内容;
(6)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  信息公开的方式。
根据公开事项的不同,可采取以下方式实施信息公开:
(一)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计划征收科管理):以税收优惠政策、办税流程(文字形式)、涉税事宜通告、税收宣传等为主,兼顾税务处罚通告等。
(二)税收性宣传橱窗或墙报(办公室管理):以公布单位或部门工作职责、相关规章制度、办税流程(图表形式)、长期性税收优惠政策、税务处罚通告、税收宣传等为主。
(三)南宁政务信息网国税网页(互联网,办公室管理):以公布单位机构设置、工作职责、税收法规政策、办税流程、涉税事宜通告、税务机关工作动态、税收宣传为主。
(四)南宁国税政务公开网(局域网,信息中心管理):主要公布应向本系统内公开的事项,主要包括基建、财务、住房、医疗、保险、福利、培训、奖励、任职公示等需公开的事项。
(五)新闻媒体(办公室负责联系):以公布新的税收政策、本级税务机关工作动态、税收宣传为主。
(六)短信息(信息中心管理):以简短的涉税提醒、通告及税收宣传为主。
(七)宣传资料、办税手册(服务中心管理):公布详尽的税收政策、办税流程、办税注意事项、办税指南等。
(八)依申请政府公开信息(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的《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规定时限内向信息公开权利人出具《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九)其他信息公开方式:根据工作需要选取其他公开方式。
第十条  信息公开的时间。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在产生后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依申请公开的事项,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第十一条 积极推行办税公开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协调配合,增强工作合力。各部门既要分工明确,又要密切配合,建立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内各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保密审查:
(一)南宁市国税工作重大决策事项;
(二)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名义制订的办法、制度;
(三)局内各单位领导在区域性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月度、季度、年度等税收收入数据,税源、征管、稽查、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情况;
(六)税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七)税制改革、税收政策调整、税收征管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和方案;
(八)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九)是否属于上级机关或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尚未决定的事项;
(十)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直接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十一)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政府和税务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
(十二)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十三)是否涉及个人、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十四)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十三条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
1.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织不力,责任不落实的;
2.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规范、不及时更新的;
3.公开的形式不适当,不能达到公开效果的;
4.对依申请公开的事项,无不正当理由不予公开的;
5.对服务承诺不兑现的;
6.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应予批评教育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及造成的后果,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2.政府信息公开弄虚作假,公开的内容不真实的;
3.对于监督检查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4.其他严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构建多主体、多渠道、多层面的监督体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一)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
(二)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投诉箱、电子邮件等接受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接受法制、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探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内在要求和客观规律,不断总结、推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典型和先进经验,努力开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新局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制订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公民

姓 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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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其他组织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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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用途

 
 

备注


附件2: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南市国税告〔 〕  号
  :
您(单位)向我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局于  年 月 日依法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现对您(单位)提出的申请答复如下:
 
 
 
 
 
 
 
特此告知。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目录索引:
一、领导简介
二、机构设置
三、主要职能
四、行业概况
五、工作计划
六、工作动态
七、税收政策法规
(一)增值税
(二)消费税
(三)车辆购置税
(四)进出口税收
(五)企业所得税
(六)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七)其他
八、税收征管制度
九、办税指南
(一)税务登记
(二)纳税申报
(三)发票管理
(四)纳税检查
(五)税款缴纳
(六)帐簿管理
(七)复议诉讼
(八)税务代理
(九)税收文书签收
十、行政许可规定
十一、非许可审批
十二、税务稽查情况
(一)稽查工作规范
(二)稽查工作部署
(三)涉税案件曝光
十三、税收收入统计数据
十四、税务队伍建设情况
十五、人事管理事项
(一)人事任免
(二)职称评定公示
(三)公务员招录
1.公务员招考公示
2.公务员招考通知
十六、注册税务师管理事项
(一)注册税务师考试通知
(二)注册税务师考试结果公示
十七、重大项目
十八、政府采购
十九、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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