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区税收专题会议精神的通知
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全区税收专题会议精神,全面加强我市增值税的管理,尤其是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对国际税务管理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以下简称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如下管理要求,请遵照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科反映。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
(一)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规定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实地查验,同时做好文字记录存入一般纳税人认定档案。
(二)对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要审核其注册资金、《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中的固定资产项目与实地核实的固定资产规模是否一致,并做好文字记录。
(三)对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名称的一般纳税人,视同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
二、发票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对正式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桂国税发〔2000〕36号)规定,明确如下:
(1)对最高开票限额为1万元、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供应量在50份以内的,电脑版专用发票每次为半个月供应量的,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分管领导审批;对月供应量超过50份,电脑版专用发票每次超过半个月供应量,但最高开票限额为1万元的专用发票最多不超过2个月供应量;最高限额为10万元的专用发票月供应量50份以上至100份的,由一把手审批;对最高限额为1万元的专用发票超过2个月供应量; 最高限额为10万元的专用发票月供应量超100份的必须经集体审批后,由一把手签字。
(2)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1〕554号)规定,使用最高限额为1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发票增量需报经市局审批;使用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经自治区局审批,供应量由市局审批。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经税收管理员进行核查后,按现行规定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和限量参照正式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月供应权限进行审批)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规定,对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后1个月内,税收管理员必须对企业经营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新办零售商贸企业在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的,需再次领购的,税收管理员应当在第2次发售专用发票前进行实地查验,核实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物零售业务。对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4.各主管税务机关对所辖的一般纳税人进行全面清理,对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专用发票的企业,要求税收管理员实地核实专用发票的最高限额、供应数量与纳税人的经营规模是否相符,并写出清理检查书面报告,6月底将清理检查报告上报市局流转税科备案。
(二)普通发票管理
1.小规模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根据《关于印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发票领购使用情况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06〕39号)执行。
2.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一般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审批:
(1)供应的普通发票为千元版,月供应量为100本以内(含100本)的,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分管领导审批;月供应量在100本以上的,由一把手审批。
(2)供应的普通发票为万元版,每月供应量在50本以内(含50 本)的,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分管领导审批;超过50本以上的,由一把手审批。
(3)供应的普通发票为十万元版,每月供应量在30本内(含30本)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分管领导审批;月供应量30本以上至100本的由一把手审批;月供应量超100 本必须经集体审批,由一把手签字。
3.收购发票管理
(1)收购发票的供应量实行“以产定耗”的核定办法,如:芒编、淀粉、糖、松脂等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在一般纳税人申请领购收购发票时,要通过实地调查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并测算确定其生产成品对农产品原材料的消耗率,作为参考值计算企业每月的农产品收购总额,核定供应发票的限量限额,审批办法比照废旧物资企业(一般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审批办法执行。
(注:普通发票、收购发票为千元版的最高开票限额为9999元;万元版的最高开票限额为99999元;十万元版的最高开票限额为999999元,因此要求严格审批供应量。)
(2)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原料生产编织品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2005〕97号)文件规定,对使用收购发票的农产品收购企业实行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类管理,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a等级纳税人,除税务机关确需突击检查外,对其购进的农产品和销售的货物实行不查验的办法;对b等级纳税人,其购进的农产品和销售的货物,实行不定期查验的管理方式;对c、d等级纳税人,其购进的农产品和销售的货物实行按批查验的管理方式。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划分好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等级后,应报送市局流转税科备案。
4.对废旧物资企业(一般纳税人)普通发票及收购发票的核查
(1)对确实需要增加发票供应量的,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核实后按上述权限进行审批。
(2)对使用普通发票、收购发票的企业,要求每季不少于1次实地核查,并及时做好实地核查的记录资料。
(三)建立三级监控制度
1.一级监控。税收管理员每月中旬(期税后)必须对其所管辖的一般纳税人的购票、用票、抵扣凭证以及销售额、进项税额、税负等有关信息与企业真实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判断企业申报是否正常,形成分析材料,对分析异常的企业及时上报综合业务股。
2.二级监控。各城区、县局的综合业务股每月对该局管辖的一般纳税人上述有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有关部门及税收管理员是否按规定审核审批进行监督;结合税收管理员上报异常的企业确定本级评估对象,写出分析报告上报分管领导。
3.三级监控。市局流转税科对市局所辖的一般纳税人上述有关信息进行分析,并对各主管税务机关是否按规定审核审批进行监督,确定重点评估对象下发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评估,每月写出分析报告上报市局分管领导。
(四)纳税评估
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对申报异常企业的增值税纳税评估,其中,要把以下的企业列为重点评估对象:
1.使用 “四小票”进行抵扣的商业企业;
2.专用发票和“四小票”使用量大的企业;
3.销售额异常的企业;
4.货物不在当地的企业;
5.长期零(负)申报且税负低申报的企业;
6.市局三级监控异常的企业;
7.减免增值税的企业。
以上7类企业在纳税评估的过程中重点检查发票的用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是否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发现异常的必须及时减少发票供应量和降低最高开票限额。
(五)对零(负)申报的管理
1.小规模纳税人1个月零申报的、一般纳税人连续2个月零申报的,税收管理员必须到企业核实情况,分析原因,及时完成核查分析报告。
2.对于破产企业和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一般纳税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或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企业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通知》(桂国税函〔2006〕202号)文件的规定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附件:
一般纳税人申请超量供应专用发票集体审批表
单位名称 | 法人代表 | ||||
纳税识别号 | |||||
经营地址 | 联系人 | ||||
经营范围 | 联系电话 | ||||
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 | |||||
最高开票限额 | 专用发票原 月供应数量 | ||||
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该企业属□商业 □工业企业,注册资金为: 万元, 本年度累计销 售额为 万元,本年度已累计缴纳增值税 万元, 税负 %。 现申请月供应专用发票 份。 片管员: 年 月 日 | |||||
税源管理一股意见: 股长: 年 月 日 | |||||
业务股意见: 股长: 年 月 日 | |||||
集体讨论意见: 局长: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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